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在对象语义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学论文,对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4)03-0068-17 一、引言 非存在对象的语义学性质和地位问题既是哲学史和逻辑史上最古老、最错综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普通语言和思维最令人困惑和最富哲学意义的问题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优秀著作的出版,非存在对象语义学的研究终于走上了自我发展的道路,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然而,从历史上看,非存在对象的合理性一直是有争议的。以休谟①、康德②和弗雷格③为代表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认为非存在对象的概念是有矛盾的或者是逻辑上不合乎语法的,而以莱布尼茨④、迈农⑤和罗素⑥为代表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则完全认可非存在概念的合法性。在当代,迈农的非存在对象的理论曾备受批评,哲学家吉尔伯特·赖尔曾不无自信地说:“让我们坦率地承认,迈农的非存在对象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死掉了,被埋葬了,而且不可能被复活。”⑦但是,人们很快就意识到非存在对象问题几乎从未被一劳永逸地解决,而且它们很快又在当代文献中复活,与迈农的非存在对象理论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学说不断出现,那些一度因被贴上迈农哲学标签而一落千丈的理论,如今因其理论可追溯至迈农而倍感荣耀。相应地,非存在对象的理论也受到了极大的尊重。 非存在对象理论研究在当代的复兴有若干方面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存在对象语义学的异质性。非存在对象确凿无疑地表明了当代绝大多数语义学理论的不充分性,特别是,即便是在诸如描述理论、自由逻辑和超赋值语义学等研究非指称词项的理论中,对包含有非存在和虚构对象话语的处理都很不充分。第二个原因是现代逻辑的发展为非存在对象的研究提供了形式技术方面的手段。人们发现非存在和虚构话语似乎是为量词的存在中立性理论量身制作的。第三个原因是逻辑哲学,特别是数学哲学中的虚构主义(fictionalism)的影响。如果数学对象是虚构的,那么数学家就有理由给出非存在的虚构对象是什么的一个合理说明。第四个原因是某些包含有非存在对象的话语可能是不一致的,这刺激了诸如辩证逻辑等类型的逻辑发展。最后,当代语言哲学、逻辑哲学和模态逻辑以及认识论的研究也深化了对非存在对象理论的研究。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阐明非存在对象的语义学性质和地位,它主要包括的问题有:认为有非存在对象的理由是什么?如果非存在对象存在,那么这是一种什么形式的存在?怎样刻画非存在对象?我们能够提供一种一致的非存在对象的理论吗? 二、非存在对象及其语义学表征 非存在对象是某些不存在的事物,或“不可例示的”、“非现实的”、“虚构的”事物。人们常举的例子如:宙斯、伯加索斯、独角兽、福尔摩斯、永动机、金山、圆的方,等等。人们质疑非存在对象概念的理由是:为了谈论非存在对象,人们必须假定该对象的存在。因为如果我们做出一个关于非存在对象的真断定,我们就必须假定该对象的存在。面对这一令人困惑的情况,人们在接受或者阐述一个包含有非存在对象的思想时必须非常谨慎。事实证明,如果人们要接受有非存在对象存在的主张,康德的“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和弗雷格的“存在”不是一个个体的谓词的观点都应当被放弃。 进一步地说,“非存在对象”概念有一种悖论的性质,这至少对休谟传统的哲学家来说是如此。对休谟而言,所谓思考一个对象就是始终且必然地思考一个存在的对象。换一种说法,思考一个对象且思考存在的对象这两种说法是完全一致的。康德继承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而这一点又被弗雷格“存在不是一个个体的谓词”的论述所继承。康德拒绝存在是一个“真正的谓词”观点的主要动机是与所谓的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有关的。证明大致可表述为:上帝的完美蕴涵了上帝的存在,因为一个具有上帝的全部完美性的存在者,除非它存在,否则将是不完美的。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们感到这个证明是有问题的,康德则第一个指出了这一证明可能的错误——康德论证说:“本体论论证”的真正错误在于将存在处理为一个“真正的谓词”。 