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金融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持人: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是我国各种媒体纷纷炒作的“热点”,理论界近年来对此也作了大量研究,特别是将它们与某一产业或学科联系起来开展研究的成果更是不计其数。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讲,在评估加入WTO的影响方面,有悲观和谨慎乐观两种不同的看法。悲观主义者认为我国金融部门还远远没有作好开放的准备,根本不具备与世界发达国家金融部门竞争的能力。如弱小的金融部门、不完善的机制、大量的银行坏账;强大的国际金融集团和发达的国际金融等等。另一种是谨慎的乐观主义者,即认为虽然加入WTO会对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悲观主义者夸大了金融开放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人认为,从总体上讲,金融改革和金融自由化是世界潮流,不可逆转,因而,开放市场,推进金融改革,以适应金融业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要求,是其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加之,由于近两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国有银行的坏账和注入了可观的资本金,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改制,基本建立起了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因而,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冲击不会像悲观主义者所描绘的那样。
到底谁对谁错,我认为,如何看待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必须把握如下几个基本点:一是无论是全球化,还是加入WTO,对金融业产生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它们改变了金融产业的市场环境或市场条件与市场空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金融构架及运作方式的改变。这是正确把握新世纪金融业面临全球化与加入WTO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影响的基础。二是不可否认的是,全球化和加入WTO对现有的理论与政策及产业运作确实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但从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上讲,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可以说,即使不加入WTO,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也是不可避免的。
正是因为如此,正确的思路应当是:既然加入WTO会带来一些冲击,也会带来一些机遇,对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冲击作简单的所谓“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的评价是不适合的或没有必要的。问题的关键:一是需要了解FSA的程序,且对加入WTO金融业所面临的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从中分辨不同的项目,找出在什么领域会遇到什么冲击,并对这种冲击进行可能的测度,从而寻找出可供选择的措施来加以防范或化解,并分清轻重缓急,分别解决。二是如何通过WTO机制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现代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FSA谈判
曾俭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副行长、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按照WTO现行规则,我国加入WTO必须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作出承诺,即必须就金融开放与WTO成员国进行谈判,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FSA)。因此,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来自WTO的冲击主要是“WTO金融服务协议”。
1.FSA及其意义
FSA是在GATT指导下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引入服务条款后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服务领域的贸易与投资被提上议事日程是1973年至1979年的“东京回合”,作为“乌拉圭回合”成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服务业贸易总协定”是在“乌拉圭回合”最后一轮谈判中达成协议的,并于1994年4月15日由100多个国家在乌拉额什签订。虽然“服务业贸易总协定”覆盖了所有服务贸易,但金融服务谈判延至1995年7月才达成一个关于金融服务的临时协议,1997年12月13日取得最终成果,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FSA),到1999年3月生效之时,共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担了“服务业贸易总协定”中金融服务下的各项义务。FSA谈判的过程虽然类似于博弈论中的“小鸡游戏”,但谈判最终取得成功,这说明WTO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如果没有一个协定,大家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FSA的最后签订具有重大意义,它代表着向开放有效的金融市场迈出的虽然力度不够但却是有益的第一步。但是,要使这种努力持续下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目标更高的里程还会面临挑战。
FSA的达成,其真正的原因是因为金融改革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显得日益紧迫和至关重要。具体讲:第一,世界正经历一场信息技术革命。整个部门和其组织都受到引进新技术和新过程的影响。在一些部门内生产率骤然上升。在这种环境下,资源配置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最好的政府也不如市场,金融部门的作用就自然而然地突出出来了。第二,在世界的资本流动性增大时,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负担起不欢迎外资流入所带来的损失。
2、关于FSA谈判
WTO谈判按部门划分,不但把服务从货物中分离开,而且把各个个人服务分离开。这一程序安排,使得加入WTO的成员可根据本国的情况来处理其加入WTO的条件。就金融服务谈判来说,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可以把金融服务的谈判从其他谈判中分离出来,个案处理。这是FSA谈判的一个重要特点。
作为WTO框架组成部分之一的FSA谈判,其核心是要求所有FSA签约成员国在市场准入、金融信息的提供与转让等方面必须作出承诺。由于WTO对其成员国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分,且不同类型国家的加入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FSA这一特定的谈判程序下,新加入WTO的国家可根据本国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WTO有关优惠条件,来选择和确定谈判的重点与承诺。
与WTO其他谈判一样,加入WTO的成员国就金融服务谈判时,也必须按照互惠原则来进行。但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与发达国家间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谈判过程中,相对处于劣势,因而,虽然谈判是在一个“互惠”的名义下进行的,但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因为,发展中国家减少其进入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并不是很重要,也不是一个直接的优先权。正是因为如此,金融服务谈判往往使发展中国家感到在作“让步”。
3.关于FSA谈判存在的限制
1997年完成的FSA谈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在于“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的弱点,包括“愿意者名单”方法和跨部门交易的困难。在GATS中,开放和给予市场准入不履行特权;对每项金融服务和每种交货方式,它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结果。“愿意者名单”确认承担责任的部门而不是那些不承担责任的部门。这种方式不仅没有使重要部门受到影响,而且意味着当新部门出现时,它们会自动移到市场开放框架之外,直到被纳入该框架中。二是与传统的多边贸易的谈判方式有关,也就是我们称之为“互惠”谈判的“给”和“拿”的过程。首先,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一谈判过程,因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与金融发展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让发展中国家感到谈判是在作出“让步”。其次,WTO谈判按部门划分,把服务从货物中分离开,把各个个人服务分离开,使得当各部门都必须有“互惠”安排时,“互惠”就不是那么可信和有效的了。正如Freeman所注意的,金融服务对话由财政部长谈判而不是贸易部长的状况,使之与其他贸易谈判的联系变得更为困难。最后,虽然开放对每个国家都是有利的,但谈判是按照“你开放你的市场,我也会开放我的市场”这一逻辑进行的,这就与“应当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和使那些没有参加的国家和地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谈判初衷相矛盾。
