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伦理生态及其教育建设_公民权利论文

市民社会的伦理生态及其教育建设_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社会的伦理生态及其教育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公民论文,生态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0)06-0099-06

伦理生态问题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伦理生态也称伦理环境,是由个人、组织的伦理观念、伦理行为构成的文化环境。伦理生态按其形成方式分为人为设置的和自发形成的两种。人为设置的伦理生态通常指向于未成年的青少年学生,如家庭环境、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等,通过人性化的校园、有明确教育目标的课堂设计有针对性地教化青少年或青年学生。自发形成的伦理生态是指个人或组织由于追求自身的生活目标而造就的文化环境。这两种伦理生态形式对公民的公共生活、公民道德的形成都发挥着决定性的外部作用。公民社会的伦理生态是由公民伦理、政府伦理、企业伦理等多维构成的伦理共同体,本文只从公民个体道德养成的教育学视角,深入探讨公民社会中公民伦理的生态构成和优化问题。

一、公民社会及其伦理文化基础

研究公民社会伦理生态的首要前提,是要认真考察公民伦理的原始发生问题。公民伦理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问题,必须从历史发生学的意义上回答。人作为社会性或集体生活的生物种类,必然以类的形式生存和发展。换句话说,个体必须与其他个体进行合作才能获得生活必需品和日益扩展着的生活资料。合作、合群是每个人意欲生活下去并试图过上好生活的唯一道路。由此观之,公共生活是最初人类生活的基本样式。当然,公共生活并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生活。但是,公共生活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必然有其复杂的文化基础,而伦理规则毫无疑问是这个文化基础中的核心内容。

(一)公民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都是公民生活的主要形态,两者从严格意义上说无法截然分开。这是由于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往往存在着渗透与反渗透的过程,这种互渗的作用在公民生活中自始至终地存在着。当社会处于民主、自由的松散的结构状态时,公民私人生活的个体性的力量就会增强,甚至会扩展到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决策中来;当社会处于严密的管制之下时,公共生活对个人的行为领域的侵入就会扩大,社会对公民的干预能力和限制能力也将日益极端化。公共生活空间和公共生活能否形成就是与这种“互渗”运动的此消彼长的博弈过程有关。伴随着交通、信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公共交往空间日益扩大并越发透明,公民公共交往的方式展示出自由性和非强迫性的特征。

公共生活构成公民伦理的社会历史前提。公民如何走出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更大范围地介入公共领域,这与公民闲暇的多少直接相关。这是由于公民闲暇的多少直接制约着参与公共生活的时间和范围。当人们把最主要的精力和最多的时间放在最基本的生存上时,在土地和生产对象上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人们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关心公共生活,从而也阻挠着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身份的确认和公共生活伦理生态的建构。因此,人们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程度、参与的空间范围和时间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共生活伦理生态的状况。此外,公民走出私人生活、走向公共生活还和人们的生产方式有关。当农业生产、农业文明和自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的时候,人们在极为狭隘的地域内生产、交往和生活,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尚不发达,普遍的商业生产和交换尚未普遍地发展起来,支撑生产、交换和交往活动的伦理基础主要是家庭、家族、氏族、村社、宗教和国家伦理;当现代市场经济居于主导的时候,人们的公共生活、公共交往以及作为公共交往规范化形式的社会组织,其运行机制与基于自然需要、情感之上的私人交往有着明显的区别,公民伦理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公民公共生活的价值文化主导。

(二)公民社会的伦理文化与教育

公民社会区别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公共生活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们的生活共同体。因此,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认为公共生活最初是基于经济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人类原初的公共生活,是基于各自的利益打算而结成的经济共同体,这种经济共同体其存续的时间和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功利意义上是相同的。普遍的依赖与普遍的交换为人们普遍的交往创造了一个不断扩大的可能性空间。然而,由于生产方式、民俗习惯的不同,公共生活的样式和公民介入的程度在不同时态、不同地区、民族、国度里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传统的自然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在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公民在公共生活的参与程度上不同,而且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伦理文化基础、伦理生态和教育形式也极为不同。

