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商贩的价值选择与就业冲突论文

城市流动商贩的价值选择与就业冲突

姜玉勇 博士(贵州财经大学 贵阳 550025)

内容摘要: 针对流动商贩与城市管理中的冲突,本文主要探讨几个问题:流动商贩的价值选择,他们为什么愿意生活在城市的夹缝中?非正规经济的弥隙市场、游走式营业与消费者选择;流动商贩与城管的辖区冲突,城管采取的措施与效果;冲突的成因:执法者与当事人有限理性;冲突力量的对比及解决途径,和解区的大小与冲突可能性。本文在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非正规经济 流动商贩 价值选择 就业冲突

非正规部门的定义是由Keith Hart(1973)提出的,其含义与中国的流动商贩相似。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1997)对非正规部门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许多低收入民众谋生的手段是沿街叫卖商品;…每个这样的微型经营者一般并不引人注目,所以经营者们经常可以避免支付大部分税收…”。在中国,“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当今社会,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群体,流动商贩的足迹已遍布中国每一座城市。他们中有进城的农民、下岗工人、失业的大学生甚至转业军人,不一而足。他们极少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在政府部门的统计范围,凡是不被严厉禁止的区域都可以被他们作为营业场所。这一群体大多租住在一些廉价住宅内,活跃在城市的街头巷尾。他们有条不紊地组织进货、生产加工,然后走向公交车站、地铁站、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甚至自发形成夜市,开始销售活动。流动商贩一般是自我雇佣的家庭式经济单位,因为不处于任何外来保护之下,并不经允许使用了城市的地盘实施营业行为,由此,他们不得不面对一系列激烈冲突,尤其是与城管部门的冲突。在耳闻目睹大量冲突之余,难免会给人们带来一些思考,即这些冲突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如何从经济学角度解释这一现象,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

价值选择的背后

本文以流动商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农民为例,从他们原来的劳动及在城市里可以选择的劳动所实现的价值分析,说明他们为什么选择进入城市并选择流动商贩这一职业。

改革开放以后,政策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及人口自由流动,解除了农业对农村劳动力的锁定。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以较低成本替代了劳动,解放了生产力。如原来的人力耕种和收割必须由农户联合才能完成,而当今的机械化运作,一人即可以承包耕种若干农户的土地,因此产生大量劳动力剩余,这些被解放出来的劳动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职业选择的问题。农民在农村的收入过低,继续从事农业面临着较高的机会成本,是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主要原因。Alchian和Demsetz(1972)指出,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未考虑生产者的努力,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力负相关,这种组织就具有破坏性;如果农民在现行市场价格下使小麦产出增加10%,他的收益也应该增加10%。显然,农业种植收入对农民的激励作用过小。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吸引农民向城市流动。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和履约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争议与纠纷,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均衡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网购订单删除案”为切入点,对电商合同的成立时点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订入问题和电商合同能否改变合同成立的时点问题结合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探讨,认为应法官在判案时应着重落实格式条款订入规则,规范电商平台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合同成立的时点。

流动商贩群体由于知识结构、年龄、专业技能等条件限制,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因薪酬较低也无法养活一家人。因此,做流动商贩几乎是最好的选择。一是来去自由,不会受太多约束,又可以照顾家庭。二是如果经营有方,还可以取得更多所有者剩余。自主创业和为他人工作相比,具有更高效率,即使盈利不多,至少可以获得诸多便利。例如一个三口之家摆摊,不但夫妻二人可以自雇佣,也方便照顾孩子。身边的少数乡亲通过这种途径致富的案例也给了他们新的希望。三是由于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进入城市后,可以让适龄子女到城市学校就读,即使在校区选择上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但和农村相比还是改善很多。

弥隙市场、游走式营业与消费者选择

流动商贩市场可以看作是一种弥隙市场,是一种人们在散步时或下车时不用费时即可随意光顾的市场,填补和满足了人们的闲暇需求。它一般不需要人们去寻找,而是主动去寻找客户,因此是一种随时移动的游走式营业场所。它受到人们青睐的原因有几个:一是因为可以提供廉价物品,二是小贩们总是可以抓住消费者的不时之需,三是从事餐饮业的流动商贩恰好满足了部分人的食欲偏好,四是流动商贩自发形成的早市成为家庭主妇购买蔬菜的主要场所之一,夜市则成为城市居民度过夜晚时光的场所之一。这些特定的消费需求都为流动商贩提供了生存空间。但是,流动商贩也有诸多令人诟病的一面,如阻碍交通、环境污染、假冒伪劣、餐饮行业卫生差,甚至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形成安全隐患等,一些因地缘关系或血缘关系形成的帮派造成不公平竞争,一些缺斤少两的不诚信行为都给人们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辖区冲突与城管措施

