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范畴”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资本范畴”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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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以往,我国经济学界对“资本”范畴的内涵及其使用都有明确的界定,一般不存在异议和分歧。近年来,在改革实践的不断推动下,“资本”范畴的使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尤其是在我国的官方文件中正式采用了“资本”这一范畴之后,对这一范畴的重新认识终于成为我国传统经济学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马克思的资本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交换关系。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关系”。[①a]资本关系决定着这个社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②a]马克思是围绕着“资本”这一中心范畴来构建和展开他的经济理论体系的。从一个较为宽泛的角度看,马克思的全部经济学就是研究“资本”范畴的,为集中本文的讨论,我们择其要者,把马克思的资本观概括为三个方面,并尽可能地引用马克思本人的论述予以阐明。

1.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一定的价值额,只有在它利用自己造成剩余价值时,才变成资本”。[③a]自行增殖的价值,是资本的最一般的或最初的形式规定。“价值经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运动,在其中它保存自己,同时使自己增殖,增大”。[④a]资本的这一最初的或一般的形式规定包含了以下的内涵:其一,价值概念与资本概念的关系。“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发展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中也是这种情况。”[⑤a]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①b]其二,商品运动(流通)和资本运动(循环)的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运动和一般的商品运动是内在的交织在一起的:一方面,资本价值的运动一部分发生在一般商品的运动之内,一部分发生在一般商品运动之外,但它始终保持着资本运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任何资本运动都是一般商品运动的能动因素。资本不是作为货币就是作为商品在一般商品运动中执行职能,或者和一般商品运动连在一起,从而成为商品世界的一般形态变化序列中的一个环节。[②b]其三,商品生产和资本生产的关系。马克思写道:“产业资本不论作为货币资本还是作为商品资本的循环,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资本生产方式的趋势是“尽可能使一切生产转化为商品生产;它实现这种趋势的主要手段,正是把一切生产卷入它的流通过程;而发达的商品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③b]

2.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包含着建立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基础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④b]因此,“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的特有的社会性质”。[⑤b]这一特有的社会性质,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间特殊的结合方式,是资本范畴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而雇佣劳动则是这一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中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时指出:“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⑥b]但是,这种雇佣劳动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⑦b]在《资本论》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过渡到雇佣劳动的,并把雇佣劳动看作是资本的能动的基础。”典型形式的雇佣劳动,即作为扩展到整个社会范围并取代土地而成为社会立足基础的雇佣劳动,起初是由现代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就是说,是由作为资本本身创造出来的价值而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所有权反过来导致雇佣劳动。……资本发展到怎样的范围,雇佣劳动也就发展到怎样的范围。”[⑧b]在这一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中,所谓资本是生产关系,指的就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关系和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支配关系。

3.资本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占有和支配剩余劳动是资本所特有的现实的经济形式的规定,也是资本所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的实质所在。资本“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不论这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式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物化。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①c]因此,资本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对剩余劳动的索取权: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中,资本占有和支配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在资本与资本的关系中,资本是一种获取等量剩余劳动的权力。从再生产过程看,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即资本积累不断地衍生出新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使得资本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呈现扩张的趋势。“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②c]

以上概述的是马克思资本观的三个基本要点,也是“资本”范畴内涵的三个方面。不难看出,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最一般的或最初的形式规定,“自行增殖的价值”是一种抽象。正如马克思所言,这是“抓住了与所有其他财富形式或(社会)生产发展方式相区别的资本的特征的一种抽象。[③c]在这个抽象层次上,资本的最一般的或最初的形式规定构成了“资本一般”的内涵,即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就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④c]但是,“资本一般”或资本的最一般或最初的形式规定却是以资本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为基础的,更确切地说,是对这一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抽象的产物。因此,把握和理解资本特有的社会形式规定是正确认识马克思资本观的关键。资本的这一社会形式规定反映了资本特有的社会性质——即社会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与活劳动间特殊的结合方式。在这一社会形式规定中,雇佣劳动的能动的基础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它是资本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它是劳动产品普遍地采取商品形式进而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由此,马克思认为,发达的商品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它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生产关系,即商品生产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是资本的秘密或经济实质,也是资本充满活力和生机的源泉。作为剩余索取权,资本一方面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⑤c]另一方面,则是对雇佣工人的无情剥削和压迫。马克思愤怒地抨击道:“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⑥c]因此,完整地说,资本是一种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剥削关系。这是资本关系与其他剥削关系的一个根本区别。

总之,在马克思的资本观中,存在着有关资本范畴的三个基本定义:自行增殖的价值、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间特殊的结合方式和剩余索取权。虽然这三个定义均可在不同的场合或同一场合独立地使用,但三者间既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也不是一种单纯的相互依存的互补关系。其中,自行增殖的价值只是资本范畴的最一般的或最简单的表述,而后两者则体现了资本范畴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经济本质。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

