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假案现场的特点与分析识别
孙璐璐
内容摘要: 刑事假案是指制造者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将自己伪装成事主或“被害人”,通过伪造现场的方式来捏造事实,虚构事件情节,掩盖其真实意图的案件。假案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时常可见,给侦查机关和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假案现场有现场或当事人行为多有漏洞、与真实犯罪现场具有相似性和内在矛盾性的特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或“被害人”有无虚构假案的动机、现场有无出入口、作案过程是否违反常规、当事人或“被害人”陈述是否合情合理来揭露假案。
关键词: 假案 伪造现场 假案现场
引言
当今社会利益纠纷复杂多样,出现了许多以假乱真的刑事假案,通过报假案的方式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尤其是伪造被盗、被抢的案件居多,这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并且挑战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研究假案现场首先必须要对假案进行界定,在当前的侦查学研究中,关于刑事假案的研究较少,在现有的研究中,郝宏奎教授认为,假案顾名思义就是虚构的非真实的案件,也就是所谓的事主或受害人,无中生有,完全捏造犯罪事实,而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案件。[1]王天英认为,刑事假案,顾名思义它不是一起真实的案件,案件中不存在作案人,所谓的作案人便是 “受害人”自己,它是“受害人”一手编造出来的,按照自己的意图和假想设计、导演出作案过程,臆造出犯罪现场的假象,将自己当作“受害人”而报案。[2]刘小平认为,所谓假案,是指本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虽有某些事实,但是被歪曲了事实真相或扩大了事实情节的案件,是报案人为了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故意编造事实,扩大情节,歪曲真相的人为的谎报案。[3]结合以上几种观点,本文从更全面的角度,从假案的主体、实现方式、目的、实质方面来界定刑事假案,结合具体案例,对刑事假案现场的特点、分析与识别的步骤与内容进行研究,以期给侦查机关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在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分析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揭露假案现场,揭穿假案制造者的动机。
术后1周内患者均进行CT及X线检查,依据术后CT平扫资料,应用Mobbs-Raley简易分级标准[11]评价椎弓根螺钉位置:0级,螺钉位于椎弓根皮质内;1级,螺钉突破椎弓根骨壁,但≤2 mm;2级,螺钉突破椎弓根骨壁> 2 mm,但无神经受压等症状;3 级,出现螺钉相关并发症(椎弓根骨折、突破椎体前壁压迫血管/神经、突破椎弓根内/外壁出现神经并发症)。螺钉位置0和1级为优良,2级为可,3级为不良,需要翻修。螺钉位置由2位脊柱外科医师独立评估并达成一致。患者术后每3个月门诊复查,行X线检查,视病情需要进一步行CT和/或MRI检查。
一、刑事假案现场概述
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是事物本质的反映,对概念进行界定是研究某一事物的前提与基础。要界定刑事假案现场,首先要理清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伪造现场与伪装现场。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利用编造事实、谎报犯罪行为发生地、设计和制造假象等手段而形成的“犯罪现场”。伪装现场是指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或嫁祸于人而在原有现场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加工、改变或另外布置。[4]如杀人纵火伪装火灾现场,杀熟或仇杀之后伪装成抢劫杀人转移侦查视线,故意留下他人衣物和鞋印的现场都是伪装现场。
伪造现场与伪装现场虽然都具有欺骗性的特点,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装现场的刑事案件确实存在犯罪人,并且通常是累犯或惯犯,有着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伪造现场一般没有真正的犯罪人,报案人是案件的策划者,通常以事主或“被害人”的身份出现,其实质就是“自导自演”;第二,犯罪动机不同:伪装现场主体的动机是通过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实质是真实的犯罪案件;伪造现场主体的动机一般是侵吞财物或陷害、打击报复他人,或爱面子怕担责任而虚构的犯罪事实,其实质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第三,目的不同:犯罪人伪装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扰乱侦查人员视线,起到以假乱真,逃避刑事打击与处罚的目的;报案人伪造现场的目的不是逃避打击,而是通过这种报假案的方式使自己不法目的得到“合法化”。刑事假案的现场就是一种通过伪造而形成的现场。
伪装现场与刑事假案现场是有着本质差别的两个现场,伪装现场的前提是存在刑事案件,是已经存在的犯罪现场,主要是为了逃避刑事惩罚,而在已有的犯罪现场上进行变动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刑事假案现场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准确的说不存在报案人所称的犯罪事实。但是在没有确定是伪装现场还是刑事假案现场之前,二者存在很多相似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准确的进行犯罪现场分析。
帧内误比特率Pb也可以由当前链路的RSSI估计出来.本文经过大量实验得到了RSSI-Pb的关系模型,其中40MHz带宽下单流和双流RSSI-Pb关系如图8所示.在固定的MCS下,每个MCS都有一个RSSI窗口[a,b],当RSSI ≥b时,RSSI超过窗口上限,则对于接收端来说,投递率接近100%,意味着没有数据帧出错,则误比特率Pb为0;当RSSI≤a时,RSSI小于窗口的下限,则对于接收端来说,投递率为0这时候链路状态最差,即误比特率Pb最大.RSSI在窗口内时,则可以根据拟合的曲线初步估计出来,然后再根据实际测得的值进行校正.
