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第7-8章的形式概念_形而上学论文

论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第7-8章中的形式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里士多德论文,形而上学论文,形式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首先介绍一下理解本文的背景思想。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是实体(ousia)”,而关于亚里士多德在此对“什么是实体”这个问题的答案,自古以来就众说纷纭,争论不断。传统上一直认为Z卷中的实体就是种,而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者们发现Z卷中的实体并不是种,而是形式,虽然希腊词eidos既可以表示种也可以表示形式。但是,学者们对于作为实体的形式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依然争论不断,至今没有停息。M·弗雷德和G·帕兹克就是坚定的个别论的代表,而且他们认为,从Z卷第1章开始,对于“是什么”(ti esti)的回答就是一个个别事物而非种,如回答“是苏格拉底”而非“是人”。(Frede & Patzig,S.12-14)而G·E·L·欧文和早期D·波斯图克坚持认为形式就是种,定义就是对种的说明,一定是普遍的。(Owen,p.279;Bostock,1994,p.53)波斯图克后来承认这种解释不成功,认为形式作为遗传和灵魂是个别的,但仍然不放弃原先对形式的普遍性认识,甚至认为个别的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普遍”。(Bostock,2006,pp.101-102)而M·V·威丁在2000年仍然论证形式是普遍的。(Wedin,pp.7-8)可以说,形式的个别性与普遍性问题至今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在M·博涅特(M.Burnyeat)之前,学者们都是线性地阅读Z卷,而博涅特则提供了一种非线性的阅读方式,即认为Z卷第1、2章是总纲,第3章、第4-12章、第13-16章和第17章,分别是实体作为主词、作为本质、作为普遍者和作为原因的四组讨论;它们各自独立,但达到同一的结论:实体是形式(substantial being is form)。他还具体认为这四组讨论中都是两个层次:逻辑层次和形而上学层次。(Burnyeat,pp.5-10)

笔者同意弗雷德和帕兹克所说的形式是个别的这种论断,却不同意他们的线性的理解方式,认为他们的解释过于理想化,忽视了亚里士多德其实是一步一步地论证形式的个别性的。对于博涅特的非线性的阅读方式,笔者非常赞同,但是不同意他的划分方式和认为各组并列的说法,而是认为整个Z卷中第3章是灵魂和总纲,它不仅规定了实体是形式的两层意义:终极主词和“这一个”(tode ti),而且所列的四个实体:本质(to ti ên einai)、普遍者、属以及主词,实际上规定了Z卷(除了作为导论的第1、2章和相对独立的第17章)的大部分内容,其他各章都是在这几个候选项的指引下进行的。更为重要的是,第3章还规定了讨论形式的方式:因为形式问题是最复杂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可感世界里的实体开始讨论(1029a33-1029b13),也就是从可感的个别事物入手。可见,Z卷各章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以本质(to ti ên einai)为线索的动态的逐步发展的关系。然而这一卷是无解的,甚至直到H卷第6章,才在将本质进一步等同于形式和现实的基础上,最终回应了Z卷第3章提出的实体的两层意义。亚里士多德首先在Z卷第4-5章中认为种和个别事物有本质,进一步在Z卷第6章中认为本质和个别事物是相同的,整整这三章都没有出现“形式”的字眼。然后就进入到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主题,正是在这些章节中,“本质”和实体第一次等同于与质料相对的形式,从而极为详尽地讨论了形式问题。但这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为正是在这里,形式不仅不是如第3章所解释的是“这一个”(tode ti),反而是“这样的”(toionde),相同种类的个别事物的形式是相同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形式就是普遍的;因为,将本质等同于形式这一步只是亚里士多德论述形式是“这一个”(tode ti)的中间阶段,而并非最终结论。本文试图从具体的文本出发,详细考察亚里士多德在Z卷第7-8这两章中是如何讨论实体即形式的特征的,并揭示其晦涩之处。

二、形式(eidos)与“这样的”(toionde)

一般认为,Z卷第7-9章因为突然讨论生成问题,明显打断了前后章节对定义的讨论,如W·D·罗斯明确地认为:“在Z卷第11章1037a21-b7,和H卷第1章1042a4-22的摘要中,都没有提到Z卷第7-9章,这肯定了在这些章节中暗示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它们原来是独立成篇的。……这三章打断了前后的思路”。(Ross,vol.2,p.181)学者们这样理解没有错,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看到了表面,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Z卷第7-9章虽然从生成的角度讨论问题,但是其中心议题恐怕不是生成,而是对个别事物作进一步分析,因为只有在这几章里,亚里士多德才第一次把形式和本质联系起来,从个别事物的内部结构中看究竟是质料还是形式是本质。

然而,偏偏是对形式的第一次详细论证,就和种属扯上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以至于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中,研究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形式就是种,就是普遍的。因为这几章中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用“这一个”(tode ti)描述形式(这个论断有争议,参见下文第三节对此的说明),而是用直接相对的另一个词“这样的”(toionde)来描述,并且使用了形式是“这样的”、是“最接近的属”(1033a1-5)这类直接与第3章的实体标准相反的说法。那么,如何理解这几章中的形式和第3章中明确表示的作为实体的形式的关系呢?是否形式因此具有了相反的特征?

