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华振兴思索人权——近年来国内人权实质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述评论文,中华论文,实质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后,人权研究在我国迅速成为“热门”。近两三年来,我国出版和发表了大量人权问题著述,其中一些水平相当不错。在人权的实质问题上,虽然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但各方在展述自己观点时,一般而言,均已超越了人权研究起步时的简陋,达到了较高的学术层面,本文将对这些不同见解加以简介评论。
“权利相对论”的开拓及失误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者陈云生先生著《权利相对论》,是我国近年人权研究方面达到了较高水平的专著。它的最大理论特点之一,是比较系统地凸现了权利的相对性。在陈先生看来,“权利除了在特定的意义上有绝对性以外,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一)“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即任何存在人权问题的社会,都要“从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出发,不能不对个人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在具体形态上,“把二者判然分开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三)“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即在总体上,随着社会发展,任何权利都对应着义务,任何义务也对应着权利;(四)“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相对”,即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逐渐一致起来,处于“协调状态”[①]。这一分析,虽然基本上围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法展开,内容尚不太丰富,分析也显得较浅,基本上没有涉及人权作为价值观念的组合具有互相矛盾的本性及其它“人权悖论。”[②]但是,它毕竟从一个特定角度明确系统地展述了人权固有的相对性,突现了义务对于权利的制约,比起广泛流布的对人权局限性缺乏省悟的“人权绝对论”,棋高一着。不仅如此,陈先生真正的开拓在于,他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出发,提出西方古代和现代文化是“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而中国古代文化和西方中世纪以及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文化则是“义务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点和弊端,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的核心则是权利义务“并重”(第二编);目前,在中国,“义务本位的价值倾向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观念障碍”[③]。实事求是地说,这种分析,不仅是新颖的,而且是有理论说服力的。西方有些人往往把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人权观强加给中国,在理论上也经不起推敲。陈先生的分析,对这些西方人也是上了一堂“人权课”。
在法理学研究领域,徐显明先生也写了《论人权的界限》一文。[④]说明“所谓人权的界限,是指人权在设立、分类、行使和保障时所受的结构性制约,它表明的是个人价值在群体与国家面前应受尊重的范围及个人行为自由的度量分界”。这种定义的隐含前提是,在人权研究中,要考虑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以及国家权力的矛盾,不能只以个人权利作为唯一尺度。这一隐含前提是对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加以表彰的阿罗定理已经从当代数理逻辑的层面明确地揭示了这一点,借乎西方和东方都有人在思考人权问题时将它略去,徐先生针锋相对地强调它,并从理论上仔细地解析它,表现着中国学者固有的东方辩证法(阴阳哲学)智慧。由此出发,徐先生依次论述了“确立人权界限的三个比例关系”,“人权分类中划定的界限”以及“人权的内外部制约”。这些分析,虽然或多或少地留有法学家思考人权问题时不可避开的形式化倾向,不象高明的哲学家那样处处闪现辩证和灵动的悟性。但是,它在法理学的层面上从法律形式的侧度提出和说明人权的非绝对性,的确是应予充分肯定的。在我的感觉中,维辛斯基学说和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浸润的前苏联和中国法学家,许多人就根本不会辩证地想事情。形式化是他们唯一的擅长。作为年轻法学研究者,徐先生勇于跳出东方和西方的形式化框框,敢于张扬人权辩证法,表现着中国法理学新生之后的活力。
长勇先生也与陈、徐二先生相对应,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的内在冲突”问题。[⑤]从“人权悖论”的角度来看,这一提法是很深刻的。按照长先生所见,这一冲突表现于(一)人权“理想与现实”之间;(二)人权的一般“道德原则之间”;(三)“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的“道德原则之间”,即不同文化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人们之间价值观的差异冲突。这种分析,实际上构成了对陈徐二先生“人权悖论”的补充,是从文化背景上沉思人权冲突的理论拓展。的确,当此世纪之交的不平静时刻,不同文化的矛盾越来越引人注目,人权研究不能无视与文化悖论关联的人权悖论。
