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_劳动关系论文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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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92年4月我国颁布新的《工会法》之后,1994年7月颁布了《劳动法》,这两部法律对工会的建设和发展至为重要:前者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与义务,后者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权。它们对于工会的自身改革建设和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各级工会都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行使调整劳动关系的职权和履行《劳动法》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居于重要的地位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其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劳动法》明确地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关系中的地位。

(一)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劳动法》第7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鲜明地宣布了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应遵循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从法律上确认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不仅是由工人阶级是国家领导阶级的阶级地位决定的,而且也是由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工会性质决定的。工会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说明了劳动者组建工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是工会活动的生命线。工会一定要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要为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工会应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真正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无论在何种性质的劳动关系中,工会干部都应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成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劳动法》在第7条提出工会要实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必须遵循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其含意是工会必须按照自己有别于党委的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特点,按自身的客观规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既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又要与一切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法》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同时又规定了工会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与广大职工保持着最亲密的联系,它植根于职工群众之中,最了解和熟悉职工合法权益的实际状况,对此最有发言权。所以《劳动法》授权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的监督属群众团体的监督,这一监督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建议,要求纠正错误,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劳动法》对上述两点所做出的规定,都集中说明了工会既有权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切实贯彻《劳动法》的各项规范和标准,这些法律规定,保证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成为重要的力量。

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拥有广泛的职权

《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而且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拥有广泛的职权:

(一)工会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最重要的职权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法》第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中,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体现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由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实现职代会的五大职权。企业的重大决策,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与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基于其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则采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办法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在这一方面创造经验,为平等协商制度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这在法律上肯定了集体合同,为在我国恢复和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建国初期,曾在一些企业中实行过集体合同制度,在实现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于1957年被逐步废止。党的十一届三中以来,全国各地部分企业中开展恢复集体合同制度。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利,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在这种形势下,集体合同就势必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因此,工会应当认真研究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断总结经验,运用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

(三)工会有权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发生劳动关系的根据。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劳动法》的要求。《劳动法》对工会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权不受侵犯。工会应当积极宣传劳动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订好劳动合同,监督企业和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防止产生无效劳动合同。

1、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很多,例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即可终止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情况都可被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就应在30日前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了不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甚至要求重新处理。这可以有力地维护职工的劳动权不受侵犯。

2、对企业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有的企业会遭到破产处理,因而难免出现裁减人员的情况。为了避免借口经济困难任意裁减人员,工会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对职工的生活必然会带来较大的困难,工会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制止和避免假借名义裁减人员现象的发生。

(四)工会有权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享有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标准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授权工会对延长工作时间实行监督,在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监督,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五)工会代表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争执。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在第80条和81条中规定了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和职权,它集中地表现为:

1、工会代表参与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调解权。“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强调重视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利于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预防争议的扩大,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消灭于基层之中。

2、工会参与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代表担任,工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可缺少的成员,通过三方共裁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执。工会应当充分利用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职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面所谈到的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地位及职权,仅只是就《劳动法》中工会职权条款的直接阐述。事实上《劳动法》从头到尾,贯彻始终都体现着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它的每一条都与劳动者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与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工会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切规定都导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复杂化了,多元化了,企业扩大了自主权,劳动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企业行为,相对地劳动者更加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者利用自己的组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显得更为迫切。党和国家寄希望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以达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目的,从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给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广泛权力,工会应充分利用《劳动法》这一法律武器,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为职工服务,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以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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