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的精神风尚与清代官吏文化的审美本质_小说论文

公案小说的精神风尚与清代官吏文化的审美本质_小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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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9-09-30

[中图分类号]I 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9X(2010)02-57-06

一部小说要具有生命力,不能没有精神。精神在小说文本中好比人的骨骼,将各个部件、肌质、情节连贯起来,好的精神构架能够给读者以深刻美感。公案小说作为小说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具有明显的尚“清”、崇“法”、重“理”等精神,它主要通过塑造清官作为载体加以显现,并且赋予清官文化“激清扬浊”、“情法相容”、“循理而治”等美学质性。

一、尚“清”与“激清扬浊”

元好问曾在《薛明府去思口号七首》之一中说:“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遗山集》卷十一)不仅史书中可频繁看到先贤对于“清真”、“清廉”、“清介”、“清尚”、“清高”、“清白”、“清淳”、“清明”等政治品格和理想人格的赞颂,而且诗词歌赋、笔记、小说中也常有对清官的颂扬和赞誉。考察整个中国历史文化,清官崇拜和迷信成为上自庙堂、下至民间最普遍和最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在人们的期待视野中,清官行政是他们永远的向往和追求,作为对非理想政治的一种补充,清官行政对政治弊端起到修正作用,清官的行为典范值得后代承继和阐扬。

阅读公案小说,我们从作品思想主旨、写作笔法等方面都可以感受到尚“清”精神的存在。公案小说创作者有意识地选择历史上有一定政绩的清官作为写作典型加以描绘,采用“添枝加叶”等写作笔法尽量将其形象塑造得有血有肉,甚至将之传奇化、神话化。比如包拯,有史可稽的断案事迹仅在其任天长县县令时所判“盗割邻家之牛舌”等民事案件数件。[1]可是通过公案类戏剧、小说神化写作后,包拯的形象迅速丰满起来,其故事也逐渐多起来,流传开来,变成了一个家喻户晓的“日断阳事、夜断阴事”的清官。正如胡适先生所形容的那样,中国小说戏曲中的包公,实际上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一个把许多人做的好事都集中在他身上的人物(《〈三侠五义〉序》)。《宋史》仅以“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简单评鸷包拯的“清”政治品格,而公案小说则将包拯的“清”具象化、升格化、神话化。《三侠五义》以“黑漆漆、亮油油、赤条条的小儿”言说包拯出身,这就是对之“清”的一种具象描写和出场预告。考察不同时期的包公文学,包公的清官精神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丰富。“清”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和美学表现,体现出不同时代创作视野中批判重心和审视焦点的漂移。在宋人说话和元杂剧中,包公精神的核心是打击权豪势要,为民申冤;到晚明,包公精神主要是打击民间犯罪和为民做主;清代,包公精神更多体现为忠、贤、仁。[2]清官是清官文化的主体和核心,清官的政治品格决定着清官文化的美学品性。清官典型的树立,为后世官员行政提供了学习榜样和行动参照,激励和引导着后世官吏走正确的为官行政路线。譬如包公文化,在当代就成为了一门活的文化,有同志把包拯“两袖清风”的品行和“激清扬浊”的事迹当成“我们当前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好教材”[3]。

“以诗为证”是小说常用的写作笔法之一。作者在写作公案小说时,以诗歌代己立言,表明创作主旨。从这些开宗明义、阐明题旨的诗歌中,可以见出他们对“清”精神品格的期待、向往和呼唤。如冯梦龙《警世通言》第十三卷所收的“公案类话本小说”,其中有一篇《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在小说结尾处,作者以一首小诗为证,写道:“诗句藏谜谁解明,包公一断鬼神惊。寄声暗室亏心者,莫道天公鉴不清。”将包公比天公,认为包公能“鉴清”真相,“激清扬浊”,对清官包公加以赞叹,指出人间自有“青天”索隐鉴清,警示人们不可为非作歹,暗作亏心事。虽然写包公破案运用的是鬼魂现身、解梦或拆字谜等老套写法,但他着力凸显清官明吏的智慧与才能并神化之意图是明显的,这从其在小说中不时直接以“清淳”、“清操”、“清公”、“清廉”、“清真”、“清尚”、“清节”、“清士”、“清介”、“清德”、“清绩”、“清政”等词汇来赞誉清官和清官行政可见一斑;相反,对于贪官污吏,小说则不惜笔墨,运用各种手法,挑选众多贬义词加以贬抑、批判。如此“激清扬浊”之举措,更可看出清官迷信已经成为小说作者写作的“集体无意识”。

