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创意论文,法律问题论文,融资论文,版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1)08-0073-04
创意产业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独特创意为原动力的行业。但一个好的创意,如果仅有内容,而没有资金运作,只能沦为空想。文化创意因其大多没有有形资产,实际市场价值难以预测和评估等客观因素,运作资金一般只能冀望于风险投资商垂青,而且要获得风险投资也并非易事,并不是所有的文化创意企业都能得到风险投资商的青睐,最需要资金帮助、最具发展潜力、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文化企业,很难吸引风险投资的关注。此外还有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著作权所有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基本权益,无法获得因版权带来的持续性收益,且融资成本高,期限短,风险大,法律纠纷多。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与管理风险的存在,与银行传统的稳健经营模式相悖,导致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造成严重的资金瓶颈。面对着这样的高风险投资项目,融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根本无法讨论文化创意的价值增值。
一、版权担保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模式的创新
英国著名文化产业专家霍金斯曾经说过,版权是文化产业可流通的货币。版权具有财富属性、产品属性和高附加值属性,这些属性使它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版权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主要通过其财产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发挥作用,文化产品及服务也正是通过版权这种独特的价值载体,而不断使其价值得以实现和增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文化版权融资已是一个全球性的浪潮,它冲击着传统的财会制度,并冲破了传统银行的制度禁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业务的推出,突破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瓶颈。虽然各机构对版权作为担保标的融资模式定性的谨慎和制度设计时的侧重点不同,但版权逐步成为新兴的融资模式的核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都明确列为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
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是商业银行向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发放的、以自主版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用于满足其融资项目的创作、生产、销售、衍生品开发、商业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除可利用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设定质押申请贷款外,还可以其自有版权作为担保物申请贷款,或以多种担保方式组合申请贷款。第二,通过贷后管理,对借款企业融资项目的制作计划执行情况、市场策划与运作、财务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理,保证企业按时完成融资项目,获得预期市场收益。第三,除信贷服务外,文化企业还可以得到与之配套的其他金融服务,如财务顾问服务、个人金融服务和结算服务等。第四,开辟绿色通道,流程简化便捷,贷款审查实行个人签批制。
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业务,是一种以版权价值为核心的组合担保方式,是文化信贷模式的一种突破和创新,对文化创意企业通过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它的推出为文化创意企业以自主版权实现融资创立了重要的范例。
二、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的风险分析
虽然版权质押逐步成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但不容回避的是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着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其一,出质人所出质的版权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真实的版权所有人。此外,是极为相似的创意、内容分别向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均被登记。这是版权质押过程中的最大风险。
其二,版权所有人与出质人非为同一人。版权所有人(如自然人)与出质人(如该自然人所在的文化创意公司)不是同一人,这将导致质押合同效力待定。
其三,版权期待权质押合同是否能够获得登记的问题。这事实上是版权期待权能否成为质押融资标的的根本性问题。关于期待权的研究目前在我国比较薄弱,但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是明确的,比较典型的就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购买的就是尚未形成的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获得的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该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可以交易、能够流转的,从法律上讲,该权利完全具备作为质押标的的条件。影视作品的版权同样如此,在具备了有良好的剧本创意,具备了优秀的创作团队,有了摄制资金来源这几个关键的条件之后,制片机构事实上就取得了一种受保护的法律地位:如果没有意外情况的发生,按照既定的摄制计划经过一定的创作周期,制片机构将获得摄制作品的版权,并可以以该版权为基础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通过许可或转让以及衍生品的开发获得收益。但是在版权质押登记时,登记机关只接受既有版权的登记,首先要提供作品,进行作品的版权登记,然后才接受以该版权质押的合同登记。这就导致了版权期待权质押合同无法获得登记。
(二)银行经营风险
其一,价值评估风险。这种新型权利质权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变数多,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同时,因为评估的不确定性导致实现质权时的变数也较大,使银行承担较大风险。而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文化创意产业,在中国整个市场大环境中是一种新兴的产业,信誉额度的累积是一个一点一滴的长期过程,文化创意产业大多缺乏具有根本性作用的时间累积且小型企业偏多,而且很多文化创意企业不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表的审计,财务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很难拿到企业信用水平的一些证明,银行自然无法信任而给与帮助提供贷款。
其二,市场不确定性风险。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市场难于预测,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不成熟,没有形成一个产业链,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的成功率,这个在影视行业比较突出:如银行以影片版权作为质押,意味着银行在未来承担了影片价值回报的风险,而版权质押的价值取决于未来影片上映后的票房收入,一部影片能否成功上映是制片方和投资方无法控制的。这种高风险使得银行没法判断贷款的风险是否在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大大了抑制了银行资金融入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性。
其三,变现风险。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不成熟,知识产权的交易偏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三、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的风险防范
