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感的心理结构_自我评价论文

论责任感的心理结构_自我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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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与责任心的概念

责任,原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有时也指“由于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注:《现代汉语小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87页。)。责任反映了道德、法律、 职业和人的良心的要求,有时与义务同义。人们在社会群体中生活,总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中的一部分就是与群体成员的责任有关的。其中,有些行为准则是法律和团体章程明文规定的,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另外一些则是以道德规范和角色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如教师应热爱学生。不遵守法律和团体章程所规定的责任要受法律和团体章程的制裁,不履行道德和角色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会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由于上述两类责任的强制性程度不同,调节个体行为的方式不同,因此,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强制性的责任,将后者称为自觉性的责任。

责任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培根曾根据责任主体和责任对象的关系,将责任分为对国家的公共职责和与个人的职业与地位有关的特殊职责(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还有人根据责任关系的范畴将责任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注:魏英敏、金可溪编著:《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6页。 )。由于责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所以它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哲学等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

明确了责任的概念以后,责任心也就不难界定了。所谓责任心,是指个人对他所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意识,尤指一个人对他所属群体的共同活动、行为规范以及他所承担的任务的自觉态度。责任心是人对与他有关的各种责任关系的反映。它是一种心理现象,是心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人的责任心是从哪里来的?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机械唯物主义者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客观必然性决定的,否认人选择行为的自由和对自己行为的责任。相反,意志绝对自由论者则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不受客观必然性的制约。康德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先天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这种“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不受外界条件的制约(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现代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则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个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人虽然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但他们仍然负有超越现实世界的责任。虽然人的某些基本特征,如种族和性别等是被动决定的,但人在行为选择方面却是自由的。他说:“人不能时而是自由的人,时而是奴隶,他永远是、完全是自由的,否则就不存在。人要为一切承担责任。”(注:萨特:《存在与虚无》,转引自戈雅斯特尔措娃著《批判存在主义对辩证法的理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合理的因素,又都有片面性。机械唯物主义者看到了人的行为要受客观环境制约,但他们否认个人的责任是错误的。意志绝对自由论者承认人的责任、强调行为选择时主观因素的作用有积极意义,但过分夸大人选择行为的自由也是不客观的。列宁指出:“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但丝毫也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注:《列宁全集》第1卷,第139页。)对人的行为的责任应作客观的和恰如其分的分析:一方面应承认客观必然对人的行为的制约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找出人的行为和心理品质出现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承认具有理性和良心的人有辨别是非、善恶、美丑和选择行为的能力,承认人的行为的主观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圆满地解决人的行为的责任问题。

总之,必须用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看待人的责任和责任心。人的责任心不是先天的、与生俱有的,而是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要求在个体身上引起的主观认识和内心体验,是个人对现实生活中各种责任关系的反映。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对国家、社会、团体、他人甚至自己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了各种各样的责任关系。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也就是说具有责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人在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产生了相应的内心体验,作出了责任行为,这样便产生了人的责任心。

二、责任心的心理结构

责任心作为个体的重要心理品质,有自己的结构。它既与人的心理过程有关,也与人的个性特点有关,牵涉到人的心理的各个方面。分析责任心的心理结构,有助于对责任心这一特定心理现象的理解,也有助于责任心的培养与鉴定。笔者认为,责任心由下述心理成分构成:

(一)责任认识。它指个体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的认识,是责任心其他心理成分的基础。例如,是否应当完成个体所承担的任务?要不要维护群体行为的规范?应不应该对共同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负责?为什么?等等。责任认识的形成以一定的认识能力为基础,也与责任知识的掌握密切相关。

(二)责任情感。又称责任感。它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完成任务、履行责任的情况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产生的情绪体验。责任感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绪体验,它由下述情绪体验构成:

1.同情心。它指个人能主观体验到别人内心的感情,又叫同情。别人痛苦,自己也痛苦;别人欢乐,自己也欢乐。与同情心相近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种情感叫同理心,即移情。它是指设身处地地以当事人的立场去体会当事人的心情(感觉、需要和痛苦等),也即我国古人所提倡的“将心比心”等。同情心的形成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感人之所感”,二是“知人之所感”,前者离不开个人的生活经验,后者要依赖个人的社会认知能力。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为了感受到怜悯之情,我们显然必须有能力设想某种灾难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或我们的某个友人身上。”(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同情心和同理心在责任感的产生中具有重要作用,是责任感的重要前提。一个人只有对他人拥有同情心和同理心,才会产生负责的心理体验,即产生责任感。

