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研究

犯罪对象研究

李娜[1]2016年在《伪造文书犯罪研究》文中认为文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负有重大任务,常常用来证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伪造文书的行为,侵害了人们的财产等权利,对文书的公共信用也造成了威胁。但是我国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研究不多。因此,本文将针对伪造文书犯罪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从主观罪过、伪造行为和犯罪对象叁方面进行探讨,具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伪造文书犯罪进行概述,主要包括国内外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的立法情况,以及伪造文书犯罪的法益的叁种学说:权利侵害说、公共信用说和法律交往上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说,其中公共信用说为主流学说,即伪造文书犯罪重在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第二章主要是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的主观罪过研究。笔者认为伪造文书犯罪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明知,但只需要对犯罪对象有概括的认识即可。同时,行为人应“以使用为目的”,并列举了国外刑法关于伪造文书犯罪“以使用为目的”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叁章主要探讨了伪造行为的内涵,包括伪造与变造的区分,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概念。按照刑法体系解释,我国刑法典中的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属于并列地位,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定性问题,笔者赞同台湾学者甘添贵教授的观点,即应当采取折衷主义,以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处罚无形伪造为例外。同时,在讨论有形伪造中应注入实质主义精神,伪造内容真实但冒用他人名义而制作的文书,因不足以损害公众信用而不予处罚。同时,刑法规定“买卖”伪造文书犯罪的是指购买者和出售者分别构成本罪。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买卖方,一般不能作为伪造的共犯处理,除非行为人超出了买卖的正常范畴,起到教唆、帮助的作用。买卖伪造文书行为或者行为人为了购买而提供必要信息的行为也不应该认定为伪造文书犯罪的共犯。第四章是关于伪造文书的犯罪对象问题研究。笔者提出了文书应当包括公文、证件、印章的观点。文书包括公文、证件,对这点国内外立法或者学界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文书是否应当包括印章却鲜有人提及,而笔者认为文书应当包括印章,同时排除了有价票证和发票类文书,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本章还探讨了文书的真实性,我国伪造文书犯罪在文书的真实性上采取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二元的理论,同时注重文书名义人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但文书名义人不一定要现实存在而只要一般人认为现实存在即可,因此伪造的撤销或者虚拟的名义人的文书也可能构成本罪。在此基础上,本章具体阐述了公文、证件、印章的范围界定问题,包括领导人的批示、首长签发的公文、省略文书等特殊文书的归类。此外,笔者在本章还分析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文书复印件、电子文件等是否应当受到同等保护等问题。综上,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介绍了伪造文书犯罪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和犯罪对象叁方面的争议问题,我们要通过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维护社会交易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正常运行。

