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辩证法“矛盾”概念的内涵与历史地位分析_方以智论文

试析方以智辩证“矛盾”概念的内涵及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矛盾论文,地位论文,概念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2)02-0020-04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矛盾”概念的提出到辩证“矛盾”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中,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的逻辑“矛盾”概念、唐朝思想家刘禹锡“倚伏之矛盾”概念、明清之际思想家方以智的辩证“矛盾”概念,是“矛盾”概念自身发展链条上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在探讨方以智的辩证“矛盾”观之前,有必要先对韩非和刘禹锡的“矛盾”说进行一番考察。

一、方以智辩证“矛盾”概念的提出

关于客观的辩证法,即对立统一规律,在人类远古时期就已有所意识。中国古代哲学家也早就提出了对立面统一的光辉思想。先秦时期,对立面统一的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实例形式到具有较高概括力的阴阳形式的发展过程。作为中国古代哲学创始人之一的老子,早就有祸福互相倚伏、相反者相成和“反也者,道之动也”(《帛书老子》[乙本])的辩证法;孙武、孙膑有关于战争基本矛盾的军事辩证法;《易传》提出了具有较高抽象性的阴阳形态的矛盾思想。汉唐时期,董仲舒有“百物皆有合偶”[1]和“合而为一”[1]的辩证法思想,王弼有变生于“对”和“不合”的观点。宋明时期,张载提出了“一物两体”的“两一”的辩证法,二程提出了“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2]的辩证法,朱熹则把邵雍象数学中的“一分为二”提升到了世界生成衍化总规律的高度。这些无疑都是对立面统一亦即辩证矛盾的思想。[3](p400)

但如果仅就“矛盾”概念来说,在中国哲学史上,最先提出者当推先秦思想家韩非。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所造成的“言无定术,行无常义”(韩非:《韩非子·显学》)的混乱局面,韩非为推行法治思想,在辩证中经常运用矛盾律和排中律来揭露其他学派自身的矛盾,以说明对立的思想或事物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在《难一》篇中,他第一次提出“矛盾”一词: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

韩非提出来的是形式逻辑上所使用的“矛盾”概念,在他看来,“矛盾”就是“不相容”、“不真”、“荒谬”的同义语。在这里,韩非是用这则寓言来反对儒、墨俱道尧舜,他认为“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二者必有一非。在《难势》篇,韩非再次用这个故事说明“势治”和“贤治”是不相容的,并评论说:“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不可两立也。”

韩非的“矛盾之说”具有丰富的内涵。

首先,它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矛盾。作为进攻武器的矛,要求具有尽可能强大的穿透力;而作为防御武器的盾则要求具有尽可能强大的防御能力,即抗穿透的能力。这种相互排斥的趋势客观地存在于古代各种各样的战争之中,以及人们现实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不过,人们以前并未意识到或未自觉意识到,是韩非第一个将它表现出来。

其次,它揭示了矛盾自身所包含的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矛与盾分别用于作战双方或同时由一人掌握,虽然只发生了场所上的变更和范围上的变化而未改变其客观的内容,但是,只有当矛与盾同时由一个人掌握并力图将他们同时推销出去的时候,矛盾自身所包括的相互排斥的性质才充分显示出来。相互排斥是矛盾的基本属性之一,而韩非的“矛盾”说对此已有所揭示。

在上述基础上,韩非用一种最具体、最具有生活意味、也最通俗易懂的表述,对其“矛盾”说作出了最高的理论概括,提出了“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韩非子·显学》)“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韩非子·五蠹》)的基本原则,这种“不两立”论正是韩非矛盾说的基本精神,其实质是要结束百家争鸣的局面,使法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

韩非利用故事形式生动地阐述逻辑矛盾的道理,巧妙而尖锐地揭示出矛盾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绝对性,在中国辩证法史上做出了贡献。从此中国人的“矛盾”观念才获得了明确的形式。在此之前,“矛盾”的观念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至战国中前期,墨家还研究过矛盾律,在韩非“不两立”论之前,提出过“不两可”说,但却没有像韩非那样提出“矛盾”说的明确概念。“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成了中国人揭露矛盾,增强智慧,发现真理和坚持真理的重要方法。[4](p220)

韩非不仅在逻辑思想上最早提出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而且还自觉运用矛盾律来分析问题,揭示社会矛盾、政治矛盾与生活矛盾,以最终明辨是非,判断真伪,宣传和张扬其政治功利目的。韩非对矛盾律的这种运用,在《韩非子》里比比皆是。

