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琦善———种历史语境和事实的重建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琦善论文,语境论文,事实论文,意义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近代历史人物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术话语和非学术话语的混杂。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分析都局限于史学领域,试图区分学术和非学术,以保持历史人物评价的学术性。但实际上历史人物评价既非史学专属,也非史学专长,其他领域的历史人物评价本来就无学术性可言,但这些评价与史学界的评价密切相关,构成一个统一的“评价史”。因而,作学术和非学术的区分,既缺乏统一标准,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琦善评价”为例,从琦善作为钦差大臣抚夷议和开始,各类对琦善的评价便相伴产生,并相互影响,构成一个“琦善评价史”,持续至今。“审判琦善”属于被忽略了的有关琦善评价的重要一环,我们借此重建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历史人物评价文本和有关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结构:“语境、事实和评判”,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不同类型评价之间相互了解和对话的平台。
一、审讯琦善
(一)审讯琦善的由来
1.天津交涉
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七月,浙江定海失守,沿海进入战备状态。直隶总督琦善也在“遵旨筹防英船”。其办理情形按道光帝的看法是“所办好”;(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或“所办尚属周妥”(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页。)。此时英军已乘舟北上,道光帝得报英船有可能到天津,便告谕琦善“英船倘至天津求通贸易当告以不能转奏”;倘有桀骜情形,“即统率弁兵相机剿办”。(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但随后道光帝改变了主意,命琦善“对英船不必遽开枪炮,并可将英人所递禀帖进呈”。(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53页。)这是清政府在鸦片战争期间“抚夷”的起始,琦善第一个被赋予“和谈”的任务,这一角色决定了琦善的命运。
作为地方督抚,其职责是保一方平安,所以作为直隶总督,琦善的“天津交涉”是从地方的考虑,将英军“劝退”了事。但这一“成功”的劝退,使琦善走上一条“和谈解决中英冲突”之路。并给道光帝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琦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来到广州这个再没有退路的地方。
2.由抚到剿:王朝对外政策变化
琦善刚到广州,便奏报“英人侵迫日紧”,“强索香港”等“强横情形”。(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32页。)道光帝立即命令琦善“一面善议戢兵,一面整饬营伍预为布置”。(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55页,第710页,第635页,第641页,第772页。)随后,要琦善“立即断绝与英谈判并督同林则徐等整饬兵威相机妥办”,(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710页。)也就是道光帝已收回赋予琦善的对英谈判的权力,琦善作为谈判代表的资格已经丧失,时在道光二十年(1840年)十二月十四日。两天后,英军进攻大角、沙角炮台,道光帝闻讯后要琦善“对英军奋力剿办”。(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页。)王朝政策发生变化,但琦善并没有随之转换角色,似乎决心将和谈进行到底。只不过由开始的“抚夷”以解决中英纠纷,转为“妥协”以解燃眉之急,至于“剿夷”,琦善是既无信心,也无能力。这又引发道光帝的愤怒。
3.道光帝的愤怒
对琦善拟准在厦门、福州通商的奏折,道光帝是“愤狠之外,无可再谕”;(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635页。)对琦善奏请于厦门福州征收英商税课片,朱批“不值寓目”。(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641页。)英军攻占炮台消息传来,道光帝“十分愤懑”,“逆夷实堪发指”。(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772页。)等到琦善将“英人寄居香港通商章程底稿”呈览时,道光帝勃然大怒,斥责琦善“与逆夷翻如莫逆”、“曰者因何丧心病狂”。(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05页。)对琦善呈览的通商章程底稿用了四个字“一片呓语”。(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07页。)在琦善“奏请议恤伤亡水陆弁兵事宜”奏折上,道光帝批示到“慰忠魂,无他法,全在汝身”,并哀叹“遇此不忠督臣,具各捐躯为国,实堪悯恻”。(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10页。)
4.从“摘顶严议”到“革职抄家锁拿严讯”
在道光帝盛怒之下,吏部建议给琦善以革职处分。(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29页。)道光帝并没有立即批准将琦善革职,而是派出奕山为靖逆将军赴广东剿办,并要琦善等团练兵勇,储备军需,等待奕山到来。此时琦善已成“看守总督”和等待被替换的钦差大臣。琦善做的最后一件事是起草《酌拟准英人寄居香港及来粤通商章程底稿》,并呈道光帝御览,完成了他的抚夷和议“使命”。对此抗旨行为,道光帝已忍无可忍。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正月二十五日,在奕山尚未抵达广东之时,即命将琦善革去大学士之职(16),“再行交部严议”。(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22页。)吏部维持对琦善革职处分。(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23页。)二月初六日,道光帝批示将琦善“即行革职抄家锁拿严讯”。(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39页,第157页。)
在将琦善“革职抄家锁拿严讯”的上谕中,列举了琦善的种种“罪责”:自行其是,不与地方官员勾通;替“逆夷”求恩开脱;将一切防守剿堵事宜置之不问;代义律传信,以致伊里布听信顺从,迟延观望。尤其是奏请准许英人在广东通商,并给香港地方泊舟寄居,并在此事并未奉旨允许的情况下,即令逆夷公然占据。“琦善擅与香港,擅准通商,胆敢乞朕恩施格外,是直代逆乞恩”,并危言要挟道光帝,“如此辜恩误国,实属丧尽天良。”这是琦善在革职之外还要抄家锁拿进京严讯的原因。此后的讯问提纲也大体按此谕旨列出。
(二)审讯琦善记录
根据相关档案材料,(注:“刑部等讯问琦善各条”;“琦善亲供一件”;“刑部讯驳琦善各条”;“琦善再次亲供一件”;“刑部进呈琦善又一件亲供”;“刑部进呈琦善又一件亲供”;“刑部进呈琦善又一供单”。分别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57、472-477、479-481、479-481、503、509-510、600页。)我们整理出一份审讯琦善的记录,归纳出讯问的15个问题和当事人琦善的回答。
问题一:为何不奏请调兵进剿?
讯问:琦善此次办理夷务,将广东旧建炮台尽被逆夷占据,旋即奏称该省炮位兵丁皆不可用。琦善彼时节制两省,如果兵不堪用,或调广西兵弁,或奏请另调精兵前往助剿,皆可大张军威,何以一味迁延。直不提用兵调兵之事?若非皇上先几烛照,调派各路弁兵前往广东,几不可问。
答辩:琦善奉派前往粤东查办夷务,先行以理晓谕,故未调兵。讵意夷性犬羊,不候回文,遽行攻击沙角、大角炮台,当即据实具奏。仰蒙皇上先几烛照,调兵备剿。琦善一时糊涂,未及奏请,实属错谬。
讯驳:逆夷既不遵照办理,是不可以理晓谕,何以总未奏请调兵?
