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视角下的首席财务官问题_财务总监论文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财务总监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看论文,财务总监论文,经济学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是财产的权力,是一个束。它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权利束的分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点。而产权结构的变化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运行机制,特别是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更有必要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财务总监(注:本文所指的财务总监是指由所有者委派到企业的监督者,区别于总经理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职位。)这一角色在企业财务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法。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两权分离是委派财务总监的前提条件。

早期,企业所有者直接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实际上也是所有者个人价值最大化,因此不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致而引发的矛盾。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业务日趋复杂,所有者雇佣更加有经验、有才能的人对企业实行管理成为必然。所有者支付给经营者一定的薪金,所有者仍然享有对企业利润的索取权,于是导致了两权分离。在现代公司制形式下,产权变得尤为分散,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①作为股东的所有者,其拥有的股权成为一种终极所有权;②股东委托董事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经营企业,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③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企业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总经理拥有企业的经营权;④具体到财务运作部分,由总经理委托财务经理及财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是经营权的细化。在这四个层次中,董事会的双重身份具有特殊性。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着经营者的责任。尽管权利分离,使与权利相联系的责任变得更加具体现实,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不同层次的人效用目标会有不同,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在事实上拥有了对企业投资、利润使用等重要经济资源和决策的控制权之后,会导致其现实行为与所有者最初预期相差甚远。具体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尽管终极所有权派生出其他权利,但法人财产权因为同样享有收益权而具有与终极所有者一致的效用目标,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于是在权利分离情况下,所有者(多为法人所有者)向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是保护所有者利益的内在要求。

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占有很大比重,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为国家,也就是说国家作为事实上的终极所有者,仅仅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那么,终极所有者的利益由谁、且通过何种方式来表现的呢?企业改制过程中,建立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终极所有者行使其权利,对国有资本进行资本的营运,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那么,在国家股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替了股东大会行使终极所有权利。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建立不能改变产权分割所引发的矛盾,如果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同样会导致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一味地维护小集团权益,引发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结果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有资料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计达6000多亿,平均每年有300多亿,问题相当严重。因此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因为国有资产经营在效用目标上与董事会有一致性,同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有了解其控股企业财务状况的需要。因此,在委派财务总监的程序上,也可以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委派或与董事会联合委派。

其次,委托—代理理论为委派财务总监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国家产权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及财务人员五层关系之中,除了第二层与第一层之间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不存在契约以外,其余的各层之间均是通过契约所表现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于是,四个经济主体之间由上至下层层委托,由下至上层层代理。每一个层次委托代理的完成都是以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为前提,即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能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作出正确的决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到“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想要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象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漏。”代理人无论是一个经济主体还是一个自然人,其利己动机都是普遍存在的,其效用目标会与委托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即是所谓的道德风险。比如,经理可能更关注个人财富的增长、社会地位的提高等,而不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且,由于代理人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而进行的种种努力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察到,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为道德风险转化成为对委托人现实的损失提供了可能。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加强了委派财务总监进行财务监督的必要性,这就正像主人雇佣了管家,为了防止管家的不忠诚,必须关注管家的行为。反过来讲,假如说管家能让主人相信其绝对的可靠与忠诚,那么主人可以给管家绝对的权利。可是如何保证“绝对”呢?正如不能给管家绝对的权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董事会也需要在企业内部安装一双“眼睛”,最终目的是要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一致——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再次,委派财务总监为对企业进行动态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内部的监督形式很多,常见的有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但由于以下原因,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职能不能满足所有者监控经营者财务行为的需要。

监事会的产生源于终极所有者、董事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制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监督”(《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其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一种再监督,职责范围不仅仅是公司的财务活动。

我国内部审计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一个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因此,内部审计通过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增值的作用就被弱化了,而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最重要的一点,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滞后性,滞后的监督作用无法换回事前决策和事中控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而委派财务总监则是一种适时有效的监督手段。这是一种对企业财务收支的动态制约。