1、建立版权公示制度,完善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建立版权公示制度,将版权的流转过程一步步公示出来,虽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对于沟通信息、明晰权属、减少纠纷具有一定的帮助。进一步修订完善物权法,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版权期待权的质押登记问题,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2、实施动态组合担保,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为了约束经营风险,目前银行采取的多是组合担保方式:在版权质押的同时加入担保公司的介入,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个人资产的抵押担保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等。或者以动态的担保来尽量控制风险,如先以第三方担保,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在剧本形成后再加上剧本的拍摄权质押,在影视作品完成后再加上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或者以影视作品预售收入或票房收入作为质押标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密切配合。
由此可见个人信用及个人资产的良好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贷款的获得。此外,企业的实力与良好的信用记录永远是银行关注的。虽然目前版权质押贷款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我们仔细去分析不难发现: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是他们获得贷款的重要因素,比如北京银行对华谊兄弟的1亿元版权质押多项目打包贷款、对光线传媒的2亿元版权质押组合担保贷款,他们的实力和良好的运作能力使他们可以同时推进几部甚至十几部片子同时或陆续拍摄,而打包的形式使银行相信,即使有一部或几部片子出现问题,但这么多片子总会有赚钱的,那么银行的利益就基本有保障了,制片企业不同项目之间以有余补不足分散了风险。
3、建立完善的版权价值评估制度
版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应组织由著作权领域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组成评估组,在贷款企业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质押版权进行评估,尽可能避免因侵权带来质押物价值的减少。对介入版权融资的评估机构要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一旦评估项目出现问题,中介机构就负有赔偿差额的责任。通过稀释风险责任制约中介机构,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强化中介机构在艺术与商业的结合中的重要作用,多鼓励中介机构的加入,吸收更多的既懂得艺术内涵又善于商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来充实中介机构的工作能力,较好的建立艺术与商业的合理对接条件。
4、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政府可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基金,作为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激励担保公司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府风险防范基金更能使整个融资过程进入良性循环。
5、引入保险机制,化解版权交易风险
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还处在版权经营时代的初期,各类版权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尤其是以版权质押进行融资的都是中小企业,一旦陷入“侵权门”,经营状况很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因此,文化创意企业、银行一定要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融资制度,减少或避免因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各种风险。为了避免版权质押中的版权瑕疵,在版权质押的过程中应注意检索,在签订合作或者投资协议时应就此要求权利人对版权的权属作出承诺、确认与担保,并对出现法律风险后的责任承担进行事先约定。除此之外,还应探索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化解版权交易的风险。目前在国外文化产业类保险较为完善的美国,小到演出延误、道具损坏,大到各种权益损失都可借助保险化解风险,而国内此类专属产品仍是一片空白。
2010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文件中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2010年6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国内首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此次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一次创新。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功能是化解著作权瑕疵给有关交易方带来的风险。所谓的著作权瑕疵,指的是假的或是不完整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很难通过其占有状态判断实际权利人,而登记制度在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方和转让方信息不对称,受让方很难弄清著作权权属的状态,因此产生了著作权瑕疵。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介入,将这种著作权瑕疵导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购买方遭致侵权索赔,保险公司可以代其向著作权实际持有人赔偿。这样就可以化解著作权瑕疵,缩短了交易周期、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成功率。保险机制和保险服务的介入保障了版权交易买方的利益,有助于有效地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加快了文化与金融这两大行业合作的步伐。今后,文化产品完工保证保险、版权贸易信用保险等新险种的设立应该引起各大保险机构的关注。在金融服务于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现存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和平台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文化金融创新的需要,因此应该在专业化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方面做更多的积极尝试,一方面为文化金融创新提供一系列信用增进服务,另一个方面开辟更多的文化金融增值服务渠道和模式。
6、建立完善的流转体系,为质押权的实现提供交易平台
银行在放贷时不得不关心一个问题:一旦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失败,则对版权既无兴趣也无能力去经营的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质押权?变现是其最佳选择,但目前国内版权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流转体系尚未有效建立,质押标的变现对于银行是个难题。
2010年5月8日,首个国家级版权交易系统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也同步启动,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提供了契机。版权人可通过该交易系统转让版权,通过融资平台寻找资金。通过版权信托的金融创新模式,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渠道。版权人可通过交易系统转让版权,也可以借助版权信托的方式通过融资平台寻找资金。交易系统开通首日,总额超过1亿元的30个项目挂牌交易,覆盖影视、音乐、动漫等版权项目。通过搭建常设性的版权交易平台,汇聚版权资源、便捷交易的模式,让更多的权利人和使用者以更为高效的途径展示作品、实现交易,是推进版权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版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体系将日臻完善,版权交易体系将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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