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基于企业视角的实证研究_产学研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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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由于能结合企业的市场优势和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能力,产学研合作创新受到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乃至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颁布了《史蒂森—怀特勒创新法》和《贝赫—多尔法》,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发展。硅谷的崛起就是美国产学研合作创新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例证。

产学研合作也存在很多障碍,最突出的就是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如何界定以知识产权(专利等)为表现形式的合作成果的权属问题?如何分享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纠纷?应当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

较多的研究者把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归结为企业和大学两类组织的不同目标及文化。Van Dierdonck和Debackere指出,企业与大学合作中存在三类障碍:文化障碍(相互不理解)、制度障碍(不清晰的合同和政策)、运营障碍(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Ditzel认为,作为研究机构的大学追求学术上的成就,大学教员有很强的激励去发表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企业却恰恰相反,他们希望尽可能长时间地维持对新技术的专有权,以此来攫取超额利润[2]。考虑到这一点,企业在与大学合作时,往往会签订相关的合同来确保大学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而这又反过来会影响大学参与的积极性,由此就会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Fassin认为,大学关注新的发明和知识的进步,而企业更关注新技术的应用,关注如何增加价值,更重视财务上的回报;大学对技术知识往往更注重长期的获取,而企业相对注重短期的利用[3]。以上这些不同很容易造成合作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为了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Das和Teng指出,合作一方要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信心,并进一步说明这种信心来自于两个方面:信任和控制[4]。对参与合作的大学和企业而言,互相理解也非常重要,不仅要理解另一方的政策和实践,还要了解对方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此外,合作双方在地理上的接近,知识产权、专利以及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也被认为有利于企业和高校间的知识转移[5]。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较少,大部分学者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产学研合作的障碍。归纳起来,这些障碍包括:由于缺乏信息、科技成果不成熟等造成企业难以从合作中获得研究成果,对技术创新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目标和职责差异,技术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利益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对称和沟通困难,合作形式单一,资金不足,协调不利,文化存在差异,环境支持度低(如风险投资和中介服务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等[6-7]。

我国企业目前在产学研合作中面对的知识产权纠纷程度如何?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纠纷?潜在的解决途径何在?这些问题在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尚难以找到答案,同时也是我们从事这项实证研究的动因所在。

本研究所关注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主要是指在合作中,作为合作方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对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由于在认识上偏差,而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内容是否完全、技术价值的大小和利益分配等。

2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及相关假设

在增强组织的信息吸纳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以及使组织更具创新性方面,组织结构扮演着重要角色[8]。Burns和Stalker[9]把组织分成两种基本类型:“机械”组织和“有机”组织。与机械组织相比,有机组织更加灵活,更容易接受外部新技术。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企业的组织结构越灵活,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有效的交流有利于技术转移,有助于合作各方明确合作目标和预期,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适应环境变化,促进相互了解,减少不确定性[10]。技术和知识的转移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合作双方接触得越频繁,技术和知识的扩散效果会越好。由此,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中的交流沟通机制越完善,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有限理性使得合作双方在初始合同中无法就资产在未来所有或然情况下如何被使用做出详尽具体的规定[11]。由于任何契约都具有不完备性,因此实践者通常将目标定位于寻找一个相对完备的契约,以降低交易中面临的环境及行为风险。由此,我们提出第三个假设:

假设3:合作契约规定的越详细,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长期合作关系会使合作双方具有一种双向自动控制对方的能力[12]。Caloghirou,Kastelli等通过对42个国家6300个合作研究风险企业(RJV)的调查,发现大学更倾向于参加规模更大(如更多的参与者)和持续时间更长的合作研究项目[13]。Hall,Link和Scott通过对先进技术项目的实证研究,发现合作项目持续的时间从平均3.17年延长到3.67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就降低11.5%[14]。由此,我们提出第四个假设:

假设4: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持续的时间越长,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机会主义行为是影响合作关系和合作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选择机制,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以此来减少机会主义的负面影响。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并存的条件下,交易成本随着不确定性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借助关系网络可以了解到潜在合作伙伴的能力、优势、声誉,实现合作双方的战略意图、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的匹配,有效降低交易成本[15]。Friedman和Silberman(2003)根据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管理协会对每年技术许可活动的调查,指出与技术转移机构有更多合作经历的大学将越有可能与企业展开成功的合作[16]。由此,我们提出第五个假设:

假设5: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有过合作经历,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科技中介机构在弥补合作双方知识和信息不对称上起到了重要作用。青木昌彦和原山优子研究了日本中介机构的作用,发现这些机构对促进企业与大学研究室之间的共同研究以及长久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17]。由此,我们提出第六个假设:

假设6: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中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

3 研究方法

为了验证上述假设,我们以调查问卷为基础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同时收集企业数据和与该企业有合作关系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数据具有较大难度,我们的调查对象锁定在企业,以期首先从企业的视角了解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问卷设计

调查问卷共涵盖36个问题。其中,3个问题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权性质、规模以及技术水平,它们同时也是控制变量;1个问题了解该企业在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8个问题涉及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和纠纷的解决途径;剩余的24个问题则针对前文提出的6个命题,收集知识产权障碍影响因素方面的信息,每个假设通过4个问题来反映,具体列示如表1。