不仅小说作者有着深刻的、明确的尚“清”意识,而且在读者阅读期待视野中也有着清官行政的审美诉求,这在封建社会动乱年代特别是王朝更迭之际表现得尤为饥渴。公案小说颂扬清官循吏、批判贪官污吏的写作模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的审美期待,它的流行进一步将清官文化“激清扬浊”的美学品性明晰化、扩散化、持续化和牢固化。鲁迅先生说:“惟至明末,则宋市人小说之流复起,或存旧文,或出新制,顿又广行世间”。(《中国小说史略》)宋元时期,有目可查或留存文本的公案小说还屈指可数;到明代,各类公案小说可谓汗牛充栋。明代公案小说的兴盛是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的。明朝中后期封建专制愈加强化,剥削压迫、贪污腐败愈演愈烈,政治黑暗,冤狱日益增多。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渐渐萌芽,商品经济也有了新发展,市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和解放,放纵欲望、争夺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社会风气渐趋粗俗化、物欲化。随着不法事件逐渐增多,人们越来越渴望有清官出来重振朝纪、驱除邪恶、伸张正义、为民请愿、替民申冤。像“不怕死,不要钱,不吐刚茹柔,真是一铮铮铁汉子”(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海刚峰等正是他们所渴求的。故而在虚舟生编次《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后,此书迅速在市民中流传开来。虽然此书和《龙图公案》一样,并不全是海瑞的真实政绩,而是由文人将明代及此前的一些司法案件、野史传说、犯罪案例改头换面、添油加醋而成,但却得到了读者的欢欣喜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考察读者对公案小说清官的接受,海瑞成为仅次于包拯深为读者喜欢的第二个“箭垛式”人物。对清官清廉执政的向往实际上乃建立在对贪官污吏的批判之上,亦即“激清扬浊”,歌颂清淳年代官吏的清廉表现,批判混浊社会中贪官的污浊行为。勿庸置疑,历朝历代均有少数不法之官,为一己填塞不满的欲沟作威作福,贪赃枉法,视民命如草芥。公案小说极力批判这些贪官,从历史中搜索出“刑罚清而民服”的清官来,添枝加叶,并赐给他们“尚方宝剑”、“铜侧”、“钢鞭”等让他们去惩治贪官,从而获得读者的赞赏迷恋。

二、崇“法”与“情法相容”

中国古代社会自汉代始逐渐形成一种“外儒内法”行政理念,统治者借儒家“仁学”思想治理天下,笼络和收买人心为皇家卖命。同时又强调发挥法律的力量管理国家,惩处不合礼教的行为,规正“出格”行为。这种“刚柔相济”的做法目的在将人管制得服服帖帖,使其统治能“长治久安”。如此行政方略在每个朝代的一定时期、范围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说到底,古代中国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从来都是欺骗百姓的美丽谎言。豪强势要漠视法律,常有出格行为;贪官污吏甚至打着执法旗号公然做非法勾当,法律的公正、公平很难体现,不少封建立法本身就将种种不平等、不公正写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受压迫者遭受不公平对待后,除了幻想替天行道的侠客勇士外,只能期待清官循吏现身,不畏豪强,秉公执法,将各种不法分子绳之以法。毕竟在可怜的受害者心中,拒绝法律不太可能,只能梦想着法律天平不过度倾斜,他们也能享受到一点点法律的保护。