如果休谟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包括了存在的概念,进而非存在对象的概念就像“圆的方”概念一样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存在不是关于个体的谓词,那么人们可以假定非存在也不是关于个体的谓词。因而,如果弗雷格是正确的,那么说一个对象是非存在的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违反了逻辑语法。 因而,为了严肃地对待非存在的思想,人们必须放弃一些重要哲学家持有的关于存在的性质的某些观点,而接受存在是个体的某种谓词的观点。这些观点蕴涵着,例如,一些白象存在是说一些白象有存在的性质(或者说,不是所有的白象不存在)——尽管这些说法多少让人感觉有些怪异。 更进一步地说,为了断定“有非存在的对象”而不蕴涵“非存在对象存在”,人们必须假定形式为“有F”(there are Fs)的句子与形式为“F存在”(exist Fs)的句子涵义不同。有的哲学家(如刘易斯)反对“有”和“存在”之间的区别,⑧而另有一些哲学家(如迈农)则认为这一区别的做出是有充分理由的。⑨有些哲学家认为“有”和“存在”的区别与普通语言有关,而有些哲学家则明确否定这一点。显然,尽管在有能力的英语说话者中可能存在着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there are”和“exist”的趋势,但普通语言使用的过于不确定性和缺乏统一性,使得它不可能为哲学理论提供一个稳固的基础。 受弗雷格和奎因的影响,在逻辑学中“有”(there is)和“存在”(exists)是按照存在量词“”的方式加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解释有一种“本体论的输入”。因而,在这些形式系统中,“有”和“存在”是没有区别的。然而,人们已经表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能够以各种不同方式被协调一致地加以处理。例如,在特伦斯·帕森斯(Terence Parsons)⑩、爱德华·N.扎塔(Edward N.Zalta)和戴尔·杰奎特(Dale Jacquette)的系统中,“there is an x such that…x…”被表达为“ x(E! x &…x…)”,其中“E!”是存在谓词。而“Some things do not exist”的逻辑表达为“ x(E! x)”;例如,“伯加索斯不存在”表示为“E! p”,等等。 普利斯特(Graham Priest)提出了一种非存在对象的理论,该理论将“there is”和“exists”视为同义词,将量化解释为是本体论中立的,量词既不应表达为“there is”,也不应表达为“there exists”。宁可说,量词表达式应被解释为“对某些x,…x…”,其中“对某些x,…x…”并不蕴含着存在一个如此这般的对象,因而普利斯特在“量词的承诺”和“本体论的承诺”之间做出了区别。主张对某类对象的量化并不蕴涵承诺了这类对象的存在。 三、非存在对象问题的提出——迈农的意向性问题 最早提出非存在对象问题的是奥地利哲学家迈农。迈农关心的是那些并不指向任何存在的意向状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关于精神现象的所谓意向性原理。意向行为是关涉某些事物的,例如,爱总是意味着爱某些东西,想象总是意味着想象某些东西。但问题在于,有时人们想象、欲望或者恐惧的事物并不存在——例如,有人恐惧魔鬼,尽管魔鬼并不存在。类似的情况很显然对意向性原理提出了挑战。然而,许多哲学家发现这一原理太重要,是不能放弃的,有些哲学家则认为意向性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关系,因而并不要求对象的存在,而迈农提供了另一种解决途径:不管何种意向性精神状态,必定存在着一个对象——如果不是一个存在的对象,那么它至少是一种非存在的对象。应当说,对意向性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是促使人们更进一步思考非存在对象哲学性质的动机之一。 关于非存在对象的合理性讨论如下: (一)否定的单称陈述 相信非存在对象概念合理性的理由之一是否定的单称存在陈述的问题。这一问题可简单地表述为:为了否定某一给定个体的存在,人们必须假定那个体的存在。因而,问题似乎是,否定个体的存在而不陷入自相矛盾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一结论是难以接受的。事实上,有大量的否定的存在陈述,它们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也是真的(或者至少不是必然为假)。例如: 伯加索斯不存在。 永动机不存在而且永将不会存在。 从常识的观点看,否定的单称存在陈述是普遍存在的、可理解的,而且有时是真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许多哲学家对它们心存疑虑?为什么为了否定它的存在人们必须假定一个对象的存在呢?