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行为的博弈分析与现实解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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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5)12—0060—07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保护农民和农业利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大体一致的意见,基本上回答了“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如果说前几年国内学术界关于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恢复其本质及强调其重要性的提倡阶段,那么现在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进入到实质性的推进阶段。近年来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农民之间的合作。

一、背景回顾:中国农户合作的演进

虽然孙中山曾以“一盘散沙”来形容农民,但一百年前农民的“散”主要是体现在小共同体之间,当时一个个的村落共同体更像一颗颗的袋装马铃薯,而共同体内部的农民很大程度上则是相对整合的。建国后的农民的合作与整合,尤其是在生产这一层面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建国后,我国农业合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的历史变迁。其中合作经济仅指互助组开始的前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农业合作经济从产权安排的角度而言有相当大的差异。从农业互助合作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但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层次,这种合作组织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制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如周其仁(1994)指出的,“集体所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集体经济不适宜用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因为此制度安排的基础完全不是拥有所有权的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1]。张鸣(2001)也指出,“在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之后,经过调整后的人们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内的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已经退回到了初级合作社的水平,但实际上有着根本区别,不仅初级社以股权的方式承认农民的私有权,而公社则不承认,单就政权和生产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而言,两者不可同日而语”[2]。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农业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多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形式。在商品生产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合作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和产后合作而建立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这一阶段的农业合作具有不同于以往农业合作的明显特征:(1)自愿进出;(2)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商品生产,广泛发展了产前和产后的合作;(3)允许社员生产资料私有。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它们基本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在农业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浙江、山东、北京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比较快,再加上2004年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央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农民合作社,而且人大也正在努力推进有关立法程序。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范。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是中国大陆第一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合作社的内涵特征和浙江省实际,条例(第三条)将合作社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另外,《条例》首次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表1 中国部分省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

省份

 浙江 江苏 重庆 黑龙江 河北 湖北 山东 吉林

数量

 2335 5167 1590 2816

2689 985  18840 2850

统计时间 03.12 02.12 03.06 03.06 03.12 03.10 03.12 03.06

资料来源:黄祖辉、徐旭初、宋瑜:《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中国“三农”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卷。

二、理论分析:农户合作行为的博弈

(一)农户合作的困境

困境一: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

一般认为,只要有合作剩余,合作就会出现,但事实似乎并不这样简单。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中指出:在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在分享公共领域中合作收益的困难[3]。“囚徒困境”则是对以上矛盾冲突的深刻描述。所谓“囚徒困境”是说:不论对方选择什么,选择背叛总能比选择合作获取较多的效用或收益。但当双方都选择背叛时,其结果比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效用或收益少。因此,囚徒困境反映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从集体理性的角度看,参与人应当相互合作以谋求共同的长期利益;但从个人理性角度来说,每一个参与人却都有不合作的倾向以获取各自的短期利益。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个人无法克服他的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博弈论早已证明,除非产生次生结构,多个理性人之间无法达成合作。

这里我们假定农户A和农户B,其在交易中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每个人都是在不知道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由此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见表2)。

表2 农户合作的“囚徒困境”

农户A农户B

 不合作 合作

不合作

1.1

3.0

合作

 0.3

2.2

在农户“囚徒困境”博弈中:

(1)当农户A选择合作时,农户B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农户B选择合作时,两个收益均为(2,2);农户A事先并不知道B的不合作而选择了合作,故遭受损失,收益为0;B事先“聪明”获取收益3,即选择(0,3)。

(2)当农户A选择不合作时;B合作时遭受损失,收益为0,A获取收益3,即选择(3,0);B不合作时,两个同时遭受损失,即(1,1)。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同一团体的成员虽然抱着共同的目标,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他们之间同时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冲突。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常常不是致力于集体的公共利益,个人的理性不会促进合作行动的出现。

困境二:信息不对称与机会主义行为

合作出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合作能带来总收益的增加,从而使得合作双方受益。但是,合作带来总收益的增加只是合作出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合作出现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当事人都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否则,即使合作能带来合作剩余,合作也不会发生。

Crozier(1964)指出机会主义是“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他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倾向”[4]。Williamson(1985)则进一步指出指出机会主义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用欺骗手段寻求自利的行为[5]。农产品具有典型经验品的特征,即由于农产品的生物学特性,其质量信息只有在食用之后才能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价。由于现代农产品加工、包装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农产品的“经验性”特征更为明显。此外,从农产品的外观特征看,即使大小、色泽等外部因素的可观察性程度较高,但是由于农产品通常是批量化,进行个别区分的成本会很高。因此,农产品质量信息具有不可获得性或获得成本过高。这就使得农户在进行合作时存在较强的机会主义倾向。例如,在进行西瓜的合作运销时,个别农户将成色好的西瓜自己卖,而将质量相对较差的西瓜交给运销组织,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这种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这个农户的期望收益会增加,因而会诱使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倾向。但是当其他农户预期到这个农户的机会主义倾向后,则会采取同样的行为方式而导致合作的失败或者直接选择不合作。