答辩:伏查匪夷既不遵照办理,自应即行奏请调兵,琦善才识短浅,一时未能见及,实属昏愦。
问题二:为何不与地方官员会商行事
讯问:琦善抵广东后,自应与该省大吏商办一切,或询问地方情形。据怡良等奏称,琦善到省直未向商议一字,直至失去炮台,阖省大员往拜琦善,始向各员询问应守应剿有无把握,是何意见。
答辩:伏查琦善与怡良系属同官,时常接见,岂能不谈公事。惟因夷务机密,有未及事事相商之处,实系一时拘泥糊涂,并非别有意见。
问题三:为何废弛武备以至丧师失地
讯问:琦善到粤,因何将从前招集之水勇守具全行撤去!迨大角、沙角炮台失事,提镇专弁赴省求援,仅发兵数百名遣之夜渡,惟恐逆夷知觉,以致提督关天培失守阵亡,伤死弁兵无数。
答辩:伏查沙角炮台失事系上年十二月十五日之事,提督关天培阵亡系本年二月初六日之事,相距一月有余。当沙角炮台失事时,水勇方且与夷船接战,致被抢去拖船二只,即前备火船亦被焚烧,曾经据实奏明。
水勇、火船,或首府所雇,或水师所办,交提督调拨,琦善实未撤去。彼时横档炮台因被困,提督关天培驻扎三远炮台,因后山空虚,恐夷人暗袭,遣弁救护后山。其时督标远在肇庆,抚标存城无几,故就在省兵丁星夜发去,夷船旋即退去,未经接仗。至二月初六日,提督关天培在三远炮台阵亡,彼时六台炮位已增至三百余门,兵丁壮勇亦增至八千五百余名,不意失守,赴援莫及,实属愧恨无地。
问题四:为何宴会逆夷
讯问:琦善因何于正月初五日在连花冈请逆夷宴会!现据奕山等遵旨查明,是日琦善只令鲍鹏一人在舱传话,首府暨洋商等均各回船。初六日复与义律换船,谕令首府等先行回省。十九日复坐西瓜扁船前往蛇头湾地方,与义律相见,是日如何商议,该府等概不知情。以国家重大事情控驭外夷,琦善如此行踪诡秘,是何主意?
答辩:伏查琦善于正月前赴虎门查勘,初五日舟次狮子洋面,义律乘坐火轮船前来求见,因彼时该夷兵船,业已全数退出外洋,并将沙角、定海缴还,欲求通商。呈出所拟章程数条,多系贸易琐务,并称嗣后夹带鸦片以及漏税、走私,均将船货没官。此外尚多有窒碍,琦善当加指驳,因其尚未食饭,赐与酒食。系首府余保纯、广州协副将赵承德同坐,琦善并未在彼。当日尚有督标兵二百名在连花冈排队,文武各员众目共睹,即在船说话之时,亦且有直隶随带武弁,及广东巡捕并亲随兵丁多人在船伺应。除义律所带通事二人之外,仅止鲍鹏通晓夷语,不得不令其传话。至初六日义律仍坐原船先行出口,琦善因原坐系平底船,难以渡海,换坐广东尖底快艇前赴虎门,与提督商办防守事宜,并无与义律换船之事。因武备有提督可商,无所用首府、洋商,是以令其回省。十九日,琦善复往虎门,查看炮位是否添布齐全,至三远山后蛇头湾地方,义律欲来求见,系欲求给与香港全岛地方为寄居之地,并另拟寄居贸易各条款,求为盖用关防,词多矫强。琦善未经允许,该逆夷即时退出。维时仍系巡捕及亲随兵丁人等随伺在船,琦善办理国家重大事情,但恐控驭失宜,实未敢诡秘。
问题五:为何任用鲍鹏?
讯问:鲍鹏乃一无赖匪徒,系前任督臣指拿之犯,琦善何以信用?(递后遵旨添鲍鹏并非在官之人,何以知其在山东携往粤省。)
答辩:伏查琦善奉派查办夷务,言语不通,又恐广东通事从中舞弊。适闻夷船前在山东,有鲍鹏赴彼传话,因于路过山东时将鲍鹏找至,携往粤省。到省后闻系前督臣指拿之犯,检查督署卷据,鲍鹏又名鲍聪,因曾在夷船充当买办,致被访拿。卷内既无告发之人,又无指证之案,且其身带职衔,亦未据斥革,是以仅令照文传话。至奏折密件,概不令其与闻。
讯驳:鲍鹏一犯琦善何以知其在山东,系何人向琦善说的,何人荐的?还是琦善访求鲍鹏,抑系鲍鹏托人举荐?
答辩:伏查琦善与鲍鹏素昧平生,只缘上年八月在天津防堵海口,该逆夷船只南驶时,恐其在附近逗留,日望有经过山东之信。旋接山东巡抚托浑布来函,言夷船过东,并未滋扰,系山东知县招子庸同乡鲍鹏能通夷语,向其开导而去。琦善因鲍鹏既晓夷语,冀携带赴粤,可以送文传话,当于路过山东时,向托浑布要来带往,实非由人举荐,亦非鲍鹏营求。惟琦善带鲍鹏赴粤,仍于夷务毫无裨益,实属冒昧。
问题六:为何私许香港给“逆夷”居住?
讯问:香港地方,琦善曾奏称断不可给予该夷,恐其屯兵聚粮,建台设炮。何以嗣后竟敢给予?前后矛盾,显然易见。
答辩:伏查当日逆夷求讨地方并贸易马头,琦善因恐寄居后有建台设炮等事,是以据实陈明。迨后因该夷围困横档炮台,事在紧急,后路空虚,不得已佯允代奏,以救眉急,实属前后自相矛盾。讯问:国家寸土尺地皆当世守,琦善给予该夷香港地方,令其栖止,已属罪无可逭,何以尚未奏奉谕旨,胆敢先令居住,以致今日尚未收复?海疆紧要地方私给外夷,是何肺腑?
