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审计“三转”的思考论文_杨海滨

对投资审计“三转”的思考论文_杨海滨

广安市审计局 四川广安 638000

审计署、审计厅要求投资审计实行“三转”,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是新形势下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国家治理、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投资审计的问题和不足

传统投资审计包括扶贫环保项目审计主要围绕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忽视了对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以及绩效方面的审计,审计不够全面。如扶贫项目审计,关注工程审减率方面较多,关注扶贫效果、扶贫质量追责及最后“一公里”方面较少。基层审计机关坚持“凡投必审”原则,人手少项目多,难得保证项目审计质量,审计风险较大。

二、现代投资审计的思路和方法

现代投资审计应回归审计监督本位,确保审计履职到位但不越位,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应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方做好相应工作,让监督发挥应有效益。

(一)强化业主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要明确自己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不能以不熟悉工程技术为由规避监管主体责任,必须选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的管理,做好项目隐蔽部分标注,按程序走完设计变更部分审批流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竣工结算书,业主单位对竣工结算书必须严格把关严挤“水分”,对送审竣工结算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整合投资审计力量。当地政府应每2年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入选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介库,由于住建局、交通局有造价站,财政局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将该中介库日常办公地点设置在住建局、交通局或财政局(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将该中介库、造价站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及临聘的工程造价师整合在一起,由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对业主单位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及中心(机构)必须对投资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必须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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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投资审计核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应履行好“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基层审计机关应将投资审计重心调整为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可以采取全面复查或重点抽查,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被核查项目的软件(或手工)算量、计价资料电子档、计算式以及现场踏勘收方记录等。此外,审计机关还根据自身情况,对建设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及其审计人员的监督,严格责任追责。一是业主单位送达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审减率超过20%由审计机关负责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审计机关核查审计报告,对本年度每一个社会审计机构、临聘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审计的项目均抽查2至3个进行核查。若核查部分超过20%“水分”,则对具体审计人员追究直接责任,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财政供养人员当年目标考核定级评定为不合格;对社会审计机构法人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严重的吊销执照、纳入黑名单并罚款;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对违纪违法、徇私舞弊等问题线索,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督促整改落实。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对审计机关年初计划审计和抽中核查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必须限期整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等审计揭露出的问题。逾期未向审计机关递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未完成,审计机关依法追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汇报。

2018年9月1日

论文作者:杨海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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