财务总监制度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财务总监通过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使其为此而产生的耗费无法掩饰在财务状况中;同时财务总监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

实践也证明了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好办法。1994年和1997年,深圳市和上海市分别开始在一些国有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为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运作,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合签名发挥了把关作用。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财务总监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产生具有必然性,从我国深圳、珠海、上海、四川等地试行结果来看,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也是可行的。

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委派财务总监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通常认为财务监督的成本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财务总监的薪金,它是所有者为了减少经营者道德风险与降低信息不对称而支付的成本;二是如果没有财务总监,监督的滞后性对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机会成本。其中,随着现代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事先决策和事中控制,后者的比重越来越大,一旦损失形成,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委派财务总监有效地降低了财务监督的成本,而且,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对于理顺二者关系、及时反馈信息、体现出财务信息的上通下达,其见效迅速的特点显而易见。

也许有人担心委派财务总监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独立经营,造成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在这一点上,委派财务总监的出发点是确保所有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方式将控制权、独立经营权由所有者向经营者转移。而财务总监的目的是这一前提的外现形式,是为了将经营者的自主独立经营与合法合理经营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委派财务总监的结果是对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保证,而不是抑制。

所以,财务总监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财务总监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如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其特有的缺陷,财务总监这种制度也不例外。

1.财务总监同样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它与委派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财务总监也可能存在代理问题。尽管财务总监的产生源自产权权利分割而带来的矛盾,但是,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虽然在委派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个人的道德品质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不可以断言:经营者的道德品质一定比财务总监的道德品质差,只有厂长经理才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就不会。实际上,有些经济行为是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行为,与个人的道德和素质无关。

这一现象说明,财务总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分割产生的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总监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更加尴尬。如果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平行分工,财务总监仅行使监控权,那么,对于所有者来说,追求的是细化的分工效果和规模效应最大效果。可是,财务总监的地位不是处于企业运作过程中,而是处于运作过程之外的监督,出于人们会产生逆反心理的本能,这会增加协作过程的难度,使这一过程变得微妙而复杂。如果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权下的交叉分工,财务总监不仅行使监控权,而且在企业管理层中担任一定职务,那么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对剩余利润的索取权,而且还拥有改变企业利润的权利,这显然会加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趋势。

2.对于财务总监来说,其业绩难以衡量,对经营者可以用与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一系列指标来衡量,反映的是企业财产的合理配置与营运。但是,对财务总监,监督是为了得出真实的利润数据、现金的高效合理使用等,若仍用一系列利润指标来衡量显然并不能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只会加大财务总监作假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意志,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国有资本的增值程度来衡量其业绩。但是,国有资本的增值状况难以计量,这就导致了难以合理确定财务总监的报酬方案、将所得与所费结合起来的问题。

总而言之,那就是谁来监督财务总监的行为,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如何评述。在建立财务总监的过程中,这两个问题必须得以解决,否则,财务总监的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这一点上,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合法的审计监督,这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的产品的合理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在这一基础上,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

在这一点上,我们还应澄清一个认识:财务总监的自身矛盾,国有产权终极所有者主体虚置和产权权利分割有关。加紧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国家立法、税务监督,只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内部人控制,以减少国有资本流失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不可能希望财务总监成为包治百病的良药。

2.加紧配套设施改革,不断完善市场,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特别是高级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充分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以及竞争的高效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效应,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可能性,企业的股价会持续下跌,企业的产品销售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会缩小,这些信息会使财务总监劳动力市场上信誉受损,难以找到相当薪金和工作环境的工作,个人利益会受到危害。事实上,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的完善,不仅可以用股价、市场占有份额、应收帐款帐龄的长短等非会计指标来衡量财务总监的业绩,而且也可以用来衡量经营者的业绩,以此产生的压力效应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所有者根据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来监督、任免、奖励经营者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分割带来的矛盾,加快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标签:;  ;  ;  ;  ;  ;  ;  ;  ;  

产权经济学视角下的首席财务官问题_财务总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