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制度de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中国论文,制度论文,职业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西方国家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制度是养老保障的重要形式。不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普及率已达到50%左右。在日本,1000人以上的大企业中,实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占总数的91%。
职业养老金制度的起因及发展
职业养老金的起因主要是两方面:企业或非盈利组织员工稳定的需要和政府政策的鼓励。职业养老金制度对改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既有利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得到企业和政府的联合推动。从政府的鼓励措施来看,职业养老金一般可在税前列支。
职业养老金制度最先从公务员开始,随后才在主要产业和大企业中普及。而公共养老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在于保护经济上很弱的劳动者,以及长期被排斥在公共养老金之外的高收入的职员层。在公共养老金制度没有普及之前,职业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公共养老金制度普及之后,职业养老金制度才逐渐明确为补充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次要地位。
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也在逐渐扩大。二战后,职业养老金计划从以前主要以白领职员为对象扩展到普遍适用于白领职员和蓝领工人。但差别还是存在,如美国的蓝领工人一律是以连续工龄比例为基础的定额养老金,而白领职员则是以工资比例为基础的养老金;而德国白领和蓝领更是归属于不同的工会组织。
职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和融资方式
目前,在许多国家职业养老金和公共养老金组合,共同担负主要的养老功能。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对这两种养老金合并计算。从宏观上看,公共养老金水平上升,职业养老金水平就下降。如果公共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是60%的话,大企业的职业养老金可达20%,中小企业可达10%,总的养老金水平一般都在7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普及率不高,水平也低。但微观上看,职业养老金的水平高低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协议。
职业养老金的给付,强调的是员工在企业的连续工龄,它是是否给付和给付水平的决定条件。许多国家的职业养老金的给付,只规定连续工龄年限,只要达到即可享受,而无论退休时的年龄大小。
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融资采用企业全额承担和劳资双方共同负担两种方式。但即使在共同负担方式下,仍然以企业负担为主,通常占了70%以上。
此外,由于职业养老金计划是企业自愿性的个别行为,为了保障职业养老金支付的稳定性,许多国家又采用了再保险措施。员工即便在企业破产后,仍可获得一定的职业养老金补偿。
职业养老金未来发展趋势
职业养老金制度的未来发展有以下趋势:不同企业的工龄开始连续计算;出现强制性倾向,通过工会组织强制性在一些主要产业中推行职业养老金计划;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提高;职业养老金逐渐与物价变化挂钩;职业养老金待遇终身化。
职业养老金制度这样的发展绝不是要融入公共养老金制度中去。在二者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两种制度会出现取长补短的现象。工龄连续计算,是为了保障劳动力的流动性,使企业更容易招收入才,强制性也只是有限范围内的行业规则。而职业养老基金在管理上的分散化和投资上的灵活性是公共养老基金无法比拟的。
中国的职业养老金制度
从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职业养老金制度实际上由公务员和企业职工两部分组成。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和职业养老金制度的统一体。这一制度源于解放前后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的供给制和半供给制,1951年政务院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1958年又第一次把工人和干部的退休统一起来规定在一个文件中。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样自1978年起,工人和干部又分别执行两个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暂行办法了。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几乎未变,只是内容上有些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典型的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是财政划拨。只是在改革试点的地方出现了个人账户和个人缴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在全国各地不同,与当地的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从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来看,制度基本覆盖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但是,无论是从保障人群的大小还是从基金结余规模来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都远远逊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改革长远方向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的主体应该逐渐融于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2.企业职工职业养老金制度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劳动法》第75条规定为我国发展补充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同年12月劳动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基本框架。该《意见》规定:企业缴费一般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也可按照规定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提取。这种资金来源渠道,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大。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一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步降低的情况下,鼓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可使职工养老待遇水平不降低。但是,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它是一种企业自主行为,政府只能鼓励和进行政策指导,不能强制企业执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养老金权益属于企业职工,这就决定了其不具备互济功能,不能在企业和个人间调剂。
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制约补充保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缺乏立法,制度设计不合理、政策不明朗,政策缺乏吸引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渠道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雷同,在相同结构制度的竞争中,必然是强制性强的制度胜利,强制性差的制度退出竞争。在成本开支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企业成本,而按劳部发[1995]464号文规定企业补充保险费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能直接列入成本的只是小部分:劳动部部门文件规定不缴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的缴费和当地政府批准的部分。这些情况造成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十分缓慢。
但是,影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根本问题还是在于其性质不明:是将补充保险当作半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来发展还是当作完全自愿的商业保险来发展?这在理论上、政策设计上和实践中都表现的十分模糊。
笔者认为,如果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企业职工和公务员执行同一制度和政策,那么反映这两种职业差别的政策应集中在职业养老金制度上体现出来。即职业养老金制度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中国养老金制度的第二个层次。职业养老金制度在融资方式上采取完全基金制,只设立个人账户,从而消除人力资源在公务员岗位与非公务员岗位之间合理流动的障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决定参加与否,政府可制定一些优惠措施加以鼓励。补充保险费可直接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缴纳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不用缴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领取,权益属于个人,可继承和转让。在设计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供10%-20%的工资替代率。作为一种面向企业而不是考虑所有制的新制度,在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不应再继续追究国有企业的历史欠账问题。企业补充保险政策主要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其政策主要由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制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资金来源不同,一旦补充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如何管理好职业养老金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最简单的处理办法是把补充养老保险当作企业或各级政府财政主体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进行基金管理。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难以有效发挥职业养老金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政府监管难度大,交易费用增大,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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