依我看,把作为人权内涵之一的平等所固有的悖论性质加以示显化并推向极峰,从而对平等作为价值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论著,是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的社会学研究者郑也夫所著《代价论》[⑥],虽然,我以前也曾论说过“平等悖论”,并多次举例提及经济学中那个很著名的“公平分蛋糕悖论”(弟兄二人“公平地”分蛋糕,至少可以有八九种不同方案都可以被称为“公平的”),但还没有把问题提得象郑先生这么尖锐绝对。在郑先生笔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平等从最终的意义上说是不可能的”,追求平等是“乌托邦”,是“妄想”,应予“放弃”,我们只能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选择”。为了提供说明,郑先生指出:“在市场经济中流行的是不等价交换”,“是不平等的因素刺激着人们不断填补着一个社会的需求。平等似乎美好,在这里却绝少作为”[⑦]。在这各思想中,平等的相对性被导向“平等虚无论”,显然是论者沿着正确的方向多走了一步,跨入误区了。的确,我们以前只讲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方面,舍象了其中的不等价交换方面(事实上,在市场交换中,被相互让渡的使用价值从来就是不等价的。问题在于,“劳动价值论”是把使用价值的配置作为政治经济学之外的问题抽象掉了。因而,不等价交换便成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盲点”。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便是专门注目这个“盲点”的成果),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象《代价论》这样从根本上否定平等,恐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平等悖论,平等的相对性,都不等于平等应被彻底否定。作为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价值观,作为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一种终极性追求,平等或公平对人们具有永恒魅力。即使在对平等价值观有所贬低的西方经济学之中,关于“效率与平等的矛盾”的讨论,至今也未导向对平等的全盘拒斥,《代价论》显然过份了。
与《代价论》遥遥相对应,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负责人之一的喻权域先生提出:“马克思主义者要有计划地为实现人类社会的真正平等、完全平等而奋斗”[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最大特点,可以概括为两句话:“普遍的人权,真正的平等”。其中包括“先天的不平等”也“是可以解决的”等等。在这里,平等的相对性及平等悖论看来是被忽略了,平等被绝对化了。“完全平等”,“真正平等”,要么就是含义不明确的空话,要么就是缺乏辩证法的表现,用以概括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很不精确的。看来,郑也夫先生和俞权域先生分别代表着平等问题上的两端,很可能,真理存在于他们之间的某处。
在“商赋”和“天赋”之间游移
我首先倡言的“商赋人权论”,依据唯物史观和马恩有关论述,认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人权(自由平等),是由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所决定的;人权的首要社会功能,是反映并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按照产权经济学的最新说法,人权可以被看成过高的市场交易费用的意识形态替代物,其经济实质是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用作为主体的人的“天赋”属性即自然属性来说明人权的根源,既不符合唯物史观的原理,同时也存有许多疑点。例如,同样是自然界进化产物的猪猡等动物,为什么就不能拥有“猪权”?可以看出,“商赋论”首先是作为“天赋论”的克服者而出现的。由于它与唯物史观的亲和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它以马恩大量直接明确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可以用以解释人权实质方面的几乎所有问题,所以,它逐渐在中国人权研究领域占了上风。如果说,在“商赋论”提出的初期,人们还往往对之怀疑和不太理解,甚至加以批判(例如,《求是》杂志就曾发表郎毅怀先生的文章,公然从政治上否定它。陕西《共产党人》杂志也马上接着这么干),那么,随着理论交锋的展开,随着马恩论述的逐渐被显化,目下,在理论界,“商赋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宣传阐释。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锐生先生。他原来是从人的本质推说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在笔者的追诘之下,他通过认真重温马恩的论述,近年也转而宣说“商赋论”[⑨]。
