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图书馆学的科学性质和研究方向--在张孝琳发表“应改变图书馆研究方向”20周年之际_图书馆论文

再问图书馆学的科学性与研究方向问题——写在张晓林《应该转变图书馆研究的方向》发表20周年之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学论文,科学性论文,写在论文,再问论文,研究方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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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图书馆学通讯》(1991年改名为《中国图书馆学报》)第3期发表了《应该转变图书馆研究的方向》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张文”一发表,如同一缕清风,为仍处在封闭和“形而上”状况的中国图书馆学界带来了清新空气。文中那新鲜的思想,开阔的视野,犀利的笔锋,顺畅的叙述,为中国新时期图书馆学研究发出了转变方向的呐喊。在此,笔者想借“张文”发表20周年之际,重提图书馆学的科学性与研究方向、研究重点问题。

1 “图书馆学是一门科学吗?”

“张文”并未以讨论图书馆学的科学性为主旨,但在文章中也提到了图书馆学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基本性质的科学”问题。

从逻辑上讲,讨论图书馆学的研究方向与重点问题,其逻辑前提就是承认图书馆学已是一门不证自明的科学。如果没有这种前提性承认,我们讨论图书馆学的研究方向与重点问题,便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图书馆学”一词的提出尽管已有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但图书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来自于“图书馆学”这一学科名称的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上。

关于“图书馆学”名称的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问题,早已有人论及。在国内,霍国庆于1993年就指出,“图书馆学”一词的创造实属悲剧,因为一门学科只能以其研究的内容命名而鲜有以机构而命名的,譬如有法学而没有法院学,有烹调学而没有饭店学,有美学而没有美人学,等等[1]。孟广均先生于1997年也指出“‘图书馆’作为学科名称就属不妥”[2]。以机构来命名学科名称确实让人不易理解和接受。“图书馆学”名称之所以不被人们尤其是不被本学科之外的人们广泛理解和接受(在我国,本学科之外的人们的日常用语中,用“图书学”指称“图书馆学”的现象极为普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以机构命名的缘故。尽管我们不厌其烦地解释“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而是一种“社会现象”,但这只被认为是观念意义上的“辩解”,而不是客观实在意义上的“现实”。如果允许以机构命名学科名称,那么,只囿于机构范畴的学科研究则是不“允许”的,因为“没有一门真正的科学是仅仅产生于而且局限于某一社会机构”[3]。

图书馆学正是由于以机构命名,所以人们在认识和理解方式上容易囿于“机构管理”的先设,把思维和视野局限在“图书馆”实体范围内,难以摆脱实用技术的藩篱,很难形成抽象的理论思维。没有抽象就没有科学。从这一点看,我们应该埋怨施莱廷格:虽然他在世界上创设了图书馆学,但他同时又给图书馆学起了一个不规范的“名字”,使图书馆学难以“立正”于学科群类之列,饱受“怪胎”之辱[4]。

有的学者认为,以机构命名学科也未尝不可,而且已经有一些学科就以机构命名的,如银行学、监狱学,博物馆学等[5]。其实,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些以机构命名的学科文献,就不难发现,它们所研究的是以这些机构所从事的社会事业或社会现象为主要内容,而不是以机构本身的内务管理为主要内容。如银行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见不到以“银行学”为题的文献了,而主要能见到的是以“货币银行学”为题的文献)所论述的内容就是货币核算和金融管理方面的知识,而根本没有银行机构管理的内容。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些“学科”还是以机构命名呢?这种命名是不是一种错误的命名?如果是错误的命名,应不应该改成“正确的”命名?

