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防范与监管——基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处罚公告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证券论文,财务报告论文,上市公司论文,委员会论文,公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舞弊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国际上的安然公司、世界通讯等,我国的银广夏、蓝田股份、科龙电器等,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巨大,因此,备受社会公众、投资者、会计界、学术界和监管层的特别关注。舞弊通常定义为对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客户或政府机构)的蓄意欺骗或盗窃行为(Weirich & Reinstein,2000)。国际审计准则(IAASB,2004,Par.6)和我国审计准则(财政部,2006,第六条)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根据涉及舞弊人员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舞弊和雇员舞弊。前者是有一个或多个管理层或治理层成员参与的舞弊;后者是只有一般员工参与的舞弊。会计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中的两类舞弊:舞弊性财务报告①和侵占资产行为②。舞弊性财务报告通常属于管理舞弊,是管理层为误导财务信息使用者,通过操纵财务报告的编制而故意错报或隐瞒财务信息的行为;侵占资产可能是雇员舞弊或管理舞弊,通常是盗用企业资金或其他资产(如挪用、贪污、盗窃或吃回扣等)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管理舞弊③,且集中于舞弊性财务报告。
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转型经济给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提供了机会和便利(Chen等,2006)。短期内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还可能继续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兴趣,并于2003—2004年出现了一个高潮④。如刘姝威(2002)研究了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识别技术;吴革(2003)探索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技术与防范方法;朱国泓(2004)研究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二元治理模式;柳木华(2005)对我国证券市场1991—2004年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进行了统计分析。除柳木华(2005)的研究外,其他人的研究没有涉及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统计分析,但其研究着重于宏观方面,对舞弊的具体类型和手段研究不多。本文主要应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2002—2006年在其网站公布的处罚公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类型、方法、舞弊持续年限等,以期发现一些规律,为监管和审计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提供依据。
二、舞弊性财务报告:主要类型和手段
最新舞弊审计准则指出:舞弊性财务报告通常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有关,且实施舞弊的主要手段包括:(1)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2)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3)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4)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5)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告金额的事实;(6)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7)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IAASB,2004,Par.9;财政部,2006,第十条)。实际上,上市公司采用的舞弊手段可能更具体。如2001年以来发现的欧美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舞弊手段是虚构收入、变更收入确认时间、不适当的资产估价和报告、隐瞒负债和费用、不实的财务报表披露(Badawi,2005)。
根据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最终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将其分成三大类:(1)虚假利润表类,即舞弊行为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利润表存在重大错报,通常表现为利润虚假,并间接导致虚假资产负债表;⑤(2)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即舞弊行为仅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存在重大错报,但不直接影响利润表;(3)虚假披露类,即舞弊行为仅直接导致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存在虚假内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实),但不直接影响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虚假利润表和虚假资产负债表又合称为表内舞弊,虚假披露又称为表外舞弊。
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表现为虚增利润⑥。从利润表项目分析,结合实际舞弊手段,我们将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分为:虚增收入(包括虚构销售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少转成本⑦、虚减营业与管理费用、少计利息费用、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投资收益(虚构投资收益和未入账投资损失)、不恰当地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的合并报表实务(包括亏损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和将不属于合并范围的盈利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等。关于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我们先将其分为资产虚假、负债虚假和股东权益虚假,然后再进一步分为是虚增还是虚减。
凡是导致财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不实或隐瞒的行为,均是虚假披露的主要舞弊手段。结合实例,我们将其主要手段分为: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对外担保、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法律诉讼、虚假披露对外投资、隐瞒其他重大事项等。
三、研究设计
涉及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样本公司通常局限于舞弊行为已暴露的公司。两类舞弊性财务报告无法作为研究对象:一是舞弊行为未被发现;二是舞弊行为虽被审计师或公司发现,但随后在公司内部采取补救措施,舞弊行为未被公开(Kaminski等,2004)。本文以证监会在2002—2006年发布的处罚公告为依据,选择因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这些案例在全国产生的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舞弊行为经过证监会的调查核实,不仅舞弊上市公司被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证明其是管理舞弊而非错误。因此,正被证监会调查而未做出相应处罚决定以及舞弊后果不太严重而未被处罚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也没有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共获得证监会在2002—2006年发布的全部处罚公告182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有83份。