但是,摆开从主体属性推演人权的旧思路,在非主体化的经济基础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对应中探求人权本质,对于天天接触“天赋论”资料的中国人权研究者来说,的确不是一件易事。目前,从我接触到的论著看,许多“商赋论”者的著述,实质是“商赋论”与“天赋论”的奇特混合体,表现着中国一些论者从“天赋论”转向“商赋论”不彻底,尚处在游移不定状态。这很值得论界反思。
宋惠昌先生的《现代人权论》,以其正面展论当代条件下的许多人权新问题(如知识产权等)而引人注目,笔者读后也很受启发。它在第四章中认为,马恩关于自由平等的“现实基础”是商品经济的思想,并不仅仅是指“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而是指一般商品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要求”;不仅如此,而且“商品经济关系的成熟程度,决定了人类平等自由观念的成熟程度”。它的结论是,“权利主体的平等自由”是“一般商品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要求”[⑩]。从这些论述看,宋先生是站在“商赋论”的基底上思考人权本质的,但是,在该书导论《马克思主义与人权》中,当论及“人权的本质特征”时,宋先生又提出,对天赋论内涵不能完全否定,因为,人权包括人的“自然性权利”和“社会权利”两个方面,“所谓人的自然性权利,就是每个人自然固有的那一类权利。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当然是存在的,这是个事实,是无法否定的。比如每个活着的人都有吃饭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等,这对任何人都是没有分别的,因为剥夺了这样的权利,就等于不允许生存下去”。由此出发,宋先生进一步提出,应当从人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出发说明人权;应当看到,“在人权的权利要素中,自然性权利是前提和基础”(11)。遍查我国学者关于人权中的生存权问题的说明,可以发现,宋先生的这种思路,是相当典型的一种。这也就是说,人们在阐说我国政府一再强调的生存权问题时,往往离开“商赋论”,陷入“天赋论”。或者说,论者们往往徘徊于“天赋”和“商赋”之间,游移不定。
鲍宗豪等先生的《权利论》一书,一方面直接说,“商品经济成为权利的基础”,包括“权利伴随着日渐成熟的商品经济的步伐而产生”,“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权利要求的延伸”形成了政治和法权等领域中的人权规范,等等,但是在论述生存权问题时,作者又说“两种生产理论成了人类追求或享有生存权的坚实基础”,生存权以“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作为基础,“商赋论”在这里又被舍弃了,可以说,作者的逻辑在一些方面不一致,尚在“商赋论”和“天赋论”之间摇摆(12)。
更令人不理解的是,如今,在中国人权研究中,赤裸的“天赋论”也流布不歇,在法理学界尤甚。据著名法理学家李步云先生说,作为人权一种存在形态的“应有权利”,“其产生与本源有两个方面,即内因与外因。内因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它包含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自由与平等都是基于人的本性”(13)。年轻的法学研究者信春鹰先生也说:“人是人权的唯一主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经过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终于赢得了大自然主人的身份,无疑应当享有由人类本性所决定的权利”(14)。在这里,“商赋论”根本无影无踪。
如果能从人的自然属性推出人的生存权和其他人权,或者从人类作为种的蕃衍中引伸出生存权,那么,对于其持论者来说,一个很致命的问题是:猪也有自然进化中形成的自然属性,猪也存在种的蕃衍问题,能否说猪也应当拥有不受侵犯的“猪权”?人们每天都在吃猪肉,是否已经构成“侵犯猪权”?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论说生存权,或者从两种生产出发论说生存权,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当然,人的进化阶次高于猪。但是,为什么进化至人才有如此权利呢?谁清晰地论证过这一点呢?如果进化阶次是绝对权利的根据,那么,从人权就可以引伸出吃尽地球动物种群的推论,请问,这不是违悖当代科学的谬见,又是什么呢?如果人权实质的研究只服膺粗陋型进化论,那么,人权岂不成了弱肉强食的借口?当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恩就曾针对用“自然”和“神”来说明“吃饭权”根源的理论,说“无产阶级的吃饭权从来就没有受到‘侵犯’”,“他们往往不能‘利用’这个权利,这是很‘自然’的现象”(15)。从中可以发现,在马恩思路中,以“吃饭权”为核心内容的“生存权”,绝对不能用人的自然属性和种的蕃衍之类来说明,从“商赋论”来看,所谓生存权,一方面是指自由权的一种基本形态;另一方面,是指任何主体都与别的主体一样可以平等地生存。生存权是自由平等的人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商赋论”完全可以解释它。因为,第一,主体对各种使用价值需求的满足,包括当代经济学所说资源配置优化,只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性手段才能实现。在当代中国,“市场系自由之母”已经成为某种程度的共识。第二,平等产生于价值规律,又只能在根本上依赖价值规律的实现而实现,因此,任何主体要与别的主体一样平等地生存,无论其根源和其实现途径,都不能离开市场经济。既然如此,我们何必在解释生存权时离开“商赋论”而自造逻辑矛盾呢?