刑事假案现场的实质是伪造现场,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伪造现场是手段,制造刑事假案是目的。基于对以上概念的梳理,本文将刑事假案定义为制造者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将自己伪装成事主或“被害人”,通过伪造现场的方式来捏造事实,虚构事件情节,掩盖其真实意图的案件。刑事假案现场就是通过捏造事实,虚构事件情节而通过伪造形成的现场。
二、刑事假案现场的特点
(一)假案现场或当事人行为多有漏洞
2.分析判断现场有无出入口。这通常针对的是室内现场,室内现场是具有屏蔽物的因此肯定有出入口,有出入口必然会遗留痕迹或物证,仔细研究现场的门窗、墙壁有无破坏污染刮蹭的痕迹,仔细研究痕迹物证的出现分布特征是否有反常,是否符合逻辑,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来验证。如果“被害人”陈述的与现场所反映出来的客观表现不一致,那么就要认真分析,怀疑是否是刑事假案现场;有些假案特意制造出入口,将玻璃打破,在墙壁上打洞等,此种情况就要判断痕迹是由外向内还是由内向外形成的,玻璃或墙壁受打击方向如何,或判断这些洞口的大小。如:某市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报案人称半夜从阳台进来一人,威逼自己拿出箱子内的1000元,然后开门逃走,现场勘查发现从一楼大门可攀爬二楼的阳台,而且可以证实该阳台平时就没关、也关不上。但经仔细勘查发现该窗下放了一大木箱,箱盖与箱体有一个2.5厘米高的缝隙,经反复实验,罪犯如果从此处进入现场,必踩此箱盖,则箱盖必会关严。因而罪犯没有从阳台进入室内的可能,与向某的陈述矛盾。后经向某陈述,其是自己弄丢1000元,怕家人埋怨,因此报假案谎称被抢劫。[9]
(二)与真实犯罪现场具有相似性
刑事假案现场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与真实犯罪现场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是当事人的目的,也是刑事假案得以存在的根本,没有达到与真实现场相媲美的程度,也就是违背刑事假案现场存在的规律与目的,不具有与真实案发现场相似的刑事假案现场是没有存在意义的。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百度、谷歌、维基百科等各大网站,随便搜索就可以查到很多关于如何作案的内容,加上电视电影为博大众眼球,提高收视率,都真实还原各种犯罪与侦查破案的细节。因此当事人在伪造假案时越来越容易,越来越真实。但是越是完美的案件,侦查人员越要小心细致,谨防是陷阱。
(三)刑事假案现场具有内在矛盾性
刑事假案现场虽然与真实犯罪现场具有相似性,但因为并不是真实发生的,所以肯定存在与事物规律相悖的特性。一般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测的想法和行为去伪造的,他不可能设想的很周全,无懈可击,往往会顾此失彼在现场留下难以解释的现象或缺失,或与自然规律或生活规律相违背的地方,如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时空要素、行为要素、被侵害物质及环境的变化要素;以及痕迹形成机理、物证遗留和破坏损坏情况、行为人心理痕迹等方面易违背常理常规常情。但是这种矛盾通常也是不易发觉的,因此这又决定了其矛盾存在的隐形性,需要侦查人员仔细全面的勘查现场,做好现场分析。[5]
三、刑事假案现场分析识别的步骤与内容
(一)刑事假案犯罪现场分析的步骤
1.分析当事人或“被害人”有无虚构假案的动机。当事人或“被害人”只有在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欲望驱使下才可能虚构假案,对当事人和被害人的动机审查是我们揭露案件真实虚假的一个方法。具体来说,假案虚构者的动机有以下几种:
2.询问当事人或“被害人”。假案现场肯定存在当事人、报案人或“被害人”,而且对现场情况也是相对比较熟悉,因此当事人或“被害人”是侦查案件一个非常好的突破口,侦查人员要根据现场的破坏情况认真的做好询问工作。首先让其自由陈述,尽其发挥,介绍现场的变动情况,丢失和破坏情况,不予打断、不予反驳,说的越多侦查人员了解的就越多。其次,就其陈述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如果是其伪造的虚假现场,那么此时就有可能会露出破绽,侦查人员就要顺势继续询问、步步紧逼,让其无路可退。最后,如果在第二步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那么此时,询问人员可以对其陈述之外的问题进行提问,出其不备,让其露出破绽。
第二,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通常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虚构其故意伤害、强奸、盗窃或抢劫等,通过制造假案的方式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使其受到处罚或刑事处分,这种动机带有明显的精神上的满足。例如,2016年,汉中市宁强县牛某与女友莫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莫某欲离开宁强县。牛某为了报复莫某,先冒充其表弟于当日拨打110谎报家中一条价值4000余元金项链及2000余元现金被莫某盗走,后又哄骗其祖母于当日再次拨打110谎报家中2000元现金及银手镯被莫某盗走。接警后,阳平关派出所组织民警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证牛某属谎报案情,目的是报复女友。[7]
