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渗透与融合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银行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渗透的动因
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和保险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
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
银行跨营证券和保险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如长期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赶上欧洲银行,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
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银行跨营证券和保险业可以充分利用三个市场、三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律界传统分业管制“坚冰”的破除为银行跨营证券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正是基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使银行开始逐步渗透证券和保险业。
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渗透的意义
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表明,在过渡阶段积极合作,培养竞争力,达到规模经济,是最终走向混业经营的关键。实现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要采取渐进式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缺乏突破性进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状况,不能有效控制银行经营的风险。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监管力度不够,法制环境不理想。因此,现阶段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在发展阶段上,我国金融业需要一个充分合作的时期,在经验、监督、人员、技术等方面缩短与具有六、七十年的分业经营历史的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混业经营的条件具备之前,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要在现有分业框架内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必经之路,因此,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1.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合作是金融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
银证保合作有利于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各自效益最大化。银证合作使银行可以分享证券公司掌握的上市公司信息,参与证券公司的投资项目,分散单独经营的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或其它方式融入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扩大规模,获取利润。也可以借助证券公司,对不良贷款企业实行兼并、收购、托管和资产重组。
银证保合作同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和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通过与银行合作,证券和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资源和庞大的客户资源,这是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构筑全球业务网络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与银行合作,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长期贷款、抵押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人才优势相结合能够大大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2.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合作是应对WTO的必然策略
加入WTO之后,最严峻的挑战来自于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实行混业经营而国内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开放以后,进入中国的大多是国外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全能银行,其业务经营多元化所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都会给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业务范围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出路就是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进行业务自由化改革,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而在打破分业限制之前国内金融业应立足于传统业务,积极进行银证合作,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增强竞争力。
3.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合作是我国走向混业经营的基础
银证保合作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作,开展银证合作,可以集合两种融资方式的优势,是防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自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有效途径。银行通过金融代理的方式与证券公司合作是实现金融机构一体化经营的途径。在此基础上发展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股权控制将是金融业发展的方向。
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合作将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在金融自由化大潮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宽容性政策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广泛合作,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奠定我国全面实现混业经营的基础。
三、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渗透
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局面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中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之间能否有效、充分地进行“合作”以及“合作”的空间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法律制度是否为其留出了必要的操作空间。自1995年中国正式出台《商业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银行分业制度以来,由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目前的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的“合作”,是在现有投融资体制和“分业”制度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但这种“合作”还不规范,表现在“合作”还没有法律基础,仅仅是依靠政策上的默许或者是打法律法规中的“擦边球”而进行的。而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之间能否有效、充分地进行“合作”以及“合作”的空间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法律制度是否为其留出了必要的操作空间。
从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来看,中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之间的规范“合作”,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功能上的”合作”,重在把握资金上的有序规范流动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将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资金的流动。而中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都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必须指出的是,银行资金不能违规流入股市,并不等于银行资金不能流向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收购兼并等业务资金,与其直接承受股市风险的自营业务资金,存在一定的隔离区,风险相对较小,从银行有序规范获取,不会增加信用系统的风险。
自199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及国债回购市场进行短期融资,并且允许综合类券商向商业银行进行股票质押融资,保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有序规范获取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提供了法规支持。目前的关键是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适度进一步放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资金的流动限制和要求,支持和推动四业之间的规范“合作”。
(二)经营上的“合作”,重在把握五项业务的有序规范运作
1、抓好资金结算、清算等委托代理业务。依托和充分发挥银行具有的安全和快捷的资金结算、清算网络系统优势,实现互惠互利。
2、搞好基金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商业银行则是基金的法定托管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合作”。既要保管好基金的全部财产,更要认真行使监督职责,规范托管行为,不能因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基金托管人,而放松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托管资格,推动银行与基金业的“合作”。
3、注重金融一体化服务业务。从市场和客户需求看,投资者既需要货币市场的投资手段,又需要资本市场的投资手段,同时还希望能享受尽可能多的便捷金融服务,如多功能电子卡、一卡通、银证通、银基通、网上证券交易等,这就需要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形成紧密规范的“业务链”。
4、规范推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发展趋势,一般来讲,住宅抵押贷款、汽车信用消费、信用卡应收账款、中长期贷款等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主要是商业银行,而证券推广商则一般由证券公司担任。资产证券化中的银证“合作”,也就显得相当必要和频繁。
5、提高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水准。目前银行和证券公司均开展了此项业务,而且各有优势。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无疑有利于其优势互补,提高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水准,推动财务顾问业务发展。
(三)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渗透现状
目前,银行业、保险公司、证券业已经出现了业务交叉。
银行业: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其利润来源比较单一,资产质量令人担忧。目前,管理部门倾向于让银行业参与证券业中的一些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增加利润额,改善资产质量,实际已经参与了证券经纪、结算、基金托管等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由于其强大的资金结算优势,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比较大。去年,央行又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及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保险业:同证券业一样是中国的新兴行业。以前,保险资金只能存款和购买国债,现在不但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而且还推出投资分红险种,下一步更要进入基金管理行列。经过多年的发展,资金雄厚,机构遍布,积累了许多专业人才,与证券机构只相隔一张进入证券市场的“准许证”。一旦这个隔离被打破,证券商受到冲击就非同小可。