看来,某种学科的命名并不总是遵循“科学的”原则,这似乎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笔者看来,某一学科名称的由来,往往带有历史的印记,其所用语词又带有约定俗成的意义。因此,尽管某些“不正确”的学科名称,可能对学科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想彻底推翻原有名称而另起新的、“正确的”名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用经济学的语言说,改名称的“成本”比不改名称的“成本”可能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不改名称或留待以后“水到渠成”之时改(这可能是很漫长的过程),可能是更为明智之举。

“图书馆学”这一学科名称可以不改,需要改变的是我们的观念。也就是说,我们再也不能受“图书馆学”名称的限制,不能把思维及其视野局限在“图书馆”这一实体范围之内,而应该把视野伸向图书馆活动所要达到的本体目标——人的知识信息需要及其满足机制。

图书馆学是不是一门科学,不仅存在“图书馆学”这一学科名称是否规范与科学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是否具有特指性,而这种特指性,其内涵又必须指向人类普遍欲求的某种价值目标。笔者认为,图书馆学应该指向的价值目标是人的知识信息需要及其满足机制。而至今为止的图书馆学内容体系,并没有把自身的价值目标定位在人的知识信息需要及其满足机制上,而是主要定位在图书馆内部的工作程序的设计上。这种设计实际上是图书馆按照自身管理的“方便”而制定的程序规则,而不是以揭示图书馆活动所蕴涵的某种社会现象的机理为目的的。也就是说,依据图书馆内部的工作程序而设计的图书馆学内容体系,并没有反映出“人的知识信息需要及其满足机制”这一价值目标。正如张晓林所说:“图书馆并不是独立的、本质的社会现象,而是服务于一种更本质、更普遍的社会现象的一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性的工具。这里的更本质、更普遍社会现象就是人们的情报需要及由此产生的情报交流活动。……图书、图书流通、图书馆都只是表面形式,而向人们传递他们所需的情报才是图书馆工作的实质,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情报需要才是图书馆的根本目的。离开了人们的情报需要和情报交流,图书和图书馆都将失去存在的必要;如不能适应人们的情报需要及其变化、不能适应情报交流的客观规律和人们进行情报交流的能力、习惯、方式、规律及其变化,图书馆就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就会走向没落和消亡。……由于我们的研究局限在、停留在图书馆现有业务内容及其具体技术过程和方法上,我们的思维和观察能力就受到根本的限制……应该把我们的研究从‘图书馆的组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中解放出来,把我们的研究对准更本质的社会现象。”[6]

笔者认为,图书馆学自然要研究“图书馆的组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但只局限于“图书馆的组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的研究,不能成为完整的图书馆学内容体系。从目前我国的图书馆学研究状况看,有些研究内容已突破了“图书馆组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的局限,如图书馆法治环境研究、图书馆服务受众研究(包括受众权益研究)、“图书馆自由”研究、“图书馆哲学”研究、知识组织与管理研究、知识服务研究、“人文图书馆学”研究,等等。但这种突破尚未达到整体超越的程度,即尚未达到整体提升和转变图书馆学研究内容及其方向的程度。由此看来,如今的图书馆学研究水平似乎尚未达到真正“科学的”的程度。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台湾赖鼎铭先生的观点:图书馆学目前不能称其为科学,“我们不一定要成为科学,但我们一定要作研究”[7]。同时也赞同张晓林的判断:“从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独立的、基本性质的图书馆学。”[8]说“没有什么独立的、基本性质的图书馆学”,并不等于说“图书馆学”这一词汇不能再使用,更不等于说图书馆学研究不成立。因为在一些特定的语言逻辑环境中,人们所说的“学”,指的是对特定事物或现象的专门研究,而不一定就是指独立、完整意义上的“学科”。如“红学”(属于文学)、“东方学”(属于政治学或跨文化研究)、“甲骨学”(属于历史和文字学)、“敦煌学”(属于历史和艺术)等称谓中的“学”,并不是指学科意义上的“学”。