韩非的矛盾概念毕竟不同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它主要是以形式逻辑的矛盾律作为论辩的工具,包含着遵循形式逻辑的矛盾律以排除逻辑矛盾的合理要求。但韩非把本来应由辩证法处理的矛盾,当成形式逻辑的矛盾,并把形式逻辑的矛盾当作世界观的基本原则,就会滑向形而上学。这种观点,可以看作是其独断论倾向在认识论上的具体化。[5](p128)

正是鉴于一开始就把“矛盾”一词用于否定意义,所以导致后来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不能突破这种形式逻辑意义的“矛盾”观念。只是到了唐朝,刘禹锡才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表述并使用了“倚伏之矛盾”概念,把人类思维水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刘禹锡不但提出了天人“交相胜”、“还相用”的光辉命题,而且还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具有辩证性的“矛盾”概念:

“祸福之胚胎也,其动甚微;倚伏之矛盾也,其理甚明。”(刘禹锡:《因论·儆舟》[《刘梦得文集》卷二十四])

这是对祸福之间存在的互相倚伏和转化矛盾的肯定。刘禹锡在此显然未能从普遍意义上概括出具有辩证法意义的“矛盾”概念,也并未进一步具体揭示矛盾的辩证法,但客观上却为明清之际方以智从正面提出辩证的“矛盾”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17世纪的中国古代思想家方以智,以其“坐集千古之智”的学术胸襟,对韩非的逻辑“矛盾”进行了改造,吸取了刘禹锡“倚伏之矛盾”的思想精华,在批判继承古代朴素的对立面统一思想和思辨辩证法的基础上,第一次正面提出了朴素但又极富思辨色彩的辩证“矛盾”概念,“把中国古代朴素辩证法提升到一个新的较完整的阶段。”[3](p400)

方以智在其晚期著作《一贯问答》中提出了他的“矛盾”概念,他说:

“正信之子,只学天地,更为直捷。是故设教之言必回护,而学天地者,可以不回护。设教之言必求玄妙,恐落流俗,而学天地者不必玄妙。设教之言惟恐矛盾,而学天地者不妨矛盾。不必回护,不必玄妙,不妨矛盾。一是多中之一,多是一中之多。一外无多,多外无一;此乃真一贯者也。”

这里,方以智在肯定世界本身充满“矛盾”的前提下,肯定了人们在主观认识和逻辑思维上“不妨矛盾”的合理性。而设教之言千方百计掩饰矛盾,熄灭斗争,用形而上学头脑看待变化无穷的世界,故唯恐矛盾。方以智提出的“三不”原则既符合唯物主义反映论,又蕴涵着朴素的辩证法。他不仅提出了辩证“矛盾”概念,而且还涉及到了矛盾规律的诸多内容。下面,本文再就方以智“矛盾”概念的基本内涵做一简要分析。

二、方以智辩证“矛盾”的基本内涵

方以智在《东西均》、《易余》、《一贯问答》、《药地炮庄》等著作中,着重阐述了以朴素的辩证矛盾为核心的辩证法观。其“矛盾”说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二而一。一而二。分合、合分,可交、可轮。”[6](p95)

第一,任何事物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任何一个矛盾都不可或缺的基本属性。

一方面,“尽天地古今皆二也”[6](p17),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可分为对立着的两个方面。不论是形而上的有无、虚实、动静、阴阳、形气、道器,还是形而下的昼夜、幽明、生死,宇宙从自然到社会,从人到物,从四时的变化到人物的生死,都是一分为二的。人类社会中的“性说”亦如此,《性故》指出:“说皆不离对待之二也。说善则对恶,说有善恶即对无善恶。”在他看来,“两间无非‘相待’者,绝待亦在‘待’中”(方以智:《一贯问答》),他还说:“大阴阳之次,各分小阴阳,如四象八卦,交网细分,两两中贯,亿万无穷。虚实、善恶,推之皆然。”[6](p45)方以智“一分为二”的观点显然是很彻底的。

另一方面,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都“合二而一”,互相联结,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他说:“两间无不交,则无不二合一者。”“交也者,合二而一也。”[6](p24)“有一必有二,二皆本乎一,天之至相反者,岂非同处于一原乎哉?可以豁然于二即一矣。”矛盾双方虽对立,但又本于一源,合二而一。他举例说:“阴阳悬判,而汁液不解;水火燥湿,而用不相离,生克制化无不巅倒;吉凶祸福,皆相倚伏;能死者生,狥生者死;有无、动静交人如胶。”(方以智:《易余》卷上)

在方以智看来,任何事物都是既一分为二、又合二而一的。在批判把这两个方面割裂开来的“丧二求一”和“执二迷一”两种错误的同时,他大讲“二而一,一而二”,“一不离二”,“一不住一而二即一”,“一在二中,用二即一”“分合,合分”,“合不坏分”[6](p84)。这无疑已接近唯物辩证法。