70后的周耒是广西文坛近年来较为活跃的壮族青年作家,广西崇左人,现居崇左。崇左位于广西西南部,往西与越南接壤,散落居住着二十八个少数民族,周耒身处边境多民族杂居地带,在这样独特的地理风貌和文化影响下,他的文学创作为桂西北作家群主导的广西文坛,增添了一抹不一样的亮色。

从2018年9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的回答看,事件发生后,我国使馆和外交部已经向瑞典方面交涉半个多月了,但是瑞典方面就是不理不睬。要知道,“外交交涉”是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大使馆、外交部进行外交交涉的途径,是十分严肃的官方行为。

由于流动商贩在营业地的选择上主要考虑客流量,因此往往与城管的辖区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流动商贩的出现与繁荣甚至是城管产生并扩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刘华,2009)。流动商贩的主要目标是赚取收入,城管的工作责任之一则是驱逐商贩。商贩必须选择在城管的辖区内营业才能赚取更多收入,因为那里客流量很大。但如果城管允许商贩在自己的辖区内营业而不驱逐,则会因工作不力受到上级处罚或得到较差的绩效评价。因此,流动商贩的生存和城管的生存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冲突变得不可避免。

图1 冲突和解区较大情形

图2 冲突和解区较小情形

城管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因此,在与流动商贩的冲突中往往具有绝对优势。在执法过程中,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有时难免会转换为个人冲突。例如,城管在驱逐流动商贩时,如果遇到反抗,通常会认为性质发生了改变,即流动商贩挑战了执法权,这种情形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在法理上,城管是执法者,对流动商贩有绝对管理权,如果遇到反抗往往使执法者在心理上无法接受。此外,城管在行动时一般会选择集体执法,双方力量的悬殊往往使商贩有陷入包围圈之感。这一现实更容易使商贩失去理智,激起其鱼死网破的决心。

执法者与当事人有限理性

从城管的角度分析,在没收商贩的财产后,商贩离开营业场地,冲突即告结束。而从商贩的角度分析,在失去营生工具之后,一切才刚刚开始,是接受城管的罚款之后讨回财产,还是重新购置,并没有任何来自外部的引导和安排。商贩在被没收财产后,为了生计仍会重操旧业,而选择退出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立法规范,如果法律未禁止就可以从事,这样的现实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出于解决就业、缓解社会矛盾的压力,政府对流动商贩的活动不置可否,只规定流动商贩不能在指定的地点营业,而未规定其可以在哪些地点营业,因为在任何一个地点营业都会引起一系列产权问题。

本文根据近两年湖南省不动产统一基础数据数字线划图成果进行过程质量检查及验收情况,对发现的较为突出的典型性问题以及普遍性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及薄弱环节,旨在从生产环节尽量杜绝这些问题的出现,确保我省不动产数字线划图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城管与商贩冲突的结果和双方的性格也密切相关。如果城管和商贩都比较克制,城管在执法时体谅商贩生存的不易,让其换一个地点经营;商贩理解城管的工作难处,做出让步,此时冲突就不会发生。如果城管和商贩态度强硬,城管把商贩的顶撞行为视为对权威的藐视,必须要置其死地。第三种情形是一方强硬而另一方忍让,此时冲突也不会发生。

流动商贩与城管冲突最直接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被禁止营业产生的单纯性驱逐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冲突的激烈程度并不高。二是驱逐连带收缴财产的行为。经过多次博弈后,城管会加大惩罚力度,如直接没收商贩财产。在这种情形下,激烈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被没收的财产价值较低,不足以对商贩的生存造成威胁,则大多只会引起商贩的愤恨。被没收的财产价值较高时,如商贩的机动车辆及重要商品,可能会使商贩陷于破产的境地。迫于生存的压力,商贩往往会激烈反抗,以免自己的财产被剥夺。三是破坏性执法。即城管并未没收商贩的财产,而是以毁坏的方式摧毁商贩的营业工具及商品,使其产生恐惧而离去。破坏性执法容易引起围观群众的愤怒,产生群体性事件,因此这种方式要远少于前两种。

在双方都必须存在的现实中,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是和解。Jack Hirshleifer(1985)在其建立的冲突模型里提出和解区的概念,如图1、2所示。QQ线是双方的和平可能性边界或“和解机会集”,纵轴和横轴代表冲突双方的利益F1和F2,U1和U2代表双方的效用无差异曲线,P1和P2代表双方对冲突结果的感知,三条曲线围成的部分代表双方的潜在和解区。在图1中,双方都比较克制,当二者对冲突导致的后果达成一致认知,即出现P1=P2的情形时,和解的可能性较大。现实中和解的情形较多,如城管推行人性化执法策略,扩大了和解区,使商贩产生内疚感,自行离去。图2则是针锋相对的情形,双方均不肯做出让步,矛盾激化,谈判空间极小,和解前景暗淡,势必导致激烈冲突,最终酿成悲剧。