从传统的观点看,这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理由: 1.只有有意义的句子是真的; 2.在一有意义的句子中,每一句子成分必须是有意义的; 3.如果一单称词项是有意义的,那么它指称某些事物; 4.如果一单称词项“b”指称某些事物,那么“b不存在”是假的。 让我们按照否定单称存在句“伯加索斯不存在”来看一下这些假定将如何导致问题的出现。如果“伯加索斯存在”是真的,那么它必定是有意义的(由1);如果它是有意义的,所有的包括“伯加索斯”的句子成分必定是有意义的(由2);如果“伯加索斯”是有意义的,那么“伯加索斯”指称某些事物;如果“伯加索斯”指称某些事物(由3),那么“伯加索斯不存在”为假(由4)。因而,假定“伯加索斯不存在”为真,导致这相同的句子为假。 所以,如果以上前提是正确的,那么“伯加索斯不存在”就不可能为真:或者“伯加索斯”指称某些事物,在那种情况下“伯加索斯不存在”是假的;或者“伯加索斯”不指称任何事物,在那种情况下“伯加索斯不存在”甚至没有意义,遑论为真。 对有意义和真的否定单称存在句子做出说明存在着若干不同的解题方式。20世纪一种非常突出的解题方式是“通过解释而去掉”存在于否定单称存在陈述中的专名和定摹状词的策略。它由两个步骤组成:普通专名被解释为伪定摹状词,“伯加索斯”被分析为“希腊神话中的飞马”的缩写。这被称为专名的描述理论。因而,说“伯加索斯存在”简单地意味着“希腊神话中的飞马存在”。 定摹状词可按照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加以分析。按此理论,说“希腊神话中的飞马存在”就等于说“恰好存在一个x,x是希腊神话中的飞马”。 这些意译的要点在于表明,最初的语句能够按照在其中单称词项已经全部消失的句子被分析。意译涉及一般词项“希腊神话中的飞马存在”,以及存在量词(“there are”)和唯一性条件(“恰好一个”)。这样,否定的单称存在的问题就获得解决,因为包含有关于非存在对象的名称的句子被意译为只包含词项、量词和唯一性条件的句子。这后一种句子是有意义的,并且它的意义不依赖于是否这些一般词项应用于任何事物。 然而,专名的描述理论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已经遇到严重的批评。其中的一种批评认为,罗素的理论未能充分注意到专名和摹状词的实际使用。我们通常成功地使用专名而不涉及任何相应的摹状词。有时为了指称一个特定对象我们不需要定摹状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感知或者感性记忆的方式个性化相应的对象。即便当我们使用专名时头脑里有某些定摹状词的精神关联,但通常我们并不将其处理为作为专门的定义的描述。假如在我们使用“苏格拉底”的名字时,我们大脑中有相应的“那个死于毒酒的古希腊哲学家”的描述;假如更进一步,关于苏格拉底之死的著名故事实际上是一个神话传说,苏格拉底事实上是年老体衰后自然死亡的;那么,当我们使用名称“苏格拉底”时,我们的指称是无效的吗?似乎并非如此。当我们最终得知苏格拉底并非饮毒酒而死时,我们将取此作为一种关于苏格拉底的信息,一个我终生使用苏格拉底的名字指称的那个人的信息。 关于定摹状词理论有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一些哲学家明确地否定意译能够适当地捕捉到具有定摹状词的句子的意义。其理由是:像“伯加索斯”这样的专名的意义与定摹状词“希腊神话中的飞马”的意义相比具有更少的特殊性。其次,有些哲学家反对摹状同理论,认为它有时会产生错误的结果。例如,句子“古代希腊人崇拜宙斯”表达了古代希腊人和宙斯之间的真实关系这一历史事实。然而,按照罗素的分析,像宙斯这样的专名必须被定摹状词替代,即便是在不同于存在主张的语境中也是如此。所以,宙斯将被“那个居住在奥林匹亚山并且……”的摹状词所取代,由这一摹状词所构成的上述语句其意义与原有语句的语义已经大相径庭。有众多像“福尔摩斯比任何真正的侦探都著名”这样的句子,它们似乎涉及存在的对象和非存在的对象的一种真实的联系,但是经摹状词理论的分析之后,这些句子不仅其意义发生了变化,甚至其真值也发生了变化。最后,在句子“科学小组已经研究了尼斯湖怪兽,但是因为尼斯怪兽不存在,所以没有人会发现它”中的照应代词“它”的使用,似乎是有问题的。在这一句子中两次出现的代词似乎从定摹状词“尼斯湖怪兽”中获得了它的意义(指称),但这一点在假定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情况下并不容易得到解释。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若干方面对摹状词理论加以辩护,但是这并不是我们这篇文章的目的,关键是罗素的理论不可能提供对否定存在句问题的一般可接受的解决。 诉诸非存在对象为否定单称存在句提供了一个非常简单的解决。其关键在于拒绝前提(4),而承认:如果一个单称词项“b”指称某些事物,那么“b”可能指称一非存在的对象。 这里的思想就是:尽管量词“有”和“某物”涉及任何对象,存在的对象只构成那个论域中的一部分。因而,从“‘b’指称某些事物”推演出“b指称某些存在的事物”是荒谬的。