2 走向公共管理学:再寻上位学科

科学世界中的任何一种理论研究,最终都要被划归到一定的学科建制中去。如果这种理论研究本身不能成为“独立的、基本性质的”学科,那么它就有必要寻找自身所隶属的上位学科。这是这种理论研究能够取得“合法”地位且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的科学制度前提。图书馆学既然不属于“独立的、基本性质的”学科,那么为其寻找一个合适的上位学科是必要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我国图书馆学界兴起的“寻根热”,就是寻找上位学科的一种努力。当时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文献信息学是图书馆学的上位学科。但此后人们立刻发现文献信息学中的“文献”一词远不能统摄图书馆理论的全部内容,于是人们在当时具有“热岛效应”的“信息社会”、“信息经济”、“信息管理”热潮中得到启发,立即投向了信息管理学。这就是现在我国大学教育中把图书馆学大都归于信息管理学门下的来由。正是因为这一缘故,1998年教育部在审定本科专业目录时,也把图书馆学列于管理学下属的一门学科。

把图书馆学列于管理学的下属学科,这一点笔者表示完全认同。管理学的特点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特别注重管理实践的重要性和管理理论对管理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作为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图书馆学,若以管理学作为自己的上位学科,意味着图书馆学研究不再追求形而上学式的“玄学”效果,而把自身定位在“满足人的知识信息需要”的服务性、方法性研究层面上。强调图书馆学研究的服务性、方法性特征,并不否定对图书馆现象的理论抽象研究。理论抽象研究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抽象研究才能摆脱表面现象的束缚,进而探求事物的本质。我们所不需要的是言之无理、言之无据的理论玄虚。也就是说,图书馆学研究应该是抽象与具象相得益彰的“实在科学”(而非“形上科学”,亦非“实用科学”)。

把图书馆学定位在管理学的范畴之内,这在理论上似无不妥,而且这已是“木已成舟”的事实,但仅此还不够,因为“管理学”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有些管理学内容与图书馆学并无直接关联,如工商管理学、企业管理学、成本管理学、物流管理学等,就与图书馆学没什么内在联系(尽管有一些借鉴意义)。所以,在把管理学作为图书馆学的最高上位学科的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寻找能够直接成为图书馆学上位学科的具体的管理学学科类型。笔者认为,除了信息管理学能够成为图书馆学的直接上位学科之外,还有一门管理学科能够成为图书馆学的直接上位学科,这就是公共管理学(Public Management)。

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公共领域或公共产品的科学,是传统行政管理学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的产物。社会领域可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大类。公共领域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事业部门(其主体范围就是中国人日常用语中的“机关、事业单位”),私人领域指企业、市场、家庭及个人活动领域。公共管理学就是针对社会的公共领域的管理问题进行政策、体制、法律等方面的研究。

公共管理学虽然是“管理学丛林”中的新成员,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西方国家普遍推行“新公共管理”运动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壮大。在我国,公共管理学学科建设也得到了空前的重视,目前已有63所大学设立有公共管理学专业[9]。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公共管理学已确定为一级学科,下设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五个二级学科(如图1所示)。

图1 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社会公共领域的属性特点是以某种公共价值为引导,以实现某种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此判断,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理应属于社会的公共领域,因为图书馆就是以满足公众的知识信息需要为价值目标的公共组织。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图书馆属于图1中的“公共事业管理”范畴,隶属于“公共管理”这一更高范畴。这种归属同国内人们习惯性地把图书馆看作公益文化事业的传统观念相吻合。所以,图书馆完全可以成为公共管理学研究的对象之一。这就是公共管理学可以成为图书馆学的上位学科的学理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在教育部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与“公共管理”平行列为管理类下的一级学科,这显然是由于目录制定者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同于“信息管理”,因为“信息管理”是可以与“公共管理”平行列类的。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与“公共管理”之间形成了平行的同位类关系(都是一级学科),而不是上下位类关系。笔者认为教育部的这种目录体系安排有不妥之处,值得商榷。笔者的观点是,应该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列入“信息管理”或“公共管理”之下,成为“信息管理”或“公共管理”的下位类学科(即二级学科)。这样,就和本文的观点——公共管理学是图书馆学的上位类学科——相一致。