我们知道,Z卷整卷都在讨论实体,而到第6章为止,所得到的结论是个别事物是实体,这显然不是第3章所要追求的那个终极主词。所以到第7-9章(其中第9章没有对形式做新的规定,故本文重点讨论第7-8章),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讨论形式和质料。但从第4-6章的思路来看,第7章突然引入形式和质料显得很突兀,所以亚里士多德专门强调说:

形式,我的意思是每一事物的本质及它的首要实体。(1032b1)

我把本质称为就是无质料的实体。(1032b14)

我们知道,第3章专门就形式、质料和二者的复合物哪个更符合实体的标准进行过一番讨论,所以以上说法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可以发现,形式并不就是第3章所说的“这一个”(tode ti),而是与种属这样的普遍性概念有了纠缠。第7章开篇就提到实体是一个人或一株植物或一个这类事物(1032a20),但是“一个人”或“一株植物”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或个别的植物如一棵橡树,还是理解为人的种和植物的种?亚里士多德对此并没有解释,而是用“本性”(phusis)来解释实体和形式:

所以凭它生成的所谓合乎形式的本性是相同的(虽然这本性在另一个体中:因为人生人)。(1032a22-26)“合乎形式的本性”是相同的,比如人生人,父亲的本性和儿子的本性是相同的。亚里士多德肯定了本性或者说形式或实体是在个别事物之中的,但是这本性在相同种类的事物中是相同的。

然而,虽然进一步引入形式作为“本质”,但对于形式又是什么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却选择了一个特殊的让人十分费解的角度,从而给形式造成了更为复杂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生成时,先如上所述讨论了形式,然后强调生成某物必须预先有东西,质料也必须是预先存在的。见如下描述:

铜球是什么?我们从两方面来描述,我们描述质料说它是铜,描述形式说它是这样的一个形状(to edos hoti schma toionde),而形状就是它所隶属的最接近的属(toto esti to genos eis ho prton tithetai),那么,这个铜球在它的描述中有质料。(1033a1)

这段话在罗斯注释本的翻译中只有简单的一句:“在定义一个铜球的时候,我们既要陈述它的质料,又要陈述它的形式。”(in defining a bronze circle we state both its matter and its form.)他认为其他语句是错放到这里的;并反对说这里的属(genos)与质料有关,也反对认为这句话指属加种差,而认为它只是说明了质料在铜球的定义之中。(Ross,vol.2,p.180,185)弗雷德和帕兹克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要暗示,在一个铜球这里质料可以用两种方式表述:考虑到这个铜球所由来的矿石,但是也考虑到铜球的圆形,这是一个确定的形状,所以可以肯定“形状”属通过形式“圆”被创造且组织它的质料。(Frede & Patzig,S.123)罗斯根本否认有这样的说法,而弗雷德和帕兹克认为“形状”是属而不是形式,这样,形式就和“这样的”(toionde)没有关系。上述解释恐怕不太让人信服。关于罗斯的看法,笔者认为,在我们尚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里的说法本来没有的时候,还是要尊重这些文字为好;但是他反对属与质料有关的说法则是可以认同的。而关于弗雷德和帕兹克把形状和形式分开来解释的做法,笔者认为理由并不充足,因为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经常是把形状和形式混同使用的,如在Z卷第3章1029a2,以及△卷第8章1017b25。