按照这幅图画,“伯加索斯并不存在”简单地表示为伯加索斯是一个不存在的对象。上述的前提(a-c)是可以不加限制地被接受的。“伯加索斯”指称一不存在的飞马,并且是有意义的。因而,整个句子“伯加索斯不存在”也是有意义的。由于伯加索斯并不属于存在对象类,句子“伯加索斯不存在”为真;而且这种解决能够扩展到所有的否定单称存在陈述,因而为否定单称存在句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富有吸引力的解决。 (二)虚构话语问题 有时“虚构对象”被看作是与“非存在对象”同义的。本文认为,虚构对象与非存在对象是在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在这一意义上“伯加索斯”是一虚构对象(如福尔摩斯和哈姆雷特),但是火神不是。考虑下列句子: 伯加索斯是飞马。 像许多其他虚构话语的句子,它似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它有断定句的语法结构,即在由Fb(其中“F”代表谓词表达式——这里指“是飞马”,“b”代表单称词项——这里指“伯加索斯”)。 (2)在主语位置上的单称词项是一虚构对象的名称。 (3)人们有好的理由认为该语句为真。因而虚构话语的问题与两个逻辑原理密切相关。第一个是存在概括原理: 存在概括(EG): Fb→x(Fx),即,如果b是F,那么有某物是F。第二条原理不怎么突出,很少被清晰地阐述,但经常是被默认的。我们将其称为“谓述原理”。 谓述原理(PP): Fb→x(x=b). (PP)可以做两种解释: (PPa)如果b是F,那么有某物与b相同。 (PPb)如果b是F,那么b存在。 两个原理看上去都是可信的——如果某些谓述“F”的个体应用于它是真的,那么谓词F应用于某些事物。如果某些谓词“F”应用于一个个体,那么这个个体必定存在。因为,如果不这样,谓词如何能应用于个体呢? 然而,当应用于虚构话语时,这两个原理一方面导致与经验事实相矛盾的结果,另一方面使虚构对象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变得无足轻重。按照(EG),句子 “伯加索斯是飞马” “飞马存在”然而,我们知道飞马不存在。按照(PP),“伯加索斯是飞马”蕴涵 “飞马存在”但是,飞马是虚构对象,将其称之为虚构对象就是说它不存在。 问题是一个明显是真的虚构话语似乎导致一种不折不扣的矛盾。当然,有若干种方法可以避免这一矛盾。其中的一种方法就是拒绝原理(EG)和(PP),通过这一方式,人们就截断了从“伯加索斯是飞马”到“有飞马”和“飞马存在”的推论。的确,一些著名的自由逻辑的支持者就采取了这一路线。 另外一种避免矛盾的方式是拒绝句子“伯加索斯是飞马”是假的。但是,这一根本性的解决不可能得到直觉的支持,这种直觉是在“伯加索斯是飞马”和“伯加索斯是飞狗”之间存在着真值上的差异。 第三种试图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称之为“故事算子的策略”。按照这一策略,我们必须将虚构话语句子解释为不完整的。例如: (1)伯加索斯是飞马。的一个完整译本应当是: (1′)按照故事S(这里的“S”表示希腊神话故事):伯加索斯是飞马。 表达式“按照故事S”是故事算子,它是一个句子算子(即它的辖域是作为整体的句子,而不仅仅是句子的一部分,例如谓词)。尽管在孤立的情况下,在故事算子的辖域内的句子(这里指“伯加索斯是飞马”)可能是假的,整个的句子可能是真的。 句子(1′)并不蕴涵有飞马,它不蕴涵伯加索斯存在。因而,矛盾可以避免。这看上去像是一种精致的解决——至少在只要我们将其限制在特定类型句子的情况下。然而,不幸的是,它对所有的虚构话语语句并不同样有效。例如,句子: (4)伯加索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这一句子似乎显而易见是真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句子前面加上一故事算子,我们得到一个明显的假句子。 (4′)按照故事S:伯加索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人物。并非按照相关故事,伯加索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是真的;宁可说,按照这故事,伯加索斯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物。 人们可以将“伯加索斯是飞马”或者“哈姆雷特恨他的继父”这样的句子称为“虚构话语的内部句”以区别于“伯加索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或者“哈姆雷特吸引了许多精神分析学家”。故事算子的策略只能够被应用于内部句子,因而作为对虚构话语问题的一般解决是不充分的。 有非存在对象的主张提供了一种对虚构话语的内部和外部句子都适用的一种解决。它允许我们承认虚构对象并不存在,但是与此同时又可以承认有虚构对象。按照这一立场,虚构对象只是非存在对象的一种。 为了看清这一假设可以避免以上所说的矛盾,我们考虑句子: 1.伯加索斯是飞马。 2.有飞马。(1,EG) 3.没有飞马。