经济范畴或概念是对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抽象或概括,它体现或涵盖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或共同的规定。撇开研究者本人各自的认识角度和目的这一原因不谈,一般而言,不同的经济范畴或概念其实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同侧面或同一侧面的不同层次抽象或概括的结果。这样,人们才能借助经济范畴或概念从理论上去解释和认识眼前的这一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不同的范畴或概念则使我们得以在思维中再现出一个生动繁杂的具体,并产生不同的理论。因此,经济范畴或概念是人们认识和解释社会现实经济活动,辨别各种不同的经济现象所必需的基本的理论工具。但是,在经济范畴或概念与社会经济现实之间存在着某些偏差,有些偏差并不影响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从而可以忽略不计,有些偏差则是不容忽视的。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范畴或概念一经产生,它就同时具有了一般性和抽象性,并逐渐演变为人们一种固有的观念形态。同时,在经济范畴的产生过程中,由于抽象方法本身的问题,比如一些原本看来或当时并不重要然而对认识事物本身性质却是不可忽视的约束条件,在范畴或概念的形成过程中却被舍象掉,这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范畴内涵本身的一般性或抽象性。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则是现实经济关系本身的发展变化。任何一个经济范畴都是对人类社会某个阶段中社会经济现实抽象的产物,它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社会经济现实不断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在经济范畴或概念再“返回”到现实中时,就有可能带有某种滞后性或偏差。这也是人们不断地对原有的经济范畴进行再认识,并逐步扬弃旧的范畴、采用新的范畴去解释和认识社会经济活动的真实原因所在。

重新认识“资本”范畴的必要性,源出于当代社会现实经济关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在马克思看来,发达的商品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本生产是商品经济的最后形式。资本关系是与发达的商品生产共生共灭的。在未来社会中,由于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不复存在,资本关系也就消亡了。所以马克思把“资本”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超出了马克思当时的构想。社会主义不仅不能消除商品生产,而且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资本关系及其范畴仍然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一个客观存在。因此,资本不是特有范畴,而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有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范畴存在的客观性主要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仍然遵循着发达的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的一切内在的、基本的本质规定。(1)存在着多元利益主体,并且各利益主体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准则;(2)货币是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获取货币是利益主体追逐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基本手段;(3)社会主义市场关系仍然是一种各占有主体之间为增进各自的经济利益而自由的、平等地交换各自占有对象或产品的经济关系。价值关系、价值形式及其运动仍然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内容,而价值增殖则是这一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4)雇佣劳动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能动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雇佣劳动形式是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普遍化,古老的、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生产向现代的、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发达商品生产转化的基础条件,也是货币转化资本的关键条件。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内容的劳动力市场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在以上列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个基本规定中,如果说前三个规定决定了资本关系是一种内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客观经济关系的话,那么,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及其发展使得资本关系由潜在变为现实,由扭曲的形式变为直观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雇佣劳动发展到怎样的范围,资本关系也就发展到怎样的范围。随着多元经济形式格局的出现,生产资料市场的形成和雇佣劳动关系在社会范围内的逐步确立,资本关系呈逆向的生长态势,并不断地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资本”范畴是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客观经济范畴。认识这个问题的真正困难在于“公有资本”。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采取了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因而劳动者既不是“一无所有”的自由人,也不必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在传统理论的框架中,“公有资本”是个“圆形的方”,一个自相矛盾的经济范畴。同样,“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也是个自相矛盾的理论命题。这种理论与实际、原则与现实的矛盾反映了传统理论对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问题尚缺乏深刻的认识。

笔者认为,荣兆梓最近的一篇文章从一个新的视角较好地阐述了“公有资本”范畴的客观性问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即公产主体在财产权利上对公产成员的排他性和同样具有排他性的公产成员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或者说,由于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排他性不仅针对其他公产成员个人而且也针对代表整体利益的公产主体,公产成员个人与公产主体间所奉行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也必须是以公产主体拥有一个与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相对等的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这样,公产主体与公产成员不仅有了人格的区分,而且是两种生产性资源的两种产权主体的区分。“由于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占有生产性资源,以公有的形式占有生产资料,以私有的形式占有劳动力,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转化为生产资料的公有权与劳动力的私有权的对立,两种财产权同样具有排他性”。[①d]由此我们看到,公有资本关系就是植根于这两种排他性产权基础上的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之中,或者说是这对矛盾关系作用的产物。(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决定了公产成员与公产主体间的关系必然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除此之外的关系都可以被视为超经济的关系;(2)公产成员用来交换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劳动力。公产的内排他性决定了公产成员不能把生产资料当作其交换的对象,除非他是公产的代理人。但此时的他已不是公产成员个人,而是人格化的公产主体。同样,公产成员用来交换的对象也不可能是自己的劳动。一方面,可以用来交换的劳动,只能是劳动的物化形态。而公产的内排他性决定了公产成员决不可能象小生产者那样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公产成员与生产资料之间存在着一个社会过程即交换过程。劳动,无论是活的形态还是物化的形态,都是实现这个社会过程之后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公产成员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当作其交换的对象;(3)公产主体利益的增进是以公产成员所提供的剩余劳动量为条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公产成员的劳动之所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实际上是公产主体利益和公产成员个人利益矛盾外化的一个具体形式。公产成员在把劳动当作自己谋生的手段,从事必要劳动的同时,必须为公产主体提供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换个角度看,公产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的增进,必须让公产成员提供剩余劳动。在存在旧式分工和劳动往往是单调、重复、枯燥乃至痛苦的情况下,必要的强制是不可避免的。公产主体不仅要求公产成员必须突破必要劳动的界限,而且要求公产成员必须服从大机器生产的技术分工的要求和工厂的军营般的纪律。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产主体与公产成员间的矛盾只是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的转化形式,两者不可能演化为阶级对抗的形式,但是,两者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因此,“公有资本”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不过,同其他资本形式比较起来,它是一种特殊的资本,是劳动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关系的产物。

