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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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249(2004)03-0008-06

从1983年7月我国出现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算起到今年,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已整整20年。股份制主要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这二十年,我的总的判断是,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还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结合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体会,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是回顾股份制改革二十年的成就;二是明确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三是对未来股份制改革发展的展望。

一、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革?

在回顾我国股份制改革二十年成就之前,有必要先问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革?这个问题不能说已经解决了,在认识上恐怕还要深化。

我认为,原因恐怕不只是要通过改革提高它的效率,增强它的活力和竞争力,改变过去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从根子上说,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问题。换言之,什么样的经济形式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是以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是建立在私人资本家经济的基础上。因此,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建立在国有经济的基础上,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当然他们也承认国有经济需要改革,但强调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恐怕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民有经济的基础上。民有经济即人民群众的经济。什么理由呢?一是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所有权、支配权的交换,必然要求财产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如果不在这些方面实现多元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是劳动人民群众的社会、劳动人民的联合体,它必然以人民群众为财产主体。因此,多元的财产主体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以民有经济为基础。民有经济,包括公有的、私有的,也包括公私混合所有的。从长远看,纯粹的公有、纯粹的私有,仍会长期存在;但民有经济的主体和基本形式将是混合经济。因为混合经济有个很大的优越性,就是它的占有方式社会化,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混合经济是财产社会化的最好形式和基本形式;并且它的发展将会影响和带动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因而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最好经济形式。而混合经济微观上的典型实现形式,就是股份公司制。

很清楚,我们之所以要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就是要将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以混合经济为主的股份制形式的民有经济。

二、二十年股份制改革的巨大成就

回顾二十年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我的总的判断是,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还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判断的依据,就是上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理由,也就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二十年,成就是巨大的,体现在理论认识与改革实践两个方面。

(一)股份制理论认识上的重大突破

我认为,股份制改革二十年的最大成就,是在股份制认识上的重大突破。现代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先进企业制度和科学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受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把股份制看作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与公有制格格不入。实际完全不是那回事。马克思就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给予股份制以高度评价,并把它看作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扬弃,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所以,我一直认为股份制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1987年,我根据当时的国有企业改革状况正式提出,股份制而不是承包制,应该是我们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其典型形态就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这个理论提出后,反响很大,争议也很大。当时,高层也没有采纳我这个观点。但实践最能说明问题,最能说服人。从1983年开始,在实际需要推动下,一些地区、部门开始引入并进行股份制试点。到1991年底,全国进行股份制转制试点的3200家企业,每年产值和税利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高于其他国有企业(注:参阅:张旭东:《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重大突破》,《经济参考报》,2003年10月20日。),说明股份制确实具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替代的优点。因此,1992年就提出要扩大股份制试点。当年召开的十四大在报告中也提出,“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第二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正式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此后,思想不断解放,对股份制的认识也不断取得突破。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427页。)开始明确把股份制当作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十六大报告则指出,要“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671页。)这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就是提出了“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完善,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上述科学论断,事实上已经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和途径。

排除传统理论认识的束缚和干扰,认识提高到现在这个水平,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这是很大的突破,是非常了不起的成绩。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的迅猛发展

一是股份制改造面不断扩大,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改建和新设了大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将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对2001年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包括514家国家重点企业、181家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93家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企业、121家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及3000多家省级重点与试点企业)进行的跟踪调查统计,截止2001年底,所调查的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造面为76%。(注:《经济参考报》,2003年10月28日。)2002年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为3468家,改造面接近80%。(注:《学习时报》,2003年11月10日。)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包括大型和特大型国有重点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回升,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经过战略性重组和以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但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每年的产值和税利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明显好于改造前也好于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大大推动了国有资产的增加。2002年底,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达2636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2.3倍。国有资产由1997年的12.5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5.46万亿元,增长23.7%。(注:《学习时报》,2003年11月10日。)通过政企分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国有资产迅速向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涌现出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等一批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2001年,我国跻身世界500强的内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由1998年的5家增加到11家。国有参股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使国有资本的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也不断增强。我国目前由重点企业改制形成的3468家股份制企业,国家投入7710亿元资本,但所支配的资本达13304亿元,扩大了将近一倍。(注:《学习时报》,2003年11月10日。)

三是颁布与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另一个显著成就,是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等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已根据《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还可以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海外的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三、国有企业深化股份制改革的方向