从目前国内的学科建制情况看,图书馆学已被列入信息管理学门类,在这种情况下,再另选公共管理学作为图书馆学的上位学科,这有何意义呢?在笔者看来,以公共管理学作为图书馆学的上位学科,不仅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这种归属转变可能对图书馆事业建设具有理顺体制、明确责任主体的现实意义:第一,在认识上,有利于锁定图书馆的公共性、公益性属性特征,体现图书馆的公共利益目标;第二,在事业管理体制上,有利于明确政府在发展图书馆事业中的责任主体角色,因为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发展公共事业、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价值。

3 公共管理学视野下的未来图书馆学研究重点

3.1 在管理技术或手段的创新方面,应重点研究知识组织与知识服务的技术实现问题

公共管理学作为一种管理学,不只研究公共产品的性质、特点、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而且还要研究公共产品的组织方法与供给方法等实践问题。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研究图书馆活动,自然也要研究图书馆活动的内部组织与对外服务的方式方法问题。毋庸置疑,知识组织与知识服务是图书馆活动的两大基本内容。在现代图书馆的管理技术或手段上,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无疑是提升图书馆知识组织与知识服务能力的关键技术支撑。也就是说,在网络化环境下,资源的数字化和服务的网络化,无疑是保证和提升图书馆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核心目标。管理技术和手段问题是微观现实问题。如果这一微观现实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再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化为乌有。概括地说,图书馆管理技术和手段问题,主要是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中的数字技术应用,其结果表现主要是数字图书馆环境的形成。因此也可以说,数字图书馆研究,应该成为未来图书馆管理技术和手段研究的核心目标。笔者认为,当前的数字图书馆研究,应该把数字参考服务研究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因为数字参考服务的能力是检验数字图书馆建设水平及其效益的基本尺度。再者,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数字资源、数字版权等问题,虽然重要但仅靠图书馆界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因为这其中涉及到许多图书馆界不能左右的社会、经济、法律、技术等问题,而数字参考服务问题则是主要靠图书馆界自身力量来解决的问题。

图书馆学作为一种方法性科学,其技术情结是抹不掉的。这种技术情结的可信和可贵之处就在于服务效率的提高上。毋庸置疑,服务效率的提高离不开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告诫人们不能指责技术,因为如果失去了技术的支撑,我们必将失去效率,而失去效率,我们将一无所有。

3.2 在管理体制的创新方面,应着手研究图书馆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机构的供给效率问题

图书馆无疑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准确地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私人产品是能够实现单个人独自消费的产品,而公共产品则是集体消费者共同消费或共同享用的产品[10]。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 in consumption)、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生产上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特点,而且在消费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因此,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而私人或市场只愿提供私人产品以获取利润并扩大再生产。从理论上说,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这种做法既能体现政府的公共责任,又能保证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然而,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由政府包揽公共产品提供的最大弊端就是效率的低下。而且事实表明,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难免出现供不应求、寻租腐败甚或难保公平的现象。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打破政府包揽公共产品提供的“坚冰”,试探并实践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化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其影响力越来越广的、主要以“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理论为指导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图书馆这一公共产品,也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有人提出公共图书馆的市场化管理主张或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极易招致“激进”、“歪理”等责难。然而,作为图书馆学研究者,我们总不能回避或视而不见这样一个事实性问题,即: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供给制度的效率低下问题。笔者一直冥思苦想如下几个互为联系的宏观现实问题:

(1)政府提供公共图书馆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已是不可讨论或不必讨论的先验问题吗?

(2)政府提供公共图书馆这种制度安排是唯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吗?

(3)有没有解决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供给制度的效率低下问题的另一种体制安排?如果有,是一种什么样的体制安排?

(4)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中能引进市场机制吗?公共图书馆能实行民营化管理吗?市场机制和民营化管理能解决公共图书馆效率低下的“顽症”吗?如果能,那么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角色如何界定?