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范畴

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范畴问题,在理论上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为了说明“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共有范畴。而在我们获得了“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共有范畴”这个认识之后,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这样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会对“资本”范畴的内涵产生什么影响?或者说,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范畴的内涵有没有发生变化?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资本”范畴“回到”具体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中,也就是说当我们运用“资本”范畴去判别某一具体的社会经济现象时,遇到了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一)居民储蓄的性质问题。无论是在当代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储蓄都被普遍地认为是社会成员的一种投资行为。某居民A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存入银行,储蓄期满后,居民A收回了本金,并获取了一定数额的利息(这里假定通货膨胀率为零)。依据以上的有关资本范畴的三个基本定义来分别辨别因这一投资行为而实际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居民A的货币已经成为资本。因为在这个投资行为中,货币已成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它是剩余索取权,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剩余”的原则获得了相应数量的利息。而这一全部经济关系的产生必然是以社会生产过程中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按照马克思的看法,A的货币是货币资本。“如果我们考察已经发展的信用制度的一般形式,那么,单纯的货币,不管是代表已经实现的资本,还是代表已经实现的收入,都会通过单纯的出借行为,通过货币到存款的转化,而变为借贷资本。存款对存款人来说是货币资本。”[①e]在这里,马克思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假定,即雇佣劳动者的全部收入等于可变资本。[②e]这一假定意味着存款只是单纯的资本家的行为,是资本家之间所发生的事。但是,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储蓄已是包括雇佣劳动者在内的社会成员的一种普遍的投资行为。在我们的例子中,这种投资行为已经使居民A具备了二重身份:既是雇佣劳动者又是资本所有者。或许有的同志不同意上述的分析和结论,认为储蓄虽然可以为货币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息,但由于这一行为远离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不能反映资本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与活劳动间特殊结合方式的社会性质。因而存款不是资本,从而存款人并不就是资本所有者。这种看法或许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以为,持这种看法的同志至少要回答下列两个问题:一是广大居民用于储蓄的货币既不能被当作资本,又不可能被视作单纯的货币,那么也究竟具备何种性质?二是资本直接生产过程的实际边界究竟如何确定?因为在当代社会中,即便是纯粹的资本家,一般也是远离社会直接生产过程的。

(二)股票与股东的性质问题。购买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获取相应数量的股息是当代市场经济中另一个普遍的投资行为。股票是资本所有权证书。马克思写道:“铁路、采矿、轮船等公司的股票是代表现实资本,也就是代表在这些企业中投入的并执行职能的资本,或者说,代表股东预付的、以便在这些企业中为资本来用的货币额。……股票只是对这个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①f]而持有股票者即股东就是资本所有者。在当代市场经济中,由于股票本身的特点,对于工薪收入阶层即雇佣劳动者来说,购买股票,成为股东或资本所有者已经不是不可能的事了。对于那些投资股票,成为股东或资本所有者的社会居民来说,他们可能同样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雇佣劳动者又是资本所有者。与储蓄存款一样,这种投资行为直接形成了以剩余索取权即资本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利益关系。两种投资行为的区别仅在于:存款是货币资本;而股票则代表现实资本,代表在股份公司中投入的并执行职能的资本。因此,股票投资基本上是发生在资本直接生产过程中,它直接反映了资本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间特殊的结合方式。对于这一分析及其结论,最有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是:那些用部分工薪收入购买股票的雇佣劳动者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股东。相对于那些控制或主宰公司的大股东而言,他们的股票收入或股息只占其全部收入的极小部分。因此他们不是资本所有者。笔者以为,上述的这种看法不能成立。否则的话,我们要不就得重新定义股票和股东这两个范畴的内涵,要不就得明白无误地界定那些不被当作资本所有者的股东的身份以及他们手中的股票到底是什么。因为“股票”和“股东”这对范畴或概念的同一性使得我们无法界定哪些股东是资本所有者,哪些股东不是资本所有者。

