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率与就业权益保障的关系探讨论文

农民工失业率与就业权益保障的关系探讨

杨海蓉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摘 要】 2018年7月,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外来农民工前六个月的调查失业率在4.3%-5.0%之间,这是历史性的进步。选取失业统计的遗漏入手,论证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切实存在,发现农民工低失业率背后是就业权益保障的缺失。为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提出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失业率;就业保障

1978年-2017年,中国经济以连续39年平均每年9.5%的增长速度创造了人类经济史上的“经济奇迹”,毫无疑问,始自上世纪80年代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即农民工的非农就业,是中国经济奇迹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就业是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然而强流动性,低稳定性的就业特征,不完善的失业统计调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使其更易遭受长期失业风险。在经济下行与就业压力碰头时刻,社会结构转型与人口结构变迁背景下,研究农民工的就业、失业及其就业保障问题显得格外迫切。

随着当前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不断提高,预期寿命也逐渐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老年人人口比例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需要进行护理和服务的老年人人数也在逐年增加。为了使医疗护理服务和老年人健康的需求得到满足,必须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护理干预。现在选取我院收治的老年患者,对其开展社区护理后的患者满意度进行分析观察,并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农民工存在失业吗

(一)统计遗漏导致的“无失业”

在调查失业率公布之前,我国对外公布的一直是登记失业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主、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重。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非农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 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由于统计范围狭窄、失业概念内涵偏小、登记项目较少、发布频率太低、工作形式被动,易受人为因素干扰等缺陷而饱受诟病。从概念以及实际操作来看,农民工群体是被剔除在统计范围之外的,自然我们就无法从官方统计数据中找到农民工失业率的身影。在知网上,我们以“农民工失业率”作为关键词,根据相关度进行文献检索,仅有7 篇文献,其中的4 篇还是媒体文章,统计上的遗漏加上学界的关注度不够,这就容易让公众陷入一种认识的误区:农民工不存在失业。

(二)固有认识上的“无失业”

与其说统计上农民工没有失业率,不如说没有统计农民工的失业率。没有统计,既反映了调查难度之大,更反映了人们固有认识上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工流动,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到“离土又离乡”的民工潮再到多元化农村劳动力转移阶段,在“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阶段,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让农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有了土地就有了生计的保障,因此人们倾向于认为农民工不存在失业的状况,“离土又离乡”后,即便遭遇了失业问题也可以回到农村,这是第一个认识偏差。

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大城市的扩张很快将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完毕,资本报酬递减规律开始起作用。第二个认识偏差源于对农民工的角色定位偏差:将农民工视作城市居民就业机会与福利资源的争夺者,因此当资本替代劳动时,农民工群体首当其冲是就业压力的转嫁者,被城市劳动力市场抛出——失业后,被迫回到农村。这两个认识偏差反过来又导致统计上对农民工失业率计算的遗漏。

(三)农民工失业问题存在的证据

在分析农民工失业特征时,研究者们习惯以户籍做区分将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者作比较,得出的结论也比较一致,即农民工的失业率要低于城市本地劳动者。探索其原因,马忠东、王建平认为是城乡双二元格局下劳动力回流导致的;徐玮、杨云彦将之归因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低就业接受度;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失业报告也显示由于城市居民拥有较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较高的保留工资使得用人单位倾向选择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因此农民工的失业率在会处在低位。

从现实的制度障碍以及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对农民工就业问题得出以下几点认识,一是要正视农民工失业问题。认为“农民工不会失业”的误区会导致统计上的漏洞,统计不精准,经济社会政策必定失真,何来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全覆盖?二是农民工的低失业率所反映出的是该群体的低质量就业,低失业率是以就业权益受损为代价的,因此,全面把握农民工群体就业状况,不能仅仅看“失业率”这一单一指标,但农民工的失业率的公布公开势在必行。三是影响农民工稳定就业的因素众多,但制度障碍因素是根本上的,因此唯有改革才是农民工失业问题的破解之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图1 2013-201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资料来源: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农民工失业率:计算、特征及反映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农民工存在失业问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个失业率到底是多少?2018年7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外来农民工前6个月的调查失业率在4.3%-5.0%之间,这是官方第一次公布农民工的失业率,更是第一次以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公布,应该说自1996年开始进行劳动力抽样调查的试点以来,在社会各界千呼万唤后,我国真实失业率包括农民工群体的失业率的神秘面纱正在一步步揭开,这是进步之处。但是我们也只能看到一个最终的结果性数据,对于计算方法以及劳动力抽样调查的原始数据,目前还未公布,这给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带来了不小的研究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者持续关注农民工失业情况。张车伟、吴要武利用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计算出“乡-城”迁移者的失业率为3.6%,“城-城”迁移者的失业率为7.93%,城镇本地人口的失业率为8.98%。次年,王德文、吴要武、蔡昉又利用五普数据的1%抽样资料计算了2000年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失业率为9.1%,城市迁移者失业率为7.9%,农村迁移者失业率为3.6%,并且分析了农民工失业率低的原因。2015年,屈小博利用六普千分之一抽样样本计算了迁移农民工的失业率为2.56%。2018年,吴要武、陈梦玫分城镇本地劳动者、城镇外来劳动者和农村非农劳动者三个群体利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别计算出他们的失业率:7.22%、2.84%、6.49%(2016年)。

