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价值的实践性特质,使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人的幸福,必然立基于人类劳动(非异化劳动)之上。劳动是人的生存方式,劳动不仅使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发展,而且使人在劳动这一“对象化活动”中实现自己;价值的主体性特征深化了“劳动幸福”的内涵,劳动是否幸福与主体的社会认知度、主体能力、理想、信念、格局等状况息息相关;价值的关系性特征,表明价值只有在主、客体的现实关系中才存在,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这一关系中的主体幸福感也会发生变化,并且主、客体现实关系的伦理性特征同样对“幸福感”具有重大影响。总之,在价值论视域中,“劳动幸福”是在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全面关系及其二者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中被思考与认定的。
关键词: 价值;实践性;主体性;关系性;劳动幸福
关于“劳动幸福”,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但从伦理学与本体论维度考察的较多,从价值论视域考察的则较少。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劳动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更是一个体现价值旨趣的哲学范畴,“劳动幸福”,亦是价值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故本文拟对“劳动幸福”从价值论视域进行探讨。
今年,我再一次接手了六年级的班主任工作。从前任班主任以及科任教师口中,我了解到班上有一对“冤家”。不仅如此,双方家长也闹得水火不容,这让还没有正式接手工作的我忧心忡忡。
一、价值范畴的基本特征
何谓价值?这是在讨论有关价值问题时首先碰到的问题。重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可以看到价值概念在经济学和哲学领域有不同的理解:经济学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这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交换价值就是这种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哲学的“价值”是一个标志实践过程中主客体关系的范畴,其反映的是客体(客观世界存在物)对主体(人)的需要满足的程度。因此,经济学的价值与哲学的价值,其思维指向的对象、领域及要解决和说明的问题是不同的,本文所说的价值自然是指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价值。
哲学思维最主要的就是思考世界的实然与应然问题,前者解决的是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问题。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了新旧哲学思维的根本区别,他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这同时揭示了实践对价值论的根源性意义。由此,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范畴的三大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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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的实践性特质
价值的主体性深化了劳动幸福的内涵。主体性,是价值的基本特性,价值问题关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可能性及满足程度。在此,什么样的主体、满足主体什么样的需要以及如何被满足,均与“劳动幸福”价值判断的深化有关。
上述建立在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范畴的三大特征,被李德顺称为“价值研究”的一种最新近的理论形态,“它代表着一种根本思维范式的变革,即从实体思维走向关系(实践)思维”,由此构成了价值哲学“理论上的一次历史性超越”。[注]李德顺:《价值思维的主体性原则及其意义》,第2页。
2.价值的关系性特征
当我们克服了价值问题上的主观论与客体论,以实践为基础对事物进行价值思考时,即可发现,在价值关系中呈现的,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并非全部关系),即主体(人)通过“对象性活动”(实践),使在实践中生成的客体能满足主体某方面的需要,从而使之对主体具有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对象性活动”就是确立关系的活动,离开了这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无价值可言了;而这一“关系”,离开实践,也就无法生成。在此,需要强调,关系思维与实体思维是极为不同的。由于人类早期的哲学思维均企图寻求世界的始基或本原,由此使实体思维源远流长。实体思维认为“世界”是由某种具有质量的最小、最基本单位构成的。在列宁定义“物质”是客观实在性之前,旧唯物主义就是坚持“实体思维”的典型。而关系思维则不同,它是人们(主体)在实践中与客体建立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时,对客体是否适合或符合主体的目的、利益与需要的评判。这种基于主、客体二者的“关系思维”,具有社会现实性、历史性和全面性。它要求在主、客体间的现实的社会历史关系中,在人与世界的全面关系中,在主客体矛盾运动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分析客体的存在、性质之于主体(人)的当下或长远的意义。由此可见,价值的实践性特征与关系性特征是密不可分的,正是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间的辩证关系,揭示出主体尺度(需要)与价值现象(满足需要)之间的联系,由此使各种价值和意义评价得以生成。只有当我们以“关系思维”在客体(事物)与主体(人)相联系的意义上认识价值,才能真正摆脱“实体思维”及主观论与客体论的偏颇,达到合乎实际状况的价值思维。一般而言,关系思维包含两种基本情况:正面关系和反面关系。正面关系即通过实践,客体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而形成了正价值;反面关系则是在实践中,客体否定、颠覆了主体的需要而形成了负面价值。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与异化劳动对劳动者所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是劳动者感到幸福,而后者则是劳动者遭受剥削、感到屈辱。
如今,习近平说,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这就表明,为人民服务,让人民幸福,我们个体再苦再累再付出,也会在内心充满成就感、幸福感。
3.价值的主体性特征
