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对策

二十一世纪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对策

张功[1]2000年在《二十一世纪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对策》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逐步迈向二十一世纪,海洋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海洋污染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与海洋污染有密切的关系。分析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主要是大量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质排放入海,包括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或沿海操作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污染。因此,如何通过国际立法控制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是当前防止海洋污染的关键所在。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就二十一世纪如何通过国际立法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确定其立法趋势,找出我国的应对之策,展开广泛的研究和讨论,以适应国际社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王粢[2]2008年在《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贸易日渐增多,港口航道建设、各地海陆大型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各种倾倒于海洋之中的废弃物数量也迅速增加。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压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以找出我国海洋倾废立法、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应对之策,以期能对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面对日益繁重的海洋倾废管理工作和不断变化的倾废方式,我国海洋倾废立法明显缺乏时代性,相关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从1985年、1990年制订以来一直未曾有过修订,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国家,明确规定了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的立法原则。本文通过对国际海洋倾废立法趋势的研究,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海洋倾废立法都引为立法蓝本的1972《伦敦倾废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的立法技术及其立法趋势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探寻了我国当前海洋倾废立法存在的不足。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第一是对海洋倾废的概念进行了研究,探究了海洋倾废概念中几个关键词应当如何界定以及海洋倾废与其他海洋污染方式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第二是对海洋倾废法的产生、发展历程做了研究,研究对象包括国际海洋倾废法和国内海洋倾废法,通过研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海洋倾废立法工作明显起步较晚,而且相比国际立法情况显得颇有点“冷清”。第三是对我国海洋倾废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包括废弃物分类制度、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海洋倾废区选划制度、海洋倾废监测制度。最后对我国海洋倾废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技术、与国际立法趋势的差距、制裁手段等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了重点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之策。作为与立法工作相辅相成的一部分,本文也对海洋倾废执法工作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我国海洋倾废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通过引用统计数字、统计报表的方式,力求直观描述我国近几年来海洋倾废工作的发展情况。本部分的研究主要关注了我国海洋倾废废弃物成分、重点倾废区域分布等几个问题,通过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在倾废废弃物的清洁化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对重点倾废区域也应适当加强关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是对我国海洋倾废执法现状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多年来,理顺海洋倾废管理体制、建设一支综合多个部门职能的海洋倾废执法队伍的呼声不时出现,本文从现行海洋倾废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关于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海洋倾废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主要涉及海洋倾废管理体制建设、海洋倾废执法队伍建设、海陆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等方面。

苟英英[3]2011年在《我国海洋倾废执法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迈入二十一世纪,海洋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近200多年来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倾倒于海洋,远远超过了海洋自身的净化能力,使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海洋倾废管理成为海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料倒入海洋,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压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海洋倾废执法现状的系统研究,找出我国海洋倾废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以期能对我国海洋倾废执法工作的研究和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我国现行的海洋倾废执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分散型执法体制,这种体制下,海洋倾废执法权分别属于中国海监和地方海监。这种执法体制也有其弊端:中央与地方各自为政,协调配合不力、职权分散、权责不明、效率低下等,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海洋倾废执法体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专家学者之前提出多种改革海洋倾废执法体制的方案,诸如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建立综合执法队伍等。在这种背景下,完善海洋倾废行政执法体制,重组海上执法机构,建立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有利于明确海上执法职权,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责任承担,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海洋倾废执法体制的完善,基于集权与分权理论和海洋综合管理理论提出建立海上综合执法队伍的方案:分离海洋倾废管理权和海洋倾废执法权,最终形成国家集中管理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的统一集中的海洋倾废执法机构——海岸警卫队;或者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协调机构——海洋倾废事务协调委员会。本文的结构如下:首先分析我国海洋倾废执法体制的弊端,其次借鉴国外海洋执法体制运行模式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海洋倾废执法体制改进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二十一世纪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对策[D]. 张功.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2]. 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研究[D]. 王粢.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3]. 我国海洋倾废执法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D]. 苟英英.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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