在传统社会中,公共生活基本上是熟人基于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那时的“公民”是原始的、模糊的,并非现代语境中的“公民”概念,甚至更多的是“私民”的属性。[1]35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把人们依照家庭和生产的需要安置在不同的地理空间内。由于是自足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系统,在这一自组织系统内,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家族和氏族成员之间通常都是建立在特殊的亲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之上的,家庭伦理在个体生活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家庭的生产、生育、分配、教化、关怀功能被完整地保持着,并以自然的方式传承着。人的品德的养成、道德的实践绝大部分是在家庭以及家庭以外的家族、村社中完成的。由家庭和家庭伦理构成的共同体,在性质上有非功利性、非对等性和义务性的特点。首先,由于家庭和家族是非营利性、非竞争性组织,在分配原则上表现为各尽所能、按“礼”分配,尊老爱幼的伦理文化促成了长幼辈分观念,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依照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进行分配和保障的。其次,家庭成员地位的确立取决于长幼有序的自然优先原则,地位的非对等性排斥了商谈、博弈等伦理对话,由此也决定了伦理规则的非反思性和非批判性,基于平等基础之上的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再次,成员做出的绝大部分行为不是出于自利性的意愿,而是出于规定或义务。在《大学》倡导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教育方略中,致知和修身是最为核心的环节,这两个环节的养成恰恰是在家庭中完成的。用以格物致知的“物”主要是限于家庭和家族的人伦关系,主要意指人与人之间的看待关系和对待关系,包含着意愿、情感、选择、责任、义务。朱熹在《四书章句》中解释说:“身修,则家可教矣。孝、弟慈,所以修身而教于家者也。然而国之所以事君、事长、使众之道不外乎此,此所以家齐于上而教成于下也。”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宜其家人、宜兄宜弟,然后可以教国人。足可见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教育是公共生活伦理生态构建的主要力量。

在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公共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用于调整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合理分配的分配原则更多地取决于公共生活领域交往者的博弈形式、质量、过程与结果,不再取决于传统的力量和权威者的支配。以追求自由、平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力量开始与封建的陈规旧俗“分庭抗礼”。“协商”开始成为彼此交换意见的基础。其次,作为公共交往与公共生活的文化基础的伦理道德,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极大地发展了。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公共生活把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在多元主体的博弈之上,对公民个体的意愿给以较为充分的考虑,从而把传统的伦理道德变成了主体性的伦理。从伦理生态构建上看,处于这一公共生活形态中的公民个体,较好地体现了伦理生态营造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主体性。建基于市场理性之上的交往规则和生活规则对于伦理生态的基本功效,就是可以日益把公民日常的具体伦理行为变成公民用以自律的理性观念。参与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的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资格参与交往、博弈或者商谈。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接受着来自各方的教育,并且在反思的基础上体验着自我教育。

二、公民社会伦理生态的主导元素

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内在的演进逻辑,其中既有其自身的必然性,也有其社会历史性。它是道德理性与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们反复博弈后的契约型选择,是契合着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开放文化的累积和民主意识的提升而发展起来的。今天,人类社会之所以在政治民主化、在自由平等、正义分配等方面发展到如此高度,得益于公共生活领域的价值博弈与商谈。随着公民概念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用以支撑公民社会运转的伦理生态也在构建之中,其中包括民主、平等、责任、信任等主导元素。这些要素互相依存,它们的和谐互动造就了公共生活领域良好的伦理生态。

(一)民主:伦理生态的实现方式

民主是一种制度形式,也是一种政治道德立场,更是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首先选择了民主的形式,公共生活的发展正是伴随着民主的拓展而发展起来的,没有民主就没有人们的公共生活,反过来也一样,没有良好的、健康的公共生活,民主的作用就没有市场。公共生活能促进民主化的发展,民主化也会推动公共生活的有序、健康与完善。[1]76只有民主运转起来,公民的公共生活才能够健康地运转起来,公民伦理的价值函项和道德变量才能积攒起来。

(二)平等:伦理生态的对话起点

公民社会如果希望持续、健康、有序,必须以主体间平等为轴心。然而,受限于阶层、知识、社会职业、家庭出身、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心态受到了极大的阻碍。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公民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拥有同样的安全感,受国家法律同等的保护,平等地参与政治选举。然而在实际的公共生活中,不同背景的公民就同一问题进行商谈时,那些在知识、地位上不具优势的公民往往会失去表达的权利。在良好的公共生活的伦理生态中,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必须得到克服。

(三)正义:伦理生态的价值根基

公民社会要以追求正义为归宿。公民伦理所追求的,是自由而积极参与的有序的社会正义。在公民的公共生活中,常常涉及的正义原则包括:补偿性的正义原则,要求对人们以往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或损失作出补偿;惩罚性正义原则,要求对违法者和犯罪给予惩罚;程序性正义原则,是用于对公共决策的模式、行为和协议进行规定;分配性正义原则,涉及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问题,通常应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平交易。

(四)交往理性:伦理生态的核心规则

公民社会倚重秩序和制度。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伦理交往,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以公民身份出现的,是在不具有私密性的行为主体之间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秩序进行的交往。另一种是以日常的行为主体间的情感和友谊为基础的私人性的交往。对于前者而言,公民公共交往行为的理性成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契约来体现的;对于后者来说,公民的交往理性常常包含了更多的道德影响力和感染力,是一个感性成分较多的部分,很大程度上依托的是情感、信任、友爱。

