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理论与反腐败战略_政府支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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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起伏剧烈,并为社会所瞩目。本文试运用犯罪成本理论,探索腐败与反腐败的客观规律,以求确定反腐败的宏观和微观策略。

一、腐败成本和反腐败成本及其收益分析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行为人因实施腐败行为所承受的精神性、物质性代价,是一种成本支出。它由直接腐败成本和间接腐败成本两部分组成,其中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心理成本和经济成本两种。腐败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受社会道德谴责和可能受法律惩罚的恐惧所导致的心理压力是心理成本。如腐败行为人在实施腐败行为过程中,受正面思想、教育力量的感召和牵制,往往会产生一种自责、忏悔心理,同时也因害怕自己的行为败露,也常常产生一种怯懦、恐慌心理。实施腐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济成本。由于腐败行为如受贿等是一种职务犯罪,其形式集中表现为钱权交易。因此,心理成本在腐败成本中占有了相当比重,而经济成本所占比重较小甚至没有。间接成本也称制约成本,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腐败行为人对其腐败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如腐败行为被发现后由于各种惩罚所造成的人身自由、政治名誉及权力和经济上的损失。这一成本带有惩罚性和不确定性,如果腐败行为没有被发现,这个成本就是零;反之,则有一个法定惩罚成本。一般认为,侦破率的高低和法定惩罚力度的强弱对这一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侦破率高、法定惩罚和实际惩罚力度大,自然而然地提高了腐败制约成本。

“腐败收益”是指腐败行为人通过权钱交易谋取的私利,也可以说是“腐败成本”投入之后的“产出”除去成本之后,腐败行为人所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收益绝非仅指经济上的利益,还包括对财物占有欲望的满足,这一效用即感官上的愉悦和精神享受也是腐败犯罪预期收益的重要内容。当腐败行为人经过分析发现有利可图时,便会决策实施腐败行为,且其实施的坚决程度,也取决于这种“收益”的大小,预期收益越大,腐败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的态度越坚决。反之,预期收益很小甚至没有,腐败行为人就会觉得投入成本“不值得”,因而放弃实施腐败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成本”与“收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从理论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腐败成本越高,腐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继而腐败现象也就减少。

反腐败同样存在着“成本”与“收益”。政府为建立一个廉洁政府、廉洁政治和廉洁政权,倡导廉政,反对腐败,也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这一代价便是“反腐败成本”。它主要体现在经济成本上,即反腐败必须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理论上这种经济成本还有直接经济成本和间接经济成本之分。政府在反腐败中的直接经济投入如打击腐败行为所必需的人财物支出和预防腐败行为采取“高薪养廉”政策所需的支出等是直接经济成本。间接经济成本又可称为机会成本,即政府将直接投入反腐败的那部分资源放弃用于其它部位可能产出的纯收益。

政府通过反腐败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即为“反腐败收益”。这种“收益”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政治上的。如通过开展反腐败,为政府挽回经济损失,这是直接收益;通过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和推动经济发展,这是间接收益。而通过反腐败减少腐败损值,降低社会总损耗这是整体概念上的反腐败经济收益;达到政府廉洁、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即是反腐败的政治收益。“反腐败收益”直接反映政府反腐败的目的,影响反腐败的成本投入。由于“反腐败成本”与“腐败成本”具有同一性,即反腐败成本投入越大,腐败成本就越高。因此,这里分析“反腐败收益”对于政府决策反腐败投入强度、区域广度和时间跨度的选择尤为重要。

二、腐败成本及反腐败成本现状

(一)腐败成本现状

1、心理成本不高。一方面表现在信仰的弱化,价值观的蜕变, 道德的沦丧使一些人在心理上轻而易举地“叛离”社会道德,盲目追求私利。另一方面表现在社会腐败风气之下一些人对腐败行为失去公正的评价,从而放纵腐败行为的发生。

2、经济成本很少。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 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滞后,给腐败者有机可乘;同时,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软弱松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浮于表面,外部对内部的监督流于形式,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犹如空话,使腐败行为实施不需要花费很多精力,贪污受贿易于得逞。

