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管理体制:制度底线、自然认同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管理制度研讨会的思考_农业论文

农业管理体制:制度底线、自然认同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管理制度研讨会的思考_农业论文

农业经营制度:制度底线、性质辨识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研讨会”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底线论文,研讨会论文,性质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升到“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制度,是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由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问题杂志社、中国农业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团队联合主办的“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1月23日在广州举行。应邀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西南大学戴思锐教授,南京农业大学钟甫宁教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组陈良彪局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程国强教授,中共吉林省委农办主任郭庆海教授,中国农业大学何秀荣教授、王秀清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霍学喜教授,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顾幸伟,华南农业大学罗必良教授、万俊毅教授,农业经济问题杂志社社长李玉勤等。与会者聚焦家庭经营制度,围绕农业经营方式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文目的在于,一是总结研讨会的主要观点及其共识,报告会议取得的成果;二是针对目前农经界关于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分歧及其争论,进行理论辨识并阐明我们的学术主张。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沿革与制度底线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民对集体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制度以及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制度。其中,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核,一直是农村制度变革的主线,并表现出农民土地私有私营(1949-1953年)、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合作)经营(1953-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经营(1978年至今)三个显著的阶段性特征。1978年之前的制度演变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集体化特征,1978年之后则体现出诱致性变迁和市场化特征。

纵观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历程,能够理出三条清晰的演变路径(罗必良等,2013):一是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家庭经营制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向以产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转变;二是从改革初期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要素流动及人地关系松动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保障农户的经营权为中心的经营体系,向以稳定农民的承包权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转变;三是从小而全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体系,到适度规模与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以改善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并进一步在稳定家庭承包权、细分和盘活经营权的基础上,向多元化经营主体以及多样化、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

(二)制度目标与制度底线

制度目标对制度形成及其实施具有决定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争论与试验从未停息,但制度底线却始终坚持。会议认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第一,必须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二,必须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改善,确保农民增收和提高经营者收益。可见,多重制度目标所决定的制度实施,既涉及经营机制与要素匹配的问题,又蕴涵着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资本生产率等技术进步因素。

会议强调,为了保障制度目标,无论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如何变化、现实中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内核与制度底线:(1)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2)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3)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4)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强化农地用途管制。

制度目标与制度底线所决定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本质特征就可以表达为: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加强和贯彻用途管制权(可简称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由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与创新的空间就集中在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等方面。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即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同时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以及产权配置的优化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农业经营方式转型:问题及各类主张

(一)农业经营格局:面临重大变化与挑战

尽管农村土地制度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直是我国农村变革最原本的核心问题,但就目前全国总体而言,农业经营体制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和家庭经营的大格局几乎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并且,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土地与劳动力的快速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重大变化:

一是土地细碎化。1986年农户户均经营耕地9.2亩、分散为8.4块;2008年下降到7.4亩,分散为5.7块(何秀荣,2009);2011年对全国931个村庄抽样问卷调查的结果是户均7.19亩,地块数为5.08块①。2011年全国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经营农户2.288亿户,户均仅5.58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表明农业的家庭经营几乎没有规模经济性。

二是农户的兼业化。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表明,1996年全国农业户中纯农户占62.81%,1999年下降到40.00%;2008年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浙江5省的比例只有25.3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在上海财经大学的931个样本村庄中,外出务工及从事非农兼业的劳动力已经占到农村劳动力的48.62%。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主。

三是劳动力弱质化。2011年在我国全部从业劳动力中,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已经下降到38.10%②,留守农业的劳动力普遍呈现出老龄化与妇女化特征。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妇女占47.30%,50岁以上的占34.50%。上海财经大学的931个村庄的抽样调查表明,2011年,在留村劳动力中,51岁以上劳动力占39.80%,妇女占比则高达69.89%。表明农民开始不以农为主业。

四是农业副业化。全国数据显示,农户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表明农民已经不以农为生。