(五)责任与信任:伦理生态的恒久目标

公民能否对国家的公共生活负起责任和在什么意义上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也决定了一个合格的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这些都与合格的公民身份相关。而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合格公民,首先必须具备的就是要有一个公民理应具有的公民伦理,所以,合格公民的首要前提是做人,而做人就是要做一个讲诚信、负责任的好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人们期待和需要的是最广泛的诚信,既有群体人数的广泛性,也要有诚信内容的广泛性。

三、公民伦理的特性与教育的可能性

公民伦理实质上是由许多交往主体在交往实践中,以公民身份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它是以思想形态存在的共识,是以公民在公共领域的主体性存在而生成的伦理规范,是以维护公民最低限度的道德尊严、形成健全而又合理的社会交往为目标的。公民伦理所蕴含的公共理性必须是在社会性的交往生活中形成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广泛承认。公民伦理的基本原则奠基于公民伦理的本质之中。公民伦理植根于人类的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的土壤之上,是人们公共交往的内在需求。因此公民伦理是派生的,交往与生活才是本源性的。公民伦理的原则是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是交往者相互提出有效性要求的价值依据。

(一)公民伦理的结构特性

1.公民伦理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公共理性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关于社会基本正义问题的推理能力。这种推理能力表现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具有依据公共认同的社会价值进行分析的公民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自由民主社会中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公民伦理是公民在社会性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公民在公共理性存在的引导下,相互交流,博弈对话,实现公民集体商议与治理,从而达成共识来解决公民社会的伦理问题。在公共理性的作用下,公民伦理强调公民的本体性与行为的自主性。公民就是具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其伦理责任在于其自主选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公民伦理是公民相互之间的道德共识,它是公民正义所设定的现代意识结构。

2.公民伦理以协商和对话为主要实现方式。公民伦理体现为合法化的社会共识,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如果社会的不同群体没有基本的社会共识,没有基本的共同社会目标与需要,人们就无法在公共生活领域进行多样化的、有序的社会交往。公民伦理就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之间的价值共识,是在互相作为认识对象的交往行为中形成的。共识的达成,在意见协商的条件下离不开协商民主的形式,因为共识是不能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必须是基于自愿商谈和对话而非基于强力推动。通过平等的商谈形成一种大众对话的机制,公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观点的相互交流,从而达成可商议的公民伦理。

3.公民伦理同时强调“价值共识”和“价值多元”。公民伦理作为公民在公共生活的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道德约定,其在理念的层面凸显的是特定取向的价值立场。建基于公共性基础上的公民伦理,其价值立场面向的是公民在交往实践中调节和规范公民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体现的是公平、正义、自由与理性的公共价值。然而,公民伦理的这种价值共识性并不排斥实际存在的价值多元。价值立场的多元性,来自不同人群与主体的多样性。容忍并且尊重价值立场的多样性是区分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的重要标准。价值多样性生成于一种真正体现公共善的社会共同体中。它实际上是由具有差异、个性化并现实的个人所组成。公民作为个体是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在公民社会的结构中紧密互动、唇齿相依,彼此认同,才能实现多彩的社群生活。

(二)公民伦理教育的必要与可能

由于公民伦理是植根于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之中的,因此,公民伦理的显现领域一定是在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如果我们依照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标准,把公共交往分成组织化的公共交往和非组织化的公共交往,那么,由公民社会精心构建的有目的的教育生活,就是一种以组织形态出现的特定的公共交往与公共生活。公民生长在特定的教育环境中,展开以公民为主体的交往活动,体验友爱与公正,体验价值协商,体验对话与博弈,对于公民克服传统的小农意识、小集体主义,从而养成民主平等、公共理性、契约守信的公民意识,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1.公民必须具有的公共交往的伦理规则需要教育。理论形态的公民伦理应该是这样的场景:人们物质财富充裕,有足够的闲暇介入公共生活,社会秩序良好,公民个体既富有正义感又乐于介入公共生活;公民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良好的教育和良好的交际公关能力;整个社会氛围提升为适度的宽容,不同民族和群体之间能够保持相互的容忍;公民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职务机会和自由流动方面获得实质性的平等权。然而在长期的传统社会制度影响之下,我们积淀了太多的臣民意识、私民意识和小农意识,对一下子涌来的民主和公民身份似乎还没有完全适应,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手中的公民权利,同时不清楚合格公民的义务担当。因此,必须借助于专业化的教育组织,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帮助人们克服小农意识,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明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创设“价值共识”和“价值多元”共生共存的宽容的社会环境;在公民个体的素质方面,有序、有效地唤醒公民的良知、增强公民的正义感、提升公民的道义水平。