针对着宋惠昌先生和鲍宗豪先生的徘徊,看来,在中国大陆的人权理论研究者之中,提倡学习和研究当代经济学是必要的。我曾提出当代经济学(包括获诺奖颇多的芝加哥学派)一方面以资源配置优化为注目中心,另方面把市场经济学成果推广于社会上层建筑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深化了唯物史观的社会理论,当代中国哲学家不可不予注意。(16)依我看,作为获诺奖成果,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开创的产权经济学,以及他和波斯纳等人代表的“法和经济学”,布坎南首创的“公共选择理论”等等,不仅按照“商赋人权论”的思路推进了对人权的全面唯物主义解释,而且,这种解释以资源配置优化为根本尺度(而不是以平等权利为唯一标准),同时其中一些又依附于当代数学和数理逻辑学成果,且被当代市场经济所验证,尤其值得我们参考。在我国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恐惧当代市场经济及其理论的流行病,首先在人权研究中当予根除。公正地说,如果我们不再在“商赋论”上奋起直追,如果我们的理论家们仍然在“商赋论”与“天赋论”之间摇摆不定,那么,马恩开创的“商赋论”只能在别国兴旺发达,我们只能愧对“老祖宗”。当然,科斯等人力主私有制,与我们有本质区别,也应予坚决剔除。
唯主体方法及其“人权源于实践论”
目前,在中国大陆价值哲学研究中,“唯主体方法”即只从主体出发说明价值及其观念的方法,已经占主导地位。唯物主义本体论和唯物史观似乎已经成为昨日黄花。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论者呼吁不能陷于唯主体方法,也要使用本体论唯物主义方法。(17)但并未引起应有警觉。由于人权首先是一种价值观结构。所以,人权研究也形成了唯主体方法占上风的局面,本在预料之中。更何况“天赋论”本身就是一种唯主体方法的结果,影响深远,人们很难彻底摆开其引力。
据我观察,在当代中国大陆,上述唯主体法与国外同类的一个形式区别是反复征引实践哲学,无限延伸其主客体设定。表现于人权研究,北京大学人学研究中心及各系的有些先生堪为这种倾向的代表。例如,陈志尚先生主张人权研究“必须以人们观察和改变对象的实践活动作为认识的基础”(18);丰子义先生认为,“主体性源泉”在于人的活动,此即“活动生成论”(19);人大孙国华先生则指出:“构成人权的人的行为自由来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20);江苏社会科学院陈刚先生也在论述“马克思的人与自由学说”时,认定“劳动实践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由此出发,他认为“劳动实践”是“自由之源”(21),等等。吉林大学邹铁军先生仍然复申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看法,从人与动物的区别即劳动中引伸出自由,进而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由观,是指自由系“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22),“商赋自由论”仍然未能露面。
我还注意到,目前大陆人权研究中,还颇为流行某些论者集“商赋人权论”和“人权源于实践论”于一身的现象。《权利论》一书堪称代表。如前所述,它有“商赋论”内容,另一方面,它又说:人的自由权的“基础”是“劳动实践”。由此,它界定说:“所谓自由权,是人在社会实践中所享有的包含着有关对象的必然性认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对人在认识与改造世界活动中所具有的地位、资格和能力的确证”(23);《主体论》一书也颇为相似。如前所述,它求助于“活动生成论”,实即依凭“人权源于实践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着重从劳动实践本身来说明自由”,但是,在后面论述“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时,又明确写道:“人权的最初出现就是以人身自主即人的自主性的确立为前提的,而自主性的确立则又是以商品经济为现实基础的。因为人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人的自由、平等方面,而自由、平等的产生,恰恰要借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果说自由与商品生产的内容相联系,那么平等则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相适应”(24)等等。
无论是只说“人权源于实践论”,或者是二论兼备,它和“商赋论”一样,在马恩以及毛泽东《实践论》等文献中,也可以找到足够的理论依据。但是,实践不全等于市场经济,二者内涵和外延并不一样,因之,“二论兼备”毕竟是自相矛盾的。“商赋人权论”不能不面对此种现象,清理其中理路。须知,一种理论在最终形态上如果不能逻辑一致,甚至自打嘴巴,那么,它就不能自立,更难于服人。
10余年来,笔者曾发表一系列文章,一方面充分肯定毛泽东主席“实践哲学”的伟大理论贡献;另一方面,在对比邓小平“生产力哲学”与毛的“实践哲学”过程中,从毛以实践哲学批评邓的“猫论”并重申《资本论》否定市场经济的结论等事实出发,悟出毛的实践哲学在理论形态上,尚存一些不太成熟的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以主客体假设为出发点,未能充分地在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对立统一中阐述认识论,用唯主体方法冲淡了唯物史观,难于与实用主义划清界限(我注意到,毛的实践哲学与胡适实用主义的关系很值得再研究)。直至1954年,毛还说:“对实用主义所说的实用和效果,和我们所说的大体同样的名词,还需加以比较说明,因为一般人对这些还是混淆不清的”(25),这一史实表明,至少在1954年之前发表的毛泽东哲学著作,尚未在理论形态上明确系统地讲清自己的“实践标准”和实用主义“实践标准”的区别。有人会误解说,毛的实践哲学主张实践是真理唯一标准,这是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殊不知,俯视古今哲坛,提倡实践标准的派别,不仅只是马克思主义,而且还有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等等。列宁讲过,实用主义“认为实践是唯一的标准”(26)。而邓的“生产力哲学”则彻底地把自己区别于实用主义了,从而能以非主体化的生产力标准肯定市场经济,而不是沿着《资本论》以人的主体性或主体化的人权标准全盘否定市场经济的旧思路(《资本论》的作者首创唯物史观,提倡生产力决定性理论,在理论上前无古人。但是,他否定市场经济,是一大失误。究其原因之一,乃如《资本论》第一章第四节所示,以主体化了的人道主义或人权为最终尺度,看待市场经济固有的“异化”特点,从而形成了这一失误,秧及中俄和其他民族,思之教训不可谓不深痛。从方法论上看,其根源也在唯主体方法,与毛的实践哲学的不足有相通之处。看来,唯主体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史上的最主要教训之一,应予足够注意和戒防),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升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邓小平“生产力哲学”才是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它彻底克服了《资本论》否定市场经济和毛的实践哲学的不足和失误。