正是因为上述两方面限制的影响,除了在保险服务领域的实际进步以外,FSA几乎没有超越其对现状的约束,特别是实际自由化似乎并没有在银行业里发生。
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吴晓(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在我国,金融部门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在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等方面,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在利率方面,我国实行的利率由政府管理,即利率是由政府来确定的,虽然近年来开始进行利率市场改革的尝试,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年,利率市场化仍然存在较多的困难。二是在外汇管理方面,虽然实行的是在管理下浮动,但实际上并没有浮动;且实行外汇配给制,有官方汇率;同时,必须向政府交外汇交易记录。三是在银行业,四大国有银行占有80%的市场,国有银行根据中央计划发放贷款,虽然1998年贷款许可限额已经取消。同时,国有银行在正常渠道之外,还持有用于投机生意的大量储蓄。虽然11家商业银行无官方贷款要求,但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严重,造成了许多银行不良资产,近几年来,政府通过拨银行资本金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来消化银行不良资产,但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四是在保险业,保险市场小,且主要由国有保险公司占领,有全面的保险法,但由政府设定保险费率。保险金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要求存在可得利息的账户里,允许将一小部分资本投资于较安全的项目。五是证券业有待发展,债券市场流动性低,非政府债券市场不显著。息票利率低于政府债券利率。没有全面的国家证券法,政府对上市的国有公司控股,股票交易额低于1/3。六是在监管框架方面,政策不透明,实施方法难以预见。监督机关的责任划分不明,对金融业的指导有赖于央行的重组;监管的实行仍存在问题,缺乏会计通用标准;2000年出台的贷款管理方案,支付和清算系统并不完善。
在现有的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第一,在资本项目上虽然政府遵守IMF的第八条款,但仍然是基本不开放,且对外资并没有实行国民待遇;第二,在外资介入与活动方面,一是基本上是限制外资介入金融业。二是在银行业,只在特别经济区域才允许外资银行介入。在开设分地机构方面要求严格。外资投资银行不得开设分支机构。限制开发新产品。外资银行必须以合资的形式介入,或者在官方允许的情况下,以独资形式介入。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有35%的准备金。三是在保险业,在获得完备的经营许可证之前,有三年等候期。外资股份不得超过49%。至今政府只批准过三个许可证,允许开设一家合资企业。四是在证券业,不得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只能以合资形式介入。允许外资持有不高于85%的股权。无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公司代表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在其他约束方面,一是在银行业,大多数仅限于硬通货交易,尽管最近也发行了有限的一些人民币许可证。限制从事外汇交易。限制从事大批银行业务。要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已在该国建立代表处长达三年之久,且有10亿人民币以上资金。二是在保险业,限制基金的返还。外资企业不得同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保险公司竞争,本国企业可以。三是在证券业,只限于B股交易。不得开发新产品,必须同本国经纪人合作。向国外返还利润需经政府批准。
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及其政策取向
余晓明(深能源会计总监、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上述分析说明,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需要面对的问题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FSA谈判过程中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这一层次的问题并不是由我国政府单方面所能决定的,因而,对于金融业来说,在这一点上,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另一类是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必须按照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础上的符合国际规范的金融秩序,与外国金融机构开展竞争。这就产生了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必须加快我国金融改革,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金融秩序所要求的金融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金融部门,增强其竞争力。在这一点上,政府和金融部门应当将其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经过近几年的准备。我国在金融服务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建立符合WTO要求和减轻加入WTO对金融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改革。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以减少银行不良资产;取消了国有银行贷款额的最高限额;积极探索利率市场化改革;强化金融监管等。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在现有的FSA框架下,除了兑现FSA谈判中已经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外,需要优先予以考虑和着手解决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银行部门要真正参与国际银行部门的竞争,首先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业银行制度。虽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且1998年初取消了国有银行贷款额的最高限额。这些都是向着建立有谨慎性标准金比率和客观监督标准制度迈出的尝试性步骤,但要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正的商业银行制度需要许多年的时间。因此,在加快我国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建设的同时,在加入WTO谈判中,如何为建立一个健全的、相对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运行机制争取必要的时间,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透明度是国际金融业与金融自由化的基本要求。由于法律不健全,缺乏现代会计准则和有效的支付结算系统,导致了人们对银行业的信心不足,并且使得整个银行业缺乏透明度。因此,加强银行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会计制度和支付结算系统,是我国发展金融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广泛借鉴各国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有效地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力度。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必须的监管能力是一个国家确保其金融安全的基础,因此,为适应加入WTO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当前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在这方面,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基本途径。一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对监管中的问题与缺陷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二是在这些问题上已经存在一个国际合作框架;三是监管问题的一部分在性质上是国际性的,而不是国内的,这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第四,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加入WTO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是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由此,必然导致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变,特别是新经济的出现,使得金融部门的脆弱性较之传统的金融业要严重得多;金融风险也同时大大增强。因此,必须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适应WTO框架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