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持股公司: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大众论文,形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众持股公司是股份制的形式之一,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少数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及虽未上市但其股票已进入店头交易的股份公司;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则主要表现为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大众持股公司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资本组织形式的主流。以美国为例,尽管按企业的数量算,大众持股公司只占18.5%,但其销售收入却占全国总收入的90%,包括其他股份制形式在内的所有其他资本组织形式仅占10%。从战略发展的眼光看,社会主义对股份制的运用,应把重点放在大众持股公司这种形式上。
控股权与大众持股公司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一)以私人大股东控股为主的资本主义股份制体系不可取。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尽管大众持股已相当普遍(美国成人的43%拥有股票),但其主导的股份制形式仍然表现为少数大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反映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在资本主义国家,按股权情况对人进行分类,可分为少数大股东、众多的小股东和广大的工薪阶层。以美国为例,其最富的1%的人口,每人平均财富235万美元,持有全部股票的46.2%和全部债券的54.2%。以下9 %的次富人口拥有其余股票和债券的绝大部分,余下90%的人口仅仅拥有10%的股票和债券。上述情况表明:第一,美国的大股东主导着美国经济,按资分配是美国分配的主流,大股东的存在是美国贫富不均的主要根源,这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典型表现;第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仅表现为股东对工薪阶层的剥削,而且还表现为大股东对小股东股权的控制和剥夺。小股东名义上的股权最多是大股东控股权的陪衬,股份公司只反映大股东的经营意志和利益,在这里,经济民主荡然无存。这种以私人大股东控股为主的资本主义股份制体系是不可取的。
(二)要大力推行股权的分散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防止私人大股东控股成为我国股份制体系的主流,必须大力推进股权的分散化。股权分散化要在两个层次上体现出来:第一是股份公司内部不能有私人大股东,目的是避免少数人控股的局面出现;第二是全国范围内的股权要在全国人民中分散,使人民的大多数力所能及地拥有一定量的股权。
大众持股的股份公司,如能避免私人控股大股东的出现,实现股权分散化,其独特的优越性就会显现出来:第一,对于一个现代化的股份公司来说,其资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每个股东都是所有者,但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单独对其中与其股权相等的那一部分行使所有权,而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共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股民个人所有寓于众多股民共有之中的所有制形式应是我们改革中所要寻求的公有制形式之一。这种公有制形式也许就是最好的,很可能成为公有制的最基本形式。第二,由于不存在控股大股东,而且,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人都拥有一定量的股权,这就谈不上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问题。股息和红利就像大多数人都有的储蓄存款利息一样失去剥削含义,而成为对牺牲眼前物质享受的积累者的一种奖励,是一种对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社会主义再分配。第三,在没有私人控股大股东的情况下,股份公司不会被少数人所操纵,公司的经营方向必然反映股东大众的意志。这种意志既不同于控股资本家的意志,又不同于传统公有制形式下的“长官意志”,反映的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必然会调动持股大众的积极性,增强其参与意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四,克服了传统公有制形式下产权界限不明的缺陷,展现出公有制形式下产权明晰的优势。在传统公有制形式下,一方面,被称为主人的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在人们的观念中非常淡薄,以致于淡薄到人们对所有权漠不关心的地步;另一方面,被称之为“公仆”的领导则往往以“公有”或“国有”代表人的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公仆”集国家权力与“国家”代表于一身,很容易产生“长官意志”和腐败作风。很显然,公有制所要反对的经济不民主和经济剥削并没有消除,在这里只是转换了一下形式。而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制形式下,由于产权明晰,股民的参与意识强,经济公开程度高,公有制所追求的经济民主和公正廉洁将会得到有效保证。
当然,反对私人大股东控股成为股份制体系的主流,强调股权分散化,并不等于要搞股权绝对平均化;强调大多数人拥有股权,并不是说人人必须拥有股权;在多数大众持股公司中不允许私人控股权出现,也不是说人们的股权不能有大小之分。人们的股权既允许有数量上的差异,也允许有质量上的差异。数量上的差异会调动人们进行积累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大发展;股票种类的质量差异会使等量投资带来不同的报酬,这会促使经济结构向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家控股要有限度。
十五大报告指出,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不是说我国的大众持股公司都要坚持国家和集体控股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第一,强调国家控股的初衷之一是为了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确保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既然排除了私人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已被笔者认定为公有制形式,因此,结论必然是国家已没有必要从这个角度对大众持股公司进行控股了。第二,实践已经证明,高税率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在尽可能的保持较低税率的情况下,政府的财力总是有限的。因此,政府的财政资金除了保证正常的行政开支之外,首先应把钱花在科学、文教、卫生、环保等公益性事业上。这样以来,政府实际上已不可能有很多钱用于对众多企业公司的控股上。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众多企业不是控制得越多越好,而是要尽可能的少控制,尤其是对大众持股公司更应该如此。理由有两点:一是国家控股容易把企业捆死,国有企业的弊端在国家控股的企业中很难革除;二是国家如在一般大众持股公司中控股,就等于国家作为特殊商品生产者与其他一般商品生产者竞争,这种竞争将漏洞百出,不可能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国家控股的应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带有自然垄断性的大公司。这样的公司非但不能让私人控股,而且也不能让那些只反映局部利益或“小公”利益的某种公有制形式的企业控股。