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四大争论_农业合作化论文

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四大争论_农业合作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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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党内就农业合作化的起步、巩固和速度问题,曾出现过比较严重的分歧,产生了四次争论。认真分析和研究这四次争论,对我们准确理解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大有裨益。

一 四次争论的简单回顾

1950年初,针对东北农村基本完成土改后出现的中农化为主和两极分化并存的趋势,在党的高层领导人之间,就怎样认识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互助合作能否将落后分散的个体农民引导到社会主义,如何认识和处理农民、党员雇工剥削及单干等问题产生了首次争论。争论的双方以高岗、刘少奇为代表,焦点集中在如何看待单干和党员雇工两点上。高岗反对各种要求单干的思想,提出了奖励互助歧视单干的政策,并规定不许党员雇工、单干。刘少奇则认为,党员雇工应有完全自由,不得限制取缔,党籍不能停止;农民的变工互助是不愿破产贫苦的自发要求,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不可能发展到使用机器工具的集体经济,限制单干、限制富农的政策过早。张闻天通过东北局写信给毛泽东,其观点同刘少奇比较接近,但在党员雇工单干问题上赞同高岗。

1951年,围绕山西试办合作社发生的第二次争论,主要在山西省委和华北局领导之间进行,这实质是第一次争论的继续。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农民个体生产积极性、在手工劳动基础上组织生产合作社能否实现社会主义、主要用哪种合作社形式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等问题上。对于这次争论,毛泽东和刘少奇表达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山西省委提出在互助组内增加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比例,使互助组发展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华北局向中央打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认为农业合作社不能强行推广,“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1](188页)。刘少奇、薄一波等人赞同华北局的报告,认为应主要发展供销合作社,山西省委的主张“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2](33页)。毛泽东则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批评了刘少奇等人互助组不能发展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并指示陈伯达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年末,他又指示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指出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3](59页),争论随之停止。

1953年党内就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问题发生了第三次争论。上半年,邓子恢和中央农工部在毛泽东同意下,坚持合作化发展要稳定地循序而进的方针,富有成效地纠正了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倾向。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出现了粮食供应难以为继的现象,毛泽东认为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不能解决国计民生攸关的粮食问题,深感有必要加快农业合作化步伐,遂从赞成纠正急躁冒进倾向转变为反对,争论由此产生。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期间,毛泽东批评纠正工作“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强调农业合作化“不去发展,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认为邓子恢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不靠社会主义去解决粮食问题,把邓子恢提出、经中央确定的合作化中心环节由发展巩固互助组,改变为初级社,主张摊派数字,可以直接在个体农民中建社。城郊蔬菜生产,“就搞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甚至搞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4](301-302、280、306页)。邓子恢则坚持认为纠正工作使互助组更巩固,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办互助组,初级社应控制发展,合作化要实行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会议制订的决议,提出初级社“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5](16页),表明毛泽东的观点已被其他领导人接受,争论即告暂停。

1955年春,邓子恢领导的农工部根据中央确定的“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帮助浙江等省收缩了两万多个合作社,制订了本年度初级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由此引发了与毛泽东就纠正初级社发展中的偏差、农村形势、合作化发展速度等问题的第四次争论。邓子恢等人认为农村形势紧张的主要原因是初级社大发展中的行政命令作风,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而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对私改造是造成紧张的因素,坚持合作化运动应由点到面、积极而稳步地分批分期进行。毛泽东则改变了对三字方针的赞同态度,指责收缩工作“是在一种惊怕失措的情绪支配下定出来的”[4](424页),强调初级社要大发展。他认为农村紧张,主要是富农、富裕中农对社会主义反抗的表现,对快速建立的50万个初级社作了十分乐观的估计,认为有些地方发展高潮已经到来,主张初级社要发展到130万个,把邓子恢等人区分不同情况、办社需要条件的意见说成是迷信,坚持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都应该大发展。这场争论最终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以批判邓子恢等人犯了“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决定加速农业合作化而划上句号。