五是生产非粮化。1978年全国粮食种植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为80.34%,2010年下降到68.38%③。问题是,随着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粮食种植的比例具有显著下降的趋势。2011年的问卷调查表明,未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占比为74.32%,而转入农地农户的该比重则明显减少为60.1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表明农户农业生产的“去粮化”现象。

上述现象共同表达了农业不断“被边缘化”的问题。前期研究表明,“弱者种地”、“差地种粮”的现象已经广泛存在,势必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罗必良等,2013)。

会议认为,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持续扩大,“农业边缘化”倾向会愈加严重。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而且还要破解“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

(二)化解问题的出路:对若干政策及其主张的评价

应该说,最近半个世纪,我国政府一直在追求“现代农业”。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为棘手的瓶颈难题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事实上,这也是全球“小农经营”共同面临的难题。

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现代农业也就因此而成为一个可求而不可得的奢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超细小的家庭承包经营规模是近30年来我国现代农业建设成效不显著的主要约束(何秀荣,2009)。

在我国各地的实践中,人们始终在寻找和创新农业转型发展的途径和形式,比如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来使农地向生产大户集中、鼓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接农户、订单农业等,核心在于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与产业化进程。问题是,已经在试验的路子是否可行?

1.现行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政策走得通吗?

(1)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趋势。1999年我国农户平均转包出去的耕地仅为0.2亩,即只有2.53%的耕地发生了流转,2006年为4.57%,2008年为8.6%,2011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占到承包地面积17.8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但是,与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相比,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严重滞后。一方面是农民的“离农”,但却没有“离地”;一方面是农民工“进城”,但却没有“弃地”;一方面是土地的“弃耕”,但却没有发生有效的农地流转。因此,依赖于发育迟缓的农地流转市场来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既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2)“鼓励农户间农地经营权流转集中”的现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复制日本扩大农场规模的模式,即小农基础上的农地流转集中。国内和日本的实践经验都表明,纵向相比时这一模式或多或少有点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农地经营规模过小的基本状态。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扩大农场规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进结果仅仅使平均农场规模从起步的1公顷扩大到近2公顷,尽管农场规模扩大了一倍,但在今天的农业全球化环境中依然不存在规模经济,更不要说与美国数百公顷规模的农场去竞争(何秀荣,2009)。

2.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道路走得通吗?

合作社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来弥补弱小分散等弱点的有效方式,合作的效用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或规模获取。合作社成功与否取决于效率,而具体的效率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适应程度。

(1)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各个农户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选择,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识的德国农民也依然存在着将质次产品交给合作社、质优产品自行处理的现象。因此,合作社天然存在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致使其组织制度成本极其高昂。

(2)与传统合作社的外部环境相比,今天的外部环境已经变得更为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国际农业竞争和国内产业竞争迫使农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讲求规模经济和专业化。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3)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对付市场问题和政治层面的团体利益问题,并不是为了对付农场层面的生产问题。但我国农业合作社既为了对付生产问题,也为了对付市场问题,而且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细小的农场规模。如果合作社不能解决生产领域的农场规模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问题。因此,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缺乏前途的。

作为农业合作社楷模的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协长期依赖政府给予的特殊金融、保险业务和税赋优惠政策,而非依靠农业本身。否则日本农协和台湾地区农协可能早已破产离析。

会议认为,如果将合作社视为一种替代农户经营的经营形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协调型的组织形式,可以预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

3.“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化路径能够走得通吗?