从冲突双方的地位及力量对比分析,商贩和城管明显未处于同一个水平。Jack Hirshleifer(1993)将冲突级别分为两种:水平式和垂直式。在水平式冲突中,有可能一方比另一方略强,但基本上处于同一战略水平;垂直式冲突则明显分为强者和弱者,一般而言,强者能给弱者造成较大威胁,城管与商贩的冲突即属于垂直式冲突。商贩由于势单力薄,通常会采取忍让策略,而一旦反抗,则采取过激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从而对城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结论与对策

本文从价值选择出发,探讨了流动商贩的形成机理,分析了流动商贩的游走式营业特征及其形成的弥隙市场。流动商贩能够存在,和消费者的选择和偏好是分不开的。由于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使他们生存在城市夹缝中,和中国的城管制度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冲突长期存在。本文通过城管对流动商贩采取的措施进行剖析,探索双方产生冲突的内在原因,指出城管的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的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对城管执法权及当事人有限理性的分析,探讨了冲突激化的成因与后果,并在前人的基础上,研究化解冲突的途径。从双方冲突的本质分析,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制度成本。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流动商贩的治理宜疏不宜堵

流动商贩作为一种长期经济现象,必须正视其存在。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的营业活动基于低层次的生存需求;从社会稳定的因素出发,即使拥有较低收入的工作也比无所事事更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制订治理政策时宜疏不宜堵。法律上应该承认流动商贩自雇佣、自组织、自主创业的发展途径。

(二)国外对流动商贩治理的借鉴

一些发达国家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是值得借鉴的。韩国对摊贩实行划区域管理,分“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诱导区域”三种,小摊贩经加入“小摊业主协会”后即可合法营业,一般不用缴纳税收。法国的流动商贩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手续十分简便。从事餐饮业的,必须熟记食品安全法规,并通过必要的考试才能营业。美国纽约专门制定了如《纽约市摊贩管理条例》、《摊贩保护第一修正案》等法规,对合格的商贩颁发免费“许可证”,市政当局每年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申请的数量和营业地点,合理规划摆摊位置。在处罚违规商贩时,一般只开罚单,无肢体接触,不会驱逐或没收商贩的财产。一些欧洲城市把传统的摊贩经济打造成“街头摊贩文化”,不但成功消除了原来的“市容污染源”,还使摊贩成为街头风景线。这些城市已形成完备的市容管理体系,以便给临时使用街道的露天铺子提供便利。

(三)国内城市的先进经验借鉴

国内部分城市对流动商贩的治理也各有特色。如宁波市将市区道路分为严管、控制和规范三个不同地段,根据路段控制摊贩。杭州市专门设立修鞋、修伞、修自行车、修拉链等便民摊点。青岛将“马路市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流动商贩经过申请可以获得“入市许可”。温州成立“摊贩公司”,对流动摊贩实行公司化运作,纳入正规管理渠道。南京市玄武区在一些街道对流动摊贩采取“十二分制”扣分考核法,商贩必须亮照经营,设计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证照齐全、设施完备、摊位卫生、垃圾袋装、定点经营、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物品质量、服务态度、遵章守纪等。每一次违章,即在其信用档案上扣除相应分数,取得了较好效果(谢治菊,2011)。

(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流动商贩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取得成效。在观念上,无论是城管还是城市居民,都需要改变对流动商贩的认识,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心理;在措施上,对弱势群体,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如指定免费的经营地点、设立摊贩中心、周末市场、跳蚤市场、开放早市晚市等措施,逐渐使商贩走向正规,向个体工商户甚至小微企业转型,最终进入正规经济。对从事餐饮业的商贩,由于关系到健康问题,必须加强监管,杜绝出售劣质食品现象,制订流动摊贩免费健康体检及食品质量抽检制度等。在治理方式上,城管在执法时,应采取强势执法和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刚柔并用,建立对话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人身伤害。

一些男人不知从哪地方变出来,东冒一个,西冒一个,一眨眼几十个人围拢在卡车前。田志芳以为自己浑身泥土,一个多月没洗澡,脏得要命,可一看他们,除了眼珠子转,简直是标准的泥俑,个个军装破旧,衣衫褴褛。田志芳被那个女人扶着,男人们带着强烈的泥腥味汗臭味闪出一条通道。

参考文献:

1.曼瑟·奥尔森著.苏长和,嵇飞译.权力与繁荣.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韩志鹏.从《清明上河图》看流动商贩.信息时报,2010(A26)

3.刘华.城管的历史:扩权与限权.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9)

4.杰克·赫舒拉发著.刘海青译.力量的阴暗面.华夏出版社,2012

5.Hirshleifer,Jack.The Expanding Domain of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

6.刘新宇.论中国低端部门就业与城市环境管理的冲突.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

7.谢治菊.关于流动商贩的治理.城市问题,2011(11)

基金项目: 2017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

中图分类号: F063.1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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