二 四次争论的核心及原因

四次争论的核心集中在农业合作化及合作化的主体——农民两大问题上,产生争论的原因则是党的中央领导层对这两大问题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和理解差异。

(一)对农业合作化的异解

中央领导层在建国前后,就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模式、道路、进程及基本形式等问题取得了共识,但在具体理解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对合作社内涵的认识差异。刘少奇多次谈到“列宁与斯大林都说过,合作社首先是销售小生产者的货物,然后是提高到生产合作社”[6](23页),认为土改后在农民中应主要组织供销合作社,避免商人剥削和高利贷剥削,让农民休养生息,做好物质思想准备,然后再用较短时间以运动方式把农民引导到社会主义。因而,他认为高岗及山西省委的意见过早、过左了。毛泽东则认为生产合作化商业合作更重要,在农民中应主要组织生产合作社。从两人的理解来看,刘少奇所说的合作社主要是指商业或供销合作社,未涉及生产问题,更没有提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问题。而毛泽东所说的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合作社,它的建立和发展,直接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变革。

2.对改造条件和时机的认识差异。关于合作化的启动条件,即工业化与合作化的关系,刘少奇等人强调生产关系的变革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他多次谈到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帮助,有了工业和土地的国有化,才能供给农民大量的机器,农业才有可能进行普遍的集体化。毛泽东赞成这一基本点,但强调“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7](684页)。他又指出,既然西方在工场手工业阶段依靠分工形成了生产力,“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1](191页),这就表明“相适应”的实质是合作化不能坐等工业化的实现。他为此提出了“一化三改造”并举、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不再把工业化视为合作化的必要条件,对邓子恢等人强调办社需要的资金、人才、干部和农民觉悟等条件也加以否定。相应,这一差异导致了对改造时机的认识分歧。刘少奇等人认为土改后不能马上实施合作化,要视生产力发展,尤其是机器广泛应用、物质思想等条件成熟而定。毛泽东则突出强调变革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及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认为改造在互助合作时就已经开始,农民依靠合作化的逐步发展,可以削弱直到消灭私有制。

3.对改造步骤的认识差异。毛、刘都认为互助组是合作化的基础,但在如何发展到社会主义的步骤上却明显不同。刘少奇认为当时的互助组或供销社都不能直接提高到集体农庄,仅仅是为未来的合作社准备必要的物质和思想基础,集体农庄要另外组织。毛泽东则提出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连续递进的步骤,认为这是逐渐完成改造的最佳选择。邓子恢等人赞成合作化的三个步骤,但主张每次大发展后要有一个巩固整顿时期,充分发挥各步骤的优越性,准备再次递进的条件,最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也赞同这一点,但更强调在实践中实行大幅度的跨越。

4.对合作社特点的认识差异。建国初期,共产党人理解社会主义农业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即苏联集体农庄大而公的特点。邓子恢认为苏联的共耕社同我们的初级社差不多,合作化要“从现在的小私有小生产者的现状出发”[2](134页),主张初级社社均规模不超过30户,要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毛泽东强调“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解决所有制问题,认为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3](123、257页),纯而大的合作社才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二)对合作化主体即农民的认识差异

农民是农业合作化的主体,客观上存在着个体生产和互助合作的双重积极性。如何认识农民的这一特点,是党在制订农业合作化政策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四次争论中的双方,对此也表现出了认识上的分歧。

1.对农民个体生产积极性的认识差异。刘少奇认为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应该利用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允许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允许农民发家致富;对于富农经济,应通过劳动立法、累进税等措施去限制。邓子恢也认为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更加强对个体生产的领导和支持,在发展生产时要照顾农民的保守性,“不能说横竖将来要归公,就随便去侵犯农民的土地及其他私有财产”[2](137页)。指出要避免合作社生产没搞起来,而个体生产又消沉下去的局面,反对认为只要办了合作社就能增产的观点。但党内多数人对农民的这种积极性感到忧虑,担心部分富裕农民走资本主义道路,贫雇农会丧失土地,有悖于党的宗旨。毛泽东承认农民的这种积极性,但主要倾向是强调互助合作,他把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简单地看作是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又对“确保私有财产”和“四大自由”的政策作出了严厉批评,宣称农民个体生产代表资本主义道路,批评邓子恢等人是“从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出发”[4](436页)去认识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

