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11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正式接受中国新闻纸产业(包括9 大新闻纸厂家)递交的对来自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审请。这是中国自《条例》生效后国内产业依法对国外产品提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国反倾销调查机关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继新闻纸之后,我国又先后开启了第二、第三和第四个进口反倾销调查案。1999年9 月12日,外经贸部发出第1号公告,对来自俄罗斯的涉及8个税则号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4月16日及5月7日分别发出外经贸部第2号和第3号公告,对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6月17日外经贸部又发出今年第5号公告,宣布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涉及7个税则号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目前,这三个案子均处于初裁之前的调查阶段。
随着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不断开展与深入,一些问题不断暴露出来,有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反倾销调查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
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过于简单,可实施性较差。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对很多重要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 如申请资格、相似产品、区域产业、累积评估等等;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如何比较,可忽略进口量、最小倾销幅度等也未做出规定。2、 对各部门间交叉的职责范围未具体明确。如立案和复审等方面,外经贸部需“商”国家经贸委。进行倾销调查时外经贸部应“会同”海关总署等。“商”和“会同”在法律上含义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主管机关协作配合的问题。3、缺少司法审查条款。 司法审查是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要求的各国反倾销立法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我国《条例》没有此种条款。
尽管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严格依照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了国际惯例,但完善我国自身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是极其紧迫的,我们需要有自己的、具体的、可实施性强的反倾销法律。
其次,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制不够健全,办案效率较低。据了解,美国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的工作人员有300余人; 欧盟专门从事反倾销的人员也超过200人。而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规模很小, 全国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人员屈指可数,而且分散于不同的政府机关(外经贸部只有3、4人),以这种人员配制很难同时开启多个程序严格、工作量繁重并且有国际影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目前,仍有一些已经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案子因办案人员稀少而无法立案。另外,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单位涉及4个部门(即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各部门之间在协调意见及审批文件等事务方面便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据悉,澳大利亚只有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终裁只需155天(加拿大266天、美国280天、欧盟365天),而我国的第一例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如此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我国运用反倾销武器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正当权益的效力。
尽管我国在反倾销的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比起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倾销历史,中国的反倾销刚刚起步,它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相信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会逐步走上国际法制化的轨道,成为保护我国国内产业正当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