证券业:银行、保险进入证券市场会带来大量的资金,但也会加剧行业竞争。不可否认,券商在资金规模、网点数量等方面难以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媲美,在将来混业经营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被动局面。为应对混业经营带来的冲击,一方面证券业要勤练内功,提高各项业务的专业水准,增强竞争能力,以吸引客户;另一方面,应把握混业的趋势,加强同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尽早占领较大的交叉业务份额。
1、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渗透
目前,银行与证券的业务合作已经初具规模,已经成型的银证合作业务类型包括:
(1)常规业务合作包括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券商存款、资金清算等;
(2)创新业务合作:
①银证转账:客户资金可在银行与券商间相互划转,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进行;
②网上交易: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交易和清算;
③银行卡或存折炒股:客户储蓄账户即为保证金账户,可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直接操作;
④委托开户:券商委托银行点办理开户,以吸引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客户;
⑤投行业务合作:银行为券商的投行业务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等。
2、银行与保险业务的渗透
现在,国内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反过来银行也一样。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虽然最早尝试通过银行卖保险是1995年泰康、新华等公司刚成立时的破局之举,而且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等大公司也于次年涉足其中,但此后的几年正是个人代理高歌猛进的黄金时期,几乎没有保险公司把银行代理当回事。而2001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上半年,保险公司与银行频频签约,“战略性合作伙伴”和“全面合作”遍地开花,银行保险业务遂成燎原之势。据悉,深圳发展银行近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代理保险、资金结算、发行联名卡、捆绑销售产品以及发展电子商务、代客理财、共同开发营销银保合作新产品等多个方面展开合作。
3、证券与保险业务的渗透
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主要表现在共享客户,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以及提供理财咨询、顾问服务等方面。目前证券公司已开始涉足保险代理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获得了兼业代理资格,成为首家获准在下属证券营业部销售保险产品的券商。目前,该公司下属上海地区营业部已正式向客户推出此项业务。据了解,开展保险产品代理是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即将推出的财务顾问服务中的一项服务内容,目前的合作方是友邦保险。为了做好此次保险代理业务,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已于几个月前在产品研究、员工培训、流程设计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业内人士称,为客户提供包括保险代理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是未来综合类券商的发展趋势。另外,比较有可能的业务合作是券商为网上交易的客户购买保险。在国外,有些券商为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保险,这种做法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因为毕竟网上交易涉及到网络线路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在国内,网上交易像出生的婴儿,需要小心呵护,而为网上交易买保险不失为一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之一。
(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渗透的设想
对于银、证、保进一步全面合作,我们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1、客户资源共享:可采用的方式是网上建立在线平台,互相发布信息,建立定期会晤机制,以及互付佣金等方式;建立客户理财中心:由银行、保险、券商派代表组成,建立统一的呼叫中心号码、统一策划等,对客户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
2、相互代理产品销售,建立金融超市: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特点,券商可向客户推荐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信贷等产品,也可以推荐保险公司的产险和寿险产品;同样,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可以相互推荐产品或推荐券商的产品。三方建立合理的代理费支付方案。
3、共同创新金融产品:重点是在住房按揭证券化方面尝试突破,由券商根据投资者收益——期限偏好不同,分类设计证券化方案,然后打包卖给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客户,银行角色转换为定时向住房按揭客户收取按揭利息并及时支付给按揭证券购买者,同时提供信用加强保证等。
因此,实现金融企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较长的时间过程。就我国情况看,为降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成本,保证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控制金融风险,应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把中间业务作为突破口,鼓励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实现银行与证券业务在局部范围内的适度交叉。与此同时,券商和保险公司也应逐步向银行的传统领地渗透,开展自身业务与银行业务连接地带的边缘业务。这可以看作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第一步,亦即过渡过程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内,原有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组织格局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融合及途径
(一)积极实行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参股。
目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入股;其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证券公司在其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20%以内,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入股。因此,中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应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性地相互投资参股,以资本为纽带,深化“合作”层次,推动优势互补。
2、寻求银行与证券公司融合的渠道。
中国的商业银行,可积极争取银行与证券公司融合的试点,积极寻求银行与证券公司融合的渠道。
3、探索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的可能。
4、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融合后的模式选择。
对于全能银行制、银行持股公司制、异业子公司制三种主要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分业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制在我国不可能有立足之地。
首先,全能银行制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可能以“联合型”的独立法人资格兼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其次,由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制演化为全能银行制,是一个剧烈的制度性变革,涉及金融资源重组、监管体制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从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来看,体制性变革的风险是最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对此应审慎行事;再次,全能银行制将非银行金融活动的高风险引入社会金融公共安全网中,为最终贷款人增加了负担,并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传导性风险,在缺乏存款保险安全网的我国,全能银行经营失败或倒闭的风险造成的损害尤其严重;最后,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我国的人世承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入世后5年内基本适用“国民待遇”,如果此时引入全能银行制,无疑外资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国内银行无论在规模、资源还是经验上都难以与跨国银行相抗衡。
银行持股公司制与异业子公司制均属“机构分离型”模式,即主要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机构均与银行本身相分离,但三者的产权纽带却有很大的差异。银行持股公司是持有银行25%以上股权或对银行实施“事实上控制”的公司,是银行的持股母公司,而异业子公司是银行创立并注资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是银行的子公司,二者与银行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截然相反。这一区别决定了银行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跨营证券和保险业唯一可行的模式。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意味着在法律意义上商业银行不得创设从事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直接堵塞了商业银行运用异业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的途径。但是,法律并未禁止银行的股东,即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和保险子公司开展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后一情形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些多元化金融集团的跨国经营已初具规模。
5、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融合后的理想模式。
我国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它们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混业经营的优势,分支机构的业务投向将不会象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这样实际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处境。所以我国应该尽快组建全能化的金融集团,充分发挥集团的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世界各国的现实经验,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是理想的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在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组织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中”,即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执笔: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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