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新阶段的改革目标。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说到底,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问题。因为新阶段改革攻坚的对象很明确,是尚未彻底触动的传统体制的核心部分。也就是所谓的由以处于垄断行业为主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没有得到根本改造的国有金融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构成的“三位一体”的“铁三角”。其中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依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重中之重,不仅决定着传统体制其它核心部分的攻克,而且牵一发动全身,什么原有国企职工的安置、社会保障、资本市场等等问题,都与它有着根本的联系。因此,必须改革传统体制的核心部分,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问题。正是这一点,规定了国有企业下一步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

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看,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是没有进行根本性的股份制改造;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问题,并没有实现企业机制上的转换;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流动、组合、重组困难重重,等等方面。这说明,建立起的现代企业制度,离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人叫它“形似神不似”。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还处在攻坚阶段,必须深化改革;而且改革不是单项的,是全方位的。当前深化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问题,主要方向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治理结构规范化、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改革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是通过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主体形式。

股份制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和共同发展为前提的。经过长期的改革,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并不完善。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基础并没有根本动摇,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一家独大”问题仍未彻底改观,这不仅使国有经济自身的效率低下,也制约了其它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认识上讲,就是要搞清楚“以公有制为主体”究竟是要以什么样的公有制形式为主体?

首先,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是我们的改革对象,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新体制的基础。道理很简单,如果是那样,不是又改回去了吗?就没有必要改革了。因此,无论从改革实践上看,还是从发展趋势来讲,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要继续降低;存续下来的,也要发生变化,就是要改造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形式。因此,它们既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当然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

其次,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既非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公有制,亦非纯粹的私有制,而是在这两种极端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广阔范围内、由这两种性质的所有制进行的不同组合。它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适应生产社会化不断增强的要求,各经济单位在追逐自身利益过程中相互参股、融合、混合,混合所有制就是在原有经济形式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那么,混合所有制属于什么性质呢?很显然,它一定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而是另外一种性质的东西,是第三种东西。比如说马和驴杂交生出来骡子,但骡子既不是马,也不是驴,而是远比马和驴更为强壮有力的第三种东西。混合所有制就是这样的“骡子”。那么,这种作为第三种东西的混合所有制究竟是什么性质?我认为,它是民有性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民有经济。因为它以“民有”为基础,以“民享”为目标,最终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扬弃了私有性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沐浴着公有制的“普照之光”;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所有制形式,因而应把这种民有性质的混合所有制看作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当然,这种新的公有制形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有制。

从它在我国发展的前景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由于政府加大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力度,体制障碍逐步拆除;国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国外的跨国公司对参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热情越来越高。根据全国工商联2002年对全国私营企业的调查,25.7%的私营企业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而来的,分别有8%和13.9%的私营企业已经和准备兼并、收购国有企业,一些私营企业还意欲参股包括民航、金融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注:参阅:王梦奎:《改革攻坚30题》,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38页。)我国政府为鼓励外资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将吸收外资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作为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投资来源。而全球生产转移效应仍在继续,大型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产品生产制造能力的意愿也进一步增强。可以预见,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将步入一个更为蓬勃发展的新纪元。

据估计,目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总体经济的40%左右。如果再经过5至10年的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大约能达到80%左右。(注:参阅:《经济参考报》,2003年10月27日。)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

最后,混合所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体的公有制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宏观上将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趋完善;中观上,将探索出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而充满活力与竞争力的崭新公有制形式,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微观上,公有制与私有制不同所有制性质、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壁垒的打破,进行相互参股、融合、混合,有利于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这个不能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方向性问题。而是业已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全面、不完善、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问题的核心是没有解决好企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着眼点与突破口,是要通过建立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根据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今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结束了由于原来将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造成的出资人不到位、多头管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状况,从组织上保证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政企分开;实现了出资人到位,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下一步是要探索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第二,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和国内的成功经验,通过吸收相关利益方和超脱利益方加入董事会,改进独立董事制度,吸收内部人进入监事会,完善市场选择与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高层经理的聘任制度等措施,进行国企的MBO试点,尽快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垄断行业和部门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政垄断,鼓励国内的非国有资本与外资资本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除特殊企业之外的多数国有企业改造成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当前确立企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合理化的有效途径。第四,切实做好各类产权的保护工作。消除所有制歧视,制定和完善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使所有的产权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五,形成有效的产权流动机制。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建立包括全国性、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逐步形成规模更大、形式多样的资本市场;适时推进国有股、法人股进入流通,构筑有进有退、流转顺畅的产权流动机制,真正使市场在资本要素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将为产权的这些功能的发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也必将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四、对未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愿望

我认为,未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最终走向,是要发展到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所谓劳动者股份所有,就是指劳动者应成为有产者、投资者,即“劳者有其股”。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既不同于私有制,也不同于原始公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从价值形式看,财产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从使用价值形式看,则是社会化占有,是两者的统一。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是它与以往出现的公有制之间的本质区别。