2.对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的认识差异。个体农民因生产资料缺乏、灾荒等原因,自发产生的以土地私有、宗亲关系为基础的互助合作积极性,是一种天然具有的社会主义基因。刘少奇认为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只能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不能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提出了正确认识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的问题。毛泽东则明确反对刘少奇的观点,强调农民的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可以动摇和削弱私有制,把否认生产合作社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观点指素为“左倾的错误的思想”[5](4、6页)。邓子恢认为农民中特别是中农“中间的许多人对于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开始总是观望的动摇的”[8],党只能依靠和团结农民走合作化道路,逐步提高其互助合作积极性,决不能强迫命令。提高农民社会主义觉悟的条件是合作社良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对社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方法是宣传教育与说服工作。互助组能“对农民进行初步的社会主义启蒙教育”,初级社“可以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可以造成社员对社会主义制度牢不可破的信任”[9]。毛泽东则认为,土改后的农民虽然获得了政治和经济上的解放,但贫困依在,互助合作积极性在新的条件下得到了加强和升华,“大多数农民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4](429页),期望通过社会主义来消除贫困。因此,他判断农民参加互助合作是社会主义积极性的表现,并断言“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唯一的道路”[3](81页),把合作化运动概说为“社会主义到处都在胜利地前进”[10](748页),完全是健康的。

三 对四次争论的评析

四次争论的双方在赞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大间提下是一致的,只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认识的差异和不同的思路。明晰上述差异,辨清四次争论中的认识误区,对实际的影响作出评析,是我们研究这四次争论的关键。

(一)争论中的认识误区

1.对农民个体生产和互助合作积极性的矛盾和目的缺乏全面认识。土改后的农村解除了封建剥削,但基本上仍是自然经济下的小农经济。马恩认为,这种条件下的农民因丧失土地、独立的小生产活动难以维持时,希望互助合作,甚至主张废除私有制,其目的是维护其经济利益,恢复落后的宗法式小生产,具有“公有”与私有相矛盾的复杂思想。我国农民具有的互助合作积极性是“合伙平产”的平均主义积极性,不是真正的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合作化中农民大批屠宰牲畜、砍伐树木、变卖农具、大吃大喝及1957年闹退社等现象,就是农民“公有”与私有、互助合作和个体生产相矛盾的表现。尽管各方都曾谈到要正确认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但却从整体上忽略了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本质特点,片面地认为农民的落后性主要体现在富农及富裕中农身上。在这种认识误区的前提下,争论的双方都把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等同于资本主义倾向,把富农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理所当然要反对和加以限制;而把贫下中农具有的平均合作思想,看作是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思想,理所当然地要大力发展,更不可能分清两者的比例。刘少奇、邓子恢等人看到了农业合作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为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是支流,应该充分利用它来发展农业生产,可称为权宜之计。刘少奇对合作社内涵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武断地认为互助组不能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邓子恢对农民双重积极性的认识比较深刻,但没有阐明两者的矛盾关系及转化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复杂性认识不足。毛泽东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富农及富裕中农的增加代表了农民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日益增长,合作化中的问题是地主、富农及富裕中农反对破坏造成的,把两种积极性的矛盾看作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斗争。由于过高估计了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忽略了农民追求私有的合理性,因而毛泽东虽然多次强调农业合作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出要用3至5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来完成改造,但在实践中却一再缩短改造期,实际上仅用4年时间就完成了农业合作化。