最近,复旦大学俞吾金先生也注意到了中国哲学界以唯主体化的方法为代表的“抽象认识论”倾向,力主在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意识形态的辩证统一中思考认识问题,反对“观念论”的历史哲学(27)。《自由的历史建构》一书,也注意到了实用主义作为“实践价值的自由观”哲学的特征,力图划清两种实践标准和两种自由观的界限(28)。看来,中国的人权研究者可以而且应当在坚持唯物史观的前提下,舍弃经典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一些与此不合的提法(包括青年马克思过份主体化的一些论说)以及毛泽东实用哲学的某些不妥因素,在吸收当代经济学等学科成果的同时,张扬“商赋人权论”,划清与实用主义人权观的界限。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早年马克思的唯主体方法与《资本论》的失误,以及毛的实践哲学,在人权研究中已经毫无用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对于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发展,也是适用的,从抽象认识论开始,似乎是当今一般哲学理论的通用起点,分歧往往出现在如何“向”以及向什么“具体”上升。我们可以在抽象唯物论及实践论上升为唯物史观的模式之中,全面把握马恩和毛的全部哲学理论,不能把抽象部分与具体部分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在抽象上升为具体的动态中辩证地历史地对待它们,包括把它们的抽象主客体实践论看成有待于向唯物史观上升的因素,并且用唯物史观及其有关结论来解释它们。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立基于“商赋论”及当代经济学成果,那么,所谓“人权源自实践论”,可以被当作人权源自作为市场经济的人类“大实践”(而不是个人行为的“小实践”)来理解;所谓“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则可以被理解成必然,就是市场经济必然代替自然经济及其变型——计划经济,这是人类社会进化的“道”,非主体可左右,而认识和改造它,就是认识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并用公有制为主体的宏观调控(计划)来弥补它的某些弊端,力求资源配置优化,达于此境界者,便是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是自由,等等。总而言之,不能离开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抽象地阐说人权,更不能张口闭口谈主体,由主体引出人权。事实上,离开市场经济从主体出发说人权,严格地讲,纯属胡扯。要知道,一切结论均可从未加证明和批判的抽象主体中引伸出来。必须从经济基础出发,在它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统一中观照主体,从这种具体的主体出发,推出人权,才是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科学说明主体与人权关系的唯一理路。
人权与社会关系
否认人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反而认定它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是近年冒出来的又一种不妥之论。
目前,持此论的一个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人学中心陈志尚先生。他早就提出:“人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规定”;人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人权观念则是人们在意识中对这种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29)。直到1995年,他还坚持:“人权问题,从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说,在本质上,或者说主要的、直接涉及的不是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的社会关系问题”;“每一种人权”“都是对人的社会关系的某种规定”。为此,他也引述人的本质是其社会属性的理论作为支撑(30)。李步云先生也说“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存在”,应当区分“人权”与“人权意识”(31)。在我看来,如此说明人权,未免有些糊涂。其一,这种说法,虽较新颖,但找不出任何马克思主义的文献根据。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认为人权属于社会关系或社会存在范畴,从来就明确认定人权(自由平等以及由自由平等组合成的具体人权,如生存权、公民权等等)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均对此有大量说明。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当他们把社会意识形态当作社会关系的反映形态来说明时,也把人权称作意识形态层面的社会关系。这丝毫不意味着人权就是社会存在。既然如此,陈、李二先生的提法就是缺乏理论依托的论定;其二,任何稍有唯物史观常识的人都知道,作为自由平等价值观组合的人权,主要展现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以及政治领域的权利。而这些均是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怎么可以未经审辩,骤然论定它们均是社会关系呢?如果法权和道德、政治都成了社会存在,那么,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岂不是要用人权来说明整个社会上层建筑么?试问,这和西方绝对人权论者张扬的“人权决定论”和“泛人权论”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其三,本来,人权就是社会意识形态,如果再在它的上面设置“人权意识”,岂非“床上架床”?“人权意识”,作为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意识”,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的组合,作为这种组合在不同方面的具体体现,被说成一种社会关系,岂不是把人权研究中的唯物史观范畴来一个“大搅乱”?这对坚持人权研究中的唯物史观,除了副面作用,还能有什么价值呢?