2.义务感。义务感与责任感在许多情况下同义,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差异。义务感主要指个人对社会、他人承担道德责任时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并带有某种强制性。密尔指出:“义务这个观念总含着照理应当强迫当事人履行这个义务的意思。”(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义务是带有强制性、必须履行的责任。人明确了自己的义务之后,就会产生强烈的与履行义务有关的情绪体验。个人履行了义务,就产生满意、心安的情绪体验;没有履行义务,就会产生内疚、不安、痛苦和自责的情绪体验。

3.良心。良心是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能力,是人所特有的道德意识与道德情感,是个人对自己所担负的道德责任的自我意识,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反映。良心是人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良心在人的社会行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也是责任感的重要成分。如果说社会舆论是对他人履行道德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的主要形式的话,那么良心则是对自己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主要方式。如果个体认为自己的行为合乎良心,个体就会感到满足;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合良心,就会感到羞愧,并进行自我谴责,从而决定今后行为的方向。与社会舆论评价的外在性不同,良心是一种内在的、自觉进行的评价。在个人单独行动时,良心对人的行为的调节与评价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

4.羞耻感。又叫羞耻心。它是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道德性所产生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体验,包括羞耻、惭愧、羞怯等情绪反应。羞耻感的产生可以有两种情况:(1 )个体将自己的行为同已有的道德标准加以对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乎道德标准,没有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损害了其他人利益,于是便产生了羞愧感;(2 )当自己由于没有履行道德责任遭到他人谴责或想象周围人将谴责他的行为时,觉得对不住别人或自己丢了面子,因而产生羞愧感。羞愧感的产生可制止人的不道德的和不负责任的行为,维护和推动人的品德和责任心的健康发展。缺乏羞愧感、厚颜无耻的人很难成为品德高尚、责任心强的人。

5.爱心与奉献的精神。责任感,尤其是对社会、他人的责任感基于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正确理解和深厚感情。因此,它总是与爱心和奉献的精神联系在一起。一般说来,履行道德责任总意味着个人的奉献,因此高尚的道德责任感与自私自利水火不相容。弗洛伊德说过:“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过程中,也正如作为个体的发展,只有爱作为文明开化的因素在起作用。”(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生活实践表明,责任感如果缺乏爱心与奉献精神,就如人体缺乏应有的温热,人也成为一种“责任机器”。这种人待人冷若冰霜,没有同情,只是凭理性行事,机械地服从冷冰冰的责任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充当落后的、过时了的道德原则的卫士。罗素指出:“责任意识在工作上是有益的,但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是有害的。人愿意被爱,却不愿意被人家用隐忍和耐性勉强敷衍。”(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罗素在这里讲的就是那种缺乏爱心与奉献精神的责任感。这种缺乏爱心与奉献精神的责任感在他人方面会使人产生一种被施舍与打发的感觉,在主体方面则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

(三)责任行为。又称负责行为。它是履行责任的反应动作和活动,它表现为个体遵守社会和群体行为的规范,促使群体共同活动的顺利进行。责任行为是人的责任得以实现的关键。它是一个人的责任心的外化,是判断一个人有无责任心、责任心水平高低的标志。

责任心的上述心理成分主要是和知、情、行等心理过程有关的,它们反映了人的责任心心理现象的共性。然而,责任心在每一个人身上表现时,又体现出个体不同的特点,反映出每个人责任心的特殊性。因此,人的责任心还应包括下述两种与人的个性特点有关的成分。

(一)责任动机。责任动机指一个人负责任的心理倾向,是责任心心理结构中具有动力性、积极性的心理成分,是推动人产生责任行为的内部动力。责任动机导源于人的责任需要。责任需要是人的社会性需要的一种,它与人的社交、归属、尊重、成就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紧密联系,是现实生活中客观的责任要求的反映。责任需要被人意识到,就会产生负责任的动机和承担责任的意愿。责任动机对人的责任行为具有发动、维护、鼓舞和评价的功能,它使人的行为指向责任的方向,使个体履行责任。责任动机的强弱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责任认识,另一方面也受责任行为效果的影响。如果人的责任行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如受到社会或他人的赞扬、奖赏、肯定,个体的良心获得满足等),责任动机就会增强;反之,责任动机就会减弱。