在失衡的封建社会里,公案小说表现出了明显的崇“法”精神品格。它选择清官作为法官,为之附丽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徇私枉法等品性,不受内心情感左右,正确把握法与情的尺度,融法于情,正确执法。如果说侠文化带有走极端的报复心理和复仇心态,那么,清官文化则不同,要求的只是惩处犯罪,维护公理,所采取的手段仍在法律范围之内,措施较侠客行为要缓和得多。在糅合了侠文化和清官文化思想精髓的《三侠五义》出现之前,公案小说的写作模式都是:善良的守规矩的百姓遭到不法势力的欺凌侮辱,造成了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发生;接着官员却与奸人勾结,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官员昏庸被奸人蒙骗,使得百姓有冤难伸,甚至反被治罪;这时清官循吏出场,通过微服私访展开实地调查,走群众路线以弄清冤案真相,最后通过引入法律,量刑定罪,予以惩处。可以说,大部分作者内心还是相信法律的存在,认为只有清官才能够正确发挥法律的效力造福百姓,决不让罪犯逍遥法网之外。如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胭脂》,写卞老被杀后,其女胭脂“讼于邑”,希望能通过司法机构揪出凶手,为父报仇。可是,昏聩县官拘捕鄂生,见其“上堂不知置词,惟有战栗”,便主观武断其为凶手;郡守仍“敲扑如邑”,并不审思研察,“往来覆讯,经数官无异词”,胡乱将案结了。如此叙事,看出作者在严厉批判封建司法的黑暗,揭露人治代替法律的宿疾。但作者的心理也是矛盾的。他并未就此停止,批判的同时还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向往,期待有清官出现找出真凶。作者引入了另一个角色济南府太守吴南岱,经过他的细审私问,终于揪出嫌疑犯宿介,把无辜的鄂生放了。小说妙在作者还未放弃对于德与法复杂关系的思考,又写了这位司法官将道德败坏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本着“宿妓者必非良士”的标准将宿介定成死罪。明显,在吴南岱的情感世界中,道德至上,法律次之。只有等到施愚山这一真正的清官登场,才弄清案情真相,将真凶毛大绳之以法。如此匠心独运,巧设关目,意在凸显秉公执法的清官施公光辉形象,最终表明作者还信任法律,对司法尚未死心。

公案小说崇“法”还表现出“法情相容”的特性。作者努力在情理与法理间找到合适的平衡,让审案官员根据案情对法律条文进行灵活变通。如《醒世恒言》卷八《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文章写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婚恋纠纷,关涉到三对年青男女。假如官员严格依法断案,那么惹起事端的玉郎、慧娘是和奸,“论其法来,本该打一顿板子才是”,并且要判处分离。在慧娘明确表示“若爷爷必欲判离,贱妾即当自尽”情况下,乔太守并没有固守死板的法律将慧娘判归原夫,让其背负失节后再嫁二夫之恨;他选择了合情理的判法,满足了三方当事者的愿望,从而避免了悲剧的发生。这一情法相容举措,为之赢得了清官声誉,此事“闹动杭州府,都说好个行方便的太守。人人诵德,个个称贤”。再如《明镜公案》一书的《王御史判奸成婚》章,此文据《醉翁谈录》中《静女私通陈彦臣》、《宪台王刚中花判》改编而成。故事写一对青年男女因发生私情被扭送官府,御史王刚如“据律则通奸者该各杖八十”,但他“姑念汝天生一对,才貌两全。古云‘君子乐成人之美’,当权正好行方便。吾何惜一屈法,不以成人美乎?”当有人质疑,提出“如此则律何以禁?且非礼成婚,何以为训”时,王刚就法律和情理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岂不闻卓茂云:‘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又程子云:‘王道之大本乎人情。’则苟顺于情即合礼合道,何奸于律?”作者写到此不惜跳出来表明姿态,说:“判奸成婚本不合律,但以文士才女各未婚娶,爱惜其才,判之成婚。一时人情不以为非,可见善持法者在变通从宜,’不必胶柱鼓瑟也。”综上可见,真正能获得好评的清官不只能坚持法律原则,还能适度调和情与法的冲突,做到情法相容,如此既强调了法的权威性、不可冒犯性、强力执行性,又体现“人间自有真情在”,法外开恩,让那些不小心触犯法律的百姓感受到情爱的温暖。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是服务于人的。杨维桢《刑统赋序》说:“刑定律有限,情博受无穷,世欲以有限之律律天下无穷之情,亦不难哉?”而古代优秀的法官——清官“向以能运用多重标准——理、情、礼、法——为骄傲,对斤斤计较于成文法条规定者相当鄙视”。[4]