因为,这样的企业仍然是商品生产者,在其追求符合其身份的局部利益或“小公”利益的时候,有可能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因此,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公司以及带有自然垄断性的大公司必须由国家控制或控股,以把握其经营方向,保证国民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大众持股公司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体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把大众持股公司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家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二是基金控股的大多持股公司;三是不存在大股东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关于第一种类型,它是必不可少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其公司数量、资产数量及产值数量都不可能占很大比重。这里不再赘述。关于第二种类型,要根据投资基金公司的性质作进一步分析。如果投资基金公司由国家控股,基金控股最终会变成国家控股;如果投资基金公司本身也属于不存在大股东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那么,基金控股就是集体控股。基金控股很有发展潜力,今后的集体控股主要就是基金控股。关于第三种类型,有一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是,没有人控股,会不会导致没有人关心这种大众持股公司?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应该承认,股权很少,尤其是一些短期投机者,的确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或很少关心。但是,一些长期投资者,尤其是那些虽无控股权但也有相当数量股权的长期投资者,一定会非常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由长期投资者的优秀代表组成董事会,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完全可以使公司有效地运转起来。从上述三类情况看,如果大众持股公司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而国家直接控制和国家控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那么,我们国家应该大力发展的就应该是大众基金控股的股份公司和不存在大股东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这类公司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应占有绝对优势。
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大力推广股份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尤其要推行大众基金控股的股份公司形式和不存在大股东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形式。然而,经济体制和结构是复杂的,改革的推进总是困难重重。为了进一步理清这一改革思路,必须对几个相关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十五大是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并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肯定会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成私人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是初期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我们应该高兴地看待它的成长。但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公司毕竟是少数,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
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一些人,尤其是一些私营老板的钱袋子会越来越大,他们要购买一些大众持股公司的控股权怎么办?笔者认为,对于绝大多数大众持股公司来说,不能出卖控股权。这要由国家立法来保证。如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这样的公司可以出卖控股权的话,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总之,一定要严格控制具有私人控股权的大众持股公司的数量。至于那些私人老板高高鼓起的钱袋子怎么办,那很简单,要么发展自己已有的公司,要么分散开来购买多个大众持股公司的股票。
第三,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出现的所有制形式之一,由于其形态很接近解放初期农村和城市中的生产合作社,人们对其公有制性质很容易理解。但是,股份合作制形式只适用于小企业,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较易被采用。随着公司的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加之其股权不流通的局限性,股份合作制只能成为各种经济成份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可能发展成整个经济的主流。仍以美国为例,除大众持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经济),尽管从企业数量看,占总数的81.5%,但其销售收入仅占全国总收入的10%。由于我们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股份合作制比较盛行,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指望股份合作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
第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部分国有企业改造成不需要国家控股也没有私人控股的大众持股公司。对于国有小企业,拍卖给私人,笔者是赞成的,但要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准备改造成大众持股公司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其拍卖给私人,不如公平地分配给除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之外的其他公民。这是因为,如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拍卖,一是我国的大多数公民根本无力购买;二是少数买得起的,尤其是那些能买得起控股权的私人,其资金往往来路不明,值得研究;三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在国有资产卖给私人大款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流失,导致更严重的不公。因此,只有把国有产权公平地分配给公民,才能做到使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造成大众持股公司的过程中不被少数人所控股,也才能加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当然,把部分国有资产股份化,并把它公平地分给公民大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需要专题研究。但笔者认为,既然大众持股公司是公有制形式,公分股权不仅不是搞私有化,而且还坚持了公有制形式。进而,公分股权之后,待条件成熟之时,允许公民手中的股权流动,将会推动资产重组,调整产业结构,为搞活整个国民经济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