3、制约成本低下。

(1)发现成本过低。如前所述,腐败行为如不被发现, 其制约成本就等于零。政府反腐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与社会实际存在的腐败现象之间有一个“差值”。用犯罪黑数理论表述,这个差值就是腐败黑数。由于腐败性犯罪如贪污受贿等有与一般犯罪所不同的特殊性,故而其存在的黑数也要比一般犯罪大得多。如199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252579件,立案查处82356件〔1〕,不到三分之一。无疑,有相当一部分腐败犯罪案件因多种原因未能被查处,更何况被举报的腐败行为只占了所有腐败行为的极小部分。腐败黑数的大量存在,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它助长了腐败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诱发了部分不稳定公务人员腐化堕落,淡化了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发现成本过低究其原因,一是腐败行为自身的特殊性——隐性犯罪,决定了发现和揭露腐败行为有一个过程。二是腐败行为人“自我保护”式的负隅反抗,说明了发现和揭露腐败行为具有艰巨性。三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大伞”式的掩饰作用,使发现和揭露腐败行为遭受种种外界干扰。四是就受贿犯罪而言,“图利报恩”式的贿赂双方当事人所得到的利益实际上已互为成本。由于受共同利益的牵制,双方易于结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会轻易道破“天机”,这就使得原先就隐蔽的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和揭露。

(2)法定惩罚成本不高。当前,刑事惩罚还不能足以震慑、 遏制腐败的另一根本性原因,是法定惩罚成本无论与计划经济年代相比,还是与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都比较低。表现在:一是财产刑很少。现行刑法总则中对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加以规定。分则中对腐败性犯罪处以罚金未作规定,对处以没收财产虽有规定,但只限于赃款、赃物或实际追缴的赃款、赃物。而国外如意大利、日本、德国等许多国家,把财产刑列为主刑。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资格刑过窄。“赃污之管,已被廉问,若仍旧职,必复害民”。〔2 〕现行刑法虽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规定,但在剥夺的时限(除剥夺终身外)和范围上存在着短和窄的问题。

(3)实际惩罚成本不高。研究制约成本, 还必须分析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即实际惩罚成本。实践中在处理腐败行为时存在有罪作无罪、重罪作轻罪等不严格执法现象,造成实际惩罚力度不足。一是法外开恩的“能人现象”曾一度流行。二是不严格执法背后的降格处理普遍存在。如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或对腐败行为人以罚代刑,或过多适用免诉和缓刑,有的虽然处以重罚,但在执罚过程中又违法保外就医、减刑和假释,变相降低了惩罚。三是行政干预下的执法“唯权从命”偶有发生。

(二)反腐败成本现状

1、打击腐败性犯罪的成本投入不足。举例说明, 一个编制百人的检察机关,政府年财政拨款一般在200万元左右, 这有时等于甚至小于一个腐败行为人的犯罪所得。相比之下,政府对反腐败的成本投入之低可见一斑。由于政府投入反腐败斗争的直接经济成本相对较小,造成反腐败机构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装备落后等。同时,又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反腐败机构效率太低。如因办案人员不够,使得一些已受到举报的腐败行为不能够及时被揭露;由于办案经费紧张,使得部分需要跨地域调查取证的腐败行为难以查办,一些负案在逃的腐败行为人难以被及时拘捕;又由于没有先进的侦查装备和设备来足以对付腐败行为人的反侦查活动,导致破案率过低等。

2、动员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成本投入太少。 反腐败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众参与,没有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反腐败就难有深度和广度,其反腐败成本支出后的收益也就不会明显。当前,此类成本投入偏少一方面表现在宣传发动上。有报道1993年港英政府耗费700万港元宣传廉政, 发动公众参与,可观的成本投入带来的社会效果不言而喻。如果宣传发动不力,使公众不是感到个人参与反腐败犹如“以卵击石”、无济于事而热情不高,就是不知道如何参与,热情再高、正义感再强也无从谈起,继而对身边的腐败行为从“袖手旁观”到“麻木不仁”。另一方面表现在激励鼓动上。一般公民参与反腐败,会考虑自身“成本”与“产出”的关系。如果“成本”大于“产出”,那么他会很乐意参与其中。当前,虽然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制度规定,但由于奖励不由法定,受奖者必须是“突出的”、“够级别的”,又以精神奖为主,奖额很小等,使得这种奖励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局限性。参与反腐败的直接利益模糊,即腐败对某一个社会个体直观地说并无多大损害,且参与反腐败又无直接利益可得,相反因参与还可能遭遇报复、造成损失。一般公民因此往往对参与反腐败持不积极态度,甚至心存顾虑,“明哲保身”不敢举报,或不愿作证。

3、预防腐败行为的成本投入较低。 预防作为反腐败斗争策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一般预防(教育)和特殊预防(惩罚);事前预防(管理)和事后预防(制度)。从犯罪成本理论和国外预防腐败的经验来看,“高薪养廉”式的预防不失为一种“治根”有效手段。由于宣传教育、法律惩罚、公众监督和制度建设等是不需要有很大成本支出的预防,这里暂且不述。而“高薪养廉”必须要有政府较大的成本投入。发展中国家受财政限制,要对其公务人员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有很大困难,因此,宜更多地考虑一般性预防。