以上这两方面的问题其实是当代市场经济所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深层变化在理论上的反映。一份材料显示,“美国目前有9500家公司实行职工拥有公司股份的计划,参加这个计划的人在1000万左右,他们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值达到2250亿美元,其中85%是不公开发行股票的私营公司的资产。此外,还有300万到500万名企业职工参与了其他形式的职工所有计划,……据有关专家估计,美国公司的总资产有6%掌握在企业职工手里,总值达到5250亿美元”。[②f]在讨论“资本”范畴时,我们是不能忽视或回避现实经济关系所发生的这一重要变化的。我把这种变化称作“资本关系的泛化”。“资本关系泛化”的主要表现在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一部分工人的身份已经二重化了:他们既是雇佣劳动者,又是资本所有者。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取收入,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作为资本所有者,他们虽然不是现实的资本家,但却能通过自己或多或少的投资行为,参与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获取相应数量的利息或股息。“资本关系泛化”的另一个主要表现在于资本载体的变化,不仅包括有形载体,而且向无形载体扩张,比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专门的经营管理才能等。[③f]

导致“资本关系泛化”的具体原因极其复杂,比如,已形成的十分发达完善的金融体系为货币尤其是数额较小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现实经济活动干预和调控力度的加强以及工会组织的力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资本的制约和对雇佣劳动的保护。再比如,生产技术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变革,股份公司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无疑会引起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化。马克思曾经指出,产业资本关系的确立,导致技术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组织发生变革,从而社会的经济历史类型也会发生变革。[①g]但是,我们同时还应该看到,技术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组织的变革同样也会引起资本关系的变化。从一个更长远、更广泛的角度看,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正在悄悄然地然而可能是极其缓慢地改变着直接生产过程中物质生产条件和劳动力的相对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资本要挟劳动”的事实虽然没有彻底改变,但“劳动要挟资本”已并非是不可能的事情。

“资本关系泛化”的这一客观现实显然会对资本范畴的内涵产生影响:(1)如前所述,“资本关系的泛化”意味着资本载体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资本不仅体现在物质形态上,而且也体现在非物质形态上。从载体的形态来看,有些资本是物和价值体,是物质生产过程的结果,有些资本则不是物,不是价值体,也不是物质生产过程的产物,比如商标、商誉、专门的经营管理才能等。因而“自行增殖的价值”,这个以物质形态资本为现实依据的理论命题在资本关系泛化的情况下则并不完全具备其一般性和抽象性。作为资本的最一般的形式规定,它却不能涵盖所有资本形式的基本特征。(2)“资本关系泛化”,使得一部分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二重的变化,从而使得资本的特有的社会性质有了实际的变化。在资本关系泛化所达到的范围内,资本虽然仍被视作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结合方式或交换关系,但这种结合或交换的实际内容较之以往却有所不同,劳动者不仅在为他人的资本而且也在为自己的(可能是少量的)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特有的社会性质究竟是什么,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3)与前两个方面不同,资本关系泛化,进一步强化了“资本是剩余索取权”这一理论命题。无论是有形资本,还是无形资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都是作为“剩余索取权”起着基本的、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比较起来,这一命题更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它涵盖了所有形式资本的经济特征和本质规定。我们可否这样认为,在当代市场经济中,所谓资本,就是一种以雇佣劳动为存在条件的剩余索取(关系)权?

注释:

[①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204页。

[②a]马克思写道:“这是一种普照之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善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44页。

[③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6页。

[④a]《资本论》第2卷,第122页。

[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205页。

[①b]《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

[②b]参阅《资本论》第2卷,第67页。

[③b]《资本论》第2卷,第126—127页。

[④b]《资本论》第2卷,第122页。

[⑤b]《资本论》第3卷,第920页。

[⑥b]《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脚注(4)。

[⑦b]《资本论》第1卷,第192页。

[⑧b]《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233—234页,237页。

[①c]《资本论》第1卷,第584页。

[②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0页。

[③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4页。

[④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4页。

[⑤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页。

[⑥c]《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

[①d]荣兆梓:《论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①e]《资本论》第3卷,第577页。

[②e]参阅《资本论》第3卷,第572页。

[①f]《资本论》第3卷,第529页。

[②f]柳森:《职工持股在美国航空界》《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6月28日,第2版。

[③f]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所谓人力资本,应当被理解为那些据此能够获得剩余索取权的专门的知识和才能,而不是指的一般的生产知识和技能或劳动力。

[①g]参阅《资本论》第2卷,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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