劳动幸福作为一个价值判断,是价值的实践特质必然引出的结论,也就是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必然主张劳动幸福论。因为在价值论视域中,人类劳动(非异化劳动)必然产生三大成果,以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与精神的需要。首先,劳动是人的生存方式,劳动创造了人,人靠劳动而世代绵延。劳动是一种对象性活动,劳动过程就是人的本质力量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过程,由此创造出人生存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即物质财富。这一过程,也就是人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而形成价值的过程。其次,劳动(非异化劳动)又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世界、认识劳动对象,积累各式各样的生存智慧,并使之得到检验和发展。劳动使人确证了自己的本质力量的增长,领悟了自己生命的意义,这一过程,也是人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而形成价值的过程。再次,劳动(非异化劳动)不仅使人类个体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发展,而且使人通过“对象化的活动”,在实践中实现了自己,在自己劳动创造的世界中反观自身,由此,实现了人自身的发展。不仅劳动者个体生命得以丰富成长,人的类生命也得以世代绵延,从而使人获得了创造主体才有的愉悦感和自豪感。这三大成果,不仅因劳动而生,而且随劳动水平的提升而发展。劳动与幸福的必然联系,不言而喻。在此需要指出,以上在哲学层面论及的劳动,是有关劳动的“总体性”概念,它不仅指体力劳动,也指脑力劳动,包括艺术类、管理类以及科学研究类等各种形式的脑力劳动。在此,各种形式的劳动是平等的,因为它们皆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如果说劳动作为“对象化活动”主要指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劳动,那么“积累生存智慧”“满足精神需求”“认识世界”“实现自己”“反观自身”,都是各种脑力劳动的代名词。劳动形式的多样性与实践形式的多样性是一致的,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只把体力劳动形式抬到至高地位,而贬损其他劳动形式,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和劳动概念的误读。当代考古史已证明,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若仅靠直立行走、手脚分工、语言产生,而无人类在劳动中脑力的发展,即在原始劳动中积累原始智慧,就不会有工具的制作与改进,不会产生原始岩画等脑力活动的产物,类人猿就不会进化为原始人,原始人也不会进化为现代人。因此,作为哲学范畴的劳动,具有最大的概括性与普遍性。
总之,在价值领域,人居于主导地位,一切价值的评判均是以人的主体尺度为标准,都是以人为本的,我们是在实践中事物与人相联系的意义上来谈论价值的。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社会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尺度也发生了改变。
当需求达到足够的强度水平时,就会形成动机。美国心理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了双因素理论,他认为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因素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前者的满足导致工作满意,后者的满足能减少工作的不满意感,两者缺一不可。同理,要使得消费者形成消费动机,除消除不满意因素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能激发购买的满意因素。
二、价值思维中的“劳动幸福”
首先,在现实社会中,主体是分层次的。主体可分为个体与不同集合程度的集体;在阶级社会中,主体在类别上又分属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其次,在现实社会中,主体的需要也是分层次的,有高与低、文明与野蛮、求生需要与发展需要等多种区分。马斯洛心理学所提出的需要层次论,现仍为学界所认同。在此,十分明显的是,主体需要既有社会性,又有历史性,主体(现实的人)的需要会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并没有移动通信、共享出行的需要,而如今,连退休的大爷大妈都已经成为网购的主力,移动通信工具——手机,已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必备品。再次,需要的满足程度也是分层次的,受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个人和群体财力状况,有些需要满足程度高,有些则难以被满足。这些均是公认的客观事实。但“幸福感”是一种主观感受,“幸福感”与“满足度”之间,并不成正比。“幸福感”作为主体感受,具有鲜明的主体特征,其与主体的社会认知度、能力、理想、信念、格局等息息相关。用一句老话说:“在阶级社会中,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用现今的话语说,其与主体的“觉悟”程度有关。青年时代的马克思曾在他的一篇作文中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50卷),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他还说:“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只有“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才是“伟大人物”;只有“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才是“最幸福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这就是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对“劳动幸福”的主体认知。
1.价值的实践性特质与劳动幸福
为说明主题,在此首先要对“幸福”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幸福是对人而言的,动物与自己的生命直接同一,它们的生命活动就是它们本身,而人则不同,幸福是专属于人的概念。因为人既属于自然,受制于自然,又与自然相区别;人能在意识中把自己同对象区分开来,从而与自然分离,超越自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0卷),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这告诉我们,人的生活具有客观对象和主观感受的二重性,而这一二重性也决定了幸福的二重性特征。“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幸福是人能动地、现实地实现自己二重化的结果和体验,是人在其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的结果和感受。”[注]颜军:《马克思劳动幸福思想的哲学意蕴》,《理论学刊》2014年第5期,第64页。这就表明,幸福既是主观的心理体验,也根源于客观对象,幸福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马克思曾说:“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1页。这就表明了客观对象与心理体验之间的关系,是对幸福二重性特征的极好说明。在此,“最美的音乐”是首要的、根源性的,而对音乐的感受则是第二性的,是对前者的心理反应,是因人而异的。