三、反腐败策略

通过上述腐败和反腐败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变化过程和关系:

理想状态下成本收益关系图反映出随着反腐败成本支出的增加,腐败损值逐渐减少,最终到达一个不等于零的恒值。同时可以设想出一条在反腐败成本线、腐败损值线作用下的一条社会总损值线,它由一个较高的固定值以曲线的形式下降向反腐败成本支出和腐败损值同值(即两线交叉点)的2倍处靠近,至P点后又以曲线形式渐渐上升,当反腐败成本支出足够大使腐败损值趋向于一个不等于零的恒值时,便开始与反腐败成本支出线平行向外延伸。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理想状态)

(1)在腐败和反腐败的动态发展中, 当腐败损值与反腐败成本支出等值时,即在P点状态下社会的总损耗最小, 反腐败成本支出后的社会收益量大,在经济学上称为最佳值,说明反腐败必须围绕这一点来开展。

(2)在最佳值P点以前,由于反腐败成本支出与腐败损值、社会总损值成反比关系,因此,这一时期反腐败必须加大成本支出以降低腐败损值,而最终达到减少社会总损值的目的。

(3)在最佳值P点以后,由于反腐败成本支出与社会总损值成正比关系,又腐败损值始终是一个不等于零的恒值,说明当今社会不能彻底根除腐败,控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从社会生产力现状考虑,反腐败应把握一个“度”。

(一)政府反腐败需要把握的宏观策略

反腐败策略的成本理论宏观研究,必须将一定阶段产生的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从其产生的经济原因和造成的经济后果等方面来分析研究防范和控制的对策。通过运用成本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到当前腐败和反腐败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政府应从提高反腐败成本预防犯罪和加大反腐败成本支出打击犯罪的角度来把握反腐败的宏观策略。

1、在最佳值域范围内开展反腐败。如图所示, 反腐败有一个最佳值P点,这一点在理想状态下是一个模排点,实践中很难找到,因此, 必须探寻一个最佳值周围的最佳值域。从当今社会传统的腐败(钱权交易)肆虐不减,新兴行业内腐败(非法证券交易)日趋活跃,高科技腐败(利用微机作案)越来越多,非财物性贿赂(色情交易)迅速蔓延,政治腐败(“贿官”、“贿选”、“贿法”)开始出现以及法人和跨地区、国境腐败犯罪与日俱增的情况看,反腐败成本支出还大大低于腐败损值,即政府反腐败还远远没有进入最佳值域范围。也就是说,在反腐败的力度上,当前绝不是“一百个警察抓一个小盗”,而是“一个警察抓一百个大盗”。因此,反腐败首先要解决一个认识问题。就当前而言,政府必须加大反腐败的成本支出,提高腐败成本,以此来预防和扼制腐败现象。

2、依靠群众但不搞群众运动。 公众参与反腐败与通过搞群众运动进行反腐败有本质的区别。实践证明,群众运动错误地配置社会资源,严重地破坏社会生产,运动的结果往往与初衷大相径庭。错误的投入必然导致极大的社会损耗。因此,反腐败还必须有个解决方法问题。政府反腐败要在内容上把握重点,在时间上把握有效区间,通过突出打击重点和阶段性开展反腐败等方法,使整个斗争沿着“更扎实、更深入、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3、反腐败要重视采取低成本的有效措施。 虽然反腐败支出在未进入最佳值域前强调加大成本投入,但从成本理论研究,任何时段以低成本的有效措施取得高收益的成果,才是反腐败的最佳手段,也就是说“政府为解决腐败问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重要的一条必须是低成本的。”〔3〕由此可见,反腐败还需要解决一个手段问题。 政府应重视加强“治本”防范措施,通过运用法制宣传、政治教育、制度建设、公众监督等一系列不需要较大成本支出的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

(二)政府反腐败需要实施的微观策略

反腐败策略的成本理论微观研究,应以腐败行为人和腐败行为为对象,并根据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的个体成本状况提出具体的对策。从当前腐败产生是由于观念淡薄而心理成本过低,监督不实而直接经济成本很少以及惩罚不力而制约成本不高等原因造成的特点,应有针对性地强化实施以下策略:

1、制造文化氛围、完善社会体制,提高心理成本

腐败现象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如教会不可能消灭原罪,现今社会也难以根除腐败。反腐败虽几经努力,但腐败在政府的三令五申中依然故我,且愈演愈烈,故而解决腐败问题当根本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文化的视角强化政治过程。政治系统的稳定必须以多数居民的认可为前提。而反腐败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自然是政府树立精神形象的重要基础。这种文化同时必须感染直至社会的每一位公民,以期达到社会整体对反腐败的文化认同,并使之树立和形成反腐败文化的观念、态度和参与政治活动的价值观。因此,重新召唤起业已陷入麻木的社会良知,是清廉政治重要的文化土壤和根脉,也是反腐败的微观投入之一。

二是加快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结构下,公共权力无所不在,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治权利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这为可能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扩大了可能性。”〔4 〕政治体制中的弊端不改革,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为解决腐败深层次的问题,必须采取釜底抽薪式的方式,加快改革。

(1)裁减冗员、精简机构、简化手续, 减少因繁琐拖拉的办事程序可能带来的腐败途径。

(2)严格财产申报调查制度, 通过增加公务人员政治生活财产透明度,预防贪利性腐败违法犯罪。

(3)创造一个公平提升的机会,避免因不客观或在偏袒、 甚至贿赂的基础上提升而产生腐败。

(4)实行公事回避制度, 防止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裙带关系导致有失公正、任人唯亲的腐败现象。

(5)提倡异地任职和任职限期轮岗, 消除公务人员因原藉任职或长期任职所带来的腐败便利条件。

(6)建立一个适宜的工资结构,以薪养廉, 根除公务人员通过腐败手段获取利益来弥补收入不足的念头。

2、加大监督机制的制约成本

爱克顿爵士说过,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5〕因此腐败与权力密切相关, 它已不是一个道德规范能够约束和调整的政治问题,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成为制约腐败的前提。有人认为,摆脱腐败,正如落入深井之后想要爬上来一样,除非一跃而起,正好跳到井口,否则还会滑到原来的地方。要改变当前腐败与反腐败这种“僵持”状态,建立一个广泛而又切实的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关键措施。

(1)重视政治监督,通过严格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力的制衡, 实现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和政府行为规范、高效化。

(2)强化国家监督,通过立法、司法、 行政等国家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实行“三维一体”式的监督,防止公务人员游离现实的原则和规范。

(3)广开社会监督, 运用各种非正式的监督机制对公共权力实行监督,在清除和防范腐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①完善财会、审计、金融、计划等社会专业监督体系。

②健全公众发现和检举腐败行为的举报体系。如确立公众对政府行为享有知情权,便于发现腐败;制订奖由、奖额法定的类似“悬赏”式的举报奖励制度,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

③设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廉政社会评价系统,经常性地对行业、部门、系统的廉政状况进行评价、监测、导向和预警。

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使其在反腐败中发挥如同日本新闻界调查揭露“利库路德股票丑闻”那样的作用。

3、提高侦破率,加大惩罚成本

打击作为一种惩罚成本,是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一切铤而走险者就范,在侦破、定罪和量刑这一打击循环圈的各个环节中,定罪关系到事实和法律,主观和客观,既不能定义过宽,也不得主客观相违背;量刑的局限在于生命刑作为成本不是也不可能是可以无限增长的,故侦破的效度就成为加大打击力度的主要环节。有效的打击,必须重视侦破率的提高。

(1)建立一个不受地方牵制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并赋予其为实施调查腐败所作一切决定需要的特殊权力。

(2)建设一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专门的反腐败侦查队伍, 并以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精神承担起反腐败主力军角色。

(3)配备精良的现代化侦查技术装备,用来足以对付手段狡猾、 行为隐蔽、“自我保护”能力强的腐败性犯罪。

(4)设立反腐败专项资金,保障调查、侦查、 预防腐败性犯罪所需要的足够经费开支。

4、标本兼治,消除腐败

最好的体制不是完全在权力和法律制约下的制度,而是每个社会成员均自觉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而作为的社会制度。从伦理学角度分析腐败现象是一种道德沦落、叛逆的产物,所谓“人必自腐而后生虫”。所以,治贪必须先育人,而作为对人具有潜移默化内在功能的教育手段,成了预防腐败最基本、最广泛和最有效的措施。

(1)加强廉政教育,创造一种从政廉洁、为官清廉的社会风气。

(2)加强道德教育,树立一个以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内容的公共道德原则。

(3)加强法纪教育,营造一个人人知法、 守法并憎恶违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参见《检察日报》(1997 年3月12日第一版)。

〔2〕参见《金史·刑法志》。

〔3〕参见彼德·艾根,《道德、 责任与透明度:理论联系实际》。

〔4〕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践》,三环出版社1990年4月版,第9页。

〔5〕参见《腐败与反腐败》,上海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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