在上引这段话中,把形式表述为“这样的”(toionde),是属(to genos),于是,既然形式是属,那么它就一定是普遍性的。但是,这样的理解相对于先前的各章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转折,因为我们看到,在第6章中本质和个别事物同一,而个别事物自然不是普遍的,而从第7章开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形式,认为形式是实体,但是他对形式的规定恰恰又是:“这样的一个形状,而形状就是它所隶属的最接近的属”。(1033a1)我们暂且不论这里所说的形式是属还是种,但可以肯定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说在第6章中还把本质等同于个别事物,有实体个别化的倾向,那么在第7章中这种倾向已消失得无影无踪,在这一章里形式成为了“这样的”(toionde),是某一类事物都相同的某个东西。在考虑是属还是种的问题上,尽管字面上亚里士多德用的是genos,但是如果联系亚里士多德在前后文所讲的例子来看,这个genos的更准确的意义恐怕应该是指种,因为他多次提到人生人这样的例子,也就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是把形式和种相等同的。所以说,正因为在第7章中第一次把形式与本质(to ti ên einai)相等同,而对形式的首次介绍偏偏又和种属这样的普遍性概念纠缠不清,所以在对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的解释上,认为形式就是种的说法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但是我们还需要继续分析,因为这层意思可能并不是他最终要表达的意思。

三、“这一个”(tode ti)与“这样的”(toionde)

第8章的主要作用在于否认形式的生成。这一章刚开始就说,我们制作一个铜球的时候,既不是制铜,也不是制球,因为要制作一个铜球,必须预先存在铜和其形状;而如果要是制铜或制球,就会导致无穷后退,所以我们是把“这一个”形式(to edos toto)放入其他事物之中。(1033b1)我们不制造形式,也不制造本质,因为本质是由技艺或自然或某些能力产生的。(103365-7)我们制造一个铜球是把“这一个”形式带入一个特殊的质料之中。(103369-10)制品必须一部分是形式,一部分是质料,所制造的不是本质和形式,而是一个综合实体。(1033b18)在这第一段之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制作一个东西的时候,是把一个特定的形式放入特定的质料之中。那么“这个形式”(to edos toto)是从哪里来的呢?亚里士多德对这个很关键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而是发展了第7章的思想,把那个“这样的”(toionde)形式直接拿过来放入个别的质料之中,而“这样的”(toionde)形式是“从描述中”(logos)来的。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描述中“这样的”形式是否就是事物内在的那个形式呢?

第8章第二段是很复杂、很关键的一段,特别是出现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许多争论都涉及这些表述,比如,余纪元就从“这一个”(tode ti)和“这样的”(toionde)之间的对立,得出结论说这两者都是形式的特点,但后来都被否定了,所以最终结果是无解。(Yu,p.114)而弗雷德和帕兹克一直坚持形式是个别的,相同的是个别事物的种,所以相应地就将这段话中表示个别的词理解为是对个别形式的描述,而描述普遍的词则认为是表示种的。(Frede & Patzig,S.146-147)笔者认为他们都忽视了整个Z卷对实体的论证其实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过程,形式的个别性特征是最后才明晰起来的;而且,“这一个”(tode ti)在这里恐怕是指个别事物,所以并不存在“这一个”(tode ti)和“这样的”(toionde)之间的相互对立。下面来看具体文本,笔者尝试用自己的思路给出一个解释:

那么,在个别的球体之外有一个球吗?或者在砖之外有一所房子吗?或者没有什么曾经生成过,如果曾经是这样的话,但是“这一个”看起来是“这样的”(tode ti,alla to toionde sêmainei),不是这个也不是确定的事物(tode de kai hrismenon ouk estin),(一个确定的事物)是从一个“这样的”事物中制作或生成(alla poie kai genni ek tode toionde),而且当它作为生成的事物时,是“这个这样的”(esti tode toionde)。(1033621-24)

一些研究者将这里的“这一个”(tode ti)理解成形式的特征,并与“这样的”(toionde)对立起来。比如罗斯的解释是:“亚里士多德看起来从否认形式的创造转而思考一个原理,也就是柏拉图的原理,即相是永恒独立存在的。对此亚里士多德回答说形式从来不是一个实体(substance),而是一个特征(characteristic),从来不是一个“这个”,而总是一个“这样的”。在它作为子孙的形式存在之前,它已经作为父母的形式而存在了。”(Ross,vol.2,p.188)余纪元更是把这里的“这一个”(tode ti)和“这样的”(toionde)之间的对立,作为形式同时具有两种特点的典型文本。他认为:“在Z卷中有一个暗藏的结构并没有被当今的著作所充分地察觉,这个结构基于‘这一个’(a this,tode ti)和‘这样的’(a such,toionde)的根本性的不同。……形式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区别就是基于‘这一个’(tode ti)和‘这样的’(toionde)之间的根本性的不同,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构成了整个困难的唯一的一角。”(Yu,p.114)