(二)农户合作困境的改善途径

(1)选择性激励和隐性激励

虽然以上对合作困境的论证存在合理性,不过,这是在没有考虑激励因素假设下的合理性,如果存在选择性激励或者隐性激励,则合作困境就有可能改善[6]。

选择性激励的存在。奥尔森在论证集体行动的困境时,暗含了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不采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选择性激励,就意味着集体不存在组织制度安排。而组织制度正是参与合作的人们为了分享合作剩余而产生的。制度决定了集团的激励结构,它通过提供激励与约束,界定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空间及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事实上,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激励或者不存在制度安排,不要说大规模的集团行动,就连小规模的集团行动也不可能有效。因此,只要是一个集团组织,就会有组织制度的存在,就会存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组织。因此,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

隐性激励的存在。隐性激励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尽管不能确切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其它原因,但并不能由此否定道德因素在事实上发挥的行为影响作用。我们不能因为难以计量一个因素的作用大小,就否认这一因素作用的存在。其次,排除道德因素(广义地讲是意识形态因素),对集团行动(或人的行为)的解释就不可能完全。这或许是诺思将意识形态理论看作制度变迁理论三大基石的原因。此外,对于长期的重复性交易的组织契约而言,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时非正式规则就能在减缓交易各方之间的“公共领域”起到重要作用。

(2)支付函数影响机制

人大多有自利的本性,都有潜在的“搭便车”的欲望。假如没有外在和内在的约束力,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合作的破坏者。因此,合作要想维持,必须就有一套机制来制裁破坏合作的人。成员间的重复博弈与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产生和积累“声誉效应”,从而形成对“搭便车”行为的威慑与“挤出惩罚”(一个有损集团利益的参与者,在多次博弈的条件下,可能被开除出局)。

首先,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户由于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社区范围之内,人口流动性较弱,亲戚朋友以及同村人的往来较多,农户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成员相互之间对各自的行为和偏好比较了解。欺骗行为很容易识别,人们之间的口头交流足以使任何欺骗行为广为人知。每个人的历史都存储在别人的脑海里,对欺骗行为的惩罚即使不能施加于欺骗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家庭成员而实现。在传统的村落共同体内,人们可以通过道德舆论的谴责来给不合作者施加压力,过于自私的、声誉差的人在共同体内部会边缘化,并由此在日后的生产生活中很难得到他人的帮助。由于道德约束有极端的制约力,因此对于不合作者的惩罚就很显著,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我们构建了以下的博弈矩阵(见表3)。

表3 生活于同一社区的农户博弈行为

农户A

 农户B

 不合作

合作

不合作 -10,-10

-10,3

合作

3,-10

 2,2

在以上的矩阵中,我们对表2的参与人的支付进行了改进,即加大了对不合作者的惩罚力度,这样的不合作的后果就变得很严重,负效用非常大。这样一来,“合作”就是该成员的上策,(合作,合作)也就成了这一博弈的上策均衡。

其次,如韦伯所观察到的,参加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得到一个信誉认证。如果某个人干了坏事,外人也许无法追踪这个具体的人,但他们很容易识别这个人所属的团体,从而对其实施“团体惩罚”,类似一种“连坐制”[7]。这样,社团成员个人的不当行为会损害社团整体的声誉,从而损害每个社团成员的个人利益,社团组织就有积极性对行为不轨者实施内部惩罚。社团的这种信誉资本使得个人有积极性加入社团,并为维持社团的声誉而努力。在本文的研究中,在农户之间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譬如以合作社形式进行合作,农户生产的产品都卖给合作社,并且使用合作社的统一品牌,那么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就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了,因为其中一个社员的不合作行为都会破坏整个合作社的品牌形象,从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反之,农户的合作行为则能为相互之间带来共同的收益,这可以通过构建以下的博弈矩阵加以阐释(见表4)。

表4 同一社团的农户合作行为

农户A农户B

不合作 合作

不合作  2,2

 3,3

合作

3,3

 4,4

在以上矩阵中,我们假设农户A和B的支付函数分别是两个人的支付之和:如果两个人都合作,两个人的支付都为4;如果一个人合作而另一个人不合作,则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合作一方的支付和合作一方的支付一样,都是3。这样一来,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合作,合作),而且这也是一个上策均衡。

