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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大学的关系
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没有教育条款,教育管理权属于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但国家对教育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国家教育目标》、《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等一系列政策进行宏观引导。美国政府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体现国家在教育发展中的意志。例如,通过政府拨款和设立各种研究基金会等措施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学校要申请经费,就得遵守相应规定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美国绝大部分州设有高等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州政府教育拨款分配方案、州内高校发展方向、处理政府与高校关系等问题,不涉及学校具体办学事宜。其成员由州长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一般4—6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所属的工作班子作为常设机构,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如负责与各校的联系,掌握全州高教动态,收集、处理、分析、研究各种数据信息,向委员会提出政策性建议等。
大学的直接上级决策机构是大学董事会。美国的绝大多数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都有自己的董事会。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管理制度中的一大特色。董事会有自己的章程,对董事会的任期、工作制度、职责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公立大学董事会由州长任命产生。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聘任校长,并负责审批专业和课程设置、决定学费标准、校园基本建设、通过学校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它并不介入学校的内部管理工作。董事会制是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渠道,使办学方向更适应社会需求,同时起到社会对学校的监督作用。
学校行政管理
由于美国各高校的管理体制、办学类型、学术水平各不相同,其内部机构由各校自行设置,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共同之处。
校长为学校最高行政首脑,由董事会聘任,对学校内部工作有最终决定权。聘任时,董事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明确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待遇等。收到应聘申请后,董事会层层筛选,最终经面试确定校长人选。校长的主要任务是聘任副校长,决定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处理学校与董事会、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并广泛筹集办学资金。校长并不直接参与事务性工作。
校长之下,依学校规模设有5至10余名副校长,由兼任教务长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副校长各自分管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外事、发展规划、学生、后勤、校友联系等各方面工作。其工作范围、职责都有明确规定,配合有完备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校内各级行政人员一般实行逐级聘任制。校长根据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聘任副校长。副校长将自己拟聘的部门主管人选提交校人事委员会审议,并按审议排序结果聘任。部门主管按大致相同程序聘任下属人员。这种聘任机制首先保证了受聘人员素质,同时,既尊重了主管领导意见,又尽量避免个人“亲疏”的弊端。各级人员受聘后即按其岗位职责和规章条例运作,并据此考核其业绩。
教师队伍管理
教师是学校的基本力量,他们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师的管理实质上融合了对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美国高校无论公立还是私立,教授在教学科研方面均享有充分自主权。开设课程、教学计划、教材选用、确立科研课题、申请支配研究经费、研究机构运转等都由教授自行决定。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体现在聘任、晋升、工作量要求和社会服务考评等方面。
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当需要增补教师时,院、系成立招聘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美国没有毕业留校的传统,研究生毕业后,通常不能立即在本校应聘任教,此举避免了“近亲繁殖”,保证了教师质量。被聘为助理教授的教师任职多为5—6年。其间,经考核确认称职者可晋升职称并获终身教职,一般同时晋升为副教授。此间不能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将自动离校另谋其他职业。终身制是美国高校教师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只有高校教师才具有这种资格。终身教师约占全部专职教师的一半左右。
教师必须承担教学、科研、服务3项任务并有量化要求。多数高校规定,教师每年工作9个月(假期工作另计),每学期讲授3门左右课程,每门课每周3学时,并安排一定时间接待学生答疑。在美国,没有科研成果难以晋升,无法在高校立足。因此,教师大都承担繁重的科研任务。为此而主动投入的时间精力超出正常工作时限实属“家常便饭”。在工作量规定和自主竞争机制的双重作用下,美国高校教学、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从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转化为教师的自我管理行为。美国大学校、院、系3级设有种类众多的学术性、行政性和服务性委员会。教师有义务参与并承担相应工作,其工作成效经考评后作为今后晋升条件之一。
民主管理
美国大学具有民主管理的传统和机制,是其管理特点之一。学校设有各种委员会参与管理工作。其中校一级的主要是校务委员会和教授参议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并由若干副校长和院长、系主任、管理部门人员、教授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就学校发展、教育和学术政策、员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问题提出建议并制定具体办法。校务委员会内分设许多专门委员会,就其范围内的事务向校务委员会、校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教授参议会是基于共同管理原则设立的。它作为专职教师的正式代表机构,主要是对学校的大政方针进行咨询,讨论并提出教师对学校发展建设的基本主张,在促进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维护教师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有的私立学校,如斯坦福大学,更有教授治校传统。凡涉及教学和教师利益的问题,必须首先由教授参议会讨论通过,然后才能报校长批准执行。
美国大学里的“学生政府”是校内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它由各层次学生代表和外国留学生代表组成,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学生政府”可代表学生利益向学校反映学生要求,并就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与学校联系、交涉。此外,它还依据自己的章程在学生内部发挥管理、协调、自律的作用。这种通过民主自律原则实施的学生自我管理,既增强了美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又强化、提高了管理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