“在价值思维中必须充分揭示和保持人的主体地位,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注]李德顺:《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兼谈一种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哲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8页。因为“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变化对于一定的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由此可见,有无价值,是对主体而言的,是肯定一种主体性事实。这一“主体性”原则,换言之,就是价值具有“属人性”,离开了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评价无从产生,价值评价也无法形成。同时,这一属人性,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人是具体的、各式各样的,而价值思维是一种与主体自我相关的思维,作为人反思自身与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思维,它是人的自我认识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的标志。在阶级社会中,各种评价被打上阶级的烙印因而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价值思维与人们习惯的客体论思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价值思维离不开人。一方面,价值思维因人而异,是一种多向度、个性化的非同一性思维;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社会存在的具体性与历史性,因而人们的价值思维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多向度的。这看似清楚的理论,往往在谈及当前“环境问题”“生态问题”时被误读。有人甚至为了强调“环境”“自然”的重要,而主张“天人合一”,认为将“人”与“自然”作为“双主体”看待,才能在理论上解决“环境问题”背后的思维障碍。这就是对价值思维主体性特征的误读。因为,离开了人的自然,哪怕它“冰冻千年”或“洪水滔天”,都是无所谓的,今天之所以将“环境”作为问题提出,是从环境能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环境能否长期满足乃至永远满足主体需要出发的,是从人的世代绵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发的,离开了对主体的关照,此类问题根本就无法作为问题而成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为了环境自身,更是为了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并不能因环境问题而将客体与主体等量齐观,而应将环境问题的提出本身视为主体发展的一个新高度。因为优化环境本身就是为了人类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人是人的世界的中心,人是人自己的中心’,这是人类特有、也不能不有的一种‘自我中心’现象。”[注]李德顺:《从“人类中心”到“环境价值”——兼谈一种价值思维的角度和方法》,第6页。因此,价值思维的进路、过程与水平,实际就是人作为价值主体自我认识水平的标准,也是主体自身发展水平的标志。
2.价值的主体性与劳动幸福
我国研究价值论的著名学者李德顺教授曾指出:“在中外价值哲学的研究和应用中,曾经有两种理论及其思维方式占据了主导地位:一种是以‘观念(旨趣、目的)说’为核心的价值主观论。主观论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某种精神的存在和产物,价值只发生和存在于人的主观旨趣和意念等等之中。另一种是以‘实体—属性说’为代表的价值客体论。客体论强调‘许多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恶的’,特别否认价值与人的身心之间有任何联系。……客体论又分‘实体说’(认为价值是某种独立的实体或要素)和‘属性说’(强调价值是事物本身的某种固有属性)两种。其中‘属性说’似乎更有说服力,所以至今仍广有影响。”[注]李德顺:《价值思维的主体性原则及其意义》,《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1—2页。在此,无论是关于价值的主观论还是客体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忽视了实践在价值中的基础性作用。所以,两者都没有充分认识到人们的生活实践对价值思维所具有的根源性意义。首先,从价值思维的产生看,价值思维并不是无缘无故发生,既不是如主观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只发生在人的主观意识之中,也不是如客体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事物存在本身,价值所表达的是事物对人的意义。这个意义,正是在人的实践中产生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必须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注]《列宁选集》(4卷),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3页。这就告诉我们,事物同人的需要之间关系的确立,也就是价值关系的确立,是依赖于实践的。其次,从人的认识活动和价值思维的关系看,价值思维是人所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因为,人作为一种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其活动均与目的有关,人的感性活动对象即实践对象的客观状况及其外部环境,虽然规定着人的实践活动的前提、手段及可能性限度,但人的内在尺度即人的目的、人对需要满足的期望以及对活动结果的预期等价值思维,是内嵌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的,这正体现了人的“有目的”活动的特征。再次,价值思维是否正确,也是由实践来检验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价值思维是否真正反映了生活实践的模式、程式、方法、规则等,并不是一个纯粹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只有回归主体的生活实践,将之反哺生活,作用于‘改变世界’的具体实践,人们才能在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中对之加以对照与验证,修正一切因抽象、主观、狂妄而产生的思维扭曲、错误。”[注]孙伟平:《论价值思维》,《哲学研究》2005年第8期,第103页。这说明,价值思维是人对事物形成认识的内在构成要素,价值思维是浸润在实践的性质、结构、方式、过程与结果之中的。成功的实践,不仅检验了认识成果的正确与否,同时也验证了价值思维的对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形式,实践不仅是创造财富的形式,也是实现价值思维的过程;生活的价值与人的价值并不是由主体自身自动生成,也非客体本身具有,而是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即实践)中体现,在人与对象的实践关系中实现的。在实践中,人的主体性不断生成,人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的素质不断提升,人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成功实践,是真理认识与价值认识双重正确的结果。这种状况,在迄今为止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史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中,都已得到鲜明体现。
