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德国自由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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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1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2-0045-06

1800年前后是德国思想史上人才辈出的时期,与此同时,书籍刊物的印刷出版也达到了鼎盛。1790—1796年间,仅讨论国家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900种之多。有关国家理论的基本问题以及如何改革国家和行政等具体问题不仅是政治人物,也是知识界关心和讨论的热门话题。

法国革命在德国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尤其是经历了思想的伟大洗礼。启蒙主义和理性思想在德国被介绍和传播,引起了旧制度的变革。绝对君主制度虽然外表依存,但内部却遭受重创。即便是开明专制也不再是理所当然的政府形式,公众舆论开始对其利弊做出理性的评价。

德国的自由主义者接受了启蒙思想,公民政治和经济自由的追随者们信奉古典自由主义国家保护安全的信条,要求取缔全能的警察国家,削弱绝对统治的色彩,实行某种程度的宪政。威廉·洪堡的《论国家的作用》(还可译作《试论国家作用范围的确定》),作于1792年,全文出版于1851年,便是这一时期德国自由派思想的经典代表。洪堡认为,国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附属手段,作为目的本身的人不能为了国家而被牺牲。国家的目的是保护所有人的最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它的主要任务是关心公民的“负面福利”,即保护个人权力免遭内部的破坏和外部的威胁。为此,洪堡甚至否定国家促进公民物质和道德幸福的原则,他拒绝给予国家以任何明确的功能,包括在教育、宗教和改善道德中的作用。这些功能,在洪堡看来,应该是市民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因为过于看重人类的尊严和独特个性,洪堡早期对国家作用的看法颇为极端,以至于英国历史学家G.P.古奇就认为,洪堡的国家“只有在一种洪堡式的群体里才有可能”。[1] 150① 实际上,即便是在洪堡所推崇的自由主义大师康德的眼里,国家的功能也不只是局限于最低程度的安全保护的。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康德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在他看来,国家应该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共同体,它关心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同样也关心社会的公正和大众的福祉。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康德就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2] 156—157

卡尔·罗泰克(Karl von Rotteck,1775—1840)是忠实于法国思想的另一位代表。1798年,他在弗赖堡大学讲授世界历史,1818年则改聘为政治学和理性法教席教授。罗泰克对政治学概念做了重新定义。国家对他来说既不是具有历史合法性的君主的私人财产,也不是超个人的组织。由于对进步和理性的信仰以及相信臣民可以转变成积极的国家公民,罗泰克认为国家应该是一个理性的政治机构。老式的政治学在广义上区分理论政治学和实用政治学。前者对应于国家的形而上学、国家机构和自然国家法,而后者则是由宪法和政府行政学、国际法、司法和警察学以及经济政策所组成的。但是,这个理论体系现在显然不合时宜了,应该根据自由主义和宪政运动的要求对它进行修正,也就是说政治学和行政学要分开,司法和警察事务也要分开,并且要制定一部单独的行政法规。罗泰克实际上为新时期的国家划定了职责范围。

为了限制国家的作用和代表国家的君主的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宪政思想当然非常重要,它是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核心内容。阐述议会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仍然是罗泰克。他主张宪政制度中的权力分配要建立在君主统治和人民代表的二元制度之上,两者间要维持平衡,相互敬重。要赋予君主否决权和解散议会的权力,而议会则拥有预算批准权。由于受卢梭思想影响较深,强调人民主权,尊崇个人以及个人的政治和社会权利,罗泰克认为当君主和议会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由公众舆论来投票表决。罗氏与他的巴登同行、历史学家韦尔克(Karl Theodor Welcker,1790—1869)一道编纂了一本《国家词典》(Staatslexikons),共15卷,被视为“前三月时期”②(Vormrz)“德国自由主义的圣经”。在这部政治词典中,国家被界定为是“在适当的独立立宪政府的领导下,以议会为中心的君主权、道德、个人和公民的结合体”。[3] 45