按照迈农式的解决,前提3必须作为假的被拒绝。迈农承认飞马并不存在,但是这并不蕴涵着没有飞马。按照迈农式的观点,有飞马,它们属于非存在对象类,伯加索斯是它们中的一员。前提3可以被3’所替代。 3′.飞马不存在。但是,这与(2)并不矛盾。因而,问题被解决。再考虑以下语句: 1.伯加索斯是飞马。 2.伯加索斯存在。(1,PP) 3.伯加索斯是虚构对象。 4.虚构对象不存在。 5.伯加索斯不存在。(3,4) 在这种情况下,迈农式的解决在于拒绝前提(2),迈农不可能承认(2),因为伯加索斯被假定是非存在的对象。那么,谓述原理呢?迈农式的解决必须拒绝它吗?未必然。请记住,(PP)有两种解释。(PPa)如果b是F,那么有某物与b相同。 (PPb)如果b是F,那么b存在。 在迈农的框架内,这两种解释是不相等的。按照迈农式的解释,的确一些事物与伯加索斯相同,尽管伯加索斯不存在。因而,迈农式的解释必须拒绝解释(PPb),但是他能够承认解释(PPa)。 因为迈农仅仅接受谓述原则的弱式(PPa),从前提1(伯加索斯是飞马)到“伯加索斯存在”的推理被阻止。所有的能够从前提1做出的推演是一种弱式主张: 2′有些与伯加索斯相同的东西。但是这与“伯加索斯不存在”并不矛盾。因而,问题得以解决。 (三)关于过去和未来的话语 关于过去和未来的话语问题的结构非常类似于虚构话语问题的结构。考虑下列句子: (1)苏格拉底是哲学家。 (2)第一个女教皇将是黑人。 假定(1)和(2)有断定句的逻辑结构,即结构Fb,并且假定(PP)是有效的,(1)蕴涵着苏格拉底存在且(2)蕴涵着第一位女教皇存在。 的确,句子(1)和(2)似乎是断定句。从语法上看,它们有主项(“苏格拉底”和“第一个女教皇”)和谓项(“是哲学家”和“将是黑人”)。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当时(公元年前4世纪)的确是真的,在苏格拉底不再存在的今天这句子也是真的。 其次,让我们假定,在遥远的未来的某些时间里的确将有一位女教皇(且恰好是第一位女教皇),她是黑人且她甚至尚未被生下来。给定了这些假设,显然第一位女教皇现在尚未存在是真的。 解决这一问题有若干途径。一种可能的策略是否定句子(1)和(2)真正有断定句的逻辑结构。人们可能建议使用下列作为时态算子的“P”(读为:“过去一直是”)和“F”(读为:“将来一直是”)的另类解释。 (1′)P(苏格拉底是哲学家)。 (2′)F(第一个女教皇是黑人)。注意时态算子“P”和“F”是句子算子,类似于前面的故事算子。就像故事算子闭锁虚构对象的存在主张的推论一样,时态算子闭锁从(1′)到 (3)苏格拉底存在。和从(2′)到 (4)第一个女教皇存在。然而,有一些问题还未解决。其中的一个是时态复数量词的问题。例如,考虑: (5)有两个名叫查尔斯的国王。 (5)的标准时态算子的解释产生。 (5′)P(有两个名叫查尔斯的国王)。 然而,尽管(5)是真的,(5′)却是假的,因为在过去没有时间有两个同时叫查尔斯的国王。因而,标准的时态算子的策略似乎不能处理这种情况。 另外一个时态算子策略遗留的未解决的问题是现在和非现在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假定一种真实的(二位)关系能够获得,必须两个关系项都存在,假定过去和未来对象(现在)不存在,现在和过去或者未来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然而,似乎是现在和过去(或者未来)对象之间存有大量的关系。例如,我处在我祖母的六个孙子中的一个的关系之中,或者也许我处在未来的孩子的祖父的关系之中。 这里迈农式的解决是:假定对象突然出现并且消失,但是并没有因此失去或者获得它们的存在。按照这幅图画,“苏格拉底”现在指称非存在的苏格拉底,且“第一个女教皇”现在指称不存在的第一个女教皇。因而,结果我们不能允许从 (1)苏格拉底是哲学家。 (2)第一个女教皇将是黑人。 (1)苏格拉底存在。 (2)第一个女教皇存在。我们允许从(1)和(2)到 (3′)有与苏格拉底相同的某些事物。 (4′)有与第一个女教皇相同的某些事物。 这一结果并没有为其他两个不一致的直觉辩护,即(i)既非苏格拉底也非第一个女教皇现在存在的直觉,和(ii)然而,指称苏格拉底和指称第一个女教皇是有可能的。 时态复合量词对迈农学派是没有问题的。时态量词一般可被解释为涉及一非存在对象的特定子论域的受限量词:“曾有”可以被解释为涉及过去对象(即已经存在但不再存在的对象)的论域的量词;同样,“将有”可以被解释为涉及未来对象(将要存在但尚未存在的对象)的子域的量词。 (四)诸如“圆的方是方的”所谓的分析真理问题 (1)圆的方是圆的且是方的。看似是一种逻辑真理。更进一步地说,它们似乎有一种谓述的逻辑结构。因而,按照(PP)和(EG),(1)蕴涵 (2)有与圆的方相同的某些事物。 (3)有既是圆的又是方的事物。当然,如果“有”(there is)意味着“存在”(exist),则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对此,有两种解决方式:(i)因为(1)为假,或无真值而拒绝(1);(ii)为说明直觉上(1)在某些情况下是真的,而发现一种对(1)的意译: (1′)如果有圆和方的事物,那么这事物是圆和方的。 