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政府审计的同业互查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业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同业互查制度和审计项目质量的上级检查制度构成了我国现有的政府审计质量检查制度。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主要实行的是第二种检查制度。
(一)关于同业互查的法律规范。当前,我国审计署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文件以规范我国政府审计的同业互查制度,可考虑以具体审计准则的形式发布。规范文件应具体规定政府审计同业互查的组织形式、工作形式、复核期间、复核内容、人员培训等相关内容。具体规定可参照别的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
(二)关于同业互查的组织形式。在各级政府审计组织内部设立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审计组织内部经验丰富的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在组建初期由审计署组织统一培训,规范同业互查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关注的重点。各级质量检查委员会接受上一级委员会的委托,对同级的审计组织工作进行复核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委员会报告检查的结果。对于同业互查工作的时间间隔,可借鉴国际上惯常采用的三年标准,即政府审计组织应该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由同级其它审计组织执行的同业互查。在确定由哪个质量检查委员会执行同业互查的问题上,上级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应主要以独立性为判断的标准,即每一个同业互查小组成员应独立于被检查的审计组织、被检查的审计组织的人员以及所选择的要进行检查的审计项目,同业互查小组不允许检查最近对其进行外部同业互查的审计组织。
(三)关于同业互查的主要内容。同业互查在检查期间应该主要关注被检查审计组织是否建立了充分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系统,在实践中是否严格遵守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由于审计组织的内部质量控制系统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多种因素,诸如组织的规模、人员和办公自主的程度、工作的性质、组织结构以及适当的成本效益考虑等。因此,由每一个审计组织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都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同业互查小组在执行复核的过程中要具体考虑被检查组织的特殊性,根据被检查组织关于遵循情况的记录(包括相关的监控程序、审计记录、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的记录)来评估组织遵循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优劣。
(四)关于同业互查结果的运用。同业互查小组应编制书面报告来传达同业互查的结果。报告应说明检查的范围,包括执行中受到的限制。报告还应该对被检查审计组织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充分,被检查年度内是否被遵循进行说明,从而为审计组织在审计业务中遵守专业准则提供一个合理的保证发表意见。报告还应说明对被检查审计组织已发表的审计意见进行修改的理由,当存在某些事项致使意见需要修改时,无论在同业互查报告或单独的意见或管理意见书中,检查者都应该详细描述结果和建议,以使被检查审计组织采取适当措施。当出具需要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时应附上意见书或管理意见书。
同业互查小组应向上级质量检查委员会报告复核的结果。对于查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经证实后由上级审计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决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业互查报告和意见书也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复核小组应对复核报告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