当时的德国在梅特涅“反动”政治的统治下,要想建立一个宪政国家,建立一个有限的议会制度谈何容易。实际上,关于议会的组成(是否由有产者代表组成),议会的政治作用(是否只有预算表决权或拥有立法动议权)以及议会的选举方式(是否由政党和平等选举权选举产生)等等在德国理论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阐发。洪堡的著作中就没有任何控制国家权力的制衡体系的建议,罗泰克同样也让他所倾心的分权制民主国家服膺于一个更高的法则,自由在他们那儿往往被理解成一种抽象的人类价值,国家也成为纯粹的理论上的国家。

实际上,1800年以后德国自由派的思想是分裂的,对国家的态度也不一而论。如果说以罗泰克为代表的南德自由主义者能够始终坚守法国启蒙思想的话,那么其他的自由派人士则表现得相对灵活。比如海德堡大学的卡尔·查哈里尔(Karl Salomo Zahariae,1769—1843),早年支持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在1815年德意志邦联建立后却改变了看法。从他的代表作《关于国家的四十本书》中,我们可以读出作者两可的态度:他拒绝接受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这些思想会导致革命的爆发,如法国所发生的那样,但同时他也反对家长制国家的绝对主义政治传统。在他看来,国家虽然不必直接出面促进全民福利,但应该成为教育和文化机构。他倾向于温和的议会制度,但又特别强调君主的行政权。作为“哥廷根七君子”之一的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达尔曼(Friedrich Chr.Dahlmann,1785—1860)的思想同样也是模棱两可的,在保守派看来他是自由主义者,而在韦尔克等自由派看来他却是非自由主义者。达尔曼拒绝法国革命把国家建立在理性原则之上的做法,相信国家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组织,它犹如家庭,代表着超越一切的神圣秩序。他同时也主张在国家的保护下发展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以此保证君主稳定的领导和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他希望建立宪政制度下王权和议会之间的平衡,但赞成君主特权,一旦两者发生矛盾时,达尔曼倾向于行政的紧急状态权优先于自由权,因为国家主权最终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而这就为50年代新闻记者罗豪(Ludwig A.Rochau)提出的“现实政治”,即“权利才是真正的统治”[4] 132打下了伏笔。

当德国自由派的主流思想开始怀疑现代国家起源的古典理论——“社会契约论”时,更为保守的“历史有机国家”的理论悄然诞生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发生于两位政治新闻记者之间的一场辩论。当奥古斯特·施勒策(August Ludwig von Schloezer,1735—1809)说,“国家是一项发明。人们为了自己的幸福创造它,如同发现了火灾保险金”时,亚当·米勒(Adam Mueller,1779—1829)对此进行了反驳。在其著作《治国术原理》中,米勒明确提出,“国家不是简单的制造商和管理机构,也不是机械的社会。它是一个民族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内在维系力量,它使这个民族成为一个伟大的、精力充沛的、永不停息运动着的有生命力的共同体。”[5] 60根据“有机国家”的理论,国家应该是从历史进程中产生的超个人的机构,而不是目的理性的创造物。它不是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合法性需求,而是包括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的有生命力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国家和社会、权利和责任达成和谐。显然,有机国家应该超越社会各个冲突阶级之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自由主义所提倡的个人自由也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的整体自由中才能达成圆满。布隆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1808—1881年)和卡尔·布拉特(Karl Brater,1819—1869)共同编纂的《德国国家学词典》(Deutsches Staatswoerterbuch),正是由于视国家为有机体,取代了此前罗泰克、韦尔克版的《国家词典》,成为了1848年后德国现实自由主义的经典文献。

这个时期,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开始为“有机国家”理论保驾护航。施米特海内尔(Friedrich Schmitthenner,1796—1850)的观点听起来并不陌生,他认为,国家是思想现实化产生的历史变体,是道德需求,是由上帝安排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形式,是为实现上帝意志而在人世间成立的最高道德机构。结果,康德和卢梭的思想便由谢林和黑格尔取代了,人们不再强调国家的功能是什么,而开始关注作为目的本身(Selbstzweck)的国家。国家不再是一部运转糟糕的机器、“火灾保险基金会”,而上升为精神,化为“道德思想的现实化身”。作为道德代表的国家,当然不是工具和手段,它的任务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倡的放任自流,维持秩序,也不是什么“农业和工业生产合作社”,它的最高任务是教育,教育公民如何完善道德。由此一来,国家的职责范围有点模糊不清了。抽象的职责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因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发展都可以归属于道德范畴,自然也都变成了国家的使命。