“法”的精神在公案小说中有明显的显现和承传,公案小说的创作素材,许多袭自前代的法律文书、案例汇编,据阿部泰记的研究,《廉明公案》有42条判词直接从《萧曹遗笔》一书中摘录,《诸司公案》中有33篇公案故事据明朝张景增补的《疑狱集》一书改写而成,《海公案》有18篇公案故事来自《折狱明珠》一书,《龙图公案》中的一些篇目则是依据判词所提供的线索写成故事。[5]公案小说的种种抄袭、转引、改写、编撰行迹有一个进程。面世较早的《廉明公案》痕迹最为明显,全书几乎占有一半多篇目是列出状词、诉词、判词,而没有经过加工,更没有故事情节的构架。稍后出现的《诸司公案》、《新民公案》、《海公案》等书虽然也从法家书中取材,但开始重视小说的故事性和可读性。到《龙图公案》则将状词、诉词、判词基本删除,情节也比较复杂、跌宕起伏,设置了悬念,表现出很浓的文学性。对于法律案例举证、描述的增多,凸显出公案小说对法的精神的重视,成为其精神内蕴主要质性之一。到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后,人们情感走向解放,以致泛滥成灾,个性的张扬,欲望的横流,在小说中都有反映,像《金瓶梅》等世情小说着力表现人们奔涌难遏的情感,《西游记》等神魔小说则将动物性、个性、情性渲染夸张。公案小说以高扬法精神,引法理调和情性,情法兼容的特性成功打入小说市场,获得读者的普遍好评。另外,公案小说因为其情法相容的特性还深刻地影响了封建官吏,成为其案头必读之物。清官往往不只会实地调查,而且通过阅读公案小说及法家书,从中寻找到疑狱决断的启示,后世的司法审判均对公案小说中法制题材故事表示了一定的重视。公案小说适时迎合之,明确表示小说是为官员审案量刑而编写的,供他们参考,如余象斗《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序》指出:“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破,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余”;或“欲俾公今日新民之公案,为万世牧林总者法程也”;或“愿为民父母者,请焚香读《龙图公案》”。因为公案小说并不单纯强调法,它把握人的内心情感设置故事情节,在情与法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非小说”,[6]故比那些纯粹的法律类书,如《法林灼见》、《三台明律招判正宗》、《法家须知》等更受欢迎。

三、重“理”与“循理而治”

“理学”,又称“道学”、“新儒学”等,它是适合时代变化、满足封建统治需要而对孔孟儒家学说的继承和新发展,在北宋后一直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和官方哲学,影响和支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甚至民族品性等各个方面。公案小说自宋元时期孕育、成熟,一直到明清的发展、衍化和嬗变,无不深受其影响,呈现出明显的重理精神,促使清官文化也表现出突出的循理而治质性。

公案小说明显的重理精神,最为突出表现在小说主题大力阐扬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朱恒夫先生指出:“欲对于人来说,即饮食男女表现出的物质与精神的欲望;理对于人来说,即人生理想和道德情操。欲与理是矛盾的统一体,仅存天理,除尽人欲,则人走向僵化、机械,人生的丰富性、生动性,乃至人的存在价值都将失去。放纵人欲,无视天理,则人失去了道德理性,降格等同于动物无差异性的感性存在”。[7]在理与欲的对待性向度上,公案小说很大程度选择和秉承了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观念,它将清官塑造成理的宣讲者、维护者这一“卫道士”形象,让他们去审理、调适和校正各种不合“仁、义、礼、智、信”的出格行为。如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案中多条人命均源于刘贵不诚实的言语。作者最后总结教训说:“善恶无分总丧躯,只因戏语酿灾危。劝君出语须诚实,口舌从来是祸基。”诚信,是理学家极为重视的品质。《错斩崔宁》正是受了理学“以诚信为本”思想的熏陶,对刘贵的不诚实行为作了严厉批判。对“仁、义、礼、智、信”等理学精神强调的公案小说甚多,情节和叙事手法百出,如小说中人物在遭受了不正当的迫害后,经常会无意识地发出“天理何存”呼唤,渴望能有清官出现,扭转乾坤,为之作主伸冤,不必赘述。

