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GDP的相关性分析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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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收入增速超过GDP增速的持续期间不断延长,税收收入是否“超常”增长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背景下,GDP与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GDP增长与税收增长间的匹配性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GDP与税基的关联性分析

根据税收学的基本原理,在法定税率、税基范围等制度性因素以及税收征管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的变化情况与税收收入变化情况有着较强的相关性。GDP作为社会增加值的总和,从长期角度看,是各类税基的最终来源,但与税收收入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关系。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GDP与税收收入间的匹配性关系,大致对应于GDP与税基之间的匹配性关系。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尽管实践中税基的种类复杂多样,但大多数税基都具有经济属性这一共同的特征。其中,既包括与当期GDP有较强联系的增加值、产值等价值量,也包括财产、遗产等与当期GDP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存量财富。当然,考虑到社会存量财富也是由过去年度曾经作为流量的GDP转化累积而来的,从长期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GDP提供了税基。另外,由于进出口的差额计入GDP,因而以进口额为税基的进口环节税收与GDP之间也并不存在确定性的关系。

二、税收收入增长率决定的简化模型

为了着重分析GDP对于税收收入的影响作用,本文按照各税种税基与GDP相关性的强弱,将全部税种进行分类。通过各类税基相互之间及其与GDP内在关系的研究,来分析说明GDP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机制。在分析的范围问题上,考虑到进出口环节实行的是严格的账目管理,其征管水平高于国内各税,因而进出口环节的课税与退税,和一个国家的名义进出口状况应该是大体匹配的,为了分析上的简便,不再对出口净额与进出口环节税收的匹配性问题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将GDP与税收收入的匹配性研究,转化为GDP与税基的匹配性问题。根据税基与GDP相关性的强弱,本文将各主要税种分为三类:第一,以增加值为税基的税种:第二,以产值为税基的税种;第三,以存量财产为税基的税种;

为了说明各类税收与其税基以及GDP的匹配性关系,本文构造如下简化模型:

从税收增长率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到,税收总额的增长决定于各类税收的增长情况。因此,为了明确税收总额增长的决定机制,应分别对其组成中各类税收的增长原因进行探讨。

(一)以增加值为税基的税种

以增加值为税基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是与作为增加值总和的GDP相关性最强的税种。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税基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为税基的税种。这两个税种的税基也是GDP的组成部分。但与增值税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在口径上要小于其所在环节的增值额。

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三个税种税基构成看,它们的税基都是GDP的直接组成部分,因而其税收收入同GDP中相关部分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由于设置环节的不同,这三个税种又具有重复性课税的特点。这种重复性课税表现在两个层次上。第一个层次是三个税种对同一增加值的重复性课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实际工资支出超出法定计税工资的部分;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利润以及企业非工资项目实际支出超出法定支出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增值额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

GDP[,n1]:增加值税基中未被重复课税的部分;GDP[,n2]:增加值税基中被企业所得税重复的部分;GDP[,n3]:增加值税基中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的部分;GDP[,n]第n期全国GDP总值。

从上面公式中可以看到,对于课征增值税的行业和领域来说,在税率等其他税收制度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其增加值的增速,应该大体与增值税收入的增递呈比例关系。但在增值税没有普遍开征的情况下,GDP增长中的结构性差异,比如课征增值税行业新增GDP的速度较快,而未开征增值税行业新增GDP的速度较慢的情况下,全国增值税增速可能要高于全国GDP的增速。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如果社会经济效益水平稳定,即企业利润占增加值的比例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那么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也应大体与增加值增速接近。个人所得税中由于对部分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即便在个人所得在GDP所占份额不变,GDP的增加也有可能会带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更快的速度提高。因此,即便是以增加值为税基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增速与全国GDP增速也不一定呈正比例关系,还要受到GDP增长结构的影响。

(二)以产值为税基的税种

以产值为税基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这些税种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以产值或产量为税基。由于产值中只有增加值部分计入GDP,因而对产值的课税不仅包括对本环节增加值的课税,还包括对该环节使用中间投入产品的课税。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制度,其中间投入产品或者曾经在其生产环节被课征过的增值税,或者曾经被课征过营业税。因此,这些对产值课征的税种具有重复性课税的特点。当然,重复性课税的程度还要取决于中间投入产品的类型及其在产值中所占的比重。

从表达式中可以看出,由于工业等课征增值税行业所创造的GDP往往经过产业链条的传导,包含在课征产值型税种行业所使用的中间投入产品中,因而这部分增加值在产值型税种应税领域间传导的环节个数,以及由此带来的产值倍增效应,是影响这类税收增速的重要因素。由此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如果是基础性行业因产品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增加值上升,会给整个社会总产值带来显著的倍增效应。即基础性行业价格每上升一个单位,经各个生产环节不断重复计算后,对产值的影响很可能会是数倍的影响,因此而带来的产值型税收的增速也很可能会数倍于基础性行业GDP的增速。这进一步说明,如果只考虑其税基直接作为GDP组成部分的税种以及以产值为税基的税种,税收收入要受到GDP增长情况与社会总产值增长情况的双重影响,其收入增速很可能介于GDP增速和总产值增速之间。

(三)以存量财产为税基的税种

以存量财产为税基的税种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以及车船使用税。尽管车船使用税和契税在有些情况下也被划归行为课税和农业税类,但考虑到它们毕竟是以存量财产为课税对象的,因而也可以将其划为财产税类。这些税种的共同特点是其税基主要来源于以前各期GDP积累,而与当期GDP的相关性较弱。

表示过去年度GDP中以存量财富形式积累下来而且可税的部分;r[,5]:表示财产类课税的平均税率。

由于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主要以存量财富为税基,因而本期GDP增速对这些税种基影响较小,这些税种收入增速与本期GDP相关性较弱。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有关GDP与税收匹配性关系以及宏观税率方面的三点结论:

税收主要是指经济活动是税收增速的主要方面,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关系。经济决定税收主要是指经济活动是税收的源泉,人微言轻社会增加值衡量指标的GDP并不能反映经济的全貌。GDP对税收收入的决定作用是间接性的,是通过对税基的影响作用来间接决定税收收入的。有些税种的税基是以前年度GDP的累积,并不属于当年GDP的组成部分;同样,当期GDP中的有些部分也可能不属于税基,因而也未进入税收征收范围。另外,一些以产值为税基的税种的存在,使得以增加值和产值为税基的税收收入增递,有可能介于GDP增速和总产值增速之间。

2.增加值增量在各部门的非均匀分布也会导致税收增速与GDP增速相背离。一方面,高税负行业GDP快速增长会使得税收增速与GDP增速相背离;另一方面,基础行业增加值和价格的相对快速增长,可能会导致下游产业产值型税基的增速超过其所在环节的GDP增速,进而导致其税收收入超过其所在部门的GDP的增速。

3.对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的国家来说,名义宏观税率可能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由于各税种税基的相对比重不断发生变化,因而即使法定税率不变或基本保持不变,名义宏观税率也会随着税基相对比重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对于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的我国而言,名义宏观税率每年都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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