2.公民伦理教育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公民伦理教育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实施有组织、有目的的公民伦理教育,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对公民社会的归属感,以自由、平等为基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公民伦理教育担负着培养现代公民的使命。首先,公民伦理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公共理性、民主、平等、责任、信任等主导价值观念,是人类知识的一部分,是一种知识形态,具有可教性。其次,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生活,并且是一种高扬主体性交往的生活形态。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公民之间在相互交往时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是主体间的对话和价值协商。从公民伦理的发生上看,公民伦理与教育生活在理念层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再次,教育生活营造的价值环境有利于公民品格的启蒙与养成。教育生活所呈现的公共理性常常具有强烈、清晰、统一的公共认同和公益性质,并且,教育精心设计和组织的公民实践活动在公民素质养成的伦理体验和信念构建上,较之一般社会生活的随机性和零散性而言,发挥着重要的系统与整合的作用。

四、公民社会伦理生态优化的教育思考

教育是构建和优化公民社会伦理生态的重要力量。公民的基本德性是公共生活的道德彰显个人生活的道德治理的基础,是一切道德生活的前提条件。公民品德和德性的培养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生成主要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教化完成的。通过公民教育,发展主体的道德认知结构,形成公民意识,进而通过个人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生成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公正的社会。为了促进公民社会伦理生态的优化与稳定,公民教育至少应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唤醒和培育主体的公民意识,加强公共的政治责任教育,促进公民明晰对民族、国家的责任,积极参与并监督社会公共生活,掌握必须的公民技能;第二,关注权利义务意识的生成与品德的培养;第三,为生成和营造良好的公民文化创造条件。

(一)公民意识和公民技能的教育

公民具有公民意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意识是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所生活的公民社会的认同、参与、支持、忠诚和负责的意识,对个人行动自主、自律的责任担负,对公共生活利益的维护,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的意识。在现代社会,尽管从法律地位上讲,臣民已经很少或几乎没有了,但是臣民意识却顽固地残留在许多人的头脑中,表现为对公共生活的冷酷,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自治要求。因此,启迪和培植人们的公民意识,是公民教育最主要的使命之一。在公民意识教育的同时,应加强公民技能的培养。在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里,需要最基本的交往技能。从参与的角度看,公民的意义是积极地“做公民”,而不是消极地“是公民”。[2]所以没有参与,也就没有公民。因为公民权利只有经过实践环节,才能真正社会化为普遍的公民意识;只有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才能学会当公民。公民的性质不仅是公共生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因此,公民教育不能忽视对公民技能的培养。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公民权利是公民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具体体现,是公民享有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和平等地位的保障,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取得并维护各种权益的根据,是公民谋求全面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条件。权利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维护行为,正是公民素质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公民权利的正确理解与教育,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彼此尊重人格尊严的充满正义与关切的社会。公民权利的教育,通过一种自觉的努力,在人们心灵中培植对人格和基本自由的尊敬,毫无疑问,这对于构建和谐的伦理生态,为促进人性的和平交流打造平台,是十分重要的,这正是教育对当代世界必须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当然,与权利教育同等重要的,是公民义务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双向互动,也是一种理性博弈的结果。公民在履行义务方面,有责任做到自律、守法、诚实、关心他人、尊重他人权利,在公共生活空间中情绪和思想的表达方式合理合法,与其他公民的交往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并且乐意以道德主体的身份担当特定的社会责任。1997年,英国政府发布的《学校美德教育白皮书》中说,“学校可以通过民主观、义务、责任和公民权利教育来确保年轻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3]公民义务教育是实现公民责任意识导引功能、耦合功能和反思功能的必要媒介,从而引导公民有辨别、有勇气、有胆识地摆脱传统的人格依附,担当起伦理主体应当的道德责任。

(三)公民的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

公民的文化教育能直接影响到公民的闲暇生活质量,缺少文化意味着缺少很多公共生活的信息和内容,致使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热情受到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公民文化的教育提升公民的文化水平。从理论上说,公民文化是一种主体自由自觉的文化,这种文化一方面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作为伦理价值根基的公民文化,对于造就公民社会伦理生态结构的影响是关键的,也是最为持久、最为有效的因素。公民文化教育既要在保留、发扬光大自身传统文化积极因素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地域、血缘文化持续更新,又要促进公民对世界他域文化的吸收与学习。尤其是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上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开拓公民道德教育的世界性,积极借鉴国外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成果。公民社会在客观上要求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理性和道德实践能力。[4]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和生活实践本身,公民的道德理性水平得以提升,道德实践能力得到增强。这既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形成对公共生活的价值体系和共同目标的认同的基础,也是公民追求良善生活的必要品质。

收稿日期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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