“理学”到明代发展为“心学”。陆、王思想中的“心”即“理”,“心”与“理”的思想内涵和学术旨趣一致,强调人们要去除自私自利之弊,“正心”、“诚意”、“修身”,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意识和举止行为,而不必借助外界的知识和力量,树立了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伦理原则。公案小说受此影响,也主张“格除物欲”、“致良知”、“存本心”。公案小说中,作为主角的清官往往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走上仕途,非常熟悉理学。如清官于成龙幼读诗书,悟出道理:“经史子集千本万卷,无非仁义礼智四字,程朱理学滚瓜烂熟,无非天理良心四字。”考察当时的文化背景,明朝对于理学非常崇尚,重视通过教育传播理学思想,科举考试的命题多从《四书》、《五经》中来,选官制度中的“判词”写作一般也须“执法据理”。表现在小说中即是深膺理学的官员“循理而治”,对那些由于欲望张扬所导致的谋害、索骗、图赖、盗窃、奸拐、霸占、抢劫、威逼、淫杀类民事、刑事案件,均做出了严格的审理和判决,使之重新纳入合理轨道。考察《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传》、《皇明诸司公案传》、《新刻名公神断明镜公案》、《鼎锲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新镌名公神断详情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等十多部书判体公案小说专集,从其卷的分类名称我们即可得知它写的是人心受外物所引诱、蒙蔽,张扬了欲望,引发种种不合理性的行为后果。如《皇明诸司公案传》“诈伪类”中第十一则“王尚书判斩妖人”,写南京妖人王臣,善用邪术盗财奸女,为当地张知县用刑折断足胫,判定死罪。本要执行时,张县令却调离了,王臣趁机行贿,宦官王敬受贿后将之救出狱,且为其向上举荐。王臣、王敬奉旨到湖、湘一带采药,贪欲难断的他们借机敲诈勒索百姓,又引起民愤,被人上告。南京兵部尚书王恕终于将两人拘禁处斩。小说批判了世人对“心外之物”的贪婪和留恋,严厉打击这等失去自我本真的奸盗行为。小说常常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理学贞节操守观来约束妇女,对各种婚前失贞、婚后失节的事必定严加惩治。对符合和强调了“三纲五常”伦理规范的“节妇”、“烈女”、“孝子”行为,小说大力褒扬颂赞,如《子不语》卷十六《全姑》中,全姑与陈生私下结为夫妻,而“自负理学名”的某县令,竟然凶残地将他们擒拿至官府,将男子杖死,将女子发卖。有人责备县令做得太过分,县令辩解道:“全姑美,不加杖,人道我好色;陈某富,不加杖,人道我得钱。”完全是假他人皮肉成就自己的“理学名”。《判明合同公约》一章,写在外乡长大的刘安住,带着父母的骨殖,返回故乡,期望安葬并获得父亲当年与伯父约定平分的家产,但伯父母因贪财,拒不认亲,并且殴打刘安住致伤。后在官府的审理下弄清了真相,要拿伯父母治罪,但刘安住秉性孝义,以德报怨,恳请县官从宽处理,最终受到了朝廷的旌表。这些书都以“名公”、“神断”为名,可见作者对于官员循理而治的精神是非常赞赏的。

以王艮、李贽为代表的“左派王学”是明朝中后期崛起并渐成声势的又一理学学说,也影响到公案小说崇理精神的表现。王艮的理学思想带有平民色彩,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与特点。他强调“百姓日用之道”,认为人身是国家之本,若社会上“人有困于贫而冻馁其身”则“失其本”,因此,统治者应该考虑百姓的身心感受,为百姓作主。李贽则强调“童心”、“真心”,重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意识,批判杀人的假道学。这些思想都在公案小说中有明显反映,成为官员不得不考虑之理。如《李玉英狱中诉冤》一文,主人公李玉英虽是将门之女,但却遭受继母虐待,处境不如民女。父亲战死疆场后,小弟也被继母毒死,妹妹则被迫沿街乞讨,她本人在悲愤中赋诗述怀,被诬陷为“奸淫忤逆”,“拟成剐罪,发下狱中”,等待秋决。这样的人物,假若在宋元时期的公案小说中,必定会写成像《错下书》中的杨氏小娘子一样,在黑暗势力的迫害中,显得软弱无力,除了坐以待毙外,难以有所作为。但是,此处的李玉英则不然。在监禁中,她敢于抵抗禁子奸污的威胁,大声呼喊要将禁子调戏情由告诉众人,取得了狱中人的同情和支持,保护了自己的贞洁。她更不甘心无辜引颈受诛,写了一篇“陈情表”,通过探监的妹妹辗转送到皇上手中,“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亲照,怜其冤抑,倒下圣旨,着三法司严加核审”,为自己和惨遭杀害的弟弟洗冤昭雪,并惩治了迫害她们的继母。这里既写了皇帝能体恤百姓痛苦,重视“百姓日用之道”,“循理而治”,照顾和满足了民间的清官心理渴求,又体现了百姓不再是甘做腐朽“假道学”思想迫害的牺牲品(假如李玉英囿于“母女”纲常,则只能逆来顺受,不能反抗申冤),敢于张扬自己的个性,反抗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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