但是,按照迈农的图画,(2)和(3)是可接受的推论,因为它们并不蕴涵既圆又方的事物存在。既圆又方的事物是不可能的对象。在迈农看来,这样的事物不可能存在,但是这并不蕴涵没有这样的事物。因而迈农式的解决方案是接受(1),同时拒绝任何其他方式的意译。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的每一种类型的问题都有若干种不同的解题方案,但是,所有这些不同的解题方案的一个共同基础是断定有非存在对象。 四、非存在对象语义学的合法性 上述考虑暗示我们,有非存在对象的主张具有极大的解释力。然而,为什么这一主张并没有被广泛地接受反而是备受争议呢?正如迈农所言,原因只有一个,即人们对本体论实在性的偏见。尽管本体论的偏见确有其价值,也有足够的理由接受这一原则立场,但仅有它是远远不够的。 甚至在迈农本人的著作中也存在着两种理论形式:初始的形式和后来的经过修正的形式。以下我们简要描述迈农初始的非存在对象理论(简写为): 也许最基本的原理是“独立性原理”,即“So-being is independent from being”。更进一步地说,迈农所表达的真正意思是“So-being is independent from existence”。一对象的So-being是除去对象的存在与非存在之外的对象的性质的总计。因而,独立性原理的含义是一对象可以有任何一种性质,这与对象是否存在无关。例如,(非存在的)金山的性质就是金和山,圆的方的性质就是是圆的和是方的。 对每一属性和每一属性的集合总有一个对象与之对应,这对象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例如,一个以是圆的为唯一性质的对象,人们可以称它为“对象圆”,或者简单地说是“圆”:另有一个以是蓝的为唯一性质的对象,人们称它为“对象蓝”,或者简称为“蓝”。更进一步地说,有一个是蓝的性质和是圆的性质作为它的唯一性质,而没有其他性质的对象。 在带有形式为“”(其中B代表“是蓝的”)的摹状词的扩展的经典逻辑中,以是蓝的和是圆的为唯一性质的对象的逻辑表达是“”(其中“R”代表“是圆的”等)。 对象蓝不等同于是蓝的性质,也不等同于包含作为它的唯一元素的是蓝的性质的集合。蓝的和圆的对象也不等同于是蓝的性质和是圆的性质的集合。是蓝的性质其本身并不是蓝,是圆的性质其本身并不是圆。这一点对性质的集合而言同样适用。集合既没有颜色也没有形状。但是对象蓝是蓝色的,对象圆是圆的,等等。 人们可能会问,难道不可能存在一个以是蓝的性质作为它们的唯一性质的对象?难道情况不必然是每一个有颜色的对象同时也有某一特定的形状、特定的大小和特定的材料组成吗? 迈农是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的:这样一个对象的存在的确是不可能的。因而,对象蓝不仅不存在而且甚至必然不存在。当然,这一点对对象圆,对象红和圆,以及诸如此类的无穷多的对象同样成立。每一个存在的对象有无穷多的性质。每一个存在的对象是一个完全确定的对象,诸如蓝色的对象以及圆和蓝的对象是不完全确定的对象。 不完整的对象一定是不存在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不可能的对象(即便它们的性质并不是矛盾的)。然而,应当指出,并非每一个完整的对象都存在。例如,一个看上去除了它有绿色的眼睛而不是蓝色的眼睛之外,其他方面看上去都恰似我的对象。让我们假定这个对象(我的非存在的绿眼睛的副本)除了那双眼睛的颜色与我不同以外,其他所有的性质都与我相同。假定了性质的实际法则,我的非存在的绿眼睛的副本是完全确定的,然而并不存在。但是与蓝不同,这一副本有可能存在,即它是一个可能的非存在对象。 然而,不幸的是,有若干悖论式的结论。迈农的最著名的批评家罗素对提出了两点反对意见。第一种反对是,按照,有一既圆又方的对象,但是那样的一个对象违反矛盾律,因为那对象既是圆的又是方的。 对这一反对迈农也许会答复道:称之为圆的方的对象有是圆的和是方的性质,但并不是一种不是圆的性质,因而圆的方并不违反矛盾律,而是仅仅违法了几何学的定律——任一事物不能既是圆的又是方的。然而,这种回答似乎有点离题,因为很显然,按照原理,有一个既是圆的又不是圆的对象(很显然这就是罗素所说的那类对象)。的确,迈农并没有否定圆的方违反了矛盾律。相反,他对罗素反对的答复是,矛盾律只适用于存在的对象,而既是圆又不是圆的对象必然是不存在的。 罗素接受了这种答复,但提出了第二种异议,而这种异议不可能以相同的方式被打发掉。因为原理是每一性质的集合对应于一对象,因为在中存在被处理为一种性质。必定有一个对象恰好有以下三种属性:是金的、是山、是存在的。如果“G”代表“金”,“M”代表“山”,“E!”表示“存在”,那么,这对象被公式“”所指称。因而,从的这条原理推出有一个是金和是山的存在的对象。但是金山不存在,这是一个经验事实。给出了这一假定,“b是存在的”等同于“b存在”,这是一个矛盾。 从许多迈农对象的不完整性可以产生出更多的悖论: 1.按照,对象蓝(即,有是蓝的性质作为它的唯一的性质。(定理) 2.对象蓝恰好有一种性质。(1) 3.对象蓝具有恰好有一种属性的性质。 4.是蓝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恰好有一种性质的性质。 5.