人们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组织化方式寄予厚望。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相对稳定了产品生产规模,较好地缓解了企业面临的供货不确定性问题;对农户而言,相对稳定了市场价格,缓解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问题。该模式一度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公司+农户”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的合约关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商品合约,二是要素合约。

商品合约最典型的形式被称之为“订单农业”,其基本的方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问题是,我国订单农业的违约率高达80%(刘凤芹,2003)。根源在于,一方面,如果企业没有形成有关订单合约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一旦面对市场低迷,企业极易违背承诺引发毁约退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当龙头企业形成专用性投资后,企业与多个农户签约的谈判成本、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监督成本,以及农产品异质性与产品质量安全所决定的高昂考核成本,极易导致农户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易于引发农产品合约交易的“柠檬市场”(罗必良,2008)。

要素合约最典型的形式是由企业实施的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租赁经营。问题就在于企业所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是依附于农户的承包权,其所形成的土地要素合约并不单独由企业理论中的“权威”决定,相反,一旦企业形成资产专用性,极易受到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要挟。

因此,“公司+农户”无论是“订单式”还是“承租式”合作,均包含着高昂的交易费用或者治理成本。

基于上述,可以认为,面对农业的分散化、小规模的农户经营格局,现行政策的着力点始终在于规模经营的推进: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以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如前所述,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及其绩效都是相对有限的。

三、农业规模经营的本质:进一步的理论思考

会议认为,农经界关于农业规模经济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性。为了深化今后的研究,这里侧重阐述一些主要观点以抛砖引玉。

(一)规模经济的定义

新古典经济学通常采用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来阐述规模经济问题,并将规模经济解释为一个正则拟凹的齐次生产函数。若各生产要素投入的产出弹性之和大于1,则该生产函数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性,即具有规模经济的潜能。

(二)规模经济的原因:不彻底的解释

生产规模的扩大为什么能够表现出规模经济?斯密(1776)最早以扣针制造业为例从分工的维度做出了解释,认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穆勒(1997)继承了斯密关于分工的观点。不同的是,穆勒从节约生产成本的角度论述了大规模生产的好处,并进一步强调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马歇尔(1964)第一次明确提出“规模经济”的概念,系统地论述了大规模生产的主要利益(包括技术的经济、机械的经济和原料的经济等),并进一步把组织看作是与土地、劳动和资本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认为“组织的改进增大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效率。”

关于生产规模及其规模经济的决定,备受推崇的无疑是科斯的企业理论。在科斯(Coase,1937)看来,企业和市场是协调劳动分工的两种不同方式,而这两种方式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企业之所以能取代市场价格机制来协调劳动分工,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可能低于市场交易成本④。由此,企业边界的取得及其规模经济的产生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而节约的交易费用大于增加的组织管理费用,或者说,企业的规模经济由企业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共同决定**⑤。

不过,德姆塞茨(Demsetz,1988)认为以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企业的规模决定尚存在一些困难。面对“科斯困境”,张五常(Cheung,1983)对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一个更明确的解释,认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来组织劳动分工,而是用要素市场(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张五常的这一观点是有说服力的。按逻辑关系往下推演,企业雇佣劳动力的目的在于组织企业内分工,并进一步分析企业内分工的特点及与市场分工的关系。遗憾的是,张五常并未回归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仍是沿着科斯的理论范式往下走,将企业以劳动市场替代中间产品市场的原因仍归结为节约交易费用(曹正汉,1997)。

(三)规模经济来源于分工与专业化

基于科斯和张五常的基本思想,并进一步吸收Knight(1921)等人的企业家理论,Yang等(1995)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的一般均衡模型。假定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每个人都可以生产两种产品:面包和生产面包过程中的管理知识,其中管理知识统称为经营决策能力(marketing),而所有涉及贯彻这一决策的其他活动定义为“生产活动”(producing,主要在物质上把投入变为产出)。由此可以进一步假设,个人之间在生产活动能力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经营决策能力上有差别,这种差别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合作的机遇,从而导致“企业”的出现。在企业中,那些具有高经营决策能力的人负责经营决策,而那些并不擅长经营决策的人则负责生产活动,以此代替每个人都是既负责经营决策又负责生产活动的个体实业家。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是一个具有劳动分工特点的合作组织。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经营决策能力要通过企业而不能通过市场实现专业化呢?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的交易费用分析范式能够提供一定的解释。Yang等(1995)建立的一般均衡模型所包含的间接定价理论无疑具有更好的解释力。这一理论模型假定有很多天生相同的消费者—生产者,每个人都可以从事两种有专业化经济的活动,一种是生产最终产品的活动,一种是生产中间产品的活动。人们用资源生产没有直接效用的中间产品,一定是因为中间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最终产品的生产效率,这是一种迂回经济效果。关于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生产如何组织,这一理论模型包含自给自足、产品市场组织、中间产品生产者享有剩余权利的企业组织、最终产品生产者享有剩余权利的企业组织四种结构。其中,企业与非对称剩余权利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投入产出直接定价所形成的高昂交易费用,这类活动价值的大小由剩余收益来反映。这就是间接定价理论。因此,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曹正汉,1997)。