笔者把上述问题当作“歌德巴赫猜想”式问题来对待,因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及其论证,决非易事。

笔者认为,包括图书馆活动在内的任何社会活动的效率低下问题,首先是体制弊端问题,然后才是技术方法等其他问题。因此,公共图书馆管理的效率低下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体制(或称制度安排)束缚或不完善。由此看来,笔者提出的上述问题,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研究解决公共图书馆体制创新过程中必须予以回答的“必答题”了。

其实,关于公共图书馆的体制转轨问题,西方图书馆学界早已有过讨论。如美国当代著名图书馆学家哈里斯和翰奈在他们合著的《走向未来:后工业化时代的图书馆情报服务的基础》(1993年)一书中,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图书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如果图书馆死抱着过去的原则和意识形态而不作相应的变革,幻想在信息市场化的浪潮中保留那块远离商业化的“净土”的话,最终将会被时代所抛弃[11]。

管理体制问题,是一个宏观现实问题。如果这一宏观现实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使解决微观现实问题的技术方法也会无用武之地。目前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创新中最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图书馆运行的效率低下问题。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被时代所抛弃”的可能性确实很大。因此,以解决效率低下问题为核心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创新问题,应该成为以后图书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3.3 在管理理念的创新方面,应重点研究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的保障问题

政府为什么要提供公共图书馆这一公共产品?从学理的角度说,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知识信息需要;而从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角度说,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这里所说的“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是指公民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学界一般把它归属于“受教育权”之中。在内涵上,“知识信息权利”同国外流行的“信息自由”、“知识自由”等词基本同义。笔者在这里之所以选用“知识信息权利”一词,而不使用“受教育权”或“信息自由”等词,目的是为了突出图书馆服务的知识信息服务属性。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的主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所以对民主政府来说,设置公共图书馆制度是一种“必置制”[12],而不是什么“恩赐”。IFLA于1999年3月24日在“关于图书馆和知识自由权的声明”中指出:“IFLA表明履行知识自由使用的义务是图书馆和信息业的主要职责”,“图书馆应该起到发展及维护知识自由的作用,促进捍卫基本的民主价值和世界人权。”[13]范并思先生也指出:“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在于,它的存在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具备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它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用以调节知识或信息分配,以实现社会知识或信息保障的制度。公共图书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从而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14]正因为公共图书馆制度体现了一种“社会的公正”,所以政府必须提供公共图书馆这一公共产品,尽管政府提供公共图书馆这一制度产品有如上文所指出的效率低下的困境,但那是管理的方式方法问题,而不是应不应该提供的问题。至于效率低下的问题,只能靠管理体制的改革即转变供给方式来解决。

对图书馆本身来说,为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则是它存在的唯一价值所在。因此,图书馆为服务而产生、为服务而存在、为服务而发展。其实,“服务”与“权利”紧密相关,因为任何一种社会服务都存在一个尊重被服务对象的基本权利问题。不尊重服务对象的基本权利的服务,必定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服务,因而这种服务必然被人们所拒绝、所唾弃。因此,作为社会服务的图书馆服务,必须首先弄清楚为谁的什么权利服务的问题,弄清服务与权利的关系问题,是正确确定图书馆服务之宗旨与目的的根本问题。

对中国人来说,由于历史和国情原因,未曾经历普遍的权利意识的洗礼,所以权利意识普遍缺乏。这一点,反映在图书馆服务中,一方面,读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即知识信息权利(在图书馆内部表现为阅读自由的权利)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图书馆(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尊重读者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侵害读者权益的事情或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国内图书馆服务中普遍存在的服务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都与尊重读者权利不够有直接关系。

笔者认为,在图书馆服务中不能只讲信息保障问题,还要同时讲求权利保障问题。对图书馆服务来说,信息保障和权利保障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对中国图书馆界来说,正因为普遍缺乏尊重读者权利的意识,所以反映在理论研究中也普遍不重视对读者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这一点同国外同行的研究有很大的反差。