2.对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缺乏科学判断。土改后农业生产力的状况是细小分散、脆弱单薄、工具落后、人才匮乏。争论各方对此虽有认识,但不深刻,尤其是对工业化与合作化、合作化与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关系缺乏全面的认识。刘、薄等人认为没有工业为农业提供机器等帮助,就不能有全体规模的集体化,而实现工业化需要较长时期,因而合作化不能提前或加速。他们没有认识到工业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而农业合作化和生产力提高,也不单纯是生产工具问题,它是农业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水平的客观要求,仅靠帮助是不能真正提高的。如果说,刘少奇等人过分强调了合作化对工业化的依赖性,毛泽东则正好相反。他认为手工工具也可以搞合作经济,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也能提高生产力,忽略了工业化的主导作用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在合作化发展问题上,双方均认可互助比单干、初级社比互助增产增收的现实,认为农民使用同样落后的农具,进行简单劳动协作可以提高生产。尽管邓子恢认为这种提高是有限的,也不能持续,但也认为要更快更多更好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就必须发展更复杂的劳动协作形式。因而,毛泽东初级社大发展、建立高级社的主张成为了迅速完成合作化、建立农业集体经济的共识。这是在农民摆脱贫困的迫切要求、党内迅速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美好愿望共同支配下产生的。由于人们对合作化提高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观愿望严重地超越了客观生产力现状,虽然争论各方均强调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要基本适应,但最终却没有深刻认识到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提高生产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农业科技作为技术支撑,也需要农民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作为发展平台,更需要漫长的时间。在工业对农业发展援助有限、进展缓慢的条件下,刘、邓等人赞同了毛泽东从生产关系入手,重视改变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加速农业合作社进程的认识,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争论的影响

四次争论中双方存在的认识误区,导致了合作化后期及嗣后的“左”的政策,给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1.人为加快了农业合作化进程,导致了我国农业合作化后期“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1](170页)的弊端,在我国经济领域产生了所有制求纯和发展速度求快的“左”的错误。建国前后,党的领导层设想农业合作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历新民主主义阶段,再开始改造,因第1、2次争论否定了刘少奇等人的意见,使改造提前。而中央预定用3个五年计划或更长时间完成改造的计划,也因第3、4次争论否定了邓子恢的意见而大大缩短,结果仅用了4年时间(大部分在1955年秋到1956年间)就使农业合作化以疾风骤雨的群众运动方式超高速完成,导致了后期的弊端。四次争论中,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表现出生产关系急于过渡、夸大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片面追求公有制,在发展规模和速度上求多求快的“左”的倾向,成为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更加严重的“左”的错误的先导,使忽视国情和客观经济规律、套用战争年代人民战争方式、用群众运动来搞经济建设的错误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我国合作化改造个体农业的实践,证明了单靠改变土地私有制、实行集体经济及思想教育政策,不能彻底完成这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中心,发展乡镇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科技普及、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经济政策,才是我们纠正这一弊端的积极而有效的成果,更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道路。

2.影响了对国情的深入认识,导致了对我国社会阶段的认识不清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争论双方对农民特点的认识局限,是产生错误的原因,而毛泽东对农村形势的判断则是错误的先河。争论双方均把农民的两种积极性割裂看待,毛泽东提出农村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把农民看作是小资产阶级,把过渡时期理解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成为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起因。农业合作化完成后,毛泽东继续深化这一观点,强调“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还会长期存在”[3](417页),说我们是小资产阶级的国家。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搞“打击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割资本主义尾巴”、“批资产阶级法权”、“揪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等,都是四次争论中认识误区的延续。这些思想和作法,改变了中共八大对国情的正确认识,逐渐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才彻底纠正了四次争论中的错误认识。

3.给党内政治生活留下了阴影,导致了“左”的党内政治斗争错误。党内就农业合作化问题产生争论是正常的,这些认识分歧,并不存在两种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但1951年把试办初级社的争论概括为农村中两种道路的斗争,要纠正“左”倾和右倾的错误思想;1953年把争论当作右倾错误看待;1955年把争论上纲为党内两条路线的分歧,称邓子恢等犯了“左倾机会主义”错误。这种将认识分歧上升为路线斗争的方式,给党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消极影响。后来如以批评周恩来等人的“反冒进”来推进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庐山会议批判彭德怀,文革中批判刘少奇、邓小平均表明用政治批判推动经济及其他工作,用定性和帽子解决党内分歧的“左”的错误起源于我国农业合作化中的四次争论,以及争论中不正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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