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1985/2009):一个定量的视角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1985-2009)———个量化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969/j.issn.1001-7348.2011.23.008

0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贸易的主要形式由原有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升级为技术贸易,而技术贸易的对象是知识产品,主要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知识。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近几年,我国按照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软件保护条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知识产权政策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1]。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了知识产权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的战略性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的国际趋势,一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需要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演变,只有适应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才能够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袁晓东、刘凤朝、孙斌、王德应等都通过研究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2-5],其中专利制度更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6-7]。为进一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政策目标以及政策措施的演变,笔者收集了1985年以后的知识产权政策,并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演变的特征和趋势进行了研究,以期引起更深入地探讨。

1 政策量化标准

知识产权政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其进行量化分析相当困难。本文从知识产权政策本身的内容出发,在对相关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政策量化的标准。

1.1 政策力度

政策力度表示政策所代表的权重。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国家部级以上机构发布的政策,不包括省级以下机构发布的政策,因此,根据政策发布的权力机构及政策类型对政策力度进行打分。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多个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意见、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等22种类型的相关政策,确定政策力度的赋值标准: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4——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各部委的部令

3——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各部委的条例、规定

2——各部门的意见、办法、暂行规定等

1——通知

涉及联合颁布的政策时,以发文机构和类型匹配效度最高的计算。

从分析中可以发现,越是高一级的机关,其颁布的政策越宏观,不会详细说明其约束力度,对经济主体的影响和约束度就越弱,对它们赋值高可能会影响政策影响的真实性。但是在对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赋值时,主要考虑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明确性和力度,因此两者叠加的效果能够真实反映出不同机构颁布政策的实际影响。

1.2 政策目标

政策目标则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促进创新、知识产权运用4个方面进行赋值。根据表1中所列标准,分别根据每项政策的目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若某项政策没有提及的目标,则不赋值。

1.3 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从行政措施、财政税收措施、金融措施、人事措施、其它经济措施5个方面进行赋值。根据表1所列标准对每项政策赋予不同分值,没有涉及的措施不赋值。

2 统计方法

得到各项政策的得分之后,对每个年份政策的各项指标进行累计,计算1985年以来知识产权政策各项指标的年度数值。

3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

3.1 整体分析

1985年以后,我国颁布的知识产权政策情况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1985年以后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政策颁布的机构数量并不少,包含全国人大、国务院、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质监局、版权局、海关、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等27个机构,且知识产权政策集中于知识产权局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宏观管理部门。

图1 知识产权政策基本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发展较晚,进展也比较缓慢。知识产权政策的增多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渐重视,力图通过发动多方面的力量推动并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是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技术创新能力是衡量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技术创新要想商业化应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界定”,知识产权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激励技术创新发展的一种制度,并且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进一步使得国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和管理。

我国颁布知识产权政策的机构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宏观部门以及主管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局为主,颁布的政策多为宏观指导,缺乏必要的支持措施。并且长时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呈现出一种分散状态,而作为名义上统一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其职能实际上仅仅限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等,而且知识产权部门不掌握足够的经济和行政资源,其只能利用行政权力对知识产权进行指导,使得知识产权政策只是一纸文件,不能对企业及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

另外,知识产权政策的特点还有缺乏权威性,在收集到的120项政策中,仅有法律10项,绝大多数是通知(11)、办法(41)、条例(13)等形式。

从图2可以看出,自1985年我国施行专利法以后,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2000年以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呈缓慢增长的趋势,2000年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不论是政策数量还是政策力度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其原因是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根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将于2000年开始对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力度都有了很快速度的发展。

图2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数量及力度

3.2 政策目标

从图3可以看出,1985-2009年,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目标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上,尤其是在2000年以后。虽然在部分年份没有强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促进创新,但总体上都保持着逐渐强化的态势。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较晚,并由政府政策引导,在政府的行政指导下,前期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目标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知识产权的申请。

图3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目标

在2003年左右,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的目标相对之前有所减低,而创新目标在增强,从这里可以看出政府进一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技术创新。在宏观政策为主的情况下,要使经济主体——企业,真正了解知识产权政策对企业的作用,知识产权政策就需要明确促进创新这一目标。并且当今世界市场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增多,也促使政府颁布更加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3.3 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政策目标,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措施。从图4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主要是行政措施;其次是其它经济措施;最后是财政税收措施、金融措施和人事措施,并且几项措施的运用都在逐渐增强。

图4 我国知识产权措施

可以明显看出行政措施一直是最主要运用的措施,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颁布部门主要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其仅仅拥有行政权力。但是财政税收措施、金融措施和人事措施也正在逐步增强,政府已经意识到具体的鼓励措施才能够真正地激励企业进行创新,但相比之下,财税、金融及人事措施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从整体上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得到了强化。

4 结论

自1985年我国施行专利法以来,特别是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数量和力度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在我国颁布知识产权政策的部门主要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宏观部门以及主管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局等,由于这些部门缺乏必要的经济和行政资源,所以无法使得知识产权政策对企业及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

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鼓励知识产权的申请,而关键的促进创新的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且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中一直最主要运用的措施是行政措施,而能够对企业与经济起到直接作用的财税、金融与人事措施则依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但从整体上看,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起步较晚,并且其发展主要源于政府的命令及国际压力下的法律引入与实行。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总体状况与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还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并未发挥出其潜力。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及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正逐步得到完善,真正起到推动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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