还有研究者认为这里的“这一个”(tode ti)既可以指个别事物,又可以指形式,如波尼茨(Bonitz)和亚历山大(Ps.-Alexander)(Frede & Patzig,S.142)。然而,也有研究者认为“这一个”只是指个别事物,如波斯图克认为亚里士多德在第8章中只认为个别事物才是“这一个”(tode ti)。(Bostock,1994,p.132)弗雷德和帕兹克认为“这一个”是指某物,能生成的事物。(Frede & Patzig,S.142)笔者赞同后面这部分研究者的观点。关于上述引文中的“这一个”(tode ti),笔者认为没有理由认为是指形式:且不说第4-6章根本没有出现形式,就是第3章中亚里士多德也没有直接说形式就是“这一个”(tode ti),而说的是实体是“这一个”(tode ti),而形式因为困难乃是需要详细考察的(1029a28-33);相反,从第1章和第4-6章中我们都能找到个别事物是“这一个”(tode ti)的证据,如第1章1028a12,第4章1030a19,第6章1031a15、1031b18、1032a1、1032a4、1032a10。所以,笔者认为,在第7章提出形式是首要实体并用“这样的”(toionde)表示之后,第8章中的“这一个”(tode ti)指涉的还是一个确定的个别事物,而非第3章中的形式,而只有“这样的”(toionde)指涉的是第7章1033a1那段话中的一般描述中的形式,也就是种,只是亚里士多德没有进一步说明形式与种的联系和区别。他认为在人这个种下的个别的人具有相同的本性,而这就是我们所认为的形式。但是如果联系后文第10-11章中关于“普遍的复合物”(1035628-31、1037a5-9)的解释,即人或动物其实是由普遍的形式和质料组成的,而这里的形式是不包括质料的,那么虽然亚里士多德用了genos这样的字眼,笔者认为他强调的恐怕还是指前一句中这样的形状,而没有强调种的特征,在这段话中“这样的”(toionde)只是说明形式具有相同的特征。

我们知道,第7章只是泛泛地论生成,实际上却定义了什么是形式、什么是质料,把形式规定为是“这样的”,是种。第8章在讨论生成一个具体事物的时候,认为是一个特定的形式进入特定的质料之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个具体事物中的形式,作为本质,究竟是特定的,还是如第7章所说的,是“这样的”,彼此相同呢?如果是后者,那么什么是一个具体事物的本质呢?显然,亚里士多德否认在具体的个别球之外还有一个球,因为那样就是柏拉图的相了。但是,个别事物中的“这个形式”(to edos toto)究竟该怎么理解呢?具有“这样的”属性的形式肯定不是一个“这一个”,也不是确定的事物,然而,一个具体事物的形式看起来和那个“这样的”属性的形式是一样的,具体事物就是从后者生成而成为“这个这样的”。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到此为止肯定了同一种下的个别事物具有相同的形式,一个具体事物的形式和“这样的”形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形式是可重复的。

现在再来看后面一句:

而且那整个的这个(to de hapan tode),卡里亚斯或苏格拉底是与“这个铜球”类似的,但是人和动物则一般地类似于“铜球”。(1033624-25)

亚里士多德用了一个类比来解释具体的个别事物和普遍的复合物“铜球”,这是和具体的“这个铜球”不同的。普遍的铜球不存在,就像除了个别的人之外普遍的人和动物也不存在一样,但是卡里亚斯或苏格拉底和所有的人一样具有相同的形式,就像所有个别的铜球和普遍的铜球相似一样。于是,形式就是“这样的”(toionde),也就是说,要么形式就是种,要么同一种下的所有个别事物拥有相同的形式,这形式决定每一事物之本质。但是,如果一个形式是多个事物所共有的,那么这样的形式就不是第3章中作为“这一个”(tode ti)的那个实体。所以,什么是第3章中所规定的实体的具体所指,亚里士多德还是没有说清楚。亚里士多德承认人生人是同属的(hoon to gennmenon),但是父子之间不是相同或者是一个人,而只是在形式上相同(alla ti eidei)。而形式总是和质料在一起的,生产者就是把形式因引进质料而生产出产品的,这也就肯定了形式一定是在个别事物之中的。

以人为例,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章的最后一句话中明确地说出了这一章的中心思想。事实上,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所承认的可感世界中的实体只是有性生殖的生物,或者说有性生殖的有机体在他的实体论中占核心位置。他总结说:

而当我们有了整体,这样的一个形式(to toionde eidos)在这些肉和这些骨骼之中,这就是卡里亚斯或苏格拉底;他们因为他们的质料而不同(因为质料是不同的),但在形式上是相同的(tauto de tōi eidei);因为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分的(atonon gar to edos)。(1034a5-8)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肯定了人的形式是相同的,都是“这样的一个形式”(to toionde eidos),而只是个别的人的质料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个别的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形式。那么这个相同的形式是什么呢?这个相同的形式与种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对于最后这段话中的eidos,弗雷德和帕兹克理解为种而不是形式。他们一直坚持同种的个体彼此之间形式是不同的。他们认为,从这里得不出质料是个别性原则的结论;相同的种之下,个体之间不仅质料不同,形式也不同。他们常举的例子就是亚里士多德在A卷第5章1071a27-29中所说的:在相同种下的事物形式是不同的。(Frede & Patzig,S.148)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说道:

事物的原因在同一个种之中也都是不同的,不是在种上,而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不同的诸个体的原因都是不同的,你的质料形式和运动的原因是不同于我的。

然而,笔者很怀疑Z卷第8章和A卷第5章1071a27-29中所谈论的形式是否一致,因为在前者中亚里士多德不仅没有谈到个别的人的形式彼此之间的不同,而且对形式与种的区别也不是十分明显。虽然我们若联系紧接着的Z卷第10-11章,应该承认形式不是种(因为形式是没有质料的,而种是普遍的形式和质料的复合物),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同一种下的事物具有相同的形式。所以,弗雷德和帕兹克强行把Z卷第8章最后一句话中的eidos理解为种而不是形式,有过度解释的嫌疑。

关于这里提到的质料的个别性原则,相似的地方还有Z卷第10章1035b29-31,说苏格拉底的质料是特殊的。我们很容易据此来断定亚里士多德肯定了苏格拉底和卡里亚斯分享一个形式而由质料相区别,从而认为质料决定了事物的个别性,而形式是普遍的。但是我们必须警惕,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否认过形式是“这一个”(tode ti);即使这里的确说明了质料的个别性原则,但也不对形式的个别性原则构成威胁。如威特就认为,质料的个别性并不构成对形式的个别性的威胁,而且直接否定了把质料当作个体性原则的说法。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已经把现实的个别的本体的原因赋予了本质。但他认为两人的形式或本质并不解释彼此的区别,而是解释他们的个别的形式有相同的特点,因此两人的区别应由质料来解释。(Witt,p.177)

以上通过详细的文本分析,说明在Z卷第7-8章中,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本质和形式及实体对等起来;而在对形式的第一次详细描述中,他并没有用第3章中给予实体的重要意义“这一个”(tode ti)来描述,而是用了与其相反的词“这样的”(toionde),并进一步解释说形式是种,说明同一种之下所有的个别事物具有相同的形式,只是由于质料的不同而不同。我们知道,形式是一个事物之本质,它与每一个事物一定是同一的。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了这种同一种下相同的形式,那么究竟是其个别的质料决定本质,还是这个与其他个体相同的形式决定本质呢?而且,究竟这个形式与种是什么关系呢?这些我们都未曾得知。许多研究者们也正是据此断言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既是个别的,又是普遍的。上文曾提到A卷第5章(1071a27-29)中,明确地说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有他自己特殊的形式,这是与其他任何个人不相同的,而所有个别的人拥有相同的种——人。在这两个地方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区分了形式和种,而且个别的形式不再是可以在种之下的个别事物身上重复的。然而,在本文所讨论的这两章中,我们尚不足以认为他对形式的解释是清楚无歧义的。既然这个相同的形式决定了多个事物的本质,它就是被共享的,而根据亚里士多德在第13章中对普遍者的说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里的形式就是种,是普遍的,而非个别的。但是,以上看法只是把Z卷看作线性的,并且把本质指涉的对象固定化才得出的结论。而如果我们注意到Z卷第3章在Z卷和H卷中的总纲地位,并且注意到本质指涉的对象是一步一步发展的,我们就会否认形式是普遍的观点。因为,紧接着我们就在Z卷第10章1035b29和第11章1037a6中,看到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否认“人”或“动物”这样的种属是形式,因为它们是普遍的复合物;然后又有了Z卷第13-16章和第17章的重新思考,以及H卷对质料的实体地位的重新思考,认为形式和质料一个是现实的“这一个”(tode ti),一个是潜在的“这一个”(tode ti),特别是进一步把本质等同于形式与现实,重新思考了一种定义方式,即放弃在Z卷第12章中所提出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而用质料和形式的定义方式重新定义实体,从而在H卷第6章中最终呼应了Z卷第3章中提出的实体的意义,最终给出了个别形式的定义,而在现实的意义上,形式和个别事物其实是相同的,所以实际上也给出了个别事物的定义。

标签:;  

论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第7-8章的形式概念_形而上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