答辩:伏查琦善因横档被围危急,佯允逆夷代奏香港寄居之请,并未言明丈尺里数,亦未指对地方,且未晓谕居民,行知文武。该逆夷因在各处汛地探听,并无信息,心生疑惑,转妄冀全岛,假出伪示,在香港支搭帐房,意图挟制。琦善实未敢先令寄住。琦善受恩深重,因救急无策,遽将香港佯许寄居一所,虽权宜一时,实属罪无可逭。
讯驳:因救急无策遽将香港佯许寄居等语。既许香港给逆夷居住,该夷自必盘踞不肯退出,日后又何以驱逐?香港岂不为该夷所有,是何办法?
答辩:伏查琦善因横档炮台被围紧急,不得已佯许逆夷代奏寄居,并于续给文内叙明,一经滋扰,全归乌有,实属昏聩糊涂,罪无可逭。
问题七:“逆夷”反复,为何总不议剿
讯问:逆夷反覆无常,稍形桀骜,即奉旨饬令督兵进剿。何以琦善迁延观望,总不议剿?
答辩:伏查逆夷始似恭顺,继肆猖狂。琦善才识短浅,因大兵未集,妄冀暂示羁縻,再图后举,实属昏愤糊涂。
讯驳:该逆未肆猖獗,自应羁縻,及至炮台要隘已失,将弁伤亡,是该夷不受羁縻,琦善所称,再图后举,尚待何时?
答辩:伏查逆夷既经猖獗,即不应再事羁縻,琦善妄思再图后举,诚属又待何时。总由琦善见识庸愚,辜负皇上委任。
问题八:为何议剿后仍代逆夷传递书信
讯问:自议剿以后,曾奉旨不准收受夷书。何以琦善违旨收受,复代逆乞恩,若此悖妄!
答辩:伏查琦善因妄冀暂示羁縻,惟恐不受夷书,致逆夷先肆滋扰,收受后又不敢稍有隐饰,据实陈奏。种种纰缪,实切悚惶。
讯问:琦善办理此事已属错谬,何以将义律呈递文件,及该夷目给与留浙头目夷信,代为由驿递交伊里布?以致伊里布听信顺从,迟误剿办。(递后,遵旨添口英夷既不恭顺,便是叛逆。以驿站代叛逆递信,是诚何心。)
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因逆夷既愿缴还定海,本库行文知会伊里布收复。一时糊涂,即将该逆夷给与留浙头目,令其缴还定海书函附入封内,自蹈重咎。
问题九:琦善与伊里布通信为何内容?
讯问:遵旨添琦善给过伊里布信几次,每次信内何话语。
答辩:伏查琦善于上年九月出京,因奉有谕旨与伊里布互相关会,于路过徐州府时,曾寄伊里布一信。信内以现在办理夷务,在柔远不在威远,嘱其以后夷务互相关会。惟驿站路遥,须防泄漏,只可函致大意等语。迨后因逆夷反复,嘱其加意防范,仅止公文知照,并无书信。琦善于此次文内,并寄伊里布一书,内称口英夷欲交定海,嘱其带兵前往收复,押令诸夷搬货下船,以免迁延,并告之夷人有欲在彼销货之说。琦善前此未经闻知,嘱其严词拒绝,免开日后之端,别无他言。实未阻其进兵。
问题十:为何奏请将厦门给英人通商
讯问:福建厦门为全省关键。琦善久任封疆,岂不知之?何以在粤办理棘手,率敢奏请将厦门给与该夷通商,移祸邻省?
答辩:伏查福建厦门系全省关键,琦善实因逆夷坚求马头,一时妄意。厦门本有口贺口兰、琉球等国夷人在彼贸易,又境居边省,与江浙腹地有间,且仅止在船交易,究非寄居可比,故有此奏,实属冒昧。
讯驳:逆夷在粤,始而亦止在船贸易,近则要求地方,欲图占据。倘给予厦门泊船贸易,旋亦求地寄居,又将作何办理?况厦门亦系海疆要隘,何辄思给予?
答辩:伏查逆夷要求无厌,若给与厦门泊船贸易,诚难保其不求地寄居。琦善一时思虑不到,实难辞咎。
问题十一:为何发给执照准许英人在浙江购买食物?
讯问:办理夷务,欲其帖服,必应断其接济。何以该夷由海道驰赴浙江、琦善竟给发照验,准其购买食物,旋又嘱伊里布销毁,显有情弊?
答辩:伏查该逆夷缴还定海,必须在粤夷船前往照会。琦善欲图交还迅速,仅止发给噶拉双桅夷船照验一纸,他船不在其内。文内声明,如果并无滋扰,方准平买平卖,且限于正月十五日以后,即作废纸。因恐该逆夷持照影射,令其到浙后呈交伊里布查销。原所以防夷人,实非别有恃弊,令其销毁灭迹。
问题十二:琦善与义律有何实物交往?
讯问:琦善既与义律往返说话,情意亲密。自天津以至广东,该夷目馈送琦善物件若干,琦善回送是何物件?均须一一供吐,不准隐瞒。
答辩:伏查琦善与逆夷言语不通,不过为公事暂事羁縻,假意待之,岂肯收受馈送,自外生成,亦未给过该夷物件,不敢隐瞒。
问题十三:为何以危言恐吓皇上
讯问:琦善既知广东兵械不可用,即当设法调兵,何以屡用危言恐吓?
答辩:伏查琦善初未莅任粤东,因目击情形,一时恐惧着急,以致折内措词失体,冒渎圣聪,咎亦难辞,实不敢危言恐吓。
问题十四:为何私自与逆夷商议章程
讯问:大角、沙角炮台既被逆夷占据,断无议抚之理。何以琦善仍与该夷商议章程四条,盖用关防!试思该逆已形猖獗,占夺炮台,伤毙将弁,即令说合后暂时了局,日后该夷反复要求无厌,琦善又将何以处之?
答辩:伏查逆夷占据炮台后,仍复进围横档,欲肆猖獗。琦善妄思救急目前,是以佯为商议,故于所拟章程,屡议屡驳,迄未定局。虽据续呈条款,并未盖用关防。
讯驳:该逆已肆猖獗,非剿不可,琦善与之商议章程,称为尚未定局。不知有何章程可商,所定何局?
答辩:伏查该逆既肆猖獗,即无章程可议,琦善未能及时拒绝,实属错谬。
问题十五:琦善令鲍鹏传话系何内容?