会议认为,上述理论脉络有助于构建一个关于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讨论和对话的基础。因为农业的规模经营,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改善农场组织的“土地规模经济性”,也可以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如代耕、代种、代收,甚至是职业经理人的“代营”等中间性服务产品)的纵向分工与外包来实现“服务规模经济性”。

四、对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重新回归常识

会议指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至少四个认识方面的误区。一是认为家庭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二是认为农民只有自己经营所承包的土地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是认为农地流转可能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四是认为土地的确权就是为了推进农地的流转。梳理各种认识与主张,纠正各种偏差并达成共识,有必要重新回归理论常识。

(一)家庭经营与规模无关

会议强调,中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旨在强调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家庭经营既可像我国这样户均承包经营5.58亩,也可以像美国那样达到数百公顷规模的家庭农场。因此,家庭经营与规模无关,关键在于表达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即使是美国的农业也大部分还是家庭经营,不管美国的农业和农场规模多大、销售额多大,都没有改变其经营主体本质上仍然是家庭。与此同时,也不能将家庭经营视同小农经营,因为前者在土地规模上可以走向大经营,也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参与农业分工而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因素与重要组织资源。

人们之所以易于将农业的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对立起来大体源于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主要将家庭经营限于封闭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农业的生产经营因其生命特性天然地不具备规模经营特征。但是,上述主张是针对农户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或者说是没有分工的封闭状态下而言的。一旦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走向开放并卷入分工,情形将发生根本性改观。

1.家庭经营、资源特性及其规模问题。农业生产绩效的高低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而不同的生产目标决定着不同的生产制度的安排。比如,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由于农户的经营目标是安全最大化,农户的理性选择必然是避免风险(不冒险采用新技术、小而全避免自然风险、自给自足避免市场风险、尽量少的投资避免投资风险),并努力使产量最大化(机会成本几乎为零的劳动投入与精耕细作)。但是,一旦农户目标转化为经营目标(收入最大化),同时又要兼顾到产量目标(假定宏观政策存在与农户的激励相容),那么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农业生产必须依赖于土地,但是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并不单一地由土地本身决定,而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资源特性与不同的要素配置无疑会决定经营组织形式。比如,干旱地区的土地产出率,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质量决定,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灌溉条件。第一,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如每个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打井),并不会产生特别的规模要求,但导致的问题是使相对比土地资源更加稀缺的水资源的利用既存在投资的不经济也存在利用效率的低下;第二,如果灌溉设施不具有可分性就会对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提出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干旱地区选择分散化的小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是最适宜的经营方式;第三,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务(中间性产品),并且存在用水监督的技术条件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家庭经营规模就转换为灌溉的服务规模问题。

2.家庭经营、农事活动可分性与规模问题。家庭经营从农业生产的层面来说可以包含多种农事活动。如果所有的农事活动均由一个农户独立处理,那么现场处理及农户能力的约束必然导致农户经营规模的有限性。但是农事生产活动的技术可分性与服务的可外包性,则可能将家庭经营卷入社会化分工并扩展其效率生存空间。在农户的水稻种植生产中,多数农艺与生产环节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可以作为中间性产品)。比如,育秧活动是可以独立分离的,能够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栽插、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生产环节可以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尽管农业生产存在信息的不规则性,但专业化组织具有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比较优势;尽管存在服务质量的考核困难,但专业服务形成的资产专用性与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够有效减缓监督成本问题。关键是,农事活动的分工与服务外包的可能性与服务市场的规模密切相关。假如众多的农户能够将某个生产环节外包,从而构成一定的总需求规模,提供相应中间性产品即专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就能够获得进入的规模经济性,由此而形成的分工经济即可带来合作剩余。在这种情形下,家庭经营就与农户规模无关或者关联性很低⑥。因此,一旦农事活动卷入分工,农业的土地经营规模就转化为服务规模经营,规模经济也就表达为分工经济。

