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问题与对策_劳动关系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问题与对策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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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4)05-0014-0 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经历了20多年来的艰难历程,从最开始的“扩权让利”、 “利改税”到后来的“经营承包”、“两权分离”,再到“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呈现出渐进式的推进过程。

现在,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在过去计划经 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体系,机构臃肿,效率低下 ,尤其是富余人员过多,怎样分流安置?这都是无法回避又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如果说产权改革,制度创新是国企改革的深水区,那么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则是充满风险的走钢丝动作。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无论是职工还是工会都面临两 难选择。一方面,中国的失业问题进入建国以来的第五次高峰,就业很难。另一方面, 国有企业背负着高债务、企业办社会、冗员过多这三大负担而苦不堪言。如果照此下去 ,背着沉重的担子上阵,企业不但没有竞争力,而且会将有限的资源消耗殆尽,后果将 不堪设想,所以,必须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个企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解决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的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辅业改制的 任务还很繁重。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于2003年12月23日公布的数据来看,目前中央企业 有8.1%的资产属于辅业资产,现有的庞大的职工队伍中,近1/3属于辅业单位的职工。 而中央政府关于主辅分离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时间只剩两年了。[1]可以肯定 ,大规模的辅业改制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央企业的辅业 改制。二是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同时,主体部分还要进 行产权改革。从全国范围来说,这是一个极为漫长的战线,将有数以千万计的职工被有 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换岗位,或者再谋职业。这将是一次剧烈的震荡。对职工个人 来说,工作岗位是其安身立命之基,工资收入是其养家糊口、维持生存之源,社会保障 、生活福利是其遮风挡雨之伞。对数以千万计的职工和家庭来说,这一切都将面临深刻 的变化。在新形势下,各级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分妥善地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是当务之急,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研究课题。

二、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1.经济补偿金和社保经费欠债等问题

国经贸[2002]859号文件关于主辅分离的《实施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改制企业可 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项政策的出台,为职工转换国有身份,解决了经 济补偿的支付渠道问题。这是建国以来,国企改革和分流职工的一次最大的政策突破, 由此而拉开了“两个置换”的序幕。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在 政策执行中又极不统一,资金又不到位,就出现了差别很大,极不合理的现象。同样是 国企的主辅分离改制,但职工得到的是不同标准的补偿。有的企业每一年工龄达到4300 元。而多数地方企业,每一年工龄只有1000多元,甚至几百元。有的企业,由于净资产 为零,根本得不到经济补偿。还有一些企业在分流安置时,拒不支付拖欠职工的集资款 、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处境极为 艰难。据有关的调查资料统计,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如集体上访、阻断交通等,其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经济补偿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问题。如果这类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形 势很难稳定。因此尽快规范改制企业的经济补偿政策和清欠政策,并切实保障资金到位 ,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2.个别地方出现了甩包袱、随意裁员的违规现象

中央的政策很明确,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关键是通过“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 、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分离出来,搞好多种经营,开辟就业渠道,来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实现职工的再就业。而有的地方和企业却把主辅分离单纯看成是一次甩 包袱的机会而随意裁员。因为大规模裁员可以迅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他们并 不是妥善地解决人员安置问题,而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使职工难以接受。一些企 业“不挖渠就先放水”或“渠未挖好就放大水”造成泛滥成灾,引起相当多的突发事件 ,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3.劳动关系的协调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国经贸[2002]859号文件要求,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后,职工被有偿解除了 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或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比较复杂的劳动关系调 整的动态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在无过错的 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并要付给经济补偿 。《工会法》特别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 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 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实际上,这一条法律规定,是执行得最不好的。当 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现象时,看不到工会的影子,工会最应该作的 事而没有认真作。另一方面,在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合同时,不少强势企业只签一年 或两年,或半年。(而国经贸859号文件规定必须签三年以上)合同终止的利剑随时悬在 职工的头上。另外,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待遇,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矛盾和问 题不断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背景下,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当前,中国劳资 双方力量相差太大,劳动关系很不平衡。在劳资搏弈的新格局中,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对各级工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4.在辅业改制中,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有的企业在辅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中,不让职工知情,逃避职 代会的监督,存在着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透明度不高, 产权没有按正常渠道交易,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弊端。有的企业为了甩包袱,一卖了之, 对购买者,只看其出价多少,不问其经营能力和今后的发展。这样“三类资产”被低价 贱卖后快速走向衰亡,职工的就业更加困难。

5.各级工会对辅业改制中维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近几年,从全国范围来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推进得很快,在这种快速推进 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但政策指导和规范明显滞后。国经贸[2002] 859号文件是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8部委联合颁发的。在这个 文件出台后,国资委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已下发了配套文件。但是各级工会对辅业改制中 维权的问题,如身份转换、人员安置、劳动关系协调,预警办法、帮扶政策等至今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如何对各级工会干部提出明确的要求等等,都显得不足。目前 沿海发达地区的工会较早注意此类问题,制定了相关办法和措施,但势单力薄,各级工 会的力量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可以肯定地说,只有从源头参与,开展大规 模的调查和政策研究,制定出规范的文件、办法,才能比较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三、对策和建议

1.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两个置换”标志着改革进入了“过大关”的关键 时刻,这必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重大调整,各级工会只有组织起来,整合力量,统一步 伐,才能作好当前的维权工作。