在许多情况下,基本理论概念及其定位方向的混乱,往往在实际生活中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大陆经济改革遇到了产权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属于社会存在;而这种“占有”表现于法律上的“产权”,则只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法权形态。因此,中国改革中的产权问题,严格地说,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变动所有制,而主要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或重新界定作为“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索取权或要求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等,以求保证利益格局的调整。问题在于,在西方经济学(包括产权经济学)中,所有制问题即社会存在问题,往往是被迥避的,产权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对应映射关系更是被虚化了,实际上,“产权”往往兼有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形态两方面的含义,在许多场合下重点是指所有制关系。这样,如果不加分析地借用西方经济学来指导中国改革,弄不好就会成为牺牲“公有制为主体”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苗头已经出现。某些论者口头说“产权”改革,实指所有制变更,意在促动全盘私有化。所以说,如何定位“产权”,已经是中国大陆上的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32)。对人权研究者来说,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极端重要的人权类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人权界说为社会关系,实际上也是在理论上对经济学领域中“产权”概念被搞乱的产物,是一种唯心倾向的表现,我们当然难以认同。
人权研究不应露出“半面脸”
马克思主义的“商赋人权论”,是以人权包含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观为内容之一的;市场经济要求的这两种价值观念对于人权而言,是缺一不可的。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理论界却几乎同时出现了只让人权露出“自由脸”或“平等脸”的情况。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刘文宗先生和原中国人权研究会领导人喻权域先生即是让人权露出“平等脸”的代表人物,刘先生说:“所谓人权,是指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在一国内部应当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基础,在国际上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人权概念的核心是平等。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就谈不上民主自由:国与国之间没有平等,就必然会导致一个民族压迫另一个民族,必然会出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而一切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都是粗暴破坏集体人权的表现形式”(33)。喻先生也说:“人权的核心和关键是‘平等’”,争人权就是争“平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可以简单概括为两句话:要求普遍的人权,真正的平等”(34),等等。在这种概括中,人权的自由价值观被舍弃了,似乎马克思主义讲人权只承认平等,不承认人的自由权利。这在理论上也是欠妥的。第一,自由作为人权的价值观内涵之一,被各种各样的人权思想家和文件所承认,并深入人心,约定俗成;查诸人权思想史,鲜见人权理论家不承认自由权之例;加之,自由是人类世代相传的一种终极理想,在这种情况下,只让人权露出“平等脸”,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学术上,都是不妥当的;第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一系列关于人权也包含自由的明确论述,而且,他们也是在自由平等的含义上论述人道主义及对人的权利尊重问题的。把自由排除于人权之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会被弄得残缺不全。何况,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人权的,怎么可以不顾它的明确界说呢?第三,不错,人权理论研究不能脱离国际上的人权斗争。对于中国来说,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权平等,争取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人权理论表述中,突出人权作为平等权利的方面,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西方的“人权外交”,以及它们向中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对中国根本不持平等态度,有的只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有鉴于此,突出人权的平等内涵,确实有利于中国反对“西化”、“分化”的斗争。但是,我们在人权理论研究中,却不能仅仅着眼于国际人权斗争的这一角度而忽略其他方面。