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监管职责过程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监管事项,处理监管过程中的纠纷和难点问题,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会议纪要》如果设定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存在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电信监管;会议纪要;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在实施电信监管职责过程中,电信管理机构往往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一些监管事项,处理监管过程中的纠纷和难点问题,那么,电信管理机构《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如何?本文以两通信运营商分公司网间结算仲裁案为例,解析案件焦点问题:某通信管理局《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和事项进行结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涉及到依法治理的监管效能和相关参与企业的合法权益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一、《会议纪要》按照《合同法》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两通信运营商分公司双方签署《关于规范通信杆路、管道及基站机房共享结算的框架协议》,在第二条第2项约定:“基站及机房的结算参照铁塔公司相关标准执行。”对于如何参照铁塔公司相关标准执行结算,双方存在争议。为解决争议,在政府主管机关某通信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双方会议进一步明确结算标准,即双方一致同意基站及机房的结算标准按省铁塔公司出具的标准进行结算,以上事实有双方协议、通信管理局两次会议纪要予以证实,《会议纪要》对双方结算有明确规定,是执行双方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但在执行《会议纪要》纪要内容时,一方通信运营商分公司提出《会议纪要》无法律效力,结算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按合同约定双方提起仲裁解决争议,之前通信管理局《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和事项进行结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案件焦点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如果其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应当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信管理局《会议纪要》的各方代表人为单位人员,所有言行符合代表人职务职责,代表本单位意见,是职务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对框架协议争议内容的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并非只有书面标题为合同或协议才是合同,各方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内容。
二、关于《会议纪要》的证据性质及证明效力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2〕14号)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如《湖南省通信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对全省通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通信业务经营者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推进通信网与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的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通信管理局两份《会议纪要》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对于公文中各方同意执行会议决议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各方收到该政府公文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和提起行政复议,虽然案件双方现在在仲裁庭陈述不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会议纪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不同的陈述证言。
综上所述,电信管理机构《会议纪要》设定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存在法律约束力。明确电信管理机构《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使纠纷案件公正裁决,有利于新颁布的通信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维护电信监管权威,有利于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有利于广大群众的通信权益,利国利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卢毅(1969.06—),男,湖南益阳人,法学学士,工程硕士,律师。现任中国电信湖南省分公司法律部经理,多年从事电信公司法律实务工作,曾参与起草《湖南省通信条例》,担任湖南省律师协会信息与电子商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电信法和知识产权管理。
论文作者:卢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会议纪要论文; 电信论文; 管理机构论文; 当事人论文; 通信论文; 法律效力论文; 合同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