中国综合商社发展模式之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中国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合商社是一种以贸易为龙头,以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商业资本为依托,集贸易、金融、信息、投资、综合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化、国际化的经济组织。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综合商社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100 多年的历史,其中尤以日韩两国最为成功。综合商社最初是日本特有的经济组织形式,70年代,韩国在借鉴日本商社经验的基础上组建了本国的商社。而在中国,综合商社尚属新生事物,本文旨在通过对日、韩两国综合商社的对比和分析,探讨中国发展综合商社的模式。
一、日韩综合商社的分析比较
日本的商社被称为“自然发展模式”的代表,而韩国的商社被认为是“政府推进模式”的典范。两种模式在以下方面存在着鲜明的差别:
从成长环境上看,综合商社之所以发源在日本,并且取得目前的成就,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其一,日本是一个严重依赖国外资源和国外市场的国家,需要有象综合商社那样的经济组织来完成这一过程;其二,日本人的岛国心态决定了日本政府会采取严格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即所谓的封闭性的市场经济,只有象综合商社那样的经济组织才能与之相适应。日本的综合商社雏形出现在明治维新时期,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明治维新时期的私人商社演变而来,即日本的关系系统商社,如伊藤忠商事和住友等,带有浓厚的民间色彩。另一类是明治维新之后,政府扶持财阀的过程中产生的财阀系统商社,是武士和商人结合的产物,如三菱商事、三井物产等。日本商社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二次大战前和二次大战后两个阶段,商社的作用在两个阶段表现得也不尽相同。起初的时候,商社实现了打破欧洲贸易商对日本市场的垄断这个目标,而在二战后,则为恢复日本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韩国的综合商社背景相对简单。1964年,韩国政府提出“贸易立国,出口立国”的基本方针,到70年代,由于外贸公司数量多、规模小,在国内抬价收购,在国外低价倾销,造成外贸秩序混乱,再加上世界范围的经济不景气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韩国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为了扭转这一局面,韩国政府研究了日本的经济贸易增长方式并结合韩国企业的特点,于1975年4 月政府颁布商社标准,正式组建综合商社。韩国商社建立起来后,在组织扩大出口,提高出口规模经济效益,改变杂乱无章的出口状态方面起到了预期的作用,韩国政府也达到了利用综合商社控制中小出口商的目的。
从根源特征上来看,市场需求推动是日本组建综合商社的根源特征。而政府推进是韩国商社的根源特征。韩国商社是由政府一手扶持建立起来的,政府于1975年通过外贸法规,制定严格筛选标准,授权三工部长官择优选拔。其具体的标准是:1.自有资本10亿韩元(250万美元);2.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3.出口产品七种以上;4.10 个以上海外分支机构;5.产品出口10个国家以上,每个国家出口规模要超过100万美元;6.公开发行综合商社股票。而且,政府制定的标准逐年提高,并且每年都要进行考核,从而使商社不断发展。
从成长动力上看,日本综合商社的成长动力得益于大企业集团和大银行的支持。在大企业和大银行的支持下,一方面按照企业集团的要求,承担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提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任务;另一方面按照大银行的要求,向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为银行承担风险。商社庞大的资产是靠借款维持的,自有资本不到10%。韩国综合商社的成长动力特征是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比如组建时的贷款利率为10%(银行普通贷款利率为18%),免除35%的代理出口所得税。组建后,政府给予倾斜、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贸易管理:(1)政府机构给出口超过50 万美元的国际贸易商以贸易优先权;(2 )放宽商社加入各类商品出口协会的条件;(3)给予商社主要原料自营进口权。金融管理:(1)给予出口金融支持;(2)提高对出口产品存货的金融支持;(3)给予原材料进口金融支持。外汇管理:(1)允许使用许可证周转信贷;(2)在海外机构外汇控制方面给予特殊优待;(3 )提高海外机构外汇持有限制量。
虽说日本的商社自始至终是自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在其中毫无作为。由于日本政府与大财团之间关系盘根错节,大财团对政府行为有很强的影响力,所以尽管日本政府不象韩国政府那样直接关注商社的发展,间接的帮助和扶持也是不少的。二战后,日本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为大力推动企业的跨国经营,政府以战争赔款方式为企业跨国经营铺平道路,政府要员亲自出马为企业集团发展跨国经营四下活动等等都给商社发展制造了契机。
二、中国商社发展模式之选择
我国组建和发展综合商社时既不能照搬日本模式,也不能抄袭韩国模式,因为我国现在或可以预见的将来的政治经济情况完全不同于明治维新时或二次大战后的日本,与韩国也有本质区别。所以我们应该探索适应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发展模式。如果一定要为中国商社的发展模式归一个类的话,我比较倾向于选择政府推进模式,这是有一定原因的:
从体制基础来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步转化过来的,带有农厚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色彩,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有很强的调控能力,企业也较为适应有调节的市场运作模式。这是中国采取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的体制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且,由政府推进综合商社的组建和发展,起点高、规范化、时间短、见效快。