根据研究目的我们对83家(次)公司进行了如下整理:(1)剔除仅因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而受处罚的14家(次)公司和仅因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而受处罚的2家公司,因其不属于舞弊性财务报告;(2)将还受到2次处罚的3家公司各自合并为一个样本,使每一个样本代表一家公司。这样,我们就得到64个样本,他们均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其中:2002年6个,2003年13个,2004年21个,2005年9个,2006年15个。在样本公司中,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最早年份是1994年,最近年份是2004年。
本文从舞弊类型、舞弊的主要手段和舞弊行为持续年限等方面对这64个样本进行统计描述,以其发现其中的规律。
四、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主要舞弊类型分析
如表1所示,在发布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64家上市公司中,分别有46.9%、29.7%和85.9%的上市公司发布了虚假利润表、虚假资产负债表、虚假披露。可见,表外舞弊是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最主要类型。
舞弊公司可能同时存在多种舞弊类型。进一步分析表明,42.2%的公司(27家)只存在一种类型,依次表现为虚假披露类、虚假利润表类和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分别占34.4%、4.7%和3.1%;42.2%的公司(27家)同时存在两种类型,主要表现为虚假利润表类和虚假披露类;15.6%的公司(10家)同时存在这三种舞弊行为。可见,在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有57..8%的公司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舞弊类型,主要是虚假披露类和虚假利润表类。
(二)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主要舞弊手段分析
由于利润指标与上市公司的股价、扩股增资、保牌、管理层薪酬等密切相关,通常成为管理舞弊的主要对象。表2表明,被处罚上市公司导致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增收入、虚减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中,虚增收入的主要手段是虚构销售业务(21家公司,占32.8%),提前确认收入(4家公司,占6.3%);虚减费用的主要手段是管理费用和(或)营业费用不入账(8家公司,占12.5%),推迟确认入账(2家公司,占3.1%),或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虚增投资收益的主要手段是虚构投资收益(有7家公司,占10.9%)、未入账投资损失(有2家公司,占3.1%)和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是少计提坏账准备(9家公司,占14.1%)和存货跌价准备(4家公司,占6.3%),也存在少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情形。
舞弊上市公司就资产负债表造假,在于粉饰其财务状况,其主要手段在于通过记录虚构的交易或隐瞒重大交易,从而虚增或虚减资产和股东权益、虚减负债。在64个样本公司中,有19家公司存在虚假资产负债表问题。⑨表3列示了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虚减资产往往与虚减负债对应,这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进一步分析发现,在虚构资产中,又以虚构在建工程(5家公司,占7.8%)最多,其次为虚构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均为3家公司,占4.7%),再次为虚构固定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均有2家公司,占3.1%),也存在虚构对外投资的行为,有些舞弊公司同时存在虚构多种资产的行为。虚减资产的主要舞弊手段为银行借款不入账(4家公司,占6.3%)、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4家公司,占6.3%)、虚构收回应收账款(2家公司,占3.1%)。虚减负债的主要手段是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4家公司,占6.3%)、虚减银行借款(1家公司,占1.6%)等。虚增股东权益的主要手段是虚增实收股本(即虚假纪录未收到的出资)(有3家公司,占4.7%)和未记录已支付的股利。
虚假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类型。表4列示了舞弊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主要手段。其主要手段依次为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其他重大事项、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虚假披露对外投资也成为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
通常,被处罚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同时包括多种舞弊手段。表5列示了上市公司同时采用舞弊手段数量的情况。85%以上的公司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舞弊手段,采用4种及以上舞弊手段的公司占33%,同时有3家公司采用了10种舞弊手段。只采用一种舞弊手段的,主要表现为隐瞒对外担保事项。同时采用多种舞弊手段,增加了查清舞弊行为的难度。这也提醒审计师和监管者,存在某类或某些舞弊行为的上市公司,很可能还存在其他舞弊行为。
(三)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之舞弊持续年限分析
舞弊持续年限是指上市公司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行为的年限,从处罚公告提及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起算,至提及的最后一年。“舞弊行为的第一年”是指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被发现包含舞弊性信息的第一年。但是,由于舞弊调查的局限性,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一年通常是在实际舞弊行为的年份之后,而最后一年往往也不是舞弊行为的实际最后年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持续时间越长,查处难度越大,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这也反映了监管部门工作的敏锐性和效率。根据表6,20.3%的公司的舞弊行为发生在1年以内,1/3多的公司持续了2年,45%的公司持续年限达到或超过了3年,且有20.3%的公司持续年限达到或超过了5年,最长的达9年。这表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存在连续性。这特别提醒监管者和审计师注意:以前没有发现舞弊行为,并不表明不存在舞弊行为,每期监管或审计均不能受到以前没有发现舞弊行为的影响;如果在当年发现存在某类舞弊行为,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追溯,以查明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同样的舞弊行为。 五、主要结论及防范和监管建议
(一)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的主要类型依次是虚假披露、虚假利润表和虚假资产负债表。其中,虚假披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主要且唯一的舞弊类型;多数公司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舞弊类型,以同时存在虚假披露和虚假利润表居多。
虚假利润表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虚增收入、少计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虚构销售业务、管理费用和(或)营业费用不入账、虚构投资收益、少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别是虚增收入、虚减费用、虚增投资收益、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舞弊手段。