韩金柱[2]2004年在《货币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将刑法分则中以假币为行为客体的几个犯罪归纳为货币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群在整体上进行全景考察。在对刑法分则数个个罪的研究上往往是先从宏观上把握其一般特征,然后再从微观上具体探究个罪的特征,本文也没有摆脱这个传统模式的桎楛。但本文不是对个罪的简单分析,而是以各个个罪实行行为的样态特征为立足点,分析各罪的构成特征,同时以法益侵害为犯罪之本质考察各罪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货币犯罪成立罪之条件,在明确了个罪构成特征之后,进一步分析货币犯罪的形态认定,从而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货币犯罪现象。 货币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刑法上的货币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经济学上的货币主要从功能角度进行定位,刑法作为社会的保障法,因而刑法上的货币应该与经济学上的货币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其范围因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而仅限于纸币、金属币等,而不包括银行券等电子货币。确定了货币犯罪的研究对象是进一步研究货币犯罪的前提。将刑法中的货币界定后,则本文所研究的货币犯罪具体所指也即明朗化。文章将现行刑法中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所规定的伪造假币罪,变造假币罪,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作为货币犯罪的个罪进行研究。本文以假币为研究基点,将走私假币罪纳入货币犯罪进行一体考察,便于全面了解货币犯罪。这样货币犯罪的大体上的特征也就浮出水面。文章在确定研究范围后首先对货币犯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具体犯罪离不开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对货币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可以从动态上进一步了解货币犯罪,并通过中外立法的比较,发现可以为我国立法借鉴之处。 既然将货币犯罪作为类罪群去研究,那么它们必有共性特征,因此文章分别以行为效果、行为先后顺序以及主体的身份不同对货币犯罪进行类型划分。同时,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货币犯罪的罪名的使用不统一,文章设专节探讨罪名问题,试图将罪名精简化、合理化、科学化。 研究具体个罪关键在于研究其构罪特征。文章首先对货币犯罪的罪质进行了界定,所谓罪质即为犯罪本质,即在法益侵害意义上讨论犯罪本质。文章根据确定的货币犯罪研究范围和类型,重点分析了几个典型的货币犯罪的侵害法益。首先探讨了伪造货币罪的侵害法益,在分析理论纷争后提出伪造货币罪的侵害法益为复杂客体,即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在法益之间的关系上进行了探讨,认为二者属于选择性关系,只要侵害其中之一即可。同样,金融机构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侵害法益也是复杂客体,包括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二者存在着择一性关系,走私假币罪的侵害法益也是复杂客体,二者同样也是选择性关系。在探讨了货币犯罪侵害法益之后,就可以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论机能,即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使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范目的得到实现。因此从法益保护立场,在法益解释论机能的指引下,可以将那些貌似成罪但实质无罪的行为样态区别开。同时,以法益解释论机能为指导可以对单位货币犯罪的定性进行反思。当单位实施货币犯罪行为时,对货币管理秩序同样造成侵害,存在着法益侵害,故具有犯罪性。 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既然是对具体个罪进行研究,则分析犯罪构成尤为重要。文章以实行行为为切入点,分别对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在考察实行行为的同时对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观目的等问题一并进行研究。在界定行为客体上,文章指出所谓的“指向”是指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发展方向上与之相结合的静态之物,而且也包括与之相结合的动态之物。文章将真币和假币确定为行为客体内容,通过对行为客体的特征性描述去揭示货币犯罪实行行为的实质所在。假币是直接行为客体或显现的行为客体,而真币则是间接行为客体或暗含的行为客体。行为客体对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价值,是考察实行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论述了货币犯罪的一般问题之后,对货币犯罪的罪与非罪以及货币犯罪的罪间界限进行了认定。文章在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下,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法益解释论机能为指导,对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行为事实进行构成要件分析,在确定个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区分罪间界限,将那些极易混淆的罪名通过对行为样态的展开加以界定,比如通过对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运输行为与持有行为、走私行为与购买、运输行为等的详细阐述,界分罪间界限。随后,文章在明确了具体货币犯罪个罪的界限基础上,对个罪的既未遂标准的设定进行评析,对既未遂的界定重要的是对实行行为“着手”点的把握,对此,文章基于对个罪实行行为的破析,展开对着手点的讨论。货币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货币犯罪罪数认定上的复杂性。本文基于对货币犯罪的类型划分,将罪数认定分为两种形式展开,即因生成型与事后型关