讯问:琦善信用鲍鹏,令其传话,他人皆不能知。琦善令鲍鹏传与义律系何话语,该夷回复用何等语言恐吓琦善?此时鲍鹏业经拿问交部,不难严讯明确,琦善谅不敢代为隐饰。
答辩:伏查琦善与鲍鹏本不相识,方且时加防范,岂肯托以腹心?其往来传话皆系文内之语,并无私言。至该夷语言,无非恃其船只炮位,动以打仗肆其恫喝。琦善因事关机密,谨防漏泄,是以外人不能尽知。现有鲍鹏在案,琦善不敢隐饰。
讯驳:琦善既称为在船说话之时,亦有随带武弁及巡捕兵丁多人在船伺候,此又称为谨防泄漏,外人不能尽知,显系前后自相矛盾。究竟说话时共有几人在旁?
答辩:伏查督抚出外,总有武弁及兵丁跟随,多寡向无一定。有话别巡捕进舱传禀,兵丁则在舱外。琦善前在广东坐船时,多系随带之直隶守备张殿元、白含章二人,常川随侍。若在署中,非传唤不能进内。惟琦善前供未能声叙明晰,实属湖涂。所具亲供是实。
以上各条,琦善种种办理不善,罪有应得,只求代为转奏,仰求天恩,从重治罪。所具亲供是实。
审讯琦善的话语语境就是“审讯”,这决定了双方的话语形式和内容。当事人琦善担当的是历史叙事的角色。但由于是当事人,他有为自己辩解的动机;由于是阶下囚,他只能根据提问来回答,难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事实和过程表述;他一面辩解,一面要认罪,这涉及态度问题。而审判者有许多猜疑需要解释,事实需要澄清,责任需要追究。可以说双方角色不同,地位不对等。但只要程序合理,有当事人参与总比“缺席审判”更显公正。
审判琦善的“当下语境”是琦善和议的失败,道光帝愤怒,对英政策由抚到剿,广东前线战事正在进行,朝野上下士气高涨,信心十足(起码在审判地北京是这样)。
这一“当下语境”是审问者和受审人共同的。但进入事实认定时,双方开始有一个语境之争的问题:即问题抽象和事实还原,以及语境转换。
审判总是一种倒置的追问,是在既成事实之后追问“真相”和原因,以后见之明责问为何没有先见之明。这里,讯问者显然将时间概念抽去,而将事实堆积在一起。这是事后追问容易产生的漏洞。如审问者提出“大角、沙角炮台失事,琦善救援不力,以致提督关天培失守阵亡”这一问题,琦善的回答是:“伏查沙角炮台失事系上年十二月十五日之事,提督关天培阵亡系本年二月初六日之事,相距一月有余”。琦善强调的是没有及时救援与关天培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审讯的过程中,双方还有一个语境转换的过程:当审问者还停留在“当下语境”,答问已进入“历史语境”。双方讨论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即“历史事实”,必然要回到“历史语境”:即当时、当地、其人、其事。琦善所用“伏查”一词正是其语境的标志。对讯问者来说是过去完成时,对历史当事人来说是正在进行时。
这样一来,对话主动权由审问者一边转到受审人这边,受审者开始引导对话进入“历史语境”。最明显的例子,有关为何不积极调兵备战的提问,答辩者琦善试图扭转这种倒置式追问对自己造成的不利,恢复前因后果顺序:即一个抚夷的使者是否应该提出调兵备战;如果他提出,道光帝是否会同意。事实是在琦善南下之时,各地均在撤兵撤防,朝廷对抚夷盲目乐观,即抚夷本身就存在错觉和想象的成分。琦善的抚夷行动一开始就建立在这一含糊的背景上,任务和目标并不明确。等到现实逐步显现,道光帝感到受骗,而琦善必须独自面对后果。这里琦善强调的是抚夷的语境。
讯问者也随之进入历史语境,进一步提出:为何逆夷不可晓谕,仍然不奏请调兵?即抚夷的使命在“逆夷不可晓谕”时已事过境迁,应转为议剿,道光帝也确实立刻作出备剿的决定,但当事人琦善没有实现这种转变,最后抚夷行动在王朝政策发生变化后变成琦善个人行为。
这一过程中,当事双方朝廷和琦善显然存在“剿与抚”的语境错位,结果形成上谕和琦善的奏折各说各话的矛盾状况(当然,这其中有信息传递的时间差,但不是主要原因)。这对琦善相当不利,也是其无法辩解的。
此外,涉及琦善责任认定的复杂历史语境还包括琦善完成其使命的制度。
清代的钦差大臣体制是相当专职化的。虽然兼顾地方,但以特殊使命为主。禁烟或征剿行动容易与地方融为一体,但外交活动则比较特殊。由于没有专门的外交机构和制度规定,行政和外交机制之间缺乏沟通和配合。
琦善也正以议和钦差大臣身份来应对妥协求和;以“夷务机密”应对朝廷和地方官员的猜疑。前者因为琦善兼有两广总督的职位,负有守土之责而无法推脱;但“夷务机密”的说法应该说有一定说服力。
但这也正是琦善不利的处境。在“夷夏之辨”的文化语境之下,外交秘密与“秘密外交”往往被混为一谈。与外夷打交道,而且还是秘密进行,难免让人产生联想。而“华夏中心”的文化心态,也使时人难以接受妥协求和的“屈辱”。审问者的问题也多半由此产生。
审讯的“话语语境”;审判的“当下语境”;事实认定的“历史语境”和问题形成的“文化语境”,构成这一审讯话语背后的多重语境,这是解读这一文本时必须考虑的。
这种复杂的语境决定了单凭审讯难以认定事实和作出评判。这就需要旁证材料,以减少审讯当事双方以及审讯这种形式的主观局限性和偏差。
二、旁证材料的收集
旁证材料的收集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将琦善的翻译和随员解京审讯,以比对口供。在将琦善锁拿进京同时,也将琦善的翻译鲍鹏锁拿解京审办。(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45页。)琦、鲍是同时解交刑部会审。(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71页。)曾充琦善随员的白含章、张殿元、葛鸣彪、李琦凤及额外兵丁三人随后也被押解到京,听候查讯。经审讯,重要证人鲍鹏等口供与琦善的口供基本一致。(注:“军机处会讯鲍鹏供词”,见中国近代史料丛刊《鸦片战争》第3册,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252页。)
二是调集琦善与其他地方官员的往来文书信件。
要伊里布将抵浙后琦善给其文书信件包封进呈。(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294页。)据伊里布报告,其在浙江共收到琦善咨会文书十二件,书信约七、八件。书信只剩5封,连同文书12件,“包封敬呈御览”。并声明“实缘各信无关紧要,以致散失不全。”(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376页。)