争取群体、国家和个人的自由,其中首先包括不同层次的主体对于各种使用价值之需要的充分满足,无论在人类社会经济和精神生活中,或者是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以及在形而上的审美、道德、法律等诸多领域,均是普遍适应的终极佳境。在某种意义上,自由比平等更高级、更可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让人权露出“自由脸”,只张扬平等,那么,就势必损害自己的人权形象;第四,本来,作为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点的“劳动价值论”,就是基于工人的平等权利的一种理论结晶。因此,以“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的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实际上自始至终是以突出平等为特点的。在它的引导下,传统社会主义在追求平等方面(包括消灭两极分化等)确实是相当彻底的。但是,由于它在深层思想上未能充分顾及资源配置的优化,在政策上又以抑制市场为取向,所以,在理论层面上张扬和追求自由方面,相对薄弱一些。与此相对照,当代资本主义在经济学理论上以“效用价值论”为立足点,比较注意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市场体制的完善,所以,尽管私有制使它形成了对人的自由的根本扼制,但是,它的统治者及文人仍然以高举自由旗帜自诩,并攻击社会主义“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人权理论研究只突出平等而无视自由,那岂不正是授人以柄?要知道,当代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以资源配置的优化为注意重点,“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相比,在自由平等方面均有大幅度提升,我们又何必讳言自由呢?第五,刘文宗先生说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只把平等看成自由的必要条件,未能顾及平等与自由的悖立方面,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作为人权结构的一方,平等在许多情况下是与自由对立的。由此,平等与自由才构成了人权内在的矛盾结构。如果无视人权内在矛盾,把人看成“无矛盾境界”,实际上使其落入绝对化陷井。直至目前,在中国人权研究界,相当一部分人忽视辩证法,思维方式僵定,是值得克服的。如果说在传统上,西方形式逻辑发达较早,人们往往陷入线性的形式思维,那么,中国传统文化早就倡言“一阴一阳谓之道”,一幅“太极图”形象地刻划了东方思维的辩证品性。我们的人权研究为什么不能续接东方文化的优长而落入西方文化的劣根性之中呢?
如果说,中国大陆少数论者更注目平等人权,那么,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以精神生产为职责的知识分子,则往往更注目自由,在人权表述中也注意突出自由权。查诸当代中国大陆印刷品,以自由为主题者,真可谓汗牛充栋,多不胜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孙国华先生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一书,是在人权研究中只让人权露出“自由脸”的代表作之一。该书的人权定义,即以“行为自由”作为落脚点(35)。孙先生自己也说过:“什么是人的权利?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我们识为,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归根到底被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制约的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36)。平等为什么被阉去呢?既然申言“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又为什么不顾马恩对人权两大价值观的兼述呢?如果我们追求的人权不含平等因素,那么,这种人权又怎能符合人们的“平等情绪”呢?西方论者往往只讲自由而讳言平等,我们何必以他们为范型呢?
评对“商赋人权论”的再批评
孙国华先生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是对“商赋人权论”持续批评中很有学术味的最新表述。作为“商赋论”持言人,笔者应当首先对孙先生的学术关心表示谢意。孙先生引述马克思关于商品交换关系只是生产关系一个方面以及生产决定交换的观点,认为“商赋论”是“仅从商品交换中表现出来的平等关系来说明人权中平等、自由观念的起源和本质,是不全面的”,“考察人权的起源必须植根于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这条主线”。此外,孙先生在引述马克思有关论述时,似乎认为“商赋论”实际是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论述误认为对一般商品经济的论述了(37)。
首先,我没料到从生产与交换关系的角度批评“商赋论”,并认为它确实在学术功力上比较厉害。不过,我倒觉得,当代市场经济的实践及其理论表现似乎已经证明:把生产和交换象100余年前那样分开,时时处处固守生产决定交换的范式,已无必要,当代市场经济在许多时候是交换(市场)导引生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交换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生产不能离开市场。时至今日,当“劳动价值论”未能充分顾及资源配置优化问题的片面性已被揭示时(38),论者们也应当悟到马克思当年强调生产决定分配,是与他强调剩余价值论相一致的,是为当年的革命服务的,如今,我们面临的是“建设”任务,不能囿于当年的夺权思维。因此,我们应根据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在生产与分配的互动中思考问题。因此,我觉得孙先生的这一批评依据已失去“时效”。