责任动机概念的提出可以解释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1.责任扩散。又称旁观者效应。它原指当一个陌生人遇到危难需要有人立即救助时,每个人都迟疑不前,原因是每个人都觉得有别人在场,自己不必担负救助的责任。例如,一少女落水或受到流氓的摧残,如现场只有一个人,此人可能见义勇为,立即救助。如现场有数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则有可能彼此袖手,无人向前。像此种有旁观者在场抑制了人的助人或负责行为的现象称为“旁观者效应”。近年来,新闻媒介对这方面情况的报道已非罕见。人们在感到震惊与愤怒的同时无不痛心“道德的滑坡”而很少考虑这类事件的心理上的原因——责任扩散。多人在场分散了个人的责任心与义务感,产生了等待、观望、攀比的心理和互相推诿的倾向,弱化了人的责任动机。改革开放前农村和工厂企业“吃大锅饭”,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生产效率低下,责任扩散也是重要原因。在犯罪中,团伙犯罪比个体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也是由于在团伙犯罪中,由于暗示与模仿的诱发作用和团伙情感的催化作用,个体“负责任”的意识会迅速恶化,产生一种罪责扩散的心理,即一种“自己不需要负全部责任”的感觉,从而感到“安全”,胆大妄为。

2.责任回避。它指个体由于外界的压力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自动地放弃应承担的责任。这种人缺乏负责任的动机,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态度。他们或者明哲保身,洁身自好,“是非面前少开口,有了矛盾绕着走”;或者人云亦云随大流,说违心的话,办违心的事。责任回避的极端形式是责任恐惧症。它指个体逃避责任、不敢对人对事负责任的心理倾向。这种人遇事尽量逃避责任,如无法逃避必须承担责任时则感到极大的恐惧,手足无措,惴惴不安。这种人处世态度消极,生活悲观,做事畏首畏尾,毫无成就。责任回避也是由于责任动机的弱化造成的。

(二)责任能力。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心理特征。责任能力是责任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光有责任动机没有责任能力,责任动机不能产生与之相一致的责任行为效果。在管理上,人事安排要做到职能相符是起码的知识;在司法实践中,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因是他们缺乏必要的责任能力。在道德责任的履行中,必要的责任能力也是不可少的。因此,培养青少年的责任心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培养他们的责任能力,这是“学会负责”口号的重要内容。责任能力由下述几种能力构成:

1.责任认知能力。这种能力使个人能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它由下述几种子能力组成:(1)对责任要求的理解能力。 对责任要求理解得越深,认识得越正确,个体的责任心就越强。(2 )道德评价能力,即根据道德标准评价行为的是非、善恶和美丑的能力。(3 )对责任情境的正确感知能力,即认识到自己在某种情境下应负的政治、法律、经济和道德方面的责任的能力。(4)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 高度的责任心往往来自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正确预见。马克思几十年如一日,辛苦撰写《资本论》,是因为他预见到工人运动的发展将迫切需要这一锐利的思想武器;许多以权谋私或疏于职守的人之所以犯罪后后悔不迭,原因也是在于他们当初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预见。

2.移情能力。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感觉他人的处境、需要和心情的能力。移情能力的形成与想象力的发展紧密联系,同时又以一定的生活经验为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那些已被命运彻底摧毁的人和那些自以为是命运的宠儿的人是没有怜悯和同情心的,因为前者认为灾难对他们已无可复加,后者则认为他们会占有生活中的一切幸运。只有那些业已经历过灾难并已安全避过灾难的人,经验丰富的年长者和目光深远的受过教育的人,以及那些父母尚存或有儿女妻室的人,才会具有同情心与怜悯感,即具有移情的能力(注:莫特玛·阿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周汉林等译,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因此,开展多种社会活动、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是培养青少年移情能力的必要条件。

3.社会技能。社会技能是责任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社会技能?学术界目前尚无一致意见。菲利浦认为,社会技能表明“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同等权力的适当范围内,与人交往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他的权利、需要或责任与义务”。我认为,社会技能是个人同他人相互作用的能力,是个人适应社会生活、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和技能的总称。它包括:(1 )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方式影响他人的能力;(2)组织和领导工作的能力;(3)独立地作出及时而且正确的决策的能力;(4)从事各种社会活动、 职业活动的技能等。人的责任能力不是天生的。它是在一定的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下,以个体负责的实践活动为中介,经过漫长的时间发展起来的。

责任心的上述心理成分不是相互独立、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人的责任心的统一体。在责任心的上述心理成分中,责任认识是责任动机、责任情感和责任能力产生的基础,而责任动机、责任情感、责任能力又为责任认识的深化提供了动力和保证。责任认识、责任动机、责任情感和责任能力共同作用促成了责任行为的出现,而责任行为的效果又反过来影响人的责任认识、责任动机、责任情感和责任能力。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在环境影响下的相互作用,才使人的责任心不断地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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