当我们超越了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体论,以具有新特征的价值思维方式来分析“劳动幸福”时,劳动对于幸福的重大价值论意义就得以鲜明呈现。
运气不佳,其实是自我安慰,说到底,还得归咎于自己脾气不好。稍有不如意,就拉长个脸,别人做事违了我愿,就要口出怨言,有时还会大呼小叫,更甚至扔手边的水杯。
3.价值的关系性特征与劳动幸福
价值的关系性同样深化了“劳动幸福”的内涵。价值只有在主、客体的现实关系中才能存在,孤立的客体或主体是无所谓价值的。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价值关系的客观性。但凡论及有无价值,必然是主、客体之间存在着关联,价值判断是根据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的。即使像“冥想”“静坐”这类被大力渲染的极有价值的传统养生方法,也非主体的“与世隔绝、独立自生”,而只是主体通过冥想与某种精神现象或观念建立联系,从而使自身心态平静,生出愉悦感、幸福感。这一“想”的过程,就是一种建立联系的努力过程。其二,价值关系评价的相对性。这就是说,主、客体之间已建立起现实的价值关系,即使这一关系没变,但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主体的感受也会发生变化,其愉悦感、幸福感也随之改变。对于这种状况,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有过描写:“一座房子不管怎么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这也就是说,小房子的居住者越发丧失了愉悦感和幸福感。其三,价值关系的伦理性。价值关系的伦理性最鲜明地表现在劳动与异化劳动中。劳动幸福,是就正常劳动而言的,而对于异化劳动,情况就完全相反了。对于异化劳动,马克思有过这样的表述:“自主活动表现为替他人活动和表现为他人的活动,生命的活跃表现为生命的牺牲,对象的生产表现为对象的丧失,转归异己力量、异己的人所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9页。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同时,“如果工人的活动对他本身来说是一种痛苦,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他人带来享受和生活乐趣”。[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页。工人在异化劳动中,成为“机器的附属物”,成为资本家“挣钱的工具”。劳动者的生活消费,无异于耕牛吃草、发动机加油,完全与幸福背道而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了这类现象,他深刻指出,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在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给劳动者造成巨大的痛苦。由此可见,在异化劳动中,主、客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负向价值关系、反人性关系,走向的是劳动幸福的反面。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劳动幸福”中的劳动必须是自觉、自愿、自由的劳动,只有这样的劳动才是幸福的。
价值的关系性特征在方法论上使人们对价值关系的性质、价值的大小有了具体分析的依据,使“劳动幸福”的分析更全面、更符合实际。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价值的上述三大特征,即实践性特征、主体性特征及关系性特征,在主体面对客体进行价值思维时同时发挥着作用,但实践性特征是基础性的,离开了劳动实践,也不能产生有关“劳动幸福”的种种观点。但是,当我们在这一基础上强调价值思维这一新的思维方式时,我们是在强调人们应在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全面关系中及其二者的相互作用中进行思考。正是这种在历史中动态地展开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价值不断地被创造,不断地生成着,而价值思维正是着眼于这一历史实际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价值思维是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实践新思维。
2014年下半学期,某一小组研究了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这个实验是根据2013年河北沧县某村的地下水呈铁红色,而当地的环保局长竟称“红的水未必不达标,红小豆煮出的饭也是红色”的新闻设计的。学生从当地的污染源和类似的其他重金属污染的文献了解到,地下水的污染与地面的化工厂和垃圾填埋有关,并指出了环保局长言论的错误。他们运用模拟的红色地下水溶液,通过pH调节、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方法,评估重金属的去除效果。
三、在价值论视域中审视“劳动幸福”命题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在由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国社会,“劳动幸福”似乎是个不证自明的真理,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入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型,随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口号的提出,更随着“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的出现,在一些人心中,“劳动幸福”概念似乎模糊起来,甚至有了一种“有理讲不清”的感觉。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与旧的实体性思维方式有关,如运用以关系说为特征的价值论思维,则往往会产生豁然开朗的主体效应。由此可见,将“劳动幸福”在价值论视域中进行审视,具有重要的理论方法论意义。
一方面,这种审视展示了从强调本体论的实体思维向强调实践的关系思维转变的重要性。实体思维,根据李德顺教授的解释,它对“存在”的研究,只是把物的“存在”作为一个客观的“物”来对待,说到“存在”时,“不能自觉地把诸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运动、变化、过程等同时考虑在内”,从而难以把握复杂的诸多事务。而关系思维不再把物的“存在”作为孤立事物来对待,“而是从其内外部结构、联系、系统、秩序、信息等关系状态来深入把握它的存在形态”。[注]李德顺:《价值思维的主体性原则及其意义》,第3页。实际是将其作为一个“耗散结构”来认识,所谓“耗散结构”式思维,即不但把事物本身理解为一个有层次的系统,而且把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也考虑在内,这样就能较准确地反映出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这种实践—关系思维,克服了束缚人脑的教条主义,使人“脑洞大开”,是思维方式的一个与时俱进的大变化。关系思维是价值思维的特征,也是其基本原则,只有运用实践—关系思维,我们才能回击各种教条主义、实用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挑战,使“劳动幸福”理论立于稳定、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这种审视有利于我们认清主体尺度与价值现象的联系,平等对待一切劳动。