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作为新型理财工具的——财务再保险发展甚为迅速,日益受到国际上各大保险公司重视,成为国际保险界与再保险业的重要论题,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关注其发展,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在过去的几年里,美欧一些国际的知名保险公司,相继因涉嫌滥用财务再保险合约为其他公司或自身粉饰财务报表,而受到司法调查。这提示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已经上市或者拟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很有必要对财务再保险这种非传统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财务再保险概述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风险的再保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原保险人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对于再保险人来说,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也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力。
财务再保险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源于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市场。起初是由于美国遭受的自然灾害太多,使美国传统财产与责任保险市场蒙受巨额损失。产险保险人希望能够从再保险人处获得财务上的帮助,从而创造出财务再保险这种与传统再保险在安排方式具有很大不同的新型再保险合约。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人寿保险人发现,财务再保险这种新的再保险方式同样能够帮助他们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财务再保险开始被运用到人寿保险行业中。
在实务中,财务再保险一般出自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平衡利润。当保险公司赢利状况良好时,将部分盈余转拨至再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专户,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如果未来某一年出现较大亏损,就可由此专户的基金弥补亏损,从而使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不致因天灾等因素而出现剧烈的变化,保持原保险公司财务的平稳;二是税务上的考虑。采用财务再保险可以调节各年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转移纳税时间的目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三是业务扩大的考虑,通过再保险,整个业务可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由于许多国家对业务量的扩张都有一定资本金的限制,通过财务再保险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都是进行风险的转移,不同的是,传统再保险主要转移的是承保风险,即承保因保险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风险;财务再保险主要转移的是财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和时间风险。财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的未来利润立即实现,将负债分出,从而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这是传统的再保险无法比拟的。随着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发展,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之间的界限愈来愈模糊。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之间的模糊界限与再保险合约设计的灵活性,给国际再保险合约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更大的挑战。
财务再保险的方式
在实务中,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大部分可以归于下面几种:
(一)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
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是最古老和基础的财务再保险,它被设计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一般情况下,那些盈余相对较少的、承保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会采用这种财务再保险方式。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安排之下,原保险人转移了一部分未到期保费给再保险人,同时收到再保险人支付的相应手续费,这笔手续费在财务报表上被作为当期收入,这样就增加了原保险人的法定盈余,而再保险人收到的分保费和其投资收益将足够支付可能的索赔。
(二)追溯再保险
追溯再保险是对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是分出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将已存在的损失转嫁到再保险人身上,主要有时间和距离财务再保险与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时间和距离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为提高承保收入和现金流量所采取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支付一笔较大的保费给财务再保险人,财务再保险人根据固定的时间表支付保险赔款给原保险人。再保险赔款是以财务为基础构建,而不与原保险人的实际赔付相对应。再保险的价格取决于原保险人最初所支付的保费和该保费由再保险人投资运用所产生的收益。通过时间和距离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排除了时间和承保风险,原保险人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入。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一组直接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一些放弃经营的保险业务和期满的保险合同非常有用,它可以转移原保险人资产负债表上的大量负债。在把损失赔偿责任完全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同时,也相应分出保费给再保险人,分出保费大约等于赔款责任准备金的现值。这样使负债减少,盈余增加。
(三)预期再保险
预期再保险,即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财务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财务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
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在发达国家市场也是新兴的领域,许多理论尚处于探索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预见,在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将不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出现。
(一)正确认识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应用
对我国来说,财务再保险的作用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出现大量的利差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转移利差损,增加财务稳定性,转移财务风险;其二,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较少,保险公司为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很可能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收益高的项目和地区,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其三,目前保险公司都在争取早日上市,上市之后财务信息将向公众公开,财务报表是否反映出利好信息,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保人的选择,很可能促使保险公司采用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来平衡利润,装饰报表,使保险公司寻求并运用财务再保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中的比率指标,以达到偿付能力标准。
财务再保险有诸多的优点,但如果滥用财务再保险安排,也将会给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危害。从国外实践来看,分出人滥用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粉饰财务报表或逃避税收。分出人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再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移不足,或通过单边合同改变再保险协议内容。滥用财务再保险,将可能会影响分出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损害利害相关者的利益,阻碍保险监管机构及时有效地对原保险人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导致风险累积,同时也可能会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制度安排,甚至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与正常运营。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应用财务再保险时,加强对其监管、正确引导、加强研究,在充分发挥其潜力和功能时,合理规避其负面影响。
(二)财务再保险的监管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财务再保险出现的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美化财务状况。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财务再保险日益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然而,世界各地的保险市场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法令与规则,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规范与统一。
纵观各国情况,对财务再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环节,无一例外都是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分析各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如果属于原保险人,就能够以此来抵减责任准备金或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改善财务状况的目的,并且可能因此而减免部分税赋;反之则不能。但是,如何界定财务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即采取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是个难题。鉴于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会产生显著影响,西方国家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入手,设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该标准为准绳来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来说,目前中国再保险监管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规定,这个空白需要尽快弥补。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便认定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不论财务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保险监管者在监管时,鉴于财务再保险有调节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功能,都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做出信息披露,并订立披露的具体内容与范围。同时,还应发布相应的法规文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提出担保、信息披露、特别准备金等额外的监管要求,以达到既能限制那些纯粹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基本风险移转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能使财务再保险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