首先要做好源头参与。建议全总、省总在大规模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改制中维权 的配套政策,并规范各级工会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行为。切实扭转部分工会干部对法 律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改制企业工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工会主席要负总责,抽 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及时研究国家政策,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见,要把职 工群众需要表达和维护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行政汇报。工会要参与改制方案制作、论证 的全过程,并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在改制中,要有效地构建工会的维权机制。《工会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平 等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两项基本制度。改制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 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大多数职工的意愿。根据中办发[2002]13号文件的精 神,坚持企业改制的方案、程序步骤、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理、股权分配等重 大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使企业的改制依法规范运作。

2.落实好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劳社部[2003]21号文件重申的规定办理。 每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详见劳社部发[2003]21号文)。

现在更大的问题是,有很多企业,净资产很少,甚至资不抵债,职工身份置换时,主 体企业拿不出现金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看到,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费补偿和社保 经费的欠债已成为当前改制的重大障碍。那么,这项改革的巨大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来承 担?如果说,要职工个人来承担,那是违背国家法律的。因为职工无过错,因而不能承 担责任。职工在过去计划经济下,长期是“低工资、高积累”给国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退休、养老的一切经费都已积存在这个国有体制中,现在要他们退出国有体制, 又不给补偿,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根本就说不过去。就是给补偿,这个标准已经很低,同 他们对企业和国家的积累贡献相比,是很不平衡的。那么,这个改革的成本究竟该谁来 买单?如果由企业来支付,那就更不合理。在过去的体制下,企业把几乎所有的利润, 连同职工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收入都上交给国家了。企业的留成中压根也没有这笔开 支,这个巨大的代价又不可能在企业经营性支出的非常有限的资金中去解决,怎么办? 笔者认为,改革的成本只能由国家承担,国经贸[2002]859号文件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 定,即用国有净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来支付改革成本。最近,青岛市政府通过17块共46 2亩国有土地的拍卖出让筹集资金5.3亿元,清偿了企业对职工的各类补偿,这是很值得 借鉴的经验。[2]总之,各级工会要协助企业和政府合理合法地落实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内退生活费等项标准,企业工会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算帐、执行和落实。与此 同时,工会还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集资款、工资、住房补贴和欠缴社会 保险费等问题。

3.搞活辅业,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无论企业有无净资产,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改制,都要把做好再就业工作摆在首要的位 置,这是各级工会要协助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辅业改制必须“先挖渠后放水”,必须 “扶上马、送一程”,一定要稳妥慎重,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平稳过渡、逐 步到位”的办法进行。比如武钢已先后分流职工达9万人,非常平稳,钢铁从业人员由 原来的11万人精减为目前的1.5万人,人均年产钢由42.5吨提高到500吨,实物劳动生产 率提高了11倍。他们大力发展非钢产业,利用新上项目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 职工个人承包开办“三产”服务项目等许多作法都是值得改制企业学习的。[3]

4.建立健全新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根据国经贸[2002]859号文件的要求,分流的富余人员要解除国有身份和劳动关系,给 予经济补偿,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全国范围来看,职工的身份转换是建国以 来劳动关系的一次最大变化和震荡,涉及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劳动 关系的矛盾日趋复杂,各级工会必须建立健全新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条法律是执行得最不好的。比如合同期限就存在 问题,不少改制企业与职工只签一年或两年的合同,甚至有的是半年。企业随时保持着 期满终止合同的主动权,又可节省一笔可观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对这种违背859号文 件精神的行为,工会也很少出面干涉和维护。更有甚者,有的改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极不规范,其中工种栏写上服从安排;岗位栏写上听从企业分配。工作任务栏:服从安 排。劳动报酬:计件工资。这样的“四无”合同,纯粹是欺骗职工,工会居然不敢过问 ,也看不到工会的影子。这样下去,职工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护?当前,在社会体 系力量的搏弈中,强势群体起主导作用,弱势群体力量微薄,如果继续发展,必然是强 者更强,弱者更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而使社会体系走向十分危险的境地。因此, 各级工会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帮助职工把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关。

辅业改制后要及时制定新企业的《集体合同》文本,做到劳动标准的坚持与本企业实 际的更好统一,合同文本及时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约。尽快建立健全工资分配 的共决机制。尽快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审、预报、预防”及时化解 矛盾,保持稳定。

5.对改制中资产的评估和处置进行监督

在改制中,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处置要实行厂务公开,这是从中央到省、市都已明确的 规定。为了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职工的利益,各级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对审计结 果、资产评估结果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情况,严格实行公示制。在企业改制,清查固定 资产、流动资产、产成品的过程中,要派职工代表参加监督盘点,做到帐、卡、物等齐 全、一致。盘点后的结果职工代表要签名监证。这样做,既保全了国有资产的完整,避 免流失,又使职工全面了解改制的内情,以支持和理解改革。

6.在辅业改制中,努力探索职工持股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行辅业改制的政策,企业将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将被有偿解 除劳动合同,并用补偿金购买企业的股份。这样就会形成法人股东,企业职工、管理骨 干和主要经营者持股的局面。最近国务院已出台新的规定,严禁经营者自卖自买国有产 权,不允许用企业的实物资产去贷款融资,目前国家不提倡管理层一股独大。在这种情 况下,职工持股就显得非常重要。职工持股使雇佣劳动者变为名符其实的主人,实现了 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新形势下,工会应努力探索职工持股的办法,建立职工 持股会或职工股管理委员会。这样既筹集了辅业改制的发展资金,又提高了企业职工和 经营者的凝聚力,使产权改革真正到位,使改制企业实现质的飞跃和脱胎换骨的新生。 在改制中,我们不光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还要实现共同富裕。

收稿日期:20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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