然而,“有机国家”的理论并没有使德意志国家回到君主绝对主义国家的老路上去,“警察国家”的时代已成明日黄花,一去不复返了。思想原则在法国革命后毕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得到了发展。18、19世纪之交,德国出现了一批自由派政治学家和国家法学家,他们都继承了哈勒-哥廷根的传统。比如海柏林(Karl Friedrich Haeberlin,1756—1808)、戈纳尔(Nikolaus Thaddaeus Goenner,1764—1827)、赖斯特(Justus Christoph Leist,1770—1858)、克吕伯(Johann Ludwig Klueber)、贝尔(Wilhelm Josef Behr,1775—1851)、约尔旦(Sylvester Jordan,1792—1861)等等。鲁道夫·格奈斯特(Rudolf von Gneist,1816—1895)的思想很有代表性,他是普鲁士国家思想的代言人。格奈斯特认识到,1848年后的主要任务是缩小君主制国家机构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危险鸿沟,这是国家理论和实践的主要问题。为此,国家必须首先成为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要建立行政法、法官考试法,进行司法改革。而即使是保守派也并不否认法治的重要性,基督教保守主义的代言人弗里德里希·斯塔尔(Friedrich Stahl,1802—1861)就被称为是现代法治国家学说的奠基人。斯塔尔有段名言,他说:“国家应该成为法治国家,这是新时代的口号,实际上也是新时代发展的动力。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准确地界定并牢固地确保国家公民自由的领域的同时,界定和确定国家作用的方向和界限。”[5] 76—77这就是法治国家概念的清楚表述。显然,斯塔尔在一定程度上是继承了启蒙和自由宪政运动的思想的,只不过启蒙思想的“法治国家”经过德国思想家的保守处理变成了“法制国家”③ 而已。

德国自由派国家理论的转变普遍认为是法国大革命的激进化造成的。随着法国革命的推进,尤其是雅各宾政权实行的“恐怖”统治,德国知识分子对理性逐渐产生了怀疑,对启蒙的乐观态度慢慢消失。随着旧等级力量的复苏和重新占据主导地位,哲学思想中的反理性潮流开始抬头,失望情绪在知识界中蔓延开来。

然而,德国国家思想的改变在多大程度上受法国革命现实的影响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大革命之前、18世纪德国的国家思想中就存在着反对国家为理性结构的看法,尤斯图斯·莫泽尔④(Jutus Moeser,1720—1794年)便是其中的代表。存在着这样一种鲜活的意识:共同体——指国家不是在绘图板上绘制出来的,而是在历史中发展起来的,是有机的。理性的抽象结构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中没有应用空间。古典时期为人们所熟知的“有机”比喻经由文学领域的“感伤主义”和“狂飙突进”运动广泛传播,法国革命带来的“无政府主义”只不过是加剧了这种思想的变化而已。

日耳曼人的历史文化传统是德国国家理论产生的土壤。日耳曼人有自己的语言、风俗和习惯,它不是产生于机巧与惯例,而是起源于历史精神自发的创造性运动之中。日耳曼传统的一个重要特性是重视血亲和家庭,重视包括许多人在内的统一整体,这个整体被认为是可以弥补机械理性主义产生的种种缺陷,即把个人转变为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并摧毁他们之间有机联系的那种缺陷的。

更何况很多思想家都是从旧时代走过来的,对传统的国家有挥之不去的怀旧情节。他们看重以前的经历和历史传统,也认可旧制度中的某些因素,比如等级因素、社团纽带和宗教约束等等。他们相信等级制度和社团力量是保持良好秩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而宗教感情和传统的价值观念则促使人们追求真、善、美。18、19世纪之交,德国人更看重英国的而不是法国的政治模式,因为英国社会中更多地保留了起协调和中介作用的权威,保存了作为政治力量的贵族和教会,发挥了可以抑制绝对主义的地方自治的作用。普鲁士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代的开明专制统治一直被视为是“法律”和“道德”治国的典范,给时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法国大革命彻底扫荡了旧制度后,换来的不是稳定和繁荣,而是混乱和无序时,德意志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历史传统,点点滴滴地都幻化成了该民族政治思想的经验素材。