图1 重复博弈可能的策略收益

第三,以上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对农户的合作行为进行静态博弈分析,下面从动态的角度对农户的合作行为的选择进行分析。前提仍是基于农户居住及社交特性,农户生活在同一社区,彼此相互熟悉。在无限次重复的博弈过程中,经济主体对各自的信用十分重视,都立足于长远利益而相应地压制定期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在H.Bonus(1999)[8] 的研究中已经有了初步的体现,杜吟棠等人(2000)[9] 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判断。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农户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关系型契约,关系契约不能由法庭强制实施,因为利用当事人的特殊知识的契约使得通过法律对争议的判决具有费用上的不可行性。因此,关系契约必须具有“自我实施性”,即当事人对其声誉的考虑要重于其违反关系契约的企图。如图1所示,A表示当期不合作超过合作的收益,B表示当期不合作所带来的未来的惩罚。如果合作的当期和未来支付(B+C)的现值超过当前背叛和未来惩罚(A+C)支付的现值,合作则是当前的最优选择。

双方经历合作、背叛及惩罚的过程,最终走向合作。合作实现的前提可概括为:博弈重复进行,合作双方有足够的耐心,欺骗行为能及时观察到,合作双方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对方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这些前提条件在静态的农村社区中是比较容易实现的。重复博弈和贴现系数问题在以上的分析中已经提到,惩罚的积极性则主要涉及到惩罚对实施惩罚的人的成本。在流动性较弱的社会中,人们对机会主义行为的识别和实施惩罚的成本相对较低;此外,如果组织规模足够小的话,监督行为的外部性也就相应减少。在以上的前提条件下,双方都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当双方都不放弃惩罚不合作的行为,且贴现系数r大到一次背叛收益小于永不合作的损失时,就会威慑到那些不合作或有背叛动机的交易者。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有机会长期博弈,合作仍可以通过信誉机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抑制作用而实现。虽然以上只是分析两人合作的可能性,但是两人交易“合作”或遵守协约的收益一般具有外部性,即对第三人具有示范效用,从而导致第三人和更多的人参加;或者交易双方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或获得规模经济,有可能将交易范围扩大到第三人甚至更多,从而两人合作走向多人合作,逐渐形成农户的合作组织。

(3)信任资本

以上对农户合作行为的分析表明,农户合作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农户间的相互信任,即对“对方采取合作行为的信任”。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克服合作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互相依存的各方所拥有的“信任资本”对于合作社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一般认为,信任是维持组织绩效与维系组织生产的重要因素,它可以有效降低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防范投机行为,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促使组织内部资源的更合理运用,从而产生组织绩效。此外,信任也可以促成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团体与组织的凝聚力,有助于组织的生产和发展。不借助信任就可以产生合作的一种方法是:合作一方集中力量对约束和利益进行操纵。但是,约束和利益只是合作的客观诱因,并不能期待对方能产生合作行为的必然性。尽管信任不能取代合作的正式制度安排,但是如果自由行动主体之间如果不信任,合作就不会出现。因此,可以看出,信任虽然并非充分条件,但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从中国乡土社会看,面对农民合作行为时,“信任资本”又将起到什么作用呢?

费孝通(1947)就曾以“乡土中国”来标识中国农村的性质:“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0]。在乡土社会中,非正式制度更加具有潜在性和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功能,由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习惯、惯例、习俗广泛地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如果将信息充分、规则完善、竞争充分的市场作为正式市场的话,我们则可将普遍缺乏信息、仅在一定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称为非正式市场,在这些交易活动中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称为非正式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们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我实施”的合约。合约的这种自我实施性是如何构建的呢?在中国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中,基本的规则就是基于关系的信任。世界存在多种文化体系,由此决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无疑存在差别,但划分不过两类:一类为普遍信任社会,另一类为局部信任社会。西方大多数国家属于高信任度的社会,中国则被福山界定为低信任度社会[11]。但由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地域范围的狭小性和封闭性,社区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熟悉性,在这个熟悉的场域中,作为社区成员的农民之间,发挥作用的是由于持续、频繁互动产生的人际信任。换句话说,由于风险规避倾向较强,农民生存处境让他们承受不起任何风险,在其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人际信任发挥着主导的信任关系。更何况在社会距离太近的群体内让制度信任来发挥作用,会被农民认为是“取利忘义”的行动,不利该行动者在熟悉的社区和血缘、亲缘、业缘群体内的形象,并将危及今后其他行动者对该行动者的预期。因此,在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农民之间的信任还是一种依靠人与人之间持续、频繁的互动而产生的人际信任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状态。如果我们把形成农民合作组织的过程当作是一种重复博弈的过程的话,那么信任这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正是在达到这种均衡解的过程中起到了补充作用。