(二)家庭经营性质的重新认识

1.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条件下的家庭经营。农业家庭经营源于人民公社集体经营的变革。公社体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所以表现出“集体经营”的特点(类似于古典企业理论中两权合一的“经营”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生制度变革,一个关键的突破就在于赋予了农户以“承包经营权”。不过,承包经营权依然具有古典企业理论意义上的“经营权”特征:第一,它包含了由集体成员的身份权所获得的承包权——可以称之为“准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部分代表所有权身份的特性;第二,它包含了以农户为单位所获得的独立经营权。

可以认为,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与分权体制下的家庭经营都是“两权合一”的经营形式。但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二者都具有“两权合一”的“经营”特性,但出现了制度安排上的革命性变迁:第一,发生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基于产权细分改善了产权的实施效率;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更适宜于农业生命特性所决定的现场处理要求(大大降低了生产决策、劳动监督与考核等组织管理成本);第三,更为关键的是,承包经营权的形成为进一步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细分提供了基础,从而扩展了产权配置及其效率改进的空间。

2.产权细分与农事活动分离条件下的家庭经营。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财产权或者产权一般表现为排他权、处置权与交易权。其中,排他权关键在于排他性占有(控制权与支配权),这是有关产权的各种维度中最为重要的。占有可以是时段性的(一个时期),也可以是长期的(中央已经明确赋予农民以长久承包经营权);在占有的基础上农户可以自主使用和处置(前提是符合用途管制),并由此获得收益;如果农户发现自己的处置能力有限,并且存在潜在市场获利机会,流转权或者交易权就尤为重要。

由于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因此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权利,既可能是全部权利束,也可能是部分权利;既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时段性的。产权的交易程度取决于三方面:(1)与物品性质有关。如果一项物品具有可分性,交易就具有灵活性,既可以交易整个物品,也可以交易部分物品。(2)与产权属性有关。一项物品可能有多个有价值的属性,如果是部分属性的交易,取决于物品属性的可分性;如果价值属性不可分,要么全部交易要么不交易。(3)与交易能力有关。如果一个人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他可能只购买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购买某个时段的产权。

这些无疑对农业生产的主体特性、资源特性、生产特性提出了是否具有可细分性和可交易性的要求。第一,从产权细分的角度来说,农地的产权主体可以分为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准所有权主体(即承包主体农户)、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后二者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行为主体)。农地产权的流转不包括所有权的流转⑦,也不包括农户的土地承包权⑧,能够交易的只有经营权和生产权,由此会形成农户以外的新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的农业进入。因此,家庭经营与多主体经营并存并不存在矛盾⑨。

第二,从产权效率的层面来讲,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承包权并将承包权界定给农户是恰当的,因为农户更有能力更有积极性进行土地产权的排他、处置与行使;从发挥比较优势的角度来说,承包权、经营权乃至于生产权的分离同样是效率边界的扩展。进一步地,假定承包经营权赋予给农户,如果农户的行为能力不足(比如缺乏劳动力或者农业经营能力)、资源配置空间有限(如农地规模过小或者过于细碎),农户将某些经营权分离出来并流转给更有比较经营优势的行为主体,无疑既可以带给交易双方合作剩余,又可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可以认为,允许生产经营权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规范流转与交易,恰恰是维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⑩

