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_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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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现状是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密切相关的,按照我国建国初期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全国总工会为全国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劳动部为全国社会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构。社会救济与社会优抚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但几经变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除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社会福利仍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农村的社会保险工作,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由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公费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和事业单位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负责管理,部分集体职工及其他职工的部分社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这种部门间的管理职能的变化,使社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很难统一协调,结果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政事不分、政策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政策变动快、随意性大、不公平明显,却无法进行监督。于是,在1994年8 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强调了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保持目前的分工责任体制,实质上,这是防止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失效而采取的措施。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了社会保障监督的系统性变成了偶然性的零散监督,监督的职能已经被弱化,因此导致了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严重失效,使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资金到位率差和到位滞后现象严重,资金流动中的渗漏现象普遍(随意提取管理费,资金到达受保人手中所剩无几,失去了保障功能)。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制度补偿的事件屡屡发生,谎报灾情的地方主义盛行等等。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要求,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功能与目标的实现,所以,社会保障监督体系改革势在必行。

二、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失效的深层次思考与分析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失效所造成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使社会保障基金产生巨大浪费和流失,而且危及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目标实现,使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的正义与公平产生怀疑。那么,导致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失效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思考与分析。

1、 多头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松散无力状态。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没有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执行与监督机构不分等”弊端,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设置上的不合理性,使政府职能部门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投向具体业务管理中,削弱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使其无法实现监督的立法职责,加上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认识上的局限性,政策所规范的监督内容缺乏统一的标准,职能部门难以清楚自己的职责与监督的具体内容,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的职能必然弱化或失效,导致监督执行中的随机性、随意性增大,要么风平浪静,没有问题发现,要么发现问题时,已经造成很大的损失。

2、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质认识上的误区, 导致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加大了监督的难度。纵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由于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与理解上的不同,形成了世界范围内形形色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不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这一制度都出现了危机,而且越来越严重,同时,这一制度并没有消除贫困,仅仅是减轻贫困而已。这一事实,值得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与实施的深度重新认识与思考,否则,无论如何也无法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

3、监督层次不健全,监督关系不顺畅,监督渠道单一而不透明。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未有形成有效的内外监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政府职能部门之监督程序,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没有互相监督的层次制约机制,上下级之间监督的单向性明显使监督的随意性、基金损失的风险性增大。另外,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缺乏社会监督的公众参与层次,用人单位与受保人参与监督意识淡薄,同时,监督渠道单一而不透明,发现问题投诉无门,没有形成一种像拨“114 ”电话在那么方便的公众能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使社会监督的职能受到限制。

4、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自己独立的立法, 使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不统一,管理没有法制化,而是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出现问题常常靠行政处罚来解决,监督的权威性不强,不能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色彩。因此,对于挪用社会保障基金、骗取社会保障补偿等事件,社会保障制度监督体系设置上无法可依,缺乏严肃性,结果是,处理措施无力、惩治力度不够,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三、社会保障监督体体系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1、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政事分开,这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前提与基础。我们已经看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为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与统一政策奠定了基础,但,民政部独立发管社会保障的部分项目,使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完整性受到影响,难于形成严密的、系统性的统一政策,建议两个部门合并。同时,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障具体基金的收支与管理,并开展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这样则更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所谓社会保障监督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社会保障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与投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可以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1)行政监督。 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支、投资与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调查有关重大的社会保障违纪案件投诉等。(2 )审计监督。依法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详细的审计结果,以增加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监督。(3)社会监督。由国家、用人单位、 劳动者、公民等各有关利益代表者组成社会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障的业务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督,包括有关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按月)将工作情况与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2、规范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内容, 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意识。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完善,与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密切相关,保障项目的多少、待遇与标准等具体内容的合理设置,又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内在规律所决定,因此,科学认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对于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它涉及到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待遇与标准的水平问题。一般来讲,保障项目、待遇、标准等设置的越简单明了、公平合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内容就越容易规范,监督职能就越能发挥作用,也越容易调动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监督功能。所以,在社会保障领域,“公平与正义”应是所有工作的基本原则。

3、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确保监督检查有法可依。实践已经证明, 社会保障立法已经相对滞后,监督检查制度没有以法律形式确立起来,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开展与实施,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单项条例的基础上,出台社会保障单项法规,最后形成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监督检查依法进行。

4、强化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可操作性。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不仅理论上看是完善的,而且还应该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当与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内容紧密联系起来进行规范,做到内容具体,程序规范;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使与基金有关的任意一项收支或投资,都能够在社会保障银行查到去向,有关的社会保障的个人帐户的收支,救济补偿的发放,均在社会保障银行办理,特别是个人的救济、保险补偿金,由个人在社会保障银行领取,任何单位和机关无权经手现金,否则,不论是否贪污、挪用,均属于违法。社会保障银行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以情况,并定期向受保人寄发个人对帐单。任何一级合法的社会保障监督人员有权进行检查与监督。这样,监督检查易于核对,操作性较强。从一个公民出生就在社会保障银行为其开设社会保障帐户,类似于提前退休导致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与损失等现象,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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