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应对金融危机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英国论文,金融危机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在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传到欧洲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拯救金融系统的措施,如为金融机构和储户提供政府担保等,对遏制危机的蔓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样,英国政府在应对实体经济的衰退中,也出台了一揽子清晰、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其中不少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应对金融危机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减税政策全面而有针对性
为应对金融危机导致的实体经济的严重衰退,英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刺激经济的税收政策。其减税政策几乎涉及英国所有的重要税种——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减税的目标主要为增加从业人员的收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一般消费品的税收负担,以此增加个人和企业应对危机的能力,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具体内容:1.将增值税的税率由17.5%下调到15%(欧盟规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最低限),以减少商品中所含的流转税额,减轻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负担,刺激消费。2.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延长了公司亏损向前结转的期限,将原来只允许向前结转1年冲抵上年所得的规定改为允许向前结转2年,但结转额最多不得超过50 000英镑。同时,还将原来计划提高小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的时间向后推延,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困难的局面,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3.通过提高免征和减征收入额的办法来降低雇员的社会保障税。4.将个人所得税的年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6 035英镑提高到6 475英镑,并提高其累进税率的收入级距。
(二)减税同时辅以增税措施英国虽然采取了强有力的
减税措施,但并没有排斥增税。增税主要是针对一些需要抑制的消费行为采取的措施。它既可以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减税带来的财政支出压力。如英国在减税的同时,提高了烟、酒、燃油消费税的税率:将酒精和含酒精饮料的税率提高4%,其他酒类的税率提高8%;将卷烟的税率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烟草产品的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将燃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每升提高2便士,2009年4月1日起每升再提高1.8便士,2010年4月1日起,在当年物价指数基础上每升再提高0.05便士。
(三)明确政策的期限和临时性
英国出台的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政策均明确地规定了执行期限。这说明,这些政策都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相机抉择的临时性措施。如上述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0年1月1日,公司所得税延长亏损向前结转的政策和继续对小公司实行优惠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0年4月1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适用至2010年度结束。而对于烟、酒、燃油等消费行为增税的政策,并没有规定今后降低税率的时间。这表明了英国政府的政策意图,即这些增税将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并不会因为经济形势的好转而取消。
(四)为经济恢复后增税做准备
英国政府预计其经济将在2010年前获得恢复。经济恢复后,首先就要想办法及时弥补减税与扩大支出带来的1 200亿英镑的巨额财政赤字,减少财政风险。为此,英国政府承诺如果2009年中期选举工党能够获胜并继续执政,将采取一系列增税政策,如计划从2010年4月6日起,对年所得超过10万英镑的纳税人,逐步减少其基本扣除标准,收入越高,享受的扣除额将越低,直至完全取消;对年所得超过15万英镑的高收入者,其适用的边际税率由40%提高到45%。英国计划在金融危机过后,通过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并调节贫富差距。可见,英国的税收政策不仅考虑眼前,还顾及长远,显示了其政策思路的清晰性与连贯性。
二、英国应对金融危机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税制不完善影响减税作用空间和效果
与英国相比,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减税政策突出了“结构性”,从全面停征利息税,到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实施单边征收,再到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及对房地产流转环节减免税收、对小排量汽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多次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等。除了增值税转型外,其余均是局部的、影响有限的税种,缺少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些影响范围广、效果更加明显的税种的减税。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在“两法合并”后采取了降低税率的措施,且税率在国际比较中处于中等水平,故并未在减税行列。个人所得税在经济调节方面的作用,一直为西方经济学家和各国政策制定者所推崇,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无法发挥其调控作用。同时,我国直接税的比重低,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流转税,这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对流转税的减税空间。
(二)结构性减税不应排斥增税
我国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因而社会上对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增税措施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结构性减税落脚于减税,故不应采取增税的措施,而且在金融危机期间我国也的确没有出台增税的措施;还有一些人认为,结构性减税强调的是减税,但并不排斥增税。笔者认为,结构性减税不应排斥增税,如提高资源税税率,可改变长期以来资源税起不到调节级差收益、国家利益大量流失的不合理局面。又如,增加消费税中奢侈品以及与环保、节能有关的消费品税目,或采取提高税率(如对烟、酒)的措施,以增加对这些消费行为的税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是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而真正的私营企业主、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多或隐性度高的收入者,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流失严重,有必要通过加强征管来增加税收收入。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同时,还可以起到现实的调节目的,如调节贫富差距,抑制不健康、不环保、不节能的消费等。因此,在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还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增税措施。
(三)应明确政策的执行期限
我国在提出结构性减税政策后,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措施,其中,增值税转型是制度上的完善,在未来将长期执行。此外,各项减税措施,如房地产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率等,均未明确其实施的期限。由此导致市场主体对经济形势的未来和税收政策的未来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影响了政策作用的效果。同时,政策期限的不明确,使人们对结构性减税产生了一些误解。如有人指出结构性减税的提法与我国未来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相悖,因为未来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如开征物业税、完善资源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等都会产生增税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出台时,对结构性减税的期限并没有说清,人们不知道这到底是一个应对危机的短期政策还是指导未来实践的长期政策,由此导致一些思想上的混乱。此外,政策期限不明确,还存在一定的执行风险,即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我们的临时性政策却没有及时调整和改变,则有可能为下一轮经济过热埋下隐患,还可能加剧财政风险。
(四)应为经济恢复后的增税做好准备
增支加减税的政策组合,其直接结果就是财政赤字的迅速扩大和财政状况的恶化。因此,这一政策组合不可能长期使用。在经济状况好转后,必须及时地调整政策组合和政策作用的力度,如减少支出规模、增加税收,以改善财政状况。我国执行的就是增支与减税并举的财政刺激政策,同样产生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财政赤字。因此,我国也需要对经济形势好转后税收政策的取向进行考虑。笔者认为,在经济形势好转后,我国应相应的采取一些增税措施,并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相结合,争取实现增税与税制优化同步推进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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