因而蓝有两种性质,即是蓝的性质和恰好有一种性质的性质。(1,3,4) 6.因而,蓝恰好有一种性质,蓝至少有两种性质。(2,5) 更进一步地说,似乎许多迈农对象不仅违反矛盾律和几何学原理,而且也违反了某些直觉上可信的原理,如“如果某些事物是圆的,那么它占据了一定的空间位置”,“如果某物是山,那么它是可通达的”。看起来有一定的形状蕴涵它在空间占有一定的位置,是一座山蕴涵着理论上它是(原则上)可通达的。按照,圆的方是圆的,金山是山。但是,显然既非圆的方也非金山占据着任何空间中的位置,或者是可通达的。 五、坚持迈农的理论:从非存在到抽象 为了避免上述悖论,当代非存在对象的理论已经对作了某些修改。绝大多数的新迈农主义者接受了以下三个策略以避免迈农的对象理论的不一致性和反知觉性后果。 1.其他世界的策略假定了只是可能(甚至不可能)世界的使用。 2.中心和中心外的策略在于区别两种类型的属性。 3.双连系动词的策略在于在性质和个体之间的两种关系之问的区别。 (一)其他世界的策略 其他世界的策略由普利思特(Graham Priest)提出。(11)他将这一理论称为“noneism”。该词由特雷(Richard Routley)创制。普利思特不仅继承了这一名称,而且也继承了该理论的实质性特征。普利思特拒绝了中心和中心外的策略。他仅仅假定可能世界,甚至不可能世界。所有的世界(可能的和不可能的)享有“相同的论域”,但并非论域中的所有对象都在所有的世界中存在。因而,伯加索斯并不存在于实际世界,但存在于各种不同的仅仅是可能的世界(也即存在于被希腊神话所刻画的世界)。 普利思特认为,非存在对象有一种字面的性质,凭借这种性质它们被刻画,但是这些性质并不存在于实际世界,而是存在于它们存在的世界。 关于矛盾的悖论,普利思特是这样处理的:圆的方仅仅存在于不可能世界。然而,在不可能世界矛盾律原理并不成立,因而圆的方既是圆的又不是圆的并不违反逻辑规律,这些规律在其中圆的方存在的那些世界成立。 但是,在实际世界,圆的方既不是圆的也不是方的,因为圆性和方性是存在秉承的性质,即b是圆的或方的蕴涵b存在。因而,即便是在实际世界(以及在另外其他的可能世界)矛盾律成立,圆的方也不违反这条定律。因为,在这些世界圆的方既不是圆的也不是不是圆的。 按照这一理论,人们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甚至不能看到圆的方和金山,为什么明显的圆的方并不占据空间。因为,在实际世界里圆的方既非是圆的也非是方的,没有理由假定它占据空间或者是人们在感官上可访问的,类似的考虑对金山也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普利思特存在一导致性质的规定隐式地拒绝了迈农的独立性原理,而后者是迈农对象理论的基石。 (二)中心—中心外性质 按照中心—中心外策略,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性质:中心和中心外的性质。一对象的中心性质被假定是构成对象的性质,而中心外性质被假定是外在于对象的性质。例如,是蓝的、是高的、踢苏格拉底、被苏格拉底踢、踢某人、是金的、是山等可被看作是中心性质。 哪些性质是中心外的呢?普利思特区别了中心外谓词(即代表中心外性质的谓词)的四种范畴:本体论的(“存在”、“是神话的”、“是虚构的”),模态的(“是可能的”、“是不可能的”),意向的(“被迈农所想到”、“被某些人所崇拜”),技术的(“是完全的”)。 中心性质或者是本构的或者是连续的,用迈农的话说,一对象的本构性质是在用于识别对象的描述中被叙述的性质。因而,金山的本构性质是是金的和是山的。一对象的连续性质是被对象的本构性质所包括或者蕴涵的那些性质。因而,金山的连续性质可能包括是材质的事物和是广延的事物。 按照被称为金山的对象是,即是有金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而没有其他性质的)对象。按照对象理论的修正形式,被称为金山的对象是具有所有的中心性质的那些对象,这里的中心性质指的是被是金的核心性质和是山的核心性质,即所蕴涵的全部性质。 中心外性质的区别如何有助于避免前述的悖论?让我们再次考察不完整的悖论的情况。按照,有一个以是蓝的性质作为它的唯一性质的对象(简称“对象蓝”),它的逻辑表达是,作为对象蓝的定义,这似乎是真的,因为它恰好只有一种性质。然而,恰好有一种性质的性质是不同于是蓝的性质的,因而似乎对象蓝至少有两种属性。被称为金山的对象是具有所有的中心性质的那些对象,这里的中心性质指的是金的中心性质和是山的中心性质,即所蕴涵的全部性质。被称为金山的对象是具有所有的中心性质的那些对象,这里的中心性质指的是被是金的中心性质和是山的中心性质,即,所蕴涵的全部性质。 按照具有中心和非中心区别(简写为)的对象理论的修正形式,这一悖论可以以下列方式加以避免:是蓝的性质是核心(本构)的性质,然而,恰好有一种性质的性质是非核心的性质。没有任何对象恰好有一种性质。仅有有限数目本构性质的对象可能有附加的非核心的性质——例如,恰好有n个本构的性质,或者是不完整的性质就是这种类型的性质。被称为是蓝的的对象,即有一个以蓝的性质作为它的唯一本构性质的对象,这并不排除对象蓝可以有附加的中心性质之外的性质。因而,来自不完整的悖论在中并不出现。 