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有“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观念,故在传统社会中,脑力劳动者高人一等似乎天经地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居统治地位,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社会观念又发生了一个颠覆性的转变,认为知识分子是“臭老九”,不但须“打翻在地”,还要“踏上一只脚”,于是,“体力劳动”又被视为唯一的“高尚劳动”,不但把知识分子下放从事体力劳动视作实行改造的“唯一正确 ”途径,而且把千百万青年学生上山下乡从事农业劳动视作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唯一正确的“战略措施”。无疑,这是一种片面的劳动评价方式,但这一片面性曾经影响了当年的青年学生和他们的父母两代人。如今,当我们运用新的价值思维方式审视劳动时,就不难承认一切劳动均是平等的,无论是环卫工人还是学校教师,无论是福利院护士还是航天工程师,他们从事的劳动均是正常的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其发展水平也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水平不可或缺的部分。这就说明,无论劳动的内容、形式及所需的技能、知识如何,只要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部分,适应人民大众对美好生活期望的需要,为实现“中国梦”做出了实际的贡献,那么,从事这一劳动无疑就是一种人生幸福。从上述价值论视域分析“劳动幸福”,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劳动和幸福,克服种种错误观念,从而有力地调动和团结所有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让全社会认识到劳动不分高低、贵贱,幸福不分男女老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大军中,只要你辛勤劳动、勇于奉献,将受到同等尊重与同等待遇。这为我们在政策上进一步取消各种“双轨制”,进一步提高和平衡劳动者的各种待遇,提供了理论指导。
此外,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言,对“劳动幸福”的价值论分析,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尤其是年轻一代树立“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观念,使劳动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渴望参与的活动。劳动对个人生命及人类社会都具有再生产的意义,劳动不仅拓展人生命的厚度,也强化人生命的亮度;劳动不仅是推动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实现人类价值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劳动不仅满足人的主体需要,而且使人获得“被需要”的感觉从而增强愉悦感和幸福感。从价值论视域认识劳动幸福,劳动的必要性与崇高性、幸福的实在性与多面性以及“劳动幸福”的合规律性与合伦理性,都将得到全面的揭示。
Labor Felic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Theory
GAO Huizhu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changing the substantive thinking mode, the paper elaborates “labor happi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theory. The practical nature of value ensures that the happiness of human beings, with the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s based on human labor (non-alienated labor). Labor is the way of human existence, in which not only human physical strength and intelligence are developed, but also human self-realization is achieved in this “objectified activity”. The subjectivity of value deepens the connotation of “labor happiness”. Whether labor is happy or not is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social cognition, subjective ability, ideal, conviction and situation of the subject. The rel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value indicate that value only exists in the re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xternal environment, the subjective well-being in this relationship will also change, and the ethics of this relationship is also influential to the “well-being”. In sho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theory, “labor happiness” is considered and recognized in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of the overall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the world,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ir interaction.
Key words: value, practicality, subjectivity, relationship, labor happiness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9)01-0017-(07)
DOI:10.13852/J.CNKI.JSHNU.2019.01.002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资助,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市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中国道路与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2016WZX014)
作者简介:高惠珠,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234)。
(责任编辑: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