当然,思想的转变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发生的。反对拿破仑统治的德意志解放战争焕发出了巨大的民族情感和爱国热情,对民族独立和统一的强烈渴望使德国人把国家再度推上了历史舞台的中心。洪堡对国家作用的认识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变就是这个时代现实政治的产物。《论国家的作用》的作者现在开始把国家看成是一个形而上的实在,一个独立于个人需要的存在,甚至连宪法和代议制这些应该是为人类的尊严服务的机构设置,在他看来也是为国家的“客观”目的服务的。

不能否认,德国国家理论的转变也是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启蒙主义国家思想深刻反思的结果。作为德国现代国家理论的公认代表,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指出现代文明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⑤。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可见,黑格尔相信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没有国家所提供的安全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黑格尔所倾心的国家模式应该是一个具有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对内与对外安全事务。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的现代国家政权或国家机器,不是简单的理性工具,而是作为人们共同生活基础的伦理与文化共同体。这样的国家会将人们在利益的基础上整合在一起,它考虑的是全体的利益而不是某个个体或集团的局部利益。如果说黑格尔的思想正是体现德国“有机国家”理论的话,那么这样的“有机国家”也是有合理之处的,至少它弥补了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某种缺陷。

在德国,经验的和历史化了的国家思想,就是这样逐渐地削弱了抽象的和教条化了的国家思想。因此,当受法国革命影响的理论家如罗泰克被打上“左派教条主义”的标记时,达尔曼等人,据汉斯·博尔德特解释,其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建立在历史现实的基础上,因而具有适应性和调和性。此观点不无道理。

德意志民族善于追求精神世界的丰富性和深邃性,同样也注重实践,推崇实验。19世纪初自由宪政的实践活动主要集中在德国的西南部地区,因为这个地方受拿破仑法国的影响最大。同时,领土和人口重新调整后的南德诸邦如巴伐利亚、巴登和符腾堡等也需要借助宪法的帮助来完成新旧领土的整合。拿破仑战争结束后,1815年的《邦联条例》许诺在德意志各邦建立立宪制度,到20年代先后已有29个邦颁布了宪法。但日益高涨的立宪运动因为梅特涅的警觉很快被镇压了。何况德意志邦联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王国,无论是普鲁士还是奥地利在当时并没有形成公众舆论的政治氛围,1819年《卡尔斯巴德决议》颁布之后更是如此。议会制度在普鲁士仅止于国王的口头许诺。

但是,没有宪法的普鲁士在19世纪初的改革中却较为成功地进行了建立自由国家的实践。政治改革的焦点不在宪政制度上,而是落在了自由的行政制度上。

自由主义对国家作用的重新思考首先表现为废除“警察国家”的统治。“警察国家”的统治原则是指“政府关心民族的物质的和道德的幸福和福利”,洪堡批评说这是“最胆怯和最咄咄逼人的专制主义”[1] 5,具体来说就是由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实行全面监控。绝对主义末年,国家统治的思想发生危机,自由主义获得了新生。但是,普鲁士自由派的思想并不完全等同于古典的自由主义。领导改革的斯泰因男爵为普鲁士的自由主义打上了独特烙印。他和他的许多同人们相信,国家在普鲁士的自由主义改造中绝不能袖手旁观!这个思想正是来自于德国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斯泰因首先是个政治家,地地道道的政治理想的实践者,尽管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还是脚踏实地地开始履行他的政治方案。他用于指导改革的《拿骚备忘录》处处体现了德国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精髓。

普鲁士的经济改革推行的是“自由重商主义”的政策。经济要焕发活力,必须打破重商主义的统治方式,充分调动个人的能动性。但是,普鲁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允许国家完全的“放任自流”。普鲁士是欧洲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没有一个具备自由经济意识的资产阶级,企业界和普通群众没有成熟到可以接受自由和运用自由的程度。况且,改革领导人受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相信经济自由与国民道德精神的培养密切相关,国家有责任与义务进行干预。因此,西欧国家放弃国家经济政策的经验不可取,在放弃国家监督和控制一切的传统管理模式的同时,不与国家传统力量,即君主制度和重商主义分道扬镳。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社会稳定,干预经济事务的前提则是保证自由在将来顺利实现。换言之,以教育手段转变企业观念,不是馈赠和垄断,而是开拓道路,创造工业社会的文化氛围,调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巨大热情。