胡洪春[3]2013年在《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金融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常常在合起卷宗后问自己:为什么同样的金融案件,刑事判决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究竟是民事判决影响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影响民事判决?老百姓眼里的诈骗和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这些具体的问题又延伸出一些更基础、更宏观的问题:如何看待刑法的地位?如何完善现有刑法以便其产生更强大的正能量等等。于是乎,在工作之余积淀了些思索。恰好在金融海啸后我国金融业正面临全面加快改造以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历史性转轨期,而如何运用刑法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添砖加瓦又是热点问题。由此机缘和背景,遂动笔撰成此文。本文从存贷款犯罪的概述发起。首先提出了存贷款犯罪的概念,并在概念之下对于何谓存款、贷款进行了阐述,继尔列举了存贷款管理法规,后对于应受刑罚处罚性予以结尾。其次,根据以存款、贷款为犯罪对象和以侵犯我国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为重要标志和主要特征确定了存贷款犯罪的范围,即以下7个罪名作为研究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最后,提出了刑法核心性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法最后性,都不足以全面概括或者反映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当然不是最优先的法律,但也非最后的、从属的和补充的;正确的刑法地位应当是核心性,即刑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在对存贷款犯罪进行概述后,本文以1979刑法和1997刑法为分界,将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立法演变分为叁个阶段,分别进行了宏观式探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粗线条的探析,以此增加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感性了解。此后,本文又列举了两大法系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并在比较区别后引申出在犯罪早期化、犯罪概念等方面的观点。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全文的重点。这叁章分别以存贷款犯罪构成中的共性问题、个罪论述和立法、司法完善作为研究视角,从而对存贷款犯罪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递进式的研究与探讨。在存贷款犯罪共性问题中,按犯罪四要件分为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4节,分别展开论述。其中,对于主体中的实际控制情形、个人公司、客体和对象中的被害人的认定以及客观方面中的欺诈行为等作出独特的研析。在个罪论述中,按个罪罪名逐一进行分述,且在每一罪名分述中均引入了典型案例,使其能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个罪中的疑难问题则是该章节的重点,尤其是如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探讨具有相当深度。在立法和司法完善中,先是从立法模式、罪状、罪名、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是从司法解释、赃款赃物分配原则、利益衡平等方面对司法完善提出了独有的建议,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完善体系。由于本文系将我国存贷款犯罪这一类罪作为研究对象,且受限于笔者自身理论水平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庞大但深度不够,甚至谬误等缺陷。然而,笔者愿意以此文为铺路石,希翼能用自身对存贷款犯罪浅薄的研究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些许助力,为我国金融业茁壮发展提供些许帮助,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贡献点滴力量。

刘品新[4]2017年在《网络犯罪证明简化论》文中指出惩治网络犯罪的重点在于有效化解证明难题。网络犯罪证明难题既缘于技术障碍,也缘于法律缺位;既有国际共性原因,也有中国个性原因。合理对策是分类化解网络犯罪证明的法律障碍。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网络犯罪的简易证明机制,即通过法律扩张解释、证明责任移转与证明标准降格来消减网络犯罪的证明负担;通过推定、司法认知等非证据证明方法来直接确认相关事实。这属于普适性的体系化应对。同时,针对网络"二元制"治理架构带来的"数量情节"难认定的特殊问题,我国应当谨慎使用有实质缺陷的抽样取证与等约计量等方法,积极推行两步式的"底线证明法"。这属于中国式的简化方案。相比前者,更为重要,也易见成效。

杨树静[5]2016年在《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正》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新问题。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婚内强奸、性侵儿童等问题日益突出,而传统的理论和立法已经不能解决新时代下的犯罪活动,无法全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审视我国强奸犯罪的立法缺陷,并借鉴域外强奸罪的立法经验,进而从强奸罪犯罪构成、刑罚设置上以及新增性侵儿童罪叁个方面修正我国强奸犯罪立法。在犯罪构成上,通过修改强奸罪的定义扩大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刑罚设置上,在基本法定刑幅度上规定从重处罚和加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并且,增设性侵儿童罪以适应刑法理论的内在要求和保护儿童的现实需求。

