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与社会稳定——“限薪”不是一个好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稳定论文,国企论文,高管论文,薪酬论文,好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期有关金融业高管天价薪酬的讨论如火如荼,而争论最热烈的莫过于财政部下发的一文“限薪令”:国有金融业高管的年薪最高封顶为280万元。对此“限薪令”,人们各执己见。说好者,认为这是当前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否则高管们的薪酬将会更高;说不好者,认为这不是“限薪令”,而是“加薪令”。因为,在金融业,年薪超过280万元的高管仅是个别人,90%以上的高管都远没有达到这个数字。如果依“限薪令”办事,意味着不到这个限薪额度的高管们,还可以大胆加薪。
笔者认为,限薪是一种办法,但不是一个好办法。说是一种办法,因为当前确实有不少国家在采用,对某些人也确实可以起一些限制的作用;而从根本上说,它确实又不是一个好办法,为什么?
第一,没有把握住目标对象的大多数。作为“限薪令”,当然首先要明确对谁“限薪”,“限”到什么程度。而从现实情况来看,“限薪令”的制订者对此并不清楚。据报道,150多家非金融类央企高管的薪酬是:最低的只有10多万元,最高的也只有170万元,一般在50万元到80万元之间,离280万元差得很远,对他们来说,“限薪令”成了不折不扣的“加薪令”。那么,对金融业高管是否适用呢?否!据报道,金融业高管年薪超过280万元也仅是少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高管,年薪在170万元左右,农行只有120万元左右,大多数高管离280万元也很远。由此可见,“限薪令”制订者的错误,首先在于调研不深,情况不明,没有把握住目标对象的大多数。
第二,没有从本质上看问题。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业高管的薪酬应该拿多少,照理是应该根据或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行事。对非金融国企来说,这是“根据”;对金融国企来说,可以“参照”。该“办法”明确规定: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是考核的两个最基本的指标。依据这两个指标,将企业经营者业绩分为A、B、C、D、E五个级别,这五个级别依次决定经营者绩效年薪为基薪的2至3倍、1.5至2倍、1至1.5倍、或0至1倍。即最低为0倍,最高为3倍。现在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对高管们限薪,应从倍数上加以限制,不应从绝对额上限制。因为绝对额是事物的数量,不是事物的质量,抓住绩效考核的倍数,才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
高管们拿的薪酬是否合理和科学,不在数量,而在于质量。如果某一高管确实为国家、股东、员工、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即使年薪拿到500万元,或更多也是合理的;反之,业绩平平,甚至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即使年薪仅拿50万元也是不合理的。“限薪令”的不足,就是没有区别对待,而是搞一刀切,更没有从本质上看问题,犯了把现象当作本质的错误。
第三,没有从制度上找原因。在国企高管中,因何会出现薪酬失控的情况?为何国企高管能离开业绩,狂取高薪,有的拿几百万元,有的拿几千万元?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最基本的分配理论只有一条,这就是所有权决定分配权。谁拥有所有权,谁才具有分配权。私营企业主拥有所有权,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家行使,因此应由国家统一决定国有企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水平。特别是对企业老总们的薪酬更应是如此。建立国资委后,即应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其他国企则应有证监委、银监委等各自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可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分配权是由各个国企自由行使的。分配权一旦离开了所有权,必然像“脱缰的野马”狂奔乱闯:自己为自己加工资,自己给自己发奖金。想加多少,就加多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否则是:不发,白不发,不加,白不加。
在上市公司中,高管的薪酬似乎是由薪酬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高管们自己加、自己发的,但这仅是一种形式而已。因为薪酬委员中大多数的委员,是由高管们选定的;薪酬委员们的工资与奖金,是由高管们决定和发放的。基于这样的利益关系,哪一个委员对高管们的加薪、加奖,敢说半个不字呢?这就足以说明,现实中高管们薪酬上出现的问题,原因在现有的分配制度上,根子则在分配理论上。
前段时期,有人把矛盾指向年薪10万的抄表工,这是打错了板子。抄表工在企业内属于弱势群体,所拿的10万年薪,在企业中不过是点“残羹冷饭”而已。那么,是否应有那些企业的老总们负责?这些老总要负责,但充其量只能负一点道德之责。把工人的工资压得很低,甚至几年不加;对股东们长期不分红,自己却独吞胜利果实,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但最多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因为既然国企高管有分配权,就有权给谁加工资、发奖金。试问,假如你我之辈在那种环境下,会不会给自己发奖金、加工资?我认为完全是有可能的。那么,谁该对此负责?应是国企的主管部门。过去有经委、商委,现在有国资委、证监委、银监委等。他们因何对此不以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为依据,联系我国当前的国情、企情,建立起科学而合理的分配制度呢?如果说,在改革之初,把分配权下放到企业,是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抑或出于缺乏经验,尚在情理之中。而现在已经过去30多年,分配上的弊端也已暴露得非常充分,没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理论上没有统一思想,制度上没有规范统一行为,那完全是失职了!
我们要根除国企高管分配上的失控,仅靠“限薪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理论上认识问题,从制度上着手,在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上下功夫。如:如何科学审核经营者(高管)的业绩;对公司可分配利润,如何在国家、企业、股东、经营者、员工等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薪酬委员会人员如何选定,他们与企业应建立什么样的利益关系等。理论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制度上有科学而严格的原则和规定,高管们的薪酬才能走上合理而有序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