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主要舞弊手段是虚增资产和股东权益、虚减负债。在虚增资产中,虚构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居多,且舞弊公司同时虚构多种资产;虚减资产的主要舞弊手段为银行借款不入账、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虚减负债的主要手段是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记录虚假的实收股本则是虚增股东权益的主要手段。
虚假披露的主要舞弊手段依次为隐瞒对外担保、隐瞒重大事项、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披露关联方销售或采购、隐瞒股权或资产质押、隐瞒法律诉讼、隐瞒对外投资也成为上市公司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
最后,我们还发现,大部分公司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的舞弊手段,最多的同时采用了10种舞弊手段;多数被处罚上市公司发布舞弊性财务报告持续年限在2年及以上,最长的持续了9年。
(二)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防范与监管建议
1.上市公司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建议
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引起了学者和监管层对公司治理效果、管理高层诚信和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客观性等的严重关注。许多因素导致了管理舞弊行为,且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包括:(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缺乏灵敏和清醒的监督功能;(2)狂妄自大和贪婪的管理层;(3)高层主管的不当商业行为;(4)无效的审计职能;(5)不严密的法规;(6)不充分和缺乏透明度的财务披露;(7)疏忽大意和漠不关心的股东(Razaee,2005)。因此,为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需要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被广泛认为是降低上述担忧和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良策。由于管理层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低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常常难以有效威慑、遏制和发现舞弊性财务报告(Harrast & Mason-Olsen,2007),因此,只能依赖高层次的公司治理。
但目前各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些问题甚至是严重的。公司治理受到的严厉批评多集中于公司董事会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对管理舞弊采取果断的和决定性的措施(Patton & Baker,1987;Petra,2007)。为此,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勒法案》就特别要求强化公司治理,尤其强化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以防范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其中要求审计委员会:(1)直接负责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报酬和监督;(2)全部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3)有权聘请顾问;(4)预先批准由外部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5)为雇员举报与会计和审计相关的问题提供通道并建立相应的程序;(6)至少有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是财务专家;(7)从独立审计师那里接受关于会计处理的定期报告;(8)接受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关于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或受托人义务的报告。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Myers & Ziegenfuss,2006),且在确保财务报告可信性和降低舞弊性财务报告风险方面发挥核心作用(Harrast & Mason-Olsen,2007)。因此,只要精心设计,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财务报告职能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是能够有效预防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我国也在广泛讨论《萨班斯—奥克斯勒法案》的基础上,将其中一些规则整合到我国相关法规中。如我国在2002年之后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履行类似的职责,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尚未切实得到执行。
为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方面的作用,我们建议:(1)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审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规定职责,上市公司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提供全方位的便利;(3)审计委员会在年末就其职责履行情况逐条进行总结,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的基础上,作为年度报告的内容之一对外公开,接受监督。⑩
2.监管机构强化对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监管的建议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首先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及其运行效果的监督,督促公司治理结构和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其次,在具体监管舞弊性财务报告中,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真实性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上市公司隐瞒对外担保、巨额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关联方销售或采购、法律诉讼等的披露的监管;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虚构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违规行为;强化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的监管,且利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作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舞弊性财务报告的监管信号;不能将已发现的舞弊行为作为独立事件看待,而应当将其作为还可能存在其他舞弊类型和手段的信号,实施必要的追查。此外,监管层还应当提高监管的敏锐性和效率,尽力缩短上市公司舞弊持续年限和被处罚的时滞。
3.审计师强化对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审计的建议