同时要京口副都统海龄如存有琦善发给英人“照验案据”即行抄录呈览。(26)
此外据福建巡抚吴文熔先前片奏,接到琦善咨会,说英人答应归还浙江定海,英方官员从广东驰赴浙江,统帅舰队返回,已发给该官员照验,要沿途地区准其购买食物。(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71页。)因此要闽浙总督颜伯焘等将琦善所发照验呈览。颜伯焘回复:“窃臣正月间于护理闽浙总督任内,接准已革大学士臣琦善咨会,口英夷遵缴定海,遣令夷官赴浙撤师一案。其咨文内曾声明,发给该夷照验,沿途准其购买食物,惟由粤赴浙程期,定以正月十五日为限,如逾限外,即作为废纸等语”。(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70页。)颜伯焘也将抄录琦善所给咨文照验呈览。
三是在山东和广东两地调查了解翻译鲍鹏的相关情况。
要山东巡抚托浑布查奏鲍鹏因何事至山东。托布浑所奏与琦善口供相同。(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01页,第481页。)
此外,又向托浑布查询琦善与其往来信函内容。托浑布回复:琦善上年(1840年)八月向托浑布函询之事,系因逆夷由天津遵旨南旋时,琦善以山东洋面为夷船所必经,恐其在附近游奕,故向托浑布函询夷船曾否过东,有无滋扰。
“九月琦善路经山东,所寄之信大意系述及前接来函,称夷船过东并未滋扰,系由山东知县招子庸同乡能通夷语,向其传话之力。琦善奉使粤东,查办夷务,适无通晓夷语之人,嘱托浑布将鲍鹏送来,以便带往,借作通事。托浑布即令知县招子庸将鲍鹏送交琦善,并以鲍鹏系贸易之人,嘱琦善试看”。迨九月以后,琦善曾将察看鲍鹏仅通夷语,并无能为,只可令其照文传话而已之意,向托浑布寄知。(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09页。)
此外,据御史高人鉴奏,鲍鹏以前在广东,“缘事经地方官查拿窜逸”。“鲍鹏即鲍聪,原犯何事,该地方官因何查拿,有无案据”,要署两广总督祁塤一并查明具奏,并将案据解交刑部,以凭查办。(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88页。)
经祁塤拿获鲍亚聪族叔鲍人琼供称:其兄鲍人璃曾充夷人买办,因鲍人璃患病回家,鲍亚聪受雇代办。鲍亚聪又曾充过花旗夷人买办,并未与夷人管帐,鲍亚聪逃往何处,他不知道。检查两衙门案卷,均属相符。“又查现解赴京之鲍鹏,琦善任内曾有谕令雇觅乡勇文稿一件,称系职员,究系何年月日报捐,所捐何职,亦无案卷可稽。查鹏与聪字音相近,或因犯案被拿,潜匿本名,改捐职员,希图效用。抑或先以鲍鹏之名报捐职员,另以鲍亚聪名字充当夷人买办,均未可知,自应向该犯鲍鹏究讯”。(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61页。)
四是要广东方面调查琦善在广东的行动尤其是与外人交往的情况。
先是命靖逆将军奕山等查明琦善所秦阵亡兵丁数目及有无与义律私相馈送。朝廷认为琦善上报的伤亡将弁甚多,因而怀疑琦善上报的兵丁伤亡数可能有隐饰。此外,“琦善与义律屡次晤面,谈论香港之事,彼时有无官员在旁,该夷目与琦善有无私相馈送之事”,要奕山等“密加查访,据实具秦”。(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80页。)
此外要奕山等查明香港情形。因琦善先后两次上奏有关香港地位的报告自相矛盾。同时道光帝明确表示,“即使香港并非险要,亦必设法赶紧收回,断不准给予该夷,致滋后患”。(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206页。)
奕山经过调查,报告了琦善与义律两次会议的详细情况,基本结论是琦善与义律交涉内容地方官员均不知情。而琦善与义律有无私相馈赠之事,奕山讯问了随从琦善参加会晤的巡捕洋商,均称“实未见义律有馈送情事。”奕山建议查讯已押送京城的鲍鹏,一切便可以水落石出。(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385页。)
得到琦善口供后,朝廷又要两广总督祁塤等查奏琦善与义律面晤详情。因为据琦善供称,在夷船与义律讲话时,有直隶随带武弁、广东巡捕及亲随兵丁多人在旁听闻。“琦善在莲花冈等处屡次与义律讲话,是否果有员弁多人在旁,抑或有时屏去从人,私相谈论,或只鲍鹏、白含章等与闻,其广东巡抚等员概不知悉。并著该督等就近查讯随往员弁,详晰覆奏,毋许徇隐”。(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88页。)
据白含章、张殿元供称,他们随琦善赴粤查办夷务,委令与鲍鹏同往虎门,前后见过义律四次。与义律见面时,是由他们令鲍鹏将琦善言语用夷话传与义律,义律亦令其通事吗哩逊用官话传回,由于他们不懂夷语,不知鲍鹏如何传说。但吗哩逊所传义律回话,似无别有增减。后于正月间,琦善在莲花冈蛇头湾与义律见面,亦系鲍鹏与吗哩逊传话,他们在旁侍立,一刻未离。平时在督署居住,亦不能擅自出入,“实未见鲍鹏有何私弊”。(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30-531页。)
复传广州府知府余保纯及武巡捕高殿甲等到署,分别询问。据余保纯禀称:“前任总督琦善正月初三日在连花城会晤义律一次,接谈移时,伊与洋商通事人等先已各回己船,概未听闻。后于十九日又在蛇头湾接晤义律一次,伊并未随往,无从得悉”。又据高殿甲等禀称:“伊等先后随同琦善往连花城、蛇头湾,两次接见义律,当议事时,经琦善谕令站立船头,是以未及听闻,彼时即白含章亦不在船内”。并据佥称:“当日实止鲍鹏一人在舱传话,余人概不与闻,如当日实在船内站立有所闻见,断不敢捏词推诿各”。因署广州协副将赵承德及番禺县知县张熙宇当亦随同前往,后又传赵承德、张熙宇讯问。据各自具亲供,亦与余保纯等所供相符。(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59页。)
“至于香港地方,经琦善擅许逆夷在彼贸易,究竟给与全岛,抑止给与一隅”,也要祁塤等查明,据实具奏。