我们主要采用5分制Likert量表来测度调查对象对相关问题的选择。

3.2 数据采集

调查对象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标准:首先,被调查企业必须与大学或科研机构有过合作创新的经历。其次,调查对象是企业中对合作情况比较了解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样本来源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作者通过过去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立起来的企业联系网络;第二,在上海财经大学MBA班就读的部分企业管理者。

我们总共发放了100份问卷,回收63份,经过整理与分析后,有效问卷为51份,达到统计分析所需要的样本容量。被调查企业主要分布在上海地区。

4 结果分析

本研究借助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在有效的51份调查问卷中,我们得到以下描述性统计信息(见表2)。

被调查企业涵盖不同所有权性质,在规模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技术水平较高。

4.2 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与直接原因

就企业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被调查企业的选择如表3的统计。

根据各自的合作经历,被调查企业认为,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选择纠纷发生概率非常大和大的企业占47.1%。可见,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容乐观。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被调查企业的选择如表4的统计。

根据量表,1为非常同意,5为非常不同意。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就51家接受调查的企业而言,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未预见到的意外事件”,其次为“理解不一致”,随后是“目标文化差异”和“受利益驱动故意违背约定”。

4.3 知识产权障碍的影响因素分析

我们对51家企业的数据进行因素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变异转轴法(Variamax Rotation)来确定知识产权障碍影响因素的多维结构。采用特征值大于1,因素负荷不小于0.5的标准,抽取出来6个因素,得到一个由23个题目和6个维度构成的因素结构,累计解释了67.41%的变异(特征值大于1的因素共有7个,而第7个因素只包含e2一个选项,该因素涵盖的题项内容太少,故将之删除)。因素分析的结果与调查问卷设计的初衷基本吻合。这6个因素分别被标记为“中介参与度”、“契约完备度”、“组织灵活度”、“合作时间长度”、“合作交流程度”、“合作经历”。6个因素的信度都在0.7以上,表明该测量工具的信度较好,具体如表5所示。

4.4 相关分析

我们用抽取的各个因素来分析组织灵活度、合作交流程度、契约完备度、合作时间长度、合作经历和中介参与度和知识产权障碍间的相关性。

由表6可以看出,在0.01显著性水平下,组织灵活度、合作交流程度、契约完备度、合作时间长度、合作经历、中介参与度与合作障碍之间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与前文的命题一致。同时企业所有权性质、技术地位和规模这三个控制变量与上述6个自变量以及结果变量间的相关性均不显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规模与知识产权障碍的关系为负,也就是说,规模越大的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越小。这可能与大企业的法律保护意识较强,有更完善的内部协调和控制机制有关。

4.5 回归分析

本文假设知识产权障碍影响因素与知识产权障碍间存在多元线性关系,并建立方程如下:

其中,Y代表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X[,1]-X[,6]分别代表组织灵活度、合作交流程度、契约完备度、合作时间长度、合作经历和中介参与度。

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相关系数R=0.878,调整的判定系数为0.721,调整的判定系数越大,方程拟合度越高,样本回归效果越好。从方差分析结果来看,统计量F=15.360,F值较大,说明自变量造成的因变量的变动远远大于随机因素对因变量造成的影响;相伴概率值p<0.001,说明多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知识产权障碍”之间存在线性回归关系。

由表中的相伴概率值可以看出,在99%的置信区间内,组织灵活度、合作交流程度、契约完备度、合作时间长度、合作经历和中介参与度,这6个要素对于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障碍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契约完备度对合作中知识产权障碍的影响最大,接下来依次为组织灵活度、合作时间长度、中介参与度和合作交流程度,而合作经历对合作中知识产权障碍的影响最小。

4.6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企业会如何去解决纠纷呢?本次调查的结果如表8所示。

也就是说,通常当纠纷发生后,“双方自行调解”是首选的解决途径,其次是“严格按照合同解决”,然后才是“诉诸法律”,最后是“不了了之”。“诉诸法律”不仅在顺序上排在倒数第二,而且其得分(3.04)与第二选择“严格按照合同解决”的得分(2.37)差距较大。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法律在协助解决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比较弱。这可能反映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我国与产学研合作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执法效率有待完善和提高;第二,企业、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5 结论与展望

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障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广度、深度、效率和效果。本文提出了与知识产权障碍有关的六个假设,从企业层面,通过问卷调查,以实证数据来研究影响知识产权障碍的主要因素。研究发现: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影响知识产权纠纷的因素中,契约完备度的影响最突出,接下来依次为组织灵活度、合作时间长度、中介参与度和合作交流程度,而合作经历对合作中知识产权障碍的影响最小;我国企业在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最常用的方法是双方自行调解,法律的支持作用比较弱。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障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受合作各方的性质、特点、目标和动机等因素的影响,又受社会文化、法律环境的影响;既要考虑到合作项目的技术特征,又要考虑到具体参与研发和管理人员的特点。受样本收集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仅从企业角度展开调查,没能将大学和科研机构纳入进来;样本有限,无法反映行业和企业规模不同可能对研究结果的影响等。因此,本研究仅是一次有意义的尝试,尚有许多与产学研合作创新有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长期、深入和更加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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