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理念下的《建筑法》问题和应对论文_龚艳,刘诗瑾

以人为本理念下的《建筑法》问题和应对论文_龚艳,刘诗瑾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200

摘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对当前《建筑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重新剖析,对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建筑法》在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地位,同时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对《建筑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以人为本;《建筑法》;问题和应对

一、引言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对于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建筑工程合同标额大,建筑材料造价高的特点,为了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建筑行业交易秩序,国家制定并出台了多项相关法律。其中,1997 年颁布的《建筑法》就是用来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根本大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持续的发展,建筑业也始终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建筑市场环境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格局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筑法》中的部分条款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 对《建筑法》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对于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法》概述

《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行政决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几方面的内容。《建筑法》是建设法规体系框架的核心和基础,在建筑领域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针对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无序挂靠、转包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等严重危害建筑市场健康,导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建筑法》的有效落实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保障参与建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建筑法》通过引用民法通则中连带民事责任的概念,可以有效的遏制建筑市场中建设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建筑法》还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依法治理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实现,促进建筑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尽快转变。

三、以人为本理念下《建筑法》实施的问题

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对我国《建筑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就是要关注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主体对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执行情况。现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具体来说包括生命健康权、经济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几个方面。由于《建筑法》中相关内容的不明确或缺失,同时也因为施工人员普遍存在流动性强、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为薄弱的特点,直接导致建筑企业缺乏对施工人员权益保障的重视,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的法律纠纷与意外事故,对维持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建筑法》中对建筑监理企业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建立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大量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就业,部分监理人员甚至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收受贿赂,丧失基本原则,这些问题都严重限制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以人为本理念下的《建筑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一)以人为本理念为价值导向完善《建筑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立法理念的更新和确立不能靠人的主管臆想和凭空猜测,法的关系往往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如果要在以人为本理念的视域下对《建筑法》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完善,就必须以当今社会经济的变迁过程中发生的物质生活关系变化为基础来展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建筑法》颁布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与其相关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具体来说,我国社会经济从早期一昧追求GDP的快速增长,转变为如今对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共识。我国的建筑行业也从单纯追求规模效益快速扩大的传统道路,走上了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来寻求经济发展的新道路。建筑行业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数量积累过程,到如今更应该强调质的提升。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我国从模糊到清洗的历史发展轨迹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对于从根本上推动《建筑法》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立法者能够敏感而深刻的意识到以人为本理念在完善《建筑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才可能推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为价值导向的《建筑法》的修订和落实。

(二)加强建筑业施工人员的权益立法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是推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一线根本生产力。为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经济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项基本权益,在《建筑法》的完善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有针对性地填补《建筑法》在保障建筑行业施工人员自身权益方面的空白。具体来说,第一,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得有包含歧视性意味的原则性条款。第二,明确施工人员人权的基本构成、具体内容、保障范围和责任主体等。第三,结合建筑行业的施工特点,构建起多元化的施工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保障体系。第四,重点关注施工人员的工资拖欠问题,可尝试在《建筑法》中增加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等。第五,为促进施工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职业素质的全面提高,明确规定施工人员有权从其他渠道获取教育知识,明确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义务。第六,针对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集合建筑行业施工人员管理的实际特点,从法律层面明确诸如施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具体内容。第七,对于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还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将这一指标纳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切实提高建筑行业施工人员权益保护的程度和水平。

(三)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政府首先要严格控制监理企业的数量,在审批监理企业成立的过程中严格把关,避免出现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人证不符的情况。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培训的监督,督促监理企业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范围。特别是要监督企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法规教育,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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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龚艳(1997-07-01),女,汉族,籍贯:贵州遵义,当前职务:学生,当前职称:学生,学历:本科。

论文作者:龚艳,刘诗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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