一是与国际接轨,规范就业失业统计指标口径,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开劳动力调查原始数据,建立常规性失业率发布制度,以快速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时变化。部门协同,统计部门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如民政部、人社部、商务部、农村农业部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以全面把握城乡劳动力市场就失业动态。

其实,在国家正式公布农民工的调查失业率之前,不少学者利用已有的公开数据已对农民工的失业率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这对于宏观把握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配置及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这里作一个简要回顾。

农民工必然是存在失业问题的。以下通过几个现实的证据对上述两个误区进行回应。首先现阶段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迅速推进,许多农村土地已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民工即便失业返乡也无地可种。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农民工的基本特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我国现有农民工约1.72 亿,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即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在量上新生代农民工占比首次过半,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阅历、进城动机、受教育水平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他们缺乏务农经验,对农村的情感较少。且农民工群体内部留城意愿显著分化,即新生代农民工对定居城市有着更强烈的愿望,因此即便失业了,他们也不大可能回到农村务农。农村作为“蓄水池”的功能将会越来越弱化,农民工的失业问题自然就暴露出来。

浅水流压力一般较高,一旦井喷,能使井眼迅速卸载,喷出环空内钻井液,继而失去井控的机会。作为未来深水油气勘探开发的热点之一的深水盆地,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财产甚至生命损失,因此做好浅水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浅水流灾害预防措施一般分为钻前预防和钻进中预防两种。

三、如何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

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的劳动力为80694 万人,其中就业人员合计77603 万人,我们将此处的劳动力数视作经济活动人口数,那么可以得出2016年的城乡失业人数为3091 万人,而同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82 万人,我们已经知道农民工是不进入城镇登记失业范围的,两数相减得到的数字不能说就是农民工的失业人数,但失业的农民工一定包含在其中。数据还显示,我国劳动年龄(15-64 岁)人口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根据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平均每年为1321 万人左右,有学者认为,城镇新增就业主要来自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新增就业”意味着就业创造的数量减去就业破坏的数量后的净增加,这样一来,3000 多万人的城乡失业者数与每年新增的就业者数就无法印证了。

失业率仅仅反映农民工的就业水平,并不能反映其就业质量。实际上,农民工低失业率背后所反映的恰恰是他们就业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在早期的实证调研中,郑功成、黄黎若莲对中国农民进城务工的典型城市调查发现,农民工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方面均有着与城镇职工相异的迥然境遇。劳动合同是保护农民工就业权不被侵害的有力工具,与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相比,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维权意识较差,对劳动保障政策知晓程度低,这就为就业权益受损埋下了隐患。宋宝安、刘赛特称之为就业权利的贫困,而这种就业权利的贫困又反过来导致了农民工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公民权利的流失。蔡昉的系列文章指出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不平等就业的制度基础,地方性政策歧视、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企业隐性的不安全成本、城市主流文化的排他性是农民工就业权益遭到损害的非制度因素。

变黄温度和变黄时间可谓是百花齐放,升温时间和稳温时间各行其是,特别是干球35℃之前,超过一天一夜不排湿,把烟叶的捂黄时间浪费在此时间段,看到烟叶变黄了,才开始排湿,导致排湿时压力巨大,棕色化反应临界点排湿难保证,风险剧增,烤烂、烤糟现象时有发生,烘烤损失率大,稳定性差[1]。

医院文化对外是医院的一种形象,对内是一种向心力,更是医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1]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给医院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作为江南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创造了一个医学人文的交流平台,医院在文化传承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人文医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起到了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探讨医院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两者相互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更有力地促进医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突现医院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是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是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拓展农民工的就业空间。首先,政府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中央与地方要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共同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杜绝“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其次,要提高社会保险账户的便携性。农民工就业的特点是高流动性,低稳定性,各地要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适应灵活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再次,根据现阶段农民工的群体特征,适时考虑发展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重点发展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很多农民工失业后,生活陷入困境,不知如何向政府申请社会救助,这里需要用人单位及社区街道普及社会保障知识。

山西陈醋采用大曲发酵,选用高粱、大麦、麸皮、谷糠等谷物作为原料,糖化剂采用大麦、豌豆制成的大曲,再经过蒸、酵、熏、淋、晒等生产工艺酿成[17]。它的特点有酒醅发酵周期长、醋醅发酵温度高,发酵过程中会将一半成熟醋醅熏醅,将淋醋后所得生醋经“夏日晒、冬捞冰”等陈醋老熟工艺,制成成品。

三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当前,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仍然需要有“啃硬骨头”的勇气,虽然改革呼声很高,但以渐进的方式完善制度才是可行的办法。目前中小城市已全面放开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落户要求,户籍制度在(特)大城市中的改革进程最为缓慢,但(特)大城市又是流动人口最为集中,户籍歧视尤为显著的地方,因此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应进一步明确(特)大城市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只有从根本上剥离附着在户籍之上的隐性利益,还原户籍制度原始的人口登记功能,农民工的就业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四是民营经济不“离场”,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促进就业,国务院近期又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的失业保险费。这是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此前“民营经济退场论”的有力回应。民营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体,今后对于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只会更大,不会减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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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036(2019)03-0182-03

【作者简介】 杨海蓉(1995-),女,江苏南通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编 辑/张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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