祁塤报告:“至前署督臣琦善是否给与全岛,抑止给与一隅,并无明文。惟检查案卷内,有副将赖恩爵禀报一件,内称口英夷遣夷目呈送书帖,并称香港等处已蒙钦差大臣准伊等驻扎,请将各汛弁兵撤回等语”。又查琦善任内所出示文,有“该夷既准贸易,复求寄居,既准寄居,复求全岛之语”。所以祁塤的判断是“臣等愚昧之见,窃意琦善只许以一隅,俾得寄居,而夷情无厌,遂借此要求全岛,似系实在情形”。(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560页。)
除上述旁证材料的调取外,审判官据以判定事实和责任的依据,还应当包括道光帝和琦善之间的往来文书,这是最重要的原始凭证。我们把道光帝的谕旨和琦善的奏折按时间顺序,排列在一起,便可大致呈现当日事情经过的一个侧面,尽管琦善的奏折并不能轻信。当时的审判官和今日的读者都可以据此有自己的判断。(注:从天津交涉到琦善被“革职抄家锁拿严讯”,这期间道光帝和琦善往来上谕和奏折共约70件,参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Ⅲ)。限于篇幅,此处从略。)
旁证材料的收集是审判官重建历史语境的重要步骤。因为问讯对答的双方构成一个平面结构,实际上是琦善一面之词。加上旁证这第三维才构成一个立体结构,据以判定事实。审判实际上就是一个建构语境,据以判定事实的过程。
审判者要建构一个判定事实的历史语境,是从审判者的位置出发,他自身是不自觉的,并不包括在内;我们重建的是“审判琦善”的语境,范围更大,将审判者和审判过程,即审判者的语境都包括其中。这实际上是独立于笔者的历史事件。
三、事实认定和判决
在经过审讯和旁证材料收集比对后,主审官睿亲王仁寿等会同刑部对琦善的行为和责任作出最后的评判。判决书由三部分组成:
(一)审判事由和经过
“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奉上谕:英隆奏,押解琦善将次到京,著解交刑部,派睿亲王、庄亲王、惠亲王、定郡王、大学士、军机大臣、六部尚书,会同刑部审讯等因。钦此。旋据广州副都统英隆将琦善解送刑部,臣等会同监提琦善,逐层讯问,取具亲供,节次奏蒙圣鉴在案。复加研讯。”即审判是根据道光帝的旨意,在道光帝亲自参与下,由王公大臣和司法部门共同完成的。
(二)事实认定和琦善的态度
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是按时间顺序对事情经过所作的最终叙述。我们按原文标明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以便与审判过程比对。
1.为何任用鲍鹏为翻译。“缘琦善于上年奉派前往广东查办夷务,因无人通晓夷语,路过山东时信致巡抚托浑布,索要潍县知县招子庸、广东同乡能通夷语之鲍鹏,带往粤省”
2.琦善为何未奏请调兵。“琦善抵粤后,先行以理晓谕,未请调兵”。
3.琦善为何私许香港给英人居住。“嗣该夷求讨贸易马头,商议未定,即攻击大角,沙角炮台,并将横档炮台围困。琦善因救急无策,佯允代奏给与香港地方一所寄居,该夷意图挟制,即在彼假出伪示,支搭帐房”。
4.为何发给执照准许英人在浙江购买食物。“十二月内,该夷欲交定海,遣在粤夷船前往知会,琦善函致伊里布,嘱其带兵前往收复,该夷给与留浙头目信函亦附入封内,由驿递往”。
5.琦善上如何与英热会面交涉的。“本年正月初五日,琦善赴虎门查勘,舟次狮子洋面,夷目义律求见,以定海缴还,欲求通商,呈出所议章程数条,多系贸易琐务。琦善以其多有窒碍,当加指驳,其时首府及将弁并洋商等俱在该处伺候。惟鲍鹏通晓夷语,是以令其传话”。
6.琦善是否将香港全岛私许英人。“十九日,琦善复往虎门查看炮位,至蛇头湾地方,义律又来求见,恳给与香港全岛,并另拟寄居贸易各条款,求为盖用关防,琦善未经允许。二十八日,该夷闻大兵将到,势必攻剿,时思蠢动。琦善虑虎门危急,差鲍鹏给与文书一件,内称如欲香港全岛,嘱其安静等候,俟奏明后方可定议,并面谕鲍鹏,如夷情不顺,即将文书带回。鲍鹏见其情形凶恶,未曾付给”。
7.三远炮台为何失守。“二月初六日,该夷攻陷三远炮台,琦善救援莫及”。
8.是否收受英人馈赠。“至与该夷目议话,不过暂示羁縻,未敢诡秘,亦未敢收受馈送”。
琦善的认罪态度:“经臣等会讯供悉前情,再三究诘,琦善惟有战傈恐惶,自认罪无可遣。惟种种办理不善,只求代为转奏,仰恳天恩从重治罪”。
(三)判决罪名及法律依据
“查律载守备不设失陷城寨者,斩监候等语。此案琦善以钦差大臣查办广东夷务,宜如何慎重周详,计出万全。该夷既不遵照晓谕办理,已形猖獗,即当奏请调兵,克日剿除,乃妄冀羁縻,暂以香港地方许给,俾得有所借口,于一切防守事宜并不预为设备,以致该夷叠将炮台攻陷,要隘失守,实属有误机宜,自应按律问拟。琦善合依守备不设失陷城寨者斩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610-611页。)
最后经道光帝裁定:“已革大学士琦善,著照王大臣等所议,斩监侯,秋后处决”。(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614页。)并对这一判决以上谕形式予以公布。
这里认定琦善的主要责任是“守备失职”。但将琦善革职审讯的上谕是“将擅与香港地方之琦善即行革职抄家锁拿严讯”,即“擅与香港”是琦善的主要罪责,为何最终没有追究其“卖国罪”?原因是经过审查认定琦善只是“妄冀羁縻,暂以香港地方许给,俾得有所借口”。对此琦善本人自称是暂时答应,意在拖延救急,而清廷更是根本不预承认,已派大军清剿,试图收复香港,显然不能以此追究琦善罪责。
对琦善的审判是“鸦片战争”尚在进行时,这是一次具有非常意义的审判。它要依据法律,更要依据对时势的判断。琦善下狱审理之时,是清廷决策由抚到剿,大兵云集广东,准备痛剿“英夷”。而对琦善宣判之时,正是奕山频奏“捷报”,朝廷以为大功告成,准备班师凯旋。但在战争结束后,战胜英军的愿望破灭,重新由剿到“抚”,而对西方的利益出让远超过琦善当年,对琦善的重新评价和琦善的悄然复出就似乎有了几分逻辑上的“合理性”。显然,这不只是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也是一场“政治”意义上的审判,这样性质的审判是与特定的语境相关联的,与我们所说的“历史人物评价”属于一类。
四、“琦善评价史”的语境判别
(一)琦善赴广东抚夷期间朝野对其行为的评判
