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探究
郭铠源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76400
摘 要: 电子数据是201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新增的一种法律认定的证据形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体系中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有学者大胆的提出惊人设想,即“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①,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公权力信用背书和原件扩大解释,往往由公证或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其周期长、费用高和公信力不强等特点导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法院采用的可能性不高。电子存证就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解决上述问题而进行的证据革新。
关键词: 区块链;电子存证;电子数据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
所谓电子存证,简而言之就是把源证据加密保护,储存到一个安全可靠的数据库中,待需要时调取出来以证明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该数据出现并存在,包括对该数据的录入、存储、识别、认证等一系列验证程序或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解释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②。使用电子存证的方法可提高这些电子数据可信度,从而更容易通过司法上的真实性审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投入到法院定案的使用中。
区块链是一种集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以保护数据安全的互联网协议,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高度安全性、数据透明性等优势在电子存证领域迅速崛起。其相关基础技术有哈希算法、工作量证明、P2P网络、非对称加密与数字签名等。现阶段基于以上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方面的应用主要有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检验、区块链技术保全两种。
可信时间戳存证通常与哈希值校验一起使用,一般是先将源数据进行哈希运算得出一个哈希值,然后利用电子签名技术,将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与权威时间源绑定成一个源文件。任何一个源文件只能对应唯一一个哈希值且哈希值不可逆,这两个特性可以保证被存证数据保持原始状态并可以随时检验。目前大多是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机关用此方法进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连通性实验投放颜料应做到出逸水流与周围环境的不同。应考虑颜料稀释后的变化与岩体吸附过滤的影响。相关系数为负不能确定库内是否存在入渗点。相关系数为正且强相关可证明一定存在库内入渗。连通性试验中水流沿山体从裸露山体 760高程运动到630高程,基本确定了渗流通道,反向验证了库内入渗的存在。也证明了库水位与孔内水位具有相关性,具有统计学意义。
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恶化时,可通过芬顿高级氧化措施,确保后续生化处理的稳定性。水质状况正常时,来水可仅通过芬顿反应池体,而不需要投加芬顿试剂。芬顿出水进入USAB(升流式厌氧反应器)处理,通过厌氧反应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有机物,厌氧出水选用“脱氮+生物接触氧化”进行好氧处理,小分子有机物进一步被分解。接触氧化池出水进入二沉池进行泥水分离,二沉池上清液自流进入清水池暂存并排放。污水工艺系统产生的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进行污泥收集浓缩,浓缩后的污泥进一步进行机械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可外运处理处置。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使我国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农业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检查力度,争取尽早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并提出“建设现代农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口号。此文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来浅谈一下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
二、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认定
(一)合法性审查
①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提出了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的审查要素,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安全环境、取证固证技术和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技术路线、哈希值校验以及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等进行审查,形成较为完整的逻辑锁链,最终方可认定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
(二)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
区块链技术保全则是在可信时间戳和哈希值检验的基础上,引入了分布式储存系统,将签名后的源文件挂载到区块链中,利用分布式储存系统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极难篡改性等特点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上线首个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紧随其后上线了“天平链”,结合互联网审判模式的特色优势在区块链上对侵权行为、交易过程、知识产权、财产证明等进行抓取、固定和取证;2019年3月30日,广东互联网法院通法链正式上线,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已支持可信电子证据平台证据导入,支持在线电子证据提交与区块链方式的证据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承认了可信时间戳和哈希值校验作为电子签名在法律上的效力,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④则在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上给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相应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⑤短短八十四个字,给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更为清晰的“效力背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审理的某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的判决书中,提到了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和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最终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⑥
三、结语
通过对充电站历史负荷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对任意时刻的充电负荷进行预测,关于对电负荷的预测方法很多,包括人工神经网络、小波分析、支持向量机等,其相对误差可以保证在20%以内,能够为分时电价的预测提供参考。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积极呼吁研究出台电子证据法,并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国家级司法区块链联盟。目前我国杭州、北京、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上线了司法区块链平台,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等最近也在官网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实现建立国家级司法区块链联盟的美好畅想。
[ 注 释 ]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参照民事电子数据证据,具体来说重点考虑下列因素:第一,主体合法,收集数据的技术手段和收集主体需要有法律加以规定;第二,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必须按照合法的流程;第三,获得途径合法,以非法形式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③
《规定》确认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证据效力。但是在传统审判模式中,由于缺乏对法院的高度信任和区块链技术的认定经验,明显不能适用该《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应从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裁判经验中总结方法。
③贺莉.民事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3835号.
其次是在运营层面发力。企业要持续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不断根据环境的变化提供越来越好的用户体验。这是实际产品质量与企业的品牌定位无缝对接的过程,因为用户通过实际的产品以及具体服务来感知和判断产品价值,从而形成自己对于相应企业产品的品牌定位。企业要清楚,真正在用户的实际消费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用户实际的品牌感知。因此,对企业而言,实现无形的品牌价值与实际产品的有效对接,是企业在自身品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烟台大学2018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组5453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061-02
作者简介: 郭铠源,烟台大学法学院,17 级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网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