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查批捕案件的汇报要领论文_周璇

浅析审查批捕案件的汇报要领论文_周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汇报案件,就是汇报人借助口语表达,把零散、复杂的证据材料叙说成一幅幅连贯、清晰的立体画面。以叙述的方式让案发经过在听者眼前呈现。并将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汇报中一一指明,尽可能让听者既能明了案情、又能明确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研究案件。作出决定。下文就审查批捕的案件如何汇报,应注意哪些问题进行分解。 论

关键词:审查;批捕;汇报

一、点出“罪名”、提出问题

汇报人汇报案件时。首先要点明案件的罪名。即“今天要汇报的是××案子”。让听者直观明了案子是关于什么事;讲完“罪名”后。紧跟着必须要指出需要研究的是什么问题――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共同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情节轻重?证据采信?对法律、司法解释适用的理解?等等,这样,听者才能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并能就所关注的问题做记录、提问题。

二、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刑事案件肇始于犯罪嫌疑人,生动、全面地讲述犯罪嫌疑人情况,对听者迅速建立起对案情的感官认识以及有侧重的关注所要研究的焦点问题至关重要。汇报人平时需要汇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姓名。在汇报姓名时,一般需要特别指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名字或绰号。因为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伙之间未必互相知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在供述中所提及的可能只是同伙的其他名字或绰号,甚至某个明显的特征。因为这些别名、绰号均能体现出案件人员的基本特征,所以有时在汇报中使用这些别名、绰号,而不是涉案人员的本名,既能使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到的人物与其角色(即行为)正确对应,又能使案件汇报更为顺畅、清晰。

2.性别。从刑事发案情况看,女性的犯罪能力天然较弱,这就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共同伤害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抢劫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从是否适合羁押的角度考量,还应指出该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

3.年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出生年龄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是否有出入。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老年人的年龄也纳入审查重点,对已满7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在汇报中明确指出。

4.职业。对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案件,在汇报过程中。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情况汇报清楚。如职务侵占案中必须要讲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包括单位性质)、职务、任职时间以及职责、权限;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直接决定其主观认识能力,比如模具工人参与制造枪支部件。

5.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是影响捕与不捕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有无行政处罚记录。一方面直接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也能间接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能力、反侦查能力。

6.户籍地、暂(现)住地、民族及文化程度。我国交通发达、目前的人口流动程度较高,流窜作案及外地人作案等情况较为常见,这就涉及犯罪嫌疑人来天津时间长短、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等等;另外,有些案件犯罪预谋地、犯罪工具来源地或赃物藏匿地就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汇报案件中都可能会涉及到。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聋哑人或残疾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比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等,也应在汇报时一并讲明。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必须要在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同时。介绍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强奸案,尤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此外一些涉及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住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同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案件,也应在汇报时把这些特殊的人物关系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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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报发案经过

发案经过对听者厘清案件脉络非常重要,因此汇报人要根据汇报需要对公安机关何时接到何人报案,以何涉嫌罪名立案、立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何时于何地在何情形下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何物品等情况有选择性地予以介绍,特别是对于抢劫预备、毒品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类型的案件以及犯罪中止、未遂等情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材料对案件定性及分析尤为重要。

四、通过证据讲案情

前面叙述虽然零碎,但却必不可少,通过前三部分的介绍。即将登台的“主角”(犯罪嫌疑人)和“故事梗概”(部分案情)已经明了,汇报人下一步任务更为重要,就是通过证据讲案情,尽可能把平面的案卷材料立体化,让与案子有关的画面再次呈现,并将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一点出。

(一)先控诉犯罪、后辩解

汇报、研究的案件一般都有疑难、复杂的情况,汇报人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对案情甚为熟悉。但听者却是初次听闻此案,脑海中并无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场面。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将案情讲清楚,有必要把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汇报时先汇报能够控诉犯罪的各种证据,把犯罪经过呈现出来,然后再汇报与有罪证据相反或不一致的证据,做细节性对比。

(二)先言词证据、再实物证据

鉴于各类证据在反映案发经过方面的作用不同。笔者认为应优先汇报最能直接描述案发情况的证据,一般是先讲言词证据再讲实物证据。具体就是先汇报被害人陈述。让被害人说话。这类证据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勾画出犯罪经过和犯罪场面,让听者对案发经过有直观认识。接着讲证人证言,对被害人陈述的情况进行印证,再汇报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搜查等证据。指控有罪证据汇报完以后,再接着对应的汇报犯罪嫌疑人辩解以及其他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有些案件比如被害人已死、被害人无法说话、被害人年幼或无直接被害人等,则需要依靠证人证言或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来初步确定案发经过。

(三)特殊案件可以采取倒叙方式

有些案件,从抓获现场讲起更能切合案件本身的证据特点,则可以考虑采取倒叙方式。

(四)对关键证据重点汇报

每一件需要汇报的案子,都必有该案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汇报人在讲清楚案件脉络、由来的同时,对涉及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务必要梳理、汇报清楚,让听者对焦点问题的证据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实际工作中,汇报人需要重点汇报的内容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在哪些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哪儿有出入,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何处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中或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哪儿相左,同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共涉嫌多起犯罪、但有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全部,案卷中缺少哪些重要材料,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等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还是要确定一个叙述角度。即一般还是以被害人陈述为出发点,将案发经过叙述下来。

(五)对待证据态度要中立。汇报证据要全面

在汇报案件时,汇报人必须要摆正态度,让自己处在中立角色。客观对待有罪、无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各类证据材料,一切叙述都要严格依据现有证据,通过自己的表达让各类证据说话,决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倾向,发表一些推断性或者证据材料外的观点;同时,还要全面汇报各种指控犯罪、罪重和证实无罪、罪轻的证据。只有做到中立客观、汇报全面,才能将案卷证据完全呈现在听者面前。为案件定性和分析打好基础;相反。如果汇报人有主观上的偏见、或者业务上的疏漏(遗漏或说错关键细节),均可能会影响听者对案件的把握及处理。

此外,针对不同的案件,在汇报中还有一些便捷、直观的方法可以配合使用。比如对于涉案人数较多、发案次数较多、涉案物品流转次数较多或者涉案人员和发案次数有交叉的案件,可以借助平面图形和箭头来标明涉案人物的关系、参与作案的概况或涉案物品的流转情况;又如制作表格将证明同一细节但不同点较多的各种证据一一分类分点进行对比:再如绘制简单的现场图或物品形状图反映现场或实物情况,从而方便听者对焦点问题所涉及的空间或实物有一个具体的定位和把握。

论文作者:周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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