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明建设论文,贡献论文,政治论文,毛泽东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在中国已经有50多年的实践了。从历史事实来看,以毛泽东、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两代领导集体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回顾党的两代领导核心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功绩,对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探索党的执政规律,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贡献
社会主义产生之前,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是沿着逐步由低级向高级形态、由蒙昧向文明状态的轨迹运行的,但是,却始终表现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政治文明的性质没有出现质的变化。对这一问题的历史性解决,是通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及随后世界范围内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建立,才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次否定了人剥削人的政治制度,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更是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这是几千年来中国最灿烂的政治文明之花。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初步实践中,领导全党全国人民,使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治制度的变革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人剥削人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这是政治文明变革中最核心的问题。这一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国的国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等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均享有广泛、充分的民主,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各界、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政权建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最直接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最基本形式。(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我国有多个民主党派,他们多数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先后成立的。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明确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采取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积极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这对于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调动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反映了各民族的意愿和利益,保证了少数民族行使自主权利,又顺应了各民族大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历史要求。
第二,在政治文明的主体地位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专政,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即广大人民群众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衡量人类政治文明开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治生活中是多数人享有民主还是少数人享有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之后,占绝对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治文明的主体包括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此外还包括各民主党派、各界民主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爱国华侨等。
第三,在政治理念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是马克思主义者掌权的政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享有各种自由和民主权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政治;是有集中、有民主、有纪律、有自由的政治,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是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增强广大人民主人翁责任感,用教育、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
第四,在法制建设方面,毛泽东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1954年9月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又相继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法令,如1955年制定的《兵役法》、1957年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使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社会主义新法制的基本格局,为以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贡献
邓小平作为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在这一阶段,党虽然没有从理论上明确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做了一系列艰苦的实践工作,无疑都体现了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及要求,为新世纪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发展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长期以来,我们党虽然不断在理论上强调要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但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把建设民主政治确立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直步履维艰。尤其是“文革”,对民主政治歪曲和破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因此,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168这个著名论断深刻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目标。随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三大报告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明确定位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还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地位提升到这样一个战略高度。
第二,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从国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资产阶级民主作为剥削阶级社会中最发达的民主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和不断积淀的成果,因而有值得我们借鉴的某些地方,如权力制衡机制、普选制、舆论监督等。我国现有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是好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最集中的体现。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必须从国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邓小平指出: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决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只是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表现,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最本质的区别。邓小平强调中国人民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我们决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民主。其次还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等,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果没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全党和全民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邓小平告诫我们:“事实上,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1]170
第三,强调,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注重这些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文革”中,这些政治制度还遭到严重了的破坏。“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缺少的内容。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46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提出的“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的问题时再次强调:“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348 首先,从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方面看:(1)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内民主建设的状况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直接的决定作用。邓小平总结了“文革”中民主制度被破坏的惨痛教训,首先在党内恢复和发展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恢复到正确轨道上来。(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最适合我国国情、最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权力,并规定了省级、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从而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和加强。(3)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等,对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进行重新确认,巩固和扩大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使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次,从民主的法制化建设看:(1)1982年颁布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新宪法,随后根据宪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保障了我国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顺利运行。(2)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把这一原则载入了宪法。在我党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确认了法制的地位和权威,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3)邓小平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认为,法制建设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维护好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的权利。
第四,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它的不适应性就突出地暴露出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由于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经济体制改革,成了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主要障碍。邓小平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1]150 根据当时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邓小平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党政分开。邓小平认为,党政分开绝不是动摇党的领导,而是指党政职能分开,要“着手解决的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根据邓小平党政分开的思想,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并且提出了解决党政分开的具体措施。(2)权力下放。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结构不合理是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它是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效实行、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的根源。邓小平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权力下放。(3)精简机构。我国党政机构存在诸多弊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不负责任、不守信用、互相推诿等。要革除这些弊端,就必须从精简机构入手。(4)人事制度改革。“文革”结束时,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老化的状况十分严重,而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岗位上奇缺大批中青年领导干部,这种现象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首先就是从改革人事干部制度构想的,力主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并且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建设方针。
第五,形成和发展了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深入展开,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大大增强,使我国的基层民主也蓬勃发展起来。邓小平曾经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2] 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基层民主制度,主要包括:(1)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委员会是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民首创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农村基层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2)居民委员会制度。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居民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基层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确认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9年国家颁布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居民委员会制度有了法律保障。(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改革开放后,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工作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肯定、修改和完善,有效调动了工人和知识分子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他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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