第二,如果全面了解“商赋论”,那么,它并非只从价值规律引出平等和自由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马克思《资本论》手稿,或者是笔者对它的阐发,都一再明确地论及自由与价值规律无关,而只与使用价值配置有关,为深化为这一问题的经济哲学沉思,笔者还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意在从经济学逻辑起点上展开市场条件下自由与平均的不同内涵及其辩证结构。(39)看来,孙先生的批评,不仅以未细读“商赋论”为缺漏,而且以未能深入思索有关经济理论为特征,且局限于传统法哲学。
第三,“商赋论”事实上并未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殊的分析,误解为对商品经济一般的分析。首先,马克思在说明商品经济与人权对应关系时,已经明确地区分了二者;其次,我在阐说马克思时,也明确引述其区分,无所谓混淆。有人曾提出与孙先生相同的批评,我曾专写一文答辩(40)。事情已清楚,不料孙先生重提旧事,看来,他似乎对法学界以外的人权争论并不太熟悉。
至于孙先生在书中说,“商赋论”最早已由前苏联学者巴舒坎尼茨提出,是已被“前苏联法学界否定了”的“错误观点”(41),则确实使我吃惊。我没有料到,时至1993年,孙先生对当代法理学史仍如此糊涂。事实上,巴舒坎尼茨的基本论点,完全出自马克思。虽然,他又按照马克思否定市场经济的思路,认为作为市场经济上层建筑的法权(及法律)也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形式”,社会主义只是暂时借用,表现出较大局限,但是,他坚持唯物史观,是完全对的。前苏联“学阀”维辛斯基和尤金乘机整人,诬蔑陷害巴氏,用形式化的阶级分析批评马克思基本观点,在学术上是强词夺理,在政治上是颠倒黑白,在道德上是下流无耻!尤其令人痛惜的是,作为当年苏联的司法领导人之一,巴氏后来竟被处决,纯属冤案(42)。一个甲子后,作为中国法理学界有影响的学者,孙先生仍维护维辛斯基和尤金,则不能不令人吃惊。试想,如巴氏地下有灵,孙先生又有何颜对其冤魂?
注释:
[①][③]陈云生:《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60页。
[②]见拙文:《人权悖论》,载《人文杂志》1991年2期。
[④][⑤](13)(14)(31)(36)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
[⑥][⑦]郑也夫:《代价论》,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7-63页。
[⑧](34)喻权域:《人权问题纵横谈》第74-76、3、1、49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⑨]王锐生:《人权研究的哲学方法论》,载《人权论集》(冯卓然等编),首都师大出版社1992年版。
[⑩](11)宋惠昌:《现代人权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84、20-22页。
(12)(23)鲍宗豪等:《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17、123、176、270页。
(15)《马恩全集》第3卷361页。
(16)见《社会科学报》1995年9月17日,《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3月1日拙文。
(17)拙文《“价值即时间”论纲——试探在价值研究中使用本体意义上的“自组织理论”方法》,载王玉梁主编《中日价值哲学新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8)(30)陈志尚:《从马克思主义看人权的哲学基础》,载中国人权究究会《人权研究资料》第21期。
(19)(24)丰子义先生:《主体论—新时代新体制呼唤的新人学》第63、267、3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0)(35)(37)(41)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第31、38、9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1)陈刚:《人的哲学》第23、73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2)(28)邹铁军主编《自由的历史建构》第3、18、36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5)《毛泽东书信选集》第487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6)《列宁选集》第二卷第349页注释。
(27)俞吾金:《从抽象认识论到意识形态批判》,载《新华文摘》1995年第12期;《马克思哲学是历史哲学吗?》,载《光明日报》1995年12月7日版。
(29)冯卓然等编《人权论集》第171、175页。首都师大出版社1992年版。
(32)吴易凤:《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33)刘文宗:《社会主义与人权具有天然的联系》,《人民日报》1996年3月4日。
(38)拙文《经济学应当完成从“革命”到建设的转轨》,载《当代经济科学》1994年第1期。
(39)拙文《马恩绝对拒斥“效用价值论”吗?》载《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马恩对“劳动价值论”的反驳》,载《福建论坛》(经社版)1995年第11期。
(40)拙文《再论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答张成诗先生》,载《理论探讨》(黑龙江)1991年第5期。
(42)拙文《对前苏联东欧人权理论的历史反思》,载《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哲学百年祭》,载《社会科学报》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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