第二,矛盾双方具有极丰富而深刻的对立和同一关系。其中,相反、相侵、相胜、相克、相分、相辨、相异、相毁、对舍、对夺等,表现了矛盾双方的对立关系;而相因、相捄、相交、相轮、相成、相统、相同、相合、贯通、对摄、对入、对即等,表现了矛盾双方的同一关系。

方以智在《东西均》中对矛盾双方的关系作了深刻揭示。如《三征》篇指出:“两间无不交,则无不二而一者。相反相因,因二以济,而实无二无一也。”《反因》篇指出:“吾尝言天地间之至理,凡相因者皆极相反……所谓相反相因者,相捄、相胜而相成也。昼夜、水火、生死、男女、生克、刚柔、清浊、明暗、虚实、有无、形气、道器、真妄、顺逆、安危、劳逸、剥复、震艮、损益、博约之类,无非二端。”《容遁》篇指出:“盖两间无不相反、相胜而相捄者也。”

方以智在晚期著作中又进一步探讨了矛盾双方的关系。如《易余》中的《反对·六象·十错综》对各种矛盾关系从不同角度作了深刻而系统的揭示。应把六象(统与辨、同与异、成与毁)当作三对矛盾来看待,正如他所说:“此六象者,实三对也。”至于“十错综”,“实五对也”。他对一与多矛盾双方“十错”即对舍、对摄、对人、对夺、对即五对关系的揭示,实际上是概括了一切矛盾双方的一般关系,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和较高的思维水平。

第三,矛盾双方又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的。

首先,矛盾双方无不对立,但又无不互相依赖,互为存在前提。“使无地,何能天?”[6](p96);“无必不能不有,始乎善必卒乎恶,无善则无恶。”[6](p45);“若一多相离,体用两橛,则离一贯之多识,多固是病,离多识之一贯,一亦是病”(方以智:《一贯问答》)。关于天与地、有与无、善与恶、一贯与多识、体与用,以及一与二、阴与阳、君与臣、恩与仇亦是“一日不相离者也”[6](p143),离开一方,另一方就会失去其存在价值。

其次,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东西均》指出:“人生以后,无善恶在有善恶中,善在恶中,体在用中,遂有善中之善、善中之恶、恶中之善、恶中之恶。”《一贯问答》指出:“一是多中之一,多是一中之多;一外无多,多外无一。”在《易余》中,他还说:“毁象之中具有成象,成象之中具有毁象。”善与恶、体与用、一与多、成与毁,总之,矛盾双方都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含的同一性。

再次,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因者皆极相反,乃“天地间之至理”。他说:“对待者,一也,绝待者一也;可见,不可见,待与无待,皆反对也,皆贯通也。一不可信,言则是二,一在二中,用二即一。”(方以智:《药地炮庄》)又说:“一不可言,而因二以济,二即一、一即二也。自有阴阳、动静、体用、理事,而因果、善恶、染净、性相、真妄,皆二也;贯之则一也”[6](p120)。这就是说,对待与绝待、可见与不可见,互相对立又互相统摄、互相贯通,对待者也是绝待者,绝待者也是对待者;由于一与二互相贯通,一即二,二即一。矛盾双方由于互相通贯,彼此相通为一,彼即此,此即彼,具有彼此相即的直接同一性。

第四,矛盾双方可交可轮,相互转化,在转化过程中必有一方起统率作用。

方以智提出了“交”、“轮”、“几”几个特有概念,试图概括矛盾转化的一般规律。他说:“‘交’也者,合二而一也;‘轮’也者,首尾相衔也;……‘几’者,微也、危也,权之始也,变之端也。”还说:“‘交’以虚实,‘轮’续前后,而通虚实前后者曰‘贯’,贯难状而言其‘几’。”[6](p24)这里,“交”指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互相交感而互相联结、互相渗透;‘轮’指事物前后相续的变化推移即矛盾促成的事物的转化;“几”指事物贯通转化过程中的动力源泉朕兆、契机。这就把对立面之间的交轮看作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所谓“举有形、无形,无不轮者,无所逃于往来相推,则何所逃于轮哉?”[6](p23)方以智运用“交轮”、“代错”的规律,分析了自然和社会诸种事物自身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如在《东西均》中,《反因》篇指出:“天地軥軥,屑屑僁僁,必代必错,而后能行。”;《开章》篇说:“代而错者,莫均于东西赤白二丸。”;《奇庸》篇指出:“奇庸,庸奇,犹动静之一交一轮”;《源流》篇又说:“源为流,流复为源”;关于社会矛盾对立面转化的思想,在《反因》篇指出:“有小人乃磨砺君子,刀兵祸患为有道之钻锤。故曰:危之乃安,亡之乃存,劳之乃逸,屈之乃伸。”