闫志鹏[6]2017年在《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之行为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网络技术的空前发展促进了信息媒体的繁荣,图像、文字、影像等信息的传播变得极为快捷,这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思想交流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然而,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科学的发现和技术的发明都存在着利弊交织的两面性。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的互联网当然也不例外。应该看到,网络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的温床。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方式主要有出租、出借、散布、赠予等。但是,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降低了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成本,使之呈现取代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方式的趋势,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成为网络色情犯罪的常见形式。关于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和主观心态,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但是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及其认定方面,包括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却是聚讼不已。首先,在行为对象的问题上,需要准确界定淫秽物品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性质和地位。对于淫秽性的判断,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诲淫性进行合理解释,从侵害法益的角度肯定无端挑起和刺激人的性欲,影响人们对性的羞耻心才是淫秽性的根本内涵。在判断淫秽物品的标准上,应该辩证看待社会通念说、相对淫秽性说和比较衡量说叁种观点,坚持整体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原则。淫秽电子信息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也是学术界一个争议点。本文认为,淫秽电子信息具有容易再现和还原的物品属性,作出其属于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解释是合理的,并不违背禁止类推解释的原则。其次,在行为方式方面,“传播”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对其如何解释,影响着司法实践中该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认定。对此可以参考借鉴传播学中传播的定义和基本模式,检视我国刑法学界对传播的解释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认为,网络传播较之于传统的传播方式具有便捷性,高效性,互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无论从理论的立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网络传播都应该纳入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方式中。理论的前进发展从来是为实践服务的,脱离实践的理论只能成为一个虚无的空壳。在从理论视角出发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进行系统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可以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行为进行更为准确的认定。上传、下载、创建超链接叁种行为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方式的通说。本文将在网络技术变革更新的背景下,讨论和认定这叁种通说行为方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当然,上传、下载、创建超链接只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叁种典型行为方式,不可能囊括所有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因此,本文设置了专门的一章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其他典型且多发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认定问题。夫妻、同学、同事、朋友之间互发淫秽物品,利用微信群、QQ群传播淫秽物品,将淫秽物品存至个人网盘行为,以及利用视频直播软件和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行为等多是在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但却少有关注的行为,可以借由这个机会一并讨论和认定。

张书铭[7]2007年在《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关系到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关系到对贿赂犯罪的惩处范围的宽窄和打击力度。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相关问题。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受贿罪犯罪对象立法考查本章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含义入手,介绍了域外法律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考查和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沿革。域外立法又从国际条约立法例和其他各国立法例的角度阐述,各国规定并不相同。从我国的立法沿革看,主要规定为财物,但是我国港澳台对之表述却不尽一致。第二章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然规定与理解适用本章列举了我国现行法律或文件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然规定,即“财物”,但实对“财物”的解释并不一致,由此产生了叁种观点争论。在对这叁种观点逐一进行检评后,对现行刑法上“财物”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一些案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叁章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检讨与应然表述本章从现实出现的一些新的贿赂手段为缘由,对我国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进行检讨,指出了立法缺陷。之后,通过研究受贿罪的客体与本质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特征,指出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应然性表述,并从理论层面对受应然性表述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基于非财产性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在我国现实司法实际下的各种困惑,本章以性贿赂在现实中的各种具体表现为例,分析研究了“非财产性利益”犯罪化的具体问题,即明确对于纯粹的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指出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选择应该以“贿赂”作为表述方式。第五章结论以简练的语言,概括总结出本文研究结论。