第三,产权的细分和产权的交易可以是多样的。严格意义上讲,从农户土地承包权分离出的经营权与生产权还可做进一步的产权细分。一方面,农地经营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可以表达为对经营权的主体选择、权利限制以及享益权分配等各种权利(权利束),如是经营权的分离及其流转就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与形式。从这个层面来讲,家庭经营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权因农业生产环节与农事活动的多样性,同样可以有不同的产权交易与主体进入,家庭经营中的生产活动安排也可以多种多样。经营权的多样化交易有助于形成多样化的委托—代理市场(经理人、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市场),生产权的交易有助于发育不同形式的服务外包市场。

3.家庭经营的性质。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以此类推,可以认为家庭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将不可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成本极高)的准所有权(即承包权)置于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并通过经营权与生产权的细分及其交易来改善承包权的产权效率,从而避免了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直接定价与直接交易。因此,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关键在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例如,公社集体经营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大包干”、承包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农户经营,以及承包权与部分经营权分离后的家庭经营等,均可视为家庭经营。因此,家庭经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封闭状态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给自足的家庭经营是一种均衡;如果农户能够有效地雇佣劳动(经理人与农业工人),家庭经营就转换为生产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从而形成内部分工,并进一步形成相应劳动的交易与定价机制;如果作为中间性产品的农业专业服务具有较高的交易效率,那么家庭经营的业务外包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意味着家庭经营范围的收缩)。显然,将农地流转看作是对家庭经营的动摇,显然是对家庭经营在认识上的固化与偏执(11)。

应该说,在承包权与生产经营权分离及其细分的情景下,“家庭经营”就转化为在拥有承包权前提下对经营权和生产权的“终极控制权”(由于生产经营权依附于承包权,因此生产经营权的流转并不是割裂式的彻底交易,而是迟早还会回到承包者手中的)、“流转决策权”(生产经营权流转给谁、流转多少、流转多久、什么方式流转等)以及流转合作的“剩余索取权”。可以认为,在分工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地位,并在拥有终极控制权、流转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同时,作为生产经营权细分与交易的中心决策者与缔约者。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制度经济学含义

产权的模糊特别是排他权的弱化,必然导致产权主体的预期不足,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无论是对产权的处置还是对产权的交易,都必然使产权租金耗散。由此,产权的“确权”即产权的界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农地的确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产权主体的界定。一方面是所有权的界定,即将地权界定给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从而明确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是根据集体成员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给农户;另外,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作为委托人的承包者将经营权界定给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前两者是法律层次的界定,后者则是契约层次的界定。二是产权范围的界定。包括时间上的界定(如第一轮承包是15年,第二轮承包是30年,现行政策强调是长久不变)、空间上的界定(如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四至”确权)、份额上的界定(由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而在权利份额上进行的分割,如股份制或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在农地承包经营确权的操作层面上讲,空间界定就是“确户分地”,份额界定就是“确人分股”。三是产权内容的界定,即如前所述的排他权、处置权与交易权的多少以及大小(12)。

因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及其政策保障,有助于提升农户的排他能力,强化农户的处置预期。促成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只有在存在潜在市场机会的情形下,“退出”经营权才有可能成为农民的选择之一。由此可以判断,认为土地确权只是为了促进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显然存在片面性。事实上,如果确权所界定的交易对象、交易范围及交易内容是受到限制的,依然有可能导致交易受到约束(13)。无论是已有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成果均表明产权的界定及其强化对产权交易所表达的意义依然是不明确的。尤其是对农民来说,土地往往具有身份性与人格化财产特征,确权与权利的强化并不必然地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钟文晶等,2013)。保障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并获取交易收益显然需要特殊的交易装置。

五、农业经营的“共营制”:来自崇州市的创新性实践

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构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滞,成功的案例亦类型多样。会议强调,现实所需要的范式并不是典型性的经验,也不是与特殊背景相吻合的特例,只有那些具有普适性和可复制性特征的成功范例,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推广价值。基于教育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团队对崇州实地调研所获取的典型案例,会议重点讨论了崇州实践所表达的创新性试验,并对其“农业共营制”模式给予高度评价。