掌广东道监察御史高人鉴奏参琦善已被白含章鲍鹏所蒙蔽折。据高人鉴称,在琦善赴广东途中,双方曾在江西碰面,有过交谈,“该督极称英夷强横,非中国所能敌”。高人鉴当时的反应是“该督身任大员,辄以懦怯之词轻宣诸口,惑人听闻,尤属何心”。随后沿途走访,“风闻该督此次系为千总白含章所误”。即琦善天津交涉时已为白含章蒙蔽,“遂至蠢尔小夷视为劲敌”。加上随带“作奸犯科”的鲍鹏前往广东,因而无法完成使命。(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729页。)
吏科给事中周春祺奏请令琦善仍回直隶原任起用林则徐独当一面。周春祺说得比较委婉,只是说琦善熟悉畿辅情形,“前次办理已有成效”,不如仍回直隶总督之任。而对林则徐的评价是其“在粤防堵极为严密”。(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730-731页。)
太常寺卿革职留任唐金监奏陈琦善难为粤东主将折。在这一奏折中,唐对琦善的评价是“意主苟安,心殊畏缩”,试图以天津调停的办法继续迁就逆夷。认为如果按琦善的看法,“前此之我兵拒战者,均属可罪。今日之英夷之侮我者,亦皆可原”。甚至认为琦善是“长叛国之骄志,生汉奸之逆谋”。(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Ⅱ),第742页。)
朝廷也以行政奖惩的方式,对琦善在广东的行为随时作出评判。在沙角炮台被占,大角炮台被攻破后,朝廷的评判是“可见该署督等于堵御各事宜全未预行筹备”。以“失职疏防”之过,将琦善“摘顶严议”。(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1页。)吏部奏请将琦善“照溺职例革职”。(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29页。)但此时由于接替琦善的人选尚未确定,故未立即将琦善革职。但琦善此时已是“看守钦差大臣”,除了继续议和应付,等待靖逆将军奕山的到来,已经不可能有所作为。
在确定奕山为靖逆将军后,一面要奕山等兼程赴粤对英作战,一面将琦善革去大学士之职交部严议。此时对琦善的评价是“怯懦无能”;“不能申明大义,拒绝妄求,竟甘受逆夷欺侮”;以及抗旨不遵。(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22页。)吏部再次将琦善照溺职例革职。(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139页。)
在审讯琦善之前,监察御史骆秉章奏报琦善误国情形,大意是琦善到广东后撤防避战,对遇袭炮台救援不力;并宴会逆夷,“开门揖盗”,致使炮台失守,省城人心惶恐,发生动乱,盗匪抢劫的严重后果。骆秉章给琦善的定性是“误国”,即失职无能导致战败失守。”(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Ⅲ)第448页。)
这些评价一类是出于反对和议,主张征剿;一类是对抚夷失败的愤懑。两者都是在夷夏之辨,华夏中心和反对外来侵略民族情绪的语境中对琦善所作的评价。
(二)审判琦善
审判是一种特殊的事实认定和评判形式,是唯一有当事人参与,当事人自己能发出声音的评判。审判琦善的时候,我们今天称之为“鸦片战争”的那场战争正在进行中。审判的开始是由抚夷到剿夷;审判进行中,正是大军进剿之时;判决则是在剿夷“获胜”捷报传出之后。
从评判证据的丰富、及时和准确性;当事各方陈述的完整性;程序的合理性和评判依据的客观性等各方面看,这场对琦善的审判较之其他有关琦善的评价都要完整和合理。但奇怪的是,这样一场审判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这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在道德评判的传统之下,对历史人物的法律评判和法律责任追究是否也应该纳入视野。
尽管如此,这仍然是特定语境下的评判,当时的司法制度在今天看来也是一种历史语境。任何评判者都会将自身的语境带入历史人物评价中,造成语境重叠,甚至偷换语境。所以我们对历史人物所有的评判都首先要明确其语境。不同语境之间,在不能明确彼此语境的情况下,构不成真正的对话和批评。
(三)鸦片战争结束后对琦善的重新评判和反对意见
鸦片战争结束后,朝廷在公布将战时失职的浙江提督余步云正法的上谕两天后,作出起用琦善为叶尔羌帮办大臣的决定。
重新起用琦善遭到反对。江南道监察御史陈庆镛奏陈起用琦善和奕经等为“刑赏失措,无以服民”。陈是以民意代表出现的。该奏折用词之激烈,反映出民意愤慨的程度:对处决余步云,“凡有血气之伦,莫不拊手称快,谓国法虽前未伸于琦善,今犹伸于余步云,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而今而后,前车之覆,足为殷鉴,谁复肯蹈必然之诛,而不求生于一战哉”。认为“逆夷之敢于猖獗,沿海兵丁之敢于逃窜”,都是由于琦善在“逆夷入寇之时,首先示弱,以惰我军心,助彼毒焰。今海内糜烂,至于此极,即罢斥琦善,终身不齿,尤恐不足餍民心而作士气”,更何论重新起用。
“且此数人者,皇上特未知其见恶于民之深耳,倘俯采舆论,谁不切齿于琦善,而以为罪魁”。(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Ⅶ)第127页。)
道光帝只得准陈庆镛所奏,将琦善等革职,闭门思过。他对起用琦善的理由是“琦善等韬略未娴,限于才力,现在年力正强,是以弃暇录用,予以自新”。这显然是一种托词。(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Ⅶ)第127-128页。)
战争结束后,一方面是以重大让步换得中外和局,重归“抚夷”路线;另一方面是战败的屈辱和愤怒的民族情绪。在这两种语境中,回望那场已成为历史的战争,对置于战争全过程的琦善便有了截然不同的评判,这一分歧也延续到整个近代史话语体系的建构中。
(四)《清史稿》的评价
由于《清史稿》是官方修史,又是对琦善的盖棺定论,因而以一种客观中立的姿态记述此前存在的评价,而非撰写者的评价。
如有关琦善“妥协投降”的评价记述为:南京条约签定后,“海内莫不以罢战言和归咎于琦善为作俑之始”。对琦善的获罪和复出也是简单的客观记述,并不作评论。(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传一百五十七,总第11499-115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这应当说是一种明智的史学态度,是在学术语境中将“琦善评价”作为历史对象加以表述。