黄爱军[8]2009年在《盗窃虚拟财产定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络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经济增长有着重大作用,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巨大,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进行了确认。虚拟财产交易也被我国纳入税收征收对象范畴。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网络游戏市场价值已经高达数百亿人民币的规模,与此同时盗窃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案件频频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虽然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甚至超出传统型盗窃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权利也可以通过盗窃方式被侵害,且虚拟财产的特征与我国《刑法》法定盗窃罪之犯罪对象的特征完全吻合。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详细具体的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导致我国刑法无法惩处遏制此类犯罪行为;而从其行为特征来看,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与我国盗窃罪特征相符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盗窃罪予以惩处。尽管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存在很多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盗窃罪予以规制。因此,本文拟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与传统盗窃罪之间的契合关系,并借鉴域外虚拟财产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判例,就盗窃虚拟财产研究的缘起、法律适用的困惑与争论以及具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索。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对盗窃虚拟财产研究的缘起、理论、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讨。首先,列举了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其次,对盗窃罪以及盗窃虚拟财产进行了学术史回顾;最后,笔者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可以得到法律理论上的依据,对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对我国当前盗窃虚拟财产适用法律的困惑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首先,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甚至超出一般盗窃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观点;其次,虚拟财产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特殊性,犯罪空间的虚拟性产生的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之观点。例举了盗窃虚拟财产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的特征、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特征等疑点难点问题待后文论证。第叁章对域内外盗窃虚拟财产适用法律的争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首先,对盗窃虚拟财产国内适用法律的叁种争论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应当采用纳入现有盗窃罪刑法体系之学说;其次,提出可以借鉴域外盗窃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并对域外司法适用之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具体情形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评析。第四章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与盗窃罪的契合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首先,对虚拟财产概念所存在的理论学说之争论进行了评析;其次,提出虚拟财产的特征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在实质上是一一对应的,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观点;最后,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所存在的契合之处。第五章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首先,论证了一些具体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中的“秘密”、“窃取”、“数额”的特征;其次,论证了一些具体判定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完成形态的特征;最后,论证了判定盗窃虚拟财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孟庆华[9]2001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共分四编,包括导言和25章。第一编总论,由导言与第一章至第叁章组成。导言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客观实践与立法制定两个根据,第叁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积极价值。第二编实体要件,从第四章至第十五章,主要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犯罪数额、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自首、数罪并罚、法定刑等刑罚方面的问题。重点探讨的问题是:1、在罪名问题上,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罪名异议的立法、司法等因素,认为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内的罪名均不科学,而主张确定为“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因为本罪名具有简炼、合法性、概括性全面、带有否定性评价以及符合罪名的形式特征等优越性。2、在客体问题上,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宜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理由在于:一是根据司法机关的主要权能和职责;二是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客体,能够展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3、在客观要件问题上,在评析客观要件的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作为说等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构成。4、在主体问题上,主要探讨了自然人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限定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5、在主观要件问题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这双重罪过形式构成。6、在数额问题上,一是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确定根据: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同其他数额犯罪的关联性及其犯罪本身的特殊性等;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原则:叁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7、在共同犯罪问题上,重点探讨的是: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主要有刑事立法根据(即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理论根据(即“主犯决定论”);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主犯依据犯罪总额,对从犯依据参与数额分别承担刑事责任。8、在数罪并罚问题上,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贪污、受贿等罪,另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形视为“数罪群”现象而予以探析。9、在法定刑问题上,针对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偏低的观点,笔者认为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应当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等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因而在法定刑上不能完全等同。第叁编诉讼问题,从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叁章,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证明责任、是否限定巨额财产的说明时间、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问题,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与沉默权的关系等诉讼问题。主要内容是:1、在是否有罪推定问题上,认为有罪推定与有罪推定是相对而言的诉讼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推定犯罪,推定犯罪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既不是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也不是由被告人单独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王涛[10]2005年在《计算机犯罪研究》文中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与传统犯罪相比,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及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呈高速增长态势。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及时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内容,然而刑法理论界对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图从刑法学角度,对计算机犯罪的原因、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该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论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计算机犯罪概述。论述了两个问题,首先从国内国外两方面理清了计算机犯罪产生发展的脉络,并分析了今后计算机犯罪可能呈现出的新的发展趋势;然后又对计算机犯罪势头迅猛、愈演愈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作出评论;然后提出作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之后又对和计算机犯罪相关的,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第叁章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计算机犯罪的现象特征即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二是计算机犯罪的构成特征,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每一个要件中有争议的问题作了重点分析。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并简要分析。 第五章论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和完善。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然后着重分析了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伪造文书犯罪研究[D]. 李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货币犯罪研究[D]. 韩金柱. 吉林大学. 2004

[3]. 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D]. 胡洪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网络犯罪证明简化论[J]. 刘品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

[5]. 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正[D]. 杨树静. 内蒙古大学. 2016

[6].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之行为定性研究[D]. 闫志鹏. 吉林大学. 2017

[7]. 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D]. 张书铭.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盗窃虚拟财产定罪研究[D]. 黄爱军. 广西民族大学. 2009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D]. 孟庆华. 北京大学. 2001

[10]. 计算机犯罪研究[D]. 王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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