尊重权利,就是尊重人;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其实,中国图书馆学界的“重技术轻人文”的学科传统,就与尊重读者权利意识薄弱有极强的联系。这种“重技术轻人文”的传统,反映在当前图书馆工作实践中,就是片面强调计算机技术应用的重要性而忽视服务中的人文关怀,尤其严重的是忽视对弱势群体平等享有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怀。针对这种现象,赖鼎铭先生提出质疑说:“我们到底是应该拥抱新科技而眠?还是我们应该有某些更值得关怀的东西,可以作为我们专业核心的东西?”[15]对此,谢拉(Jess H.Shera)也曾语重心长地指出,图书馆的基本目的不是机器所能解决的,如果我们被机械设备所催眠,如果我们接受银幕上闪烁着的影像就是知识,我们将会像几世纪以前的神秘民族一样,一直将洞穴中墙壁上的影子误认为是真实的物体,而失去寻找真知识的机会[16]。

显然,对中国图书馆界来说,重视和强调为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而服务的理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能否得到人们的认可乃至受欢迎的问题,关系到图书馆理论和实践能否保持和弘扬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问题,也关系到中国图书馆学研究能否同国际接轨并融合的问题。可以说,不为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而服务的图书馆不值得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为此,笔者曾著文指出,“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这一主题,应该成为中国图书馆学进入“后图书馆学”(Post-Library Science)时期的重点研究主题之一[17]。

4 结束语

20年前,张晓林的《应该转变图书馆研究的方向》一文,为转变中国图书馆学的“内倾性研究”传统,从而走向开放、走向深入、走向成熟,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回顾这20年的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历程,不难发现,我们在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的选择上,仍然存在一些盲点、误区或偏差。其主要表现是:首先,一些微观现实问题的研究仍然没有走出“内倾性研究”的藩篱,没有抓住和体现“以服务为导向”这一目标精神,没有把研究引向“知识服务”方向(在这一点上,还是张晓林先生首先发表《走向知识服务:寻找新世纪图书情报工作的生长点》一文[18],对此进行了方向矫正),而且,即使是探讨现代信息技术的所谓“高水平”研究,仍然表现出“为技术而技术”的单向度偏进倾向,甚至还表现出对人文精神的睥睨。这种单向度研究倾向,造成了目前我国图书馆学研究中的“技术傲视人文”的片面发展局面,也造成了图书馆学研究中的价值理性的缺失。值得欣慰的是,近几年学界使用“人文”一词频度的急剧上升情况看,这种单向度研究状况也许能够得到逐步矫正。其次,在宏观现实问题的研究上,缺乏公共管理学视角。面对知识和信息的日趋商品化,面对公共产品管理日趋市场化潮流,我国图书馆学界反应迟钝,没有及时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对这一变化趋势中作出回应性研究,使得公共图书馆界面对商品化、市场化浪潮的挤压和冲击显得束手无策(只有一种草率的、非理性的对策——错误的有偿服务)。而且有些人的所谓宏观现实问题研究,没有把研究内容对准发展战略和发展策略(管理体制)研究,而是热衷于研究一些“大”理论问题,宏观现实问题研究变成了宏观理论问题研究。例如,一些人的“图书馆哲学”研究中,不是把图书馆哲学当作一种专业哲学、服务哲学和职业哲学来对待,即不是把图书馆哲学当作对图书馆宏观现实问题的一种哲学思维方式来对待,而是把图书馆哲学当作“哲学与图书馆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来对待。这样的所谓“哲学研究”最容易落入“玄学”的套路。再次,在理念研究上,正因为至今我们的图书馆学理论缺乏人文视角和公共管理学视角,所以我们的图书馆学理论研究始终未能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权利”这一理念作为指导思想。不可否认,权利视角的缺失,是中国图书馆学理论有史以来就存在的盲点之一。

刚刚步入21世纪的中国图书馆学,其研究方向定位在何方?其研究重点确定在什么问题上?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依然是摆在已经步入21世纪的中国图书馆学研究者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在思考这一问题时,20年前张晓林的《应该转变图书馆研究的方向》一文,依然是我们必须阅读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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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图书馆学的科学性质和研究方向--在张孝琳发表“应改变图书馆研究方向”20周年之际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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