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的保障论文_夏敬秋

论农村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的保障论文_夏敬秋

讷河市国土资源局 黑龙江省讷河市 161300

摘要:农村土地整治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盲目扩大整治范围、强拆强建、给农民带来生活和生产不便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原因是土地利益的驱动、领导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责任机制的缺失。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农民参与度是切实保障农民的需求和利益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土地整治;农民权益;保障

引言: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农村土地整治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有损农民权益的问题,使得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违初衷,因此必须坚决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1.1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支配哪些土地,往往由村干部掌控决定,这就忽视了农民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使其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比如,农民的承包经营期限有多长,农民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土地又可以做哪些用途,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土地流转后容易造成权益纠纷。同时,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有关土地流转的程序、流转手段以及流转过程中和之后的纠纷处理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指定。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便签约了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也不够规范,即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合同缺乏签证和规范建档。如果发生纠纷,缺乏维护农民权益的依据。

1.2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核心在于,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在国家对于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非常严格的情况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就成为了地方政府解决建设用地紧张的重要手段。为了达到增加建设用地的目的,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结果拆了房的地不复垦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又没有增减挂钩指标或审批,一切擅自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在统筹城乡发展,其实质却在借改造和发展之名与农民争利。

1.3片面追求腾退村庄用地、建设安置高楼,很少考虑生产便民、生活利民因素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存在“散、乱、空”的现象,从当前看,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适时推进旧村整治和改造的条件成熟,农民愿望强烈;从长远看,有利于引导资金与技术要素向农村转移,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统筹配置和优化利用。然而,有的地方在确定村庄拆旧、建新和集居规模的时候,对农民的耕作半径、畜禽养殖、居住成本的考虑不够充分。有些聚居区距农民的耕地距离较远。有的地方拆房建楼,这虽然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可是却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没有地方养牲畜,没有地方种菜,再加上水、气、电等支出,大大的增加了农民的生活成本。这对于绝大多数紧衣缩食的农民来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就出现了楼房已经建好,可是农民拒绝上楼的现象。这种想象的背后折射出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并没有真正的从农民本位出发,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其结果必然会使农民利益受损。

1.4土地流转后,农民生活保障缺失

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经济、保障和就业等功能。就目前而言,土地的保障功能,对于农民来讲具有极为特殊的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农民作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居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在土地流转之后,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尽管外出务工的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但出外务工只能缓解一时的经济困境,解决不了长期收入来源问题。同时,他们在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2土地整治中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措施

2.1建立产权明晰化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从确权、颁证与登记入手,使农民依法享有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经营和收益等权利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集体这个概念却定义比较模糊,一般归乡镇村所有,而他们常常并不能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因而应该明确规定能够切实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严格执行土地延包 30 年不变的政策,对某些地方三五年就调整,或打乱重新分配的做法要纠正,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再次,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明确农民承包土地之后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只有农民才有权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其他组织无权流转。

2.2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提高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的宣传和教育,让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个主体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农民权利保护的刚性底线而遵守法律,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而敬畏法律,以便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法治之于土地整治的意义而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尊重农民土地权利。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对法律与农民权利的尊重意识,要使政府部门从被动遵守、抽象敬畏的最低标准提升到主动尊重。如果各地政府能够发自内心地尊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那么就会真正地把农民当作权利主体看待,就会给农民以具体的权利、实在的利益,就会出台一些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具体规则,而不仅仅是提出一些抽象口号。只有地方政府把农民当作统筹城乡发展的权利主体看,那么土地整治政策才会真正落脚于农村与农民发展。

2.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按照城乡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进城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失业、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并给予其家庭成员同等受教育权利和最低生活保障。从长远看,应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土地不再承担已不合时宜的社会保障功能。其次,应有针对性地对农民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使农民离开土地后,有一技之长,并为其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扩展农民的生存能力和空间。最后,建立农民的维权机构,保障农民在权益受损时,有固定组织可以寻求帮助并得到解决。同时,也应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2.4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农民参与度,切实保障农民的需求和利益

农民是土地整治过程中的主要的受众群体,也是利益受影响最直接的群体。为此需要保障农民事前的知情权、决策的参与权以及事后的救济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体现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允度,同时也能增加监督力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而“空心村”问题日益严峻,这就要求必须执行土地整治政策。但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对此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保障农民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鲲鹏,吕红娇.论农村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的保障[J].农业经济,2011,01:81-82.

[2]李斯敏,臧俊梅.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广东土地科学,2014,01:14-19.

[3]朱初照.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协调保障机制的研究[D].浙江海洋学院,2013.

[4]程敬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5.

论文作者:夏敬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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