方以智还论述了矛盾双方的不平衡性,肯定了矛盾主要方面的统率作用。他在讲到日与月、昼与夜的关系时说:“日、月并照,而天、地之内,惟日为主,月与星汉皆借日为光。……十二时用九,自寅至戌,以三属夜,亦贵昼也”[6](p44)。在谈到阴阳善恶的关系时说:“圣人尊阳尊善,故一以阳为主。……阴者,阳之臣、阳之余、阳之用也;恶者,善之臣、善之余、善之用也。”[6]这就是说,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主要方面,一方是次要方面。而矛盾双方为主的矛盾,就是矛盾双方的统率者。如在阴阳、天地、夫妻、君臣的矛盾中,“皆阳统阴,犹天统地、夫统妻、君统臣也。”[6](p44)任何矛盾,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统率作用。

在充分肯定矛盾主要方面起统率作用的同时,方以智也肯定了次要方面的作用。《东西均》的《颠倒》篇指出:“重体贱用,而无不用之体;重阳贱阴,而必用阴;君尊臣卑,而必使臣;重善贱恶,而必用恶;犹重君子贱小人,而必用小人。”如果只片面地强调主要方面的统率作用,忽视甚至否定次要方面的作用,那么,主要方面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理由。

以上就是方以智辩证“矛盾”概念的基本内容,在他那里尽管没有这样系统,但这些内容无疑是都已具备的。就其论述的全面性而言,应该说是此前的中国古代和西方古代都没有的。

三、方以智辩证“矛盾”的历史地位

在中国哲学史上,方以智首次正面肯定了辩证的“矛盾”概念,全面阐述了矛盾双方既对立又同一的辩证法。这在人类认识史和哲学史上都是一个极大的贡献。他关于“尽天地古今皆二”、“对待”、“相因者皆极相反”的思想,就其论述的完备性和深刻性而言,胜于前人,是韩非、刘禹锡都望尘莫及的,可以说达到了中国古代的最高水平。他所提出的“合二而一”思想,从统一方面说明了对立面双方的辩证关系,与“一分为二”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一”与“二”关系的辩证法,是中国古代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重要环节。与方以智同时的思想家王夫之正是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一两”之辨进而提出了“一分为二”为分析、“合二而一”为“抟聚”的“一——两——”的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思想。应该说,“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对立统一规律,在中国辩证法发展史上应占有一定历史地位。

方以智死后三百多年间,其哲学思想几乎被湮没,在思想界并没有留下多少影响的痕迹,《汉学师承记》、《宋学渊源记》、《清学案小识》中均未见其名。他的辩证法思想特别是在矛盾学上的贡献,长期以来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和恰当的评价。对此,侯外庐先生在《方以智的生平与学术贡献——方以智全书前言》中指出,方以智“作为一个杰出的思想家是近二十余年开始被发现的”,“三百年来方以智被认为是一位豪放跅驰的贵公子,才华卓立的文学家,晚年则是遁迹山林的隐逸,食蔬饮淡的苦行僧。……而实际上方以智的历史地位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朴素唯物主义者和启蒙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尤其是在辩证法上的贡献以及学术文化上的成就在一定角度反映出当时时代的特色,与顾、黄、王等杰出人物并峙而毫无逊色。在这方面,三百年来他被湮没而没有充分和如实地被肯定。”王永祥先生在其《中国古代同一思想史》中指出,方以智“显然不是仅仅提出了一个‘矛盾’概念,而且他还涉及到了矛盾规律的诸多内容,从而形成了人类思维发展史上古代最完备的矛盾学说,这也是矛盾学说的第一种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近现代,才有了矛盾学说的第二种形态(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辩证的矛盾学说)和第三种形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学说)。”[3](p401)这个评价对方以智来说并不为过。

在充分肯定方以智“矛盾”观合理内核的同时,不能忽视存在的严重缺陷。在方以智那里,他对“矛盾”观的论述还不系统,只是散见于其各种著作中,且带有直观、朴素的性质;他的辩证法思想和形而上学观总是错综交织的,具有不可克服的两重性。他关于“无二无别”、要求超越一切差别、忽视甚至抹杀矛盾转化的条件性等观点,无疑是其思想中的糟粕。特别是他受佛教天台宗影响,提出了“明、暗、合”及“随、混、统”等范畴,这实质上是希图调和承认矛盾与抹杀矛盾之间的原则对立,从而走向了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的歧途。[7](p220-221)这种思想局限,和明清之际“天崩地解”时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分不开,也与方以智的阶级立场、个人性格及悲剧性人生遭际密切相关。历史决定了方以智的生平,留下了一个深刻反映17世纪中国的时代矛盾的理论上自我矛盾的哲学体系,留待后人再来劈析、烧煮。

收稿日期: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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