崇州市是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县级市,地处四川盆地西部,是农业大县,也是粮食主产区,同时是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大县。2012年常住人口67万,其中农村劳动力36.95万,但外出劳动力高达73.40%。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持续扩大,“农业边缘化”倾向愈加严重。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面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

为此,崇州市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从鼓励生产大户的农地流转,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2009年鹰马龙公司租赁桤泉镇3000余亩农地出现退租毁约与纠纷之后,农户不愿收回被退的承包地,转而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稳定,2010年起崇州“被逼着”进行新的探索,将企业退租的3000余亩农地划为300~500亩不等的连片地块,动员和引进种田能手进行水稻生产经营,由此形成的“职业经理人”及其试验的成功,极大地鼓励了新的实践。

新实践的核心内容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经营。重点是:(1)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2)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

随着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及专业化服务体系等规模化、专业化与组织化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1+1+1”(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的“农业共营制”模式。崇州实践就目前的运行效果来说应该是成功的。以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自愿自主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强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实现了多元主体的“共建、共营、共享、共赢”。一是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了农户的主体地位,稳定了家庭承包权,盘活了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重新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构建和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二是合作收益的“共营共享”。土地的集中、现代生产力要素的聚集及其能者的共同经营,大大改善了农业的规模经济、分工经济与合作剩余,形成了“共营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与分享机制。三是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农业共营制”一方面保证了参与主体相应的权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了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服务规模经营”。另一方面使耕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了微观主体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激励相容”与“多赢”局面。

可以认为崇州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切实维护了制度目标,保住了制度底线,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和落实了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了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了土地经营权,改善和贯彻了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创新价值及启迪意义在于:(1)培育了两大新的经营主体。一是农业职业经理人。形成了农业企业家与职业农民群体,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促成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2)构建了两大交易装置或者交易平台。一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崇州构建的合作社并不同于前文所说的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是作为一种交易平台或者交易装置出现的。其本质特征在于促成农户与经理人有效达成交易合约并保证有效实施。二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服务超市”。通过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够有效降低服务交易的搜寻成本,改善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提升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改善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

崇州的“农业共营制”作为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创新,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会议认为,崇州所探索和实践的“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破解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着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①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2011年组织的“千村万户”暑期社会调查项目

②人民日报,2012-03-20

③来源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有关年度

④本文使用“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是遵循了Demsetz(1988)的做法,它们分别指通过市场和企业内部来组织所付出的代价

⑤将企业理论引入对家庭经营问题的研究,需要做概念性转换:一是将企业理论中的“企业”看作是“家庭”(或者农户),二是将企业理论中的“生产要素”理解为家庭经营中的“生产劳动”(或者生产性服务)

⑥美国的联合收割机出租业非常有效,在收获季节里可以见到收割机从南到北到处流动。同样,欧洲从19世纪开始就出租脱粒机,因为它非常昂贵,单家农户买不起。我国近年也出现了类似现象,中央电视台在1998年上半年对此进行了多次报道

⑦唯一合法的形式表达为国家征地以及国家垄断的一级市场

⑧只有农户才有资格拥有承包权,不仅具有排他性并且具有永久性。因此,农户的承包权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具有资格上的垄断性

⑨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有人才担心农地流转可能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或者由此主张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方式是农户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

⑩显然,这里的“经营权”已经不同于承包权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理论中的“经营”,而是现代契约理论中的经营含义

(11)这些貌似维护家庭经营稳定的主张,从实践的角度来说都可能导致家庭经营陷入封闭的小农经济状态

(12)在政府征地和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背景下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对农民土地确权的一个重要动因是赋权农民,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以此遏制地方政府的“攫取之手”,起到“倒逼”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

(13)例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入市交易。不仅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仅仅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进一步设置了“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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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体制:制度底线、自然认同与创新空间--基于农村家庭管理制度研讨会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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