由于舞弊性财务报告属于管理舞弊,即使舞弊手段不复杂,但由于管理层串通舞弊和有能力掩盖舞弊行为,审计师也难以发现(Alleyne and Howard,2005),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并遭受指责。由于舞弊性财务报告是导致审计失败的根源,因此成为会计界特别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现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多种理论和方法(Karim & Siegel,1998;Kaminski等,2004)。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舞弊性财务报告,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望,会计界修订了相关的舞弊审计准则,强化了审计师对发现和审查舞弊性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审计师获取财务报告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IAASB,2004,Par.21;财政部,2006,第十六条);同时,准则也提供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指南。审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以发现和披露舞弊性财务报告。
此外,鉴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类型与手段,审计师应当强化实施信息披露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审计程序,并重点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巨额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关联方销售或采购、法律诉讼等披露恰当性的审计程序。审计师也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真实性的审计,其关注重点是:有无虚构销售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尤其是大额、异常销售业务;有无推迟或隐瞒期间费用、虚构对外投资收益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恰当等。审计师还应当强化对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存货、无形资产真实性的审计,并专项审查有无账外负债(银行借款不入账)和记录虚假的实收股本的情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谨慎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这是因为虚假披露、虚构交易和事项,既具有隐蔽性且缺乏足够的审计线索,管理层又精心掩盖,特别容易导致审计失败,因而尤其需要审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在平时就多关注客户的重大事项。此外,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存在多种舞弊类型和舞弊手段,因而当发现客户存在某种舞弊手段时,务必不能将其作为独立事件看待,而应当将其作为还可能存在其他舞弊类型和手段的信号,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对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实施必要的追加程序。也由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可能会持续多年,当在审计中发现舞弊行为时,务必追溯审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同样或类似的舞弊问题。只有这样,审计师才能降低审计风险,避免审计失败。
注释:
①舞弊性财务报告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还是一个正在探讨、有待规范的会计(审计)术语。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有一个类似的法律术语,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我国审计准则(CSA1141)中,将财务报告的虚假陈述称为“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国际审计准则(ISA240)则称其为“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可译为欺诈性(舞弊性或虚假)财务报告。在我国,类似的术语还有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告)、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告)粉饰、欺诈性财务(会计)报表(告)、财务报告(表)舞弊、财务(会计)舞弊等,我们统统将其称为舞弊性财务报告。
②根据舞弊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包括隐瞒披露)和侵占资产。按信息披露是否定期,又可将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分为及时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和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舞弊性财务报告属于定期报告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可能是构成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因此,上市公司为掩盖及时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也往往会导致舞弊性财务报告。
③由于舞弊性财务报告只可能是管理舞弊,且是资本市场中最常见的管理舞弊,其产生的后果通常比管理层侵占资产更为严重。此外,管理层侵占资产也会以舞弊性财务报告来掩饰,因此,社会公众通常将舞弊性财务报告等同于管理舞弊。
④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2006年间,我们通过CNKI数据库,以“财务报告(表)舞弊”、“财务舞弊”、“会计舞弊”、“管理舞弊”为关键词,就可找到740多篇文献,2003—2004年达到一个小高潮。主要集中于研究财务舞弊的手段、动机、信号、防范对策等,也有论文就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方面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没有发现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类型与手段进行实证研究的。
⑤由于复式记账的原因,直接导致虚假利润表的舞弊行为也会导致虚假资产负债表。在本文中,凡是与利润表项目有关的舞弊行为,我们就将其归为虚假利润表类型,而在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型中不再分析。此外,导致虚假现金流量表大多由导致虚假利润表和虚假资产负债表的舞弊手段所致,且在我们所分析的案例中,没有发现仅涉及虚假现金流量表的舞弊行为,因此,我们没有将其分为一类。导致三大财务报表附表存在虚假的舞弊行为必定归属为虚假利润表类或虚假资产负债表类,因而没有进一步细分。
⑥从理论上分析,虚假利润表也可能表现为虚减利润,其舞弊手段正好与虚增利润相反。根据对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分析,我们没有发现虚减利润的舞弊案例。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
⑦虚增收入往往伴随虚增成本、费用,我们将其归类为虚增收入;此处的少结转成本是指舞弊上市公司独立地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下文的其他方法也是一种独立的舞弊手段。
⑧本文均以64个样本来计算百分比,以期发现各种舞弊类型或手段在舞弊公司出现的频率。由于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通常同时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手段,因而一些百分比之和大于100%。下同。
⑨根据复式记账原理,虚增资产必定导致虚增负债或股东权益,或者同时虚减另外一些资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统计其舞弊手段时,按其涉及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以及是虚增还是虚减,各统计为一种方法。如将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列报为未分配利润,就将其在虚增和虚减股东权益各统计一次。
⑩英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在“公司治理”中就有名为“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专节,专门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和会议安排、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议程和信息、当年各项职责的具体履行情况与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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