从国际环境来看,综合商社的组建与发展不仅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战略服务的。一方面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与外贸增长正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这使得我们已经不可能用日本自然发展模式来组建综合商社;另一方面,一些产业部门已经开始朝“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但这些产业国际化水平还很低,不具备独立走向国际市场、大规模从事国际化经营的能力,而综合商社正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组建背景来看,我国目前形成了专业贸易公司、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三资企业等多层次的出口结构。在外贸经营权普遍下放,相应的制约机制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导致外贸出口混乱,出口成本增加,小规模出口商剧增,出口规模经济效益下降,本国产品在海外市场上恶性竞争,外贸发展势头下降等等。这与70年代许多选择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的国家当时的外贸格局非常相似。
但是,“政府推进模式”并不等同于“韩国模式”。因为“政府推进模式”是相对于“自然发展模式”的一种综合商社发展模式,是通过总结70年代以来包括韩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发展本国综合商社做法中的共性而提出一种概括性的说法。韩国模式只是政府推进模式中的一个分支,除此之外,泰国、土耳其、巴西、美国也都进行了用政府推进模式建立发展综合商社的尝试。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贸易格局的某些方面与韩国当初有类似之处,所以我们可以多考虑借鉴韩国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我以为,中国的综合商社可以选择“取日本商社之形,借韩国政府之法,走中国特区之路”。
所谓“取日本商社之形”,是指中国综合商社必须最大限度具备商社的综合功能,即包括贸易、信息、产业、服务、金融等多方面的功能。尤其是贸易功能,既要发展国外贸易,也要兼顾国内贸易;既要冲击国际市场,也要抢占国内市场。综合商社不仅仅是规模扩张,更重要的是“综合”功能机制,综合功能优势是组建综合商社的关键。所谓“借韩国政府之法”,是指中国商社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让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给商社一定的倾斜政策和扶持政策。但是在参考韩国政府的做法的同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所谓“走中国特区之路”,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也是与韩国政府的做法有区别的地方。韩国政府在组建商社之前就颁布了很严格的选拔标准,力求要选择最有实力的企业或集团成立综合商社,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多家商社的组建。而我国在组建综合商社时,可以充分借鉴我国规划发展特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即选择那些最有可塑性、最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试点,试点成功后再有步骤、有选择地推广开来。政府可以拟定一定的挑选标准,但这个标准只是参考条件,并不绝对限制企业的资格。正如当初建设特区时选中的深圳等地,就经济基础和实力而言并不很强,但它有很好的地理环境和发展潜力,再加上国家的倾斜政策,深圳特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做法来看,也符合上述的原则。国家并没有制定所谓的标准在全国“选拔”综合商社,而是在1995年指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第一家商社试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先天条件比较优越固然是它入选的一个原因,但国家选择中化可能也考虑到了中化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活跃表现,后者才是中化无与伦比的优势,也是组建综合商社首先应该考虑到的条件。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国务院在1997年批准上海东方国际集团作为中国第二家探索综合商社道路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政府在中国商社形成中的作用
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和国内对政府主导市场经济提出了很多质疑,有的人也对韩国政府在企业集团和综合商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予置否。对此,我认为,韩国政府对综合商社的形成和发展中的支持总体是成功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支持,也是很多国家都采取的成功做法。但政府的支持是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综合商社形成中。综合商社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政府的支持,就不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资本积累过程,就不可能完善综合商社的综合功能,使综合商社的综合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但一旦综合商社形成功能优势和规模优势,政府对综合商社的发展就没有必要过度支持,要果断“断奶”,使综合商社把主要精力不要放在争取优惠政策上,而放在注重企业的管理上,这样可以防止综合商社发展的粗放化和泡沫化。
2.政府的支持应主要体现在所处的体制环境的改革、改造、改善上。政府的支持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是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这是韩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最值得关注的一个教训。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问题来看,主要的政府支持应体现在所处的体制环境的改革、改造、改善上。如政企分开、各项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金融体制的改革等等。行政撮合,政府直接介入操作过程,这是组建综合商社的大忌。这些方面改革的推进是对综合商社形成和发展最迫切、最直接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那才是恰到好处、锦上添花。
3.增强政策支持和优惠的透明度。在政策支持的具体运用上,要注意政策的公开透明性、规范性和可调整性,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跟踪,并及时予以微调。这样不仅可以消除综合商社与政府的不正常的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关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而且可以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