政治改革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立宪制度没有被推行,但在限制官僚制度膨胀,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方面却颇有建树。按照斯泰因和洪堡的理想,西方式的议会制度在德国是难以建立的,因为公民参政和人性的完善是不能依靠国家人为设置的民主代议机构来实现的,只有靠人的本质力量,而这在当时的普鲁士却远未成熟。官僚机构是国家在现实生活中的管理工具,在自由的国家理论中显然也是必须废除的,因为它压制了公民的自由,但在公民自治尚未实现,民主政治尚未建立之前,官僚体制只能保留,而改革所能做的只是限制它的发展。地方自治是普鲁士改革时期克服官僚制度弊端的重要举措。尽管在县一级的改造中由于地方传统势力的根深蒂固自治方案遭受重创,但城市的自治还是颇有起色的。

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也卓有成效。首先是行政队伍管理的法制化。官员的选拔实行考试制度,依据教育和学识水平,不分门户和等级,择优取仕。同时,官僚的职业道德教育中注入了新的精神——新人文主义,它把旧式的官僚体制改造成了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所谓新“道德实体”。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普鲁士向现代经济社会的过渡需要改组行政统治的方式,新的经济社会依靠经济和社会法规来维持,国家可以创造一个法律环境,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但却不能掌管具体事务。因此,行政培训方式在普鲁士进行了重新设计。高级官员接受严格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认真,遵守规章,尤其是地方官员更是如此。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相得益彰。

德国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转变和实践给人这样一种启示:在传统与现代、继承和发展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也没有统一的模式。一种理论被接受和移植到另一种文化与社会条件下,它所发展出来的理论是有差异的。我们不仅要看这些理论所揭示的普遍原则,还要分析这些理论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是否可以发生同样的作用。如果生搬硬套一种理论,或者说一种理论脱离本国的具体情况,那它就是没有生命力的。斯泰因曾经说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思想和知识,而是民族特性。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可以也必须借鉴他人的思想和知识,但是他人的特性却永远不可能变成自己的特性。”[6] 87这段话用来评价自由主义国家思想在德国的转变也同样是适合的。

德国的国家思想历来被视为“德国灾难”的渊薮自然有它的理由。德国的自由主义者无论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对德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都曾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但他们所追求的政治路线在1850年后的确是在逐渐衰落,因为民族统一问题最终压倒了需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宪法问题。在普鲁士“宪法冲突”以前,自由派国家理论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宪政理论体系展开的,但1862年后,特别是1871年帝国建立之后,情况则大不同了,君主的特权毋庸置疑得到了确认。国家的权力在现实中变得至高无上了,权利和统治的结合变成了所有政治的真理,成了德意志历史发展的关键。

不过,对德意志自由派的国家思想与普鲁士国家主义和希特勒“集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仍然不能做简单的推论,历史是连续的,但也会出现断裂。不能否认德国人对“社会正义”、“社会国家”等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他们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一些历史事实。这些事实与它的国家思想之间是不是也有着因果联系呢?

注释:

①转引自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1840—1847年在德国历史上被称为“前三月时期”,指的是1848年三月革命以前的时期。

③笔者认为,“法治国家”(Rechtsstaat)指的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实行权力分割和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制度以及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普鲁士的“法制国家”(Gesetzlichstaat)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但与后者始终存在着距离。

④尤斯图斯·莫泽尔曾发表过文集《爱国的幻想》,呼吁发展一个有机的国家,而不是一套由一个君主强加于人的法律体系。他的《奥斯纳布吕肯史》阐述了民间传统和风俗对国家的影响。

⑤实际上,不只黑格尔,德国保守派对以工业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批评也是非常尖锐的。亚当·米勒在1820年就批判“劳动分工的堕落倾向”,批判兵营式大工厂的伤风败俗的怪物和劳动与资本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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