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应用视频监控证据论文_顾杨

浅析规范应用视频监控证据论文_顾杨

顾杨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应用于诉讼中需要更加规范的程序保障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天网;视频监控;视频证据;搜集规范

1.前言

我国引进和发展视频监控技术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且多应用于社会管理,大量建设于公共区域的制式监控(主要由公安机关为主的政府部门安装使用),再加上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区域的各式监控,在物理城市区域已然形成了一道虚拟的“天网”,本文中详述的是当视频监控作为证据应用于诉讼中时,因为存在着人为修改、剪辑、伪造、破坏的可能性、相关法规的缺失和其他技术限制等问题,需要对视频监控的证据应用从搜集主体、搜集程序、搜集内容、证据审查四个方面加以更加完善的规范,确保监控视频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这种程序上的规范对侦查人员其实也是一种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手册。

2.视频监控证据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2.1人为修改、剪辑、伪造、破坏的危险性。监控视频证据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自然存在修改、剪辑、伪造、破坏的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监控资料如果一开始就缺失或者真实性受损,就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监控录像日期时间的修改、关键帧画面的删动、修改视频代码导致视频无法播放、关键视频的恶意删除或者向视频文件中投放电脑病毒导致视频无法播放等等情况。

2.2非法收集的视频监控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缺乏可以遵守的系统的、完善的应用规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收集证据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第二,收集证据的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第三,收集的证据种类或来源不合法。现阶段我国关于视频监控证据的应用尚无一套全面的、细致的规则能从这三个方面详细的指导办案人员进行操作,约束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2.3监控视频系统存储的时间有限,监控视频系统是对特定区域长期无间断的采集信息,以内存量为限进行保存下来,当存储信息饱和,存储介质会定期清空前期存储的信息来腾出空间或者将新信息覆盖旧信息,如果不在信息保存期限内收集有用的信息就可能发生类似于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探头监控范围内作案却因为保存信息过期而无法取得视频证据的情况。

2.4视频监控系统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操作技术要求高,一套完善的网格化巡逻监控系统需要在城区城市各街道辖区的主要道路、重点单位、热点部位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控探头,而且对监控探头的质量要求也十分严格,必须满足可以长期有效使用的基本条件。

3.视频监控证据的收集规范

3.1收集主体的规范

笔者认为有权利提取视频监控证据的人员应该是与案件相关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和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且在调取视频监控证据时应该满足两人以上的人数要求,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理规定》中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3.2收集程序上的规范

3.2.1在调取监控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收集视频证据主体的合法性以及收集证据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2.2在调取视频监控证据时应告知被调取方如实提供证据,如果视频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有权拒绝提供。另外,调取人还需要向对方出示批准调取监控视频证据的证明。

3.2.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亲自收集证据或是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文职人员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监督下实施,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调取视频证据时应该本着保密的原则,最大程度的避免情报和证据的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损失。

3.2.4在调取视频监控证据的过程中应该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以便审查监控视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记录应该包含调取人员的姓名职务,调取案由,调取监控的名称、实际地理位置和时间段,监控操作人员,监控所有单位(公章)等等要素。

3.3监控视频证据内容上的规范

3.3.1应调取与案件有关联的视频监控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重要标准,在实际工作当中,视频监控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可以通过制定的程序规则予以保证,唯独关联性的证明难度大,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固然重要,但仅仅是合法的、真实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满足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一重要标准,与案件相关联的的视频监控证据不仅包括能够直接的、正面的证明案件事实本身的直接证据类,还包括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发挥证明作用的间接类证据,其联系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监控视频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3.2应尽量调取从监控存储设备中调取的一手资料,杜绝转存的情况。笔者建议,调取视频监控证据应当使用专门的具有加密功能的存储工具(内部专用U盘或者硬盘)和专用的监控视频播放工具(内部电脑)保存和显示视频证据,减少视频证据接触常用存储介质和多媒体的机会,确保监控视频不易外泄。

3.3.3应该优先采纳公安制式监控获取的视频监控证据。就使用主体不同而言,监控大致可以分为制式监控和非制式监控两类,制式监控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安装使用,该类探头具有型制统一、质量较好、成像清晰、监控覆盖面积广、存储周期长、使用权限要求较高、使用人员单一的特点,因此也更能规避被修改、剪辑、伪造、破坏的风险。另外,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提供视频监控证据的同时,为了保证多个视频证据之间的连贯性和一目了然,会提供与视频监控证据相关的说明文书,这种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附带有说明文书的视频监控证据更能被法院采纳和采信。另一类是由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安装和使用的非制式监控,该类监控型号五花八门,性能参差不齐,使用者繁杂,被修改、剪辑、伪造、破坏的风险高,内容的可信与否需经鉴定。

参考文献:

[1] 邵义初、肖亚麟. 对我国视频侦查的发展趋势和作战模式的探讨[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4(1).

[2] 陈晓辉. 证据战视野下的武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研究[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2).

[3] 龙宗智. 刑事诉讼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4] 何家弘、刘品新. 电子证据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作者简介:顾杨(1990.10—),男,四川省眉山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行政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顾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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