首先,股份制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是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规律的客观要求。

股份制是一种科学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把股份制的特点经典性地概括为“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单个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资本已不再是个别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二卷,第515~516页。)“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他进而高度评价道,股份制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扬弃,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组织形式,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股份制将如何实现这种过渡?马克思提出的在资本主义时代发展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给我们以启迪。我认为,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东西,股份制在由资本主义转化为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就是不仅要使劳动者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和主要动力,而且也必须保证广大劳动者占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资本主义制度巧妙地剥夺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我们过去搞的那套社会主义事实上也无形中把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剥夺了。不仅财产归大堆,而且劳动力也被当作国家的了。这样,劳动者不能参与利润的分享,仍是无产者,没有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这样的社会主义也就难以为继了。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必须坚持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原则。只有这样,才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不是某个人的发明,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这个规律。人力资本理论之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将资本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他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对人的投资和教育形成的,是人力投资在人身上的凝结,体现为劳动者的知识程度、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健康状况。人力资本的价值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正在超过物质资本的价值,已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趋势,并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开始得到应有的体现与反映。如现行的西方公司治理结构,就不再片面强调和推崇物质资本的利益,而是把企业看作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实现合作的契约。这里的人力资本作为主动的生产要素,不但得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的工资,还与物质资本一起分享利润。但也必须指出,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一个共同倾向,就是只看中了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漏掉了一般劳动力资本。这决不是理论家的疏忽,而是其理论不彻底的表现。在我们看来,人力资本的范围应包括一切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企业家劳动力必须转化为资本,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必须转化为资本。它们进入企业所有权的权利是平等的,区别只是基于每个特殊劳动力资本含量的差异所产生的劳动者个体在企业所有权结合中的不同权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条规律。改革开放初,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改革为什么搞得好,就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劳动者个人财产权。而股份合作制的成功实验,也是因为它是企业内部实现的“劳者有其股”。因此,当前改革中遇到的诸如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的改革、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流通、国有企业是否和如何搞MBO、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等难题,也只有坚持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原则,才能找到出路。

其次,股份制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实现结合的必然结果。

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它的最终走向,也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发展趋势决定的。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程度的不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将依次经过三个阶段,并相应以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为基础。(1)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初步结合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条件决定。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第一步,是打破国有经济的一统天下局面,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还不能不以国有股份制经济为主体。(2)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基本结合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以民有经济为主体。随着体制内“国退民进”和体制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将是包括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的民有经济,而民有经济又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体。(3)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即完全结合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劳动者股份所有制经济为基础。劳动者股份所有制经济,总体看生产资料在使用价值形式上归社会占有,具体看在价值形式上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普遍、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见,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路径是:改革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历经国有股份制经济——民有股份制经济——劳动者股份所有制经济等三大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基础的阶段,最终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即完全结合。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把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处于从第一个阶段过渡到第二个阶段的关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要顺应经济改革的趋势和时代潮流,使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民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实现这个目标。

最后,股份制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将从下个阶段的股份制改革与发展中获得更充分的现实条件。

股份制改到现在,已成为我国现代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新阶段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改革目标的实现,不仅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找到了有效途径,也必将为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铺平道路。从根本上说,从股份制发展到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制度演化结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尽管包括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以政府为主导,在一定意义上是进行制度设计的产物,但也必须符合这个自然历史过程。

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采取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形式,其内部成员既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又联合投资,按股分红,自负盈亏。这是我国农民的一大创造。它出现以后,不仅在农村经济改革,而且在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也非常盛行。我非常看好这种所有制形式。我认为,它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很有可能是从股份制发展到合作制,也就是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扬弃”发展到“积极扬弃”的中间环节。在后来的发展中,股份合作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一些原来搞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出现了“二次改制”。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合作制的失败,而是目前还没有为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因为,创始阶段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解决劳动者拥有资产占有资格从而成为所有者的问题,即解决劳动者对资本的占有和新型企业的组建问题。现在面临问题的核心,是适应更高社会化程度要求,有效打破封闭,从以人际关系为基本纽带向以契约关系为基本纽带转变的问题,即从解决静止的资产归属问题转向动态的资产运作的问题。这要求在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流动、利益分配原则与方式、企业决策机制、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新。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向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过渡时,信用制度会作为有力的杠杆发生作用。只有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及其它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才会为股份合作制的完善,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铺平道路。而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目标的实现过程,必将是创造这些社会经济条件的大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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