治愈:治疗后2天内排便次数在1次以上,便质明显转润,排便非常通畅,短期内症状没有再次复发。有效:治疗后患者3天以内患者已经排便,便质开始转润,排便尚通畅。无效:便秘症状无改善。总有效率=(治愈+有效)/总观察例数×100%。
4.再次询问当事人或“被害人”。经过一系列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以及其他侦查工作,侦查人员获取了一些线索与证据,此时可以针对其获取的信息,对当事人或“被害人”进行再次询问,针对侦查工作获得的一些情况或疑问、矛盾深入追问,反复诘问,造成高压态势,打消其蒙混过关的想法,让其感受到侦查机关对假案揭露的决心。
畜禽粪便中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残留及危害……………………………………………………………………… 于晓雯,索全义(83)
(二)刑事假案现场分析识别的内容
1.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报案人报案后,侦查人员往往只知道某个地点发生了案件,但至于案件是什么性质,报案人所属情况是否真实,就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来判断。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犯罪现场,只要有犯罪现场存在,其现场上的客观事物必然会发生变化,这是物质交换原理的体现。犯罪现场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侦查人员必须要有现场意识,深入细致的进行勘验检查,初步确认其现场是真实现场还是虚假现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现场侦查实验识别,在现场演示作案过程,更加有效的识别伪装假象。[6]
轮回是叶芝神秘主义思想下不可不提的主题。“轮回”本是古印度婆罗门教主要教义之一,认为死亡仅仅是走向下一个轮回,后被佛教沿袭并为其注入新的教义。“谓众生于六道中犹如车轮旋转,循环不已,流转无穷。众生由惑业之因贪、嗔、痴三毒招感三界、六道的生死轮转,恰如车轮的回转,永无止尽。故称轮回。”而该论文所指的“轮回”是叶芝在自己所处的时代大背景下,基于创作主题和目的的需要,对“轮回”的本意建构了自己的理解,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他的思想。
第一,侵占不义之财。当事人或“被害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伪装盗窃或抢劫,通过报假案的手段来使财产的丢失得到“合法化”进而将其占为己有并且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动机常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侵吞私人所有财产,二是侵吞公有财产,一般是单位财产。这种案件一般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加上调查访问的方式来调查“被害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家庭状况进行分析其是否有侵占的动机。这种动机带有经济上的满足。例如,肖某报案,称其大学宿舍被盗窃现金2万元,经勘查发现,现场门并无破坏,现场天窗玻璃被打破,但细致观察发现天窗周围边框灰尘无任何破坏,墙面无任何攀登痕迹,说明近期无任何人从此窗出入。经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后可以分析此案存在较大的可疑性,再经深入调查发现“被盗”现金是别人寄存于此,肖某故意伪造现场报假案,是为了侵占他人现金。
3.调查访问。调查访问是侦查工作的常规措施,在侦查工作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调查访问有助于开拓线索,寻找突破口,有助于对刑事假案当事人或“被害人”的陈述进行印证,也可以对案件的性质和“作案人”的动机进行更客观的把握,也能够调查当事人或“被害人”平时的生活、工作、社交、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家庭情况、与人有无矛盾等情况,对案件从外围调查,获取更多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把握。
第三,推卸责任。这种动机的当事人或“被害人”,通常是出于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将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弄丢,出于爱面子或者不想被责备、不想负责任就虚构成盗窃或遭受抢劫等,这种假案,报案人一般不会进行精心的伪造现场,或精心的编造理由,侦查人员只要细心询问和勘查就会露出破绽。例如,2018年6月26日,魏某报案称自己在下午一点多在公厕内被两名男子持刀抢走300元。围绕案发时间段周边监控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勘查,经过20多名民警7天的全力侦查,没有发现嫌疑人的身影,却发现了受害人所述内容和视频侦查有出入,受害人称是在下午一点半左右被人抢劫,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是下午2点47分才进入公厕,民警确定魏某在说谎。经过调查后,魏某喜欢“赌球”,最近恰逢世界杯,家里人知道他这一陋习,便加强了对他经济上的管束,没想到,魏某还是偷