三、现实阐释:农户合作行为的形成

(一)扶持政策对农户合作的选择性激励

长期以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因素,但近年来,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农民增收的问题,中央已经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政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列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部署之中,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初,中央再次发出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农业部2004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农民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试点。财政部在2003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2004年又安排5000万元专门资金,继续开展财政扶持试点工作。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这些政策的实施,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中央及农业部出台的这些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是清晰的,要求是明确的,措施是有力的,操作性一年比一年强。这些政策的出台相当于农户合作的外部制度安排,对于农户合作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选择性激励作用,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以及规模有了显著的增加。以合作社发展势头较快的浙江省为例,截止到2000年底,浙江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有2677个,参加农户201794户,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组织为75.66户。到2003年底,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400个,社(会)员达到25万个,分别比2002年底增加27%和23%[12]。

(二)合作范围的静态性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区域分布反映了农民合作范围的取向,从而可以对农户居住和社交的社区性和静态性对农户合作行为的影响进行阐释。

表5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活动区域分布情况[12—13]

省份

组织乡内 跨乡 跨县

  数量(个)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 (%) %

北京  1547

1323 85.52 224  14.48 9

山西  1664

1532 92.07 123  7.39  10

0.54

内蒙古 3642

2573 70.65 59

1.62  15

0.38

吉林  3458

3010 87.04 433  12.520.44

上海  33

  9

27.27 24

72.73 54

安徽  3845

3361 87.41 430  11.181.41

福建  995

 860  86.43 135  13.57 35

广东  1426

1256 88.08 135  9.47  3

2.45

海南  348

 327  93.97 18

5.17  51

0.86

四川  3623

3347 92.38 225  6.21  11

1.41

贵州  1079

969  89.81 99

9.18  8

1.01

云南  1162

1120 96.39 34

2.93  52

0.68

甘肃  2607

2426 93.06 129  4.95 1.99

青海  128

 124  96.88 4

3.13

新疆  731

 690  94.39 41

5.61

合计  25288

22927 90.66 2113 8.36  248  2.98

从表5看出,在15个省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90%以上的活动区域局限在本乡镇的范围内。乡内活动的组织数量的均值最大,约为1529个;跨乡的组织数量的均值排在第二位,约为141个;跨县活动的组织数量的均值最小,仅约为17个。各个省份的乡内活动的组织数量占主导地位,跨乡和跨县活动的组织数量比例非常小。因此,现在建立起来的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在一个固定的社区范围之内,合作社成员来自于同一个社区。这也证实了以上对农户合作动因的推理:在静态的社区环境中,重复博弈和关系型信任使得农户的合作成为可能。

(三)合作规模的弱外部性

每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平均成员数反映了组织的平均规模大小,从而可对农户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的外部性的大小以及惩罚的可能性进行阐释。

从图1中可知,在26个省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80%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平均人数小于200人,有70%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平均人数少于150人,其中最少仅为23人,均值为124人,最大值为392人,标准差为92,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较大,这可能是每个省份的农户基数不同造成的。为避免农户绝对数量的不可比性,以下对平均成员人数占所在乡村户数比例对组织的平均成员规模大小进行判断。从成员数占乡村户数的比例来看,均值为5.73%,标准差为6.91,数据分布较为均匀。此外,23个省份的成员数占乡村户数比例均在10%以下。这说明了成员规模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也证实了以上对农户合作动因的推理:如果组织规模足够小的话,监督行为的外部性也就相应减少,双方都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使得农户合作得以实现。

图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对平均成员规模[12—13]

四、小结

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而造成这个传统的深层原因则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这些原因使得农户面临合作的困境。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似乎又使人们找到了农户合作的希望,对这些合作组织形成的一般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则成为研究农户合作行为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看,合作困境的可能改善途径是隐性激励和选择性激励,重复博弈机制以及信任资本。在农户合作的实践中,这些改善途径之间又是互相联系的。从选择性激励看,政府的扶持政策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安排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从隐性激励看,重复博弈机制以及信任机制则作为农户之间的内部制度安排使农户合作成为可能。现实中,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扶持政策、组织活动区域范围以及成员规模等方面都体现出了这些途径对于农户合作困境的改善作用。

收稿日期:2005—08—22

修回日期:2005—12—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341009;703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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