关于罗素对存在的金山违反矛盾律(因为金山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异议,的拥护者的答复如下:存在是一种非中心性质,但只有中心性质才是对象的本构性质。因而,按照,没有诸如这样的对象(即存在的金山)。 (三)双重系词策略 按照双重系词的策略,在性质和个体之间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关系。对这一策略,不同的拥护者使用着不同的术语。它们大致可表述如下: 金山是被是金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所确定的。 金山满足被不完全确定的性质。 金山结合了是金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 金山被不完全确定的性质置为一体。 是余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被归之于金山。 金山是由是金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构成的。 金山例示存在的不完全确定的性质。 金山编码是金的性质和是山的性质。 各种不同的双重系词的策略分享着一个共同的假定,即系词“是”是有歧义的。 最后,我们要说,按照迈农学派的观点存在对象和非存在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普遍存在的。请记住迈农学派对意向性问题的解决——人们恐惧、希望或者想象的对象既可以是存在的,也可以是非存在的。因而,现在和非现在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对迈农学派构成一个问题。最后,我们应强调指出,非存在对象能够被指称,因而具有语义学的性质。存在着一种形式为x指称y形式的真句子,即便y并不存在。意向性对象并不存在,但除此之外,它们像任何存在的对象一样。并非我们在此接受了一种非存在对象的本体论,如果这意味着我们相信它们享有某些存在的性质。我不接受那种事物:仅仅是意向性的对象是不会保证对象存在的。指称与存在是分离的。对非存在的指称是核心,是普遍存在的,是无害的,是理论上富有阐明性的。 注释: ①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art 2,Sect.6. ②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orman Kemp Smith,with a new preface by Howard Caygill,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3. ③Gottlob Frege,Function and Concept,translated by P.T.Geach,in 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edited by Peter Geach and Max Black,Oxford:Blackwell,1966,pp.21-24. ④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Discourse on Metaphysics/Correspondence with Arnauld/Monadology,Chicago:Open Court,1976. ⑤Alexius Meinong,"On the Theory of Objects",in 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alogy,edited by Roderick Chisholm,Glencoe,IL:The Free Press,1960. ⑥Bertrand Russell,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0. ⑦参见 Kenneth J.Perszyk,Nonexistent Objects:Meinong and Contemporary Philosophy,Dord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3,p.2。 ⑧David Lewis,"Noneism or Allim?" Mind,1990,Vol.99,pp.23-31. ⑨Alexius Meinong,"On the Theory of Objects". ⑩Terence Parsons,Nonexistent Object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 (11)Graham Priest,Towards Non-Being.The Logic and Metaphysics of Intentionality,Oxford:Clarendon,2005.无存在对象语义_语义学论文
无存在对象语义_语义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