(五)蒋廷黻的重新评价
1931年10月,蒋氏在《清华学报》笫6卷第3期发表了《琦善与鸦片战争》一文,认为“琦善外交的出发点就是他的军事观念”。“他对战争是抱悲观的。时人说这是他的罪,我们应该承认这是他的超人处”。“他审察中外强弱的形势和权衡利害的轻重,远在时人之上”。意思是,他在外交上对英妥协是有理的。“林(则徐)于中外形势实不及琦善那样的明白。”“林不去,则必战,战则必败,……但林败则中国会速和,速和则损失可减少,且中国的维新或可提早二十年”。
蒋氏对琦善评判的历史语境是“鸦片战争中国必败”;学术语境是其自己建立的“中西关系史”;当下语境则是“九一八”之前中国的外交困境和他本人对日妥协的主张。
1938年,当蒋氏写作《中国近代史》时,正是抗日战争危急关头,这一当下语境决定了蒋氏的学术语境一变为“以史为鉴”、“以史经世”,寻求“救国救民”方案。语境的改变,导致对琦善的评价也发生变化。主张抚夷的琦善等“虽把中外强弱的悬殊看清楚了”,但“无自信心”,“不图振作”,“不图改革”。并申明“我们不责备他们,因为他们是不足责的”。(注:蒋廷黻《中国近代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蒋氏这一评价的变化最典型地反映了“语境”与历史人物评价的关系。
(六)茅海建的重新评价
茅海建与蒋廷黻不同,蒋氏是明确自立异说。而茅氏的《天朝的崩溃》“从琦善‘卖国’说起”,主观意图是将以往对琦善的评价作为对象加以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历史观,这是他与以往论者的不同之处,即将对方的语境和自己的语境都揭示出来。但他在对以往加于琦善的罪名一一辩驳之时,已经将自己置于论争的漩涡中。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评价,但实际上已经按旧的话语模式给出自己的“不同结论”,而在论者自己,或许以为是“正确结论”。
当同一问题,两种结论截然不同时,持论一方尽管都认为真理在握,实际上都无法最终决定正确与否,而要由潜在的第三者来评判。这个第三者评判的依据是双方的史料运用、论证方法和说服力,还有双方立论的语境和言说的话语体系。如果这个第三者有自己明确的观点,他直接参与文本之中,站在一方反对另一方,这样一来,他便丧失作为第三者评判的资格;如果这个第三者持有与论争双方一致的观点,但被另一方的史料或论证折服而改变立场,或者自己没有明确观点,但为一方所说服而采信其结论,这都只是部分行使了自己的评判权力,但尚不是尽责的第三者,因为其评判的要素并不全面。如果这个第三者有自己不同于论辩双方的主张,他会成为新文本的制造者,而不是评判者。真正合格的第三者应该是中立的,他可能在明了双方的论点、论据和语境之后,会赞同一方的结论,但他接受的不仅仅是这一结论,还包括这一结论背后的语境和一整套话语体系;他也可能不赞同任何一方,而只是将他们看作不同语境之下,用不同话语表述出的不同意见,并无对错之分。
茅海建是将琦善评价置于“天朝的崩溃”这一历史语境,以中国现代化理论和史观加以评说。其当下语境则是“中国的现代化”和“对外开放”。(注:这一点在《天朝的崩溃》最后一章“历史的诉说”部分表现得最为直接和明显。)
(七)近代以来的“正统评判”
所谓“正统评判”是指鸦片战争结束以来有关琦善评价的主流观点和占统治地位的话语体系。广泛存在于象《道光洋艘征抚记》、《夷氛闻记》、《中西纪事》这类非学术性著述;《鸦片战争史》这样的学术文本(注:如萧致治主编《鸦片战争史——中国历史发展中第三次社会大变革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以及各类官方审定的教科书中,并与一般民众的情绪和观念相互影响,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影响。
茅海建总结当时人的描述和后来研究者给琦善罗列的四大罪名是:“一、主张弛禁,成为清王朝内部弛禁派的首领,破坏禁烟。二、英舰队到达大沽口外时,乘机打击禁烟领袖林则徐,主张投降。三、主持广东中英谈判期间,不事战守,虎门危急时又拒不派援,致使战事失败,关天培战死。四、私自割让香港予英国”。核心就是“卖国罪名”。(注: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第9-10页。)这一总结比较全面。
几乎从一开始,琦善的评判就和林则徐联系在一起:主剿、主抚;忠臣、奸臣;爱国、卖国,形成鲜明对照,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抽象的价值判断与具体的人物故事互为文本,动摇一方必然会动摇另一方,这对习惯于依靠人物故事建立价值判断的一般民众会造成价值混乱,自然为以民意代表自居的各方所反对。
“正统评判”是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不断遭受挫折造成的心灵创伤和情绪反应。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置于夷夏之辨、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话语语境之中。
由上述可以看出,有关琦善的评价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史学界,不同主体都具有历史人物的评判权。那么不同评价之间如何达成相互理解和对话?这就需要寻找共通之处。我们认为“语境、事实和评判”是所有评价的基本结构,无论是学术的还是非学术的,在这一点上,各方可以达成一致。限于篇幅,我们不能对所有的“琦善评价”做“语境、事实和评判”的分析,仅就“琦善评价”的不同语境和结论作一简单的介绍,与本文建构的“审判琦善”相对照,意在说明历史人物评价都是在特定语境中做出的,从而初步搭建一个理解和对话的平台。一是明了历史人物评价的性质,二是消除不必要的意气和纷争,避免不同语境之间的“混战”。三是反对将自己特定语境下的主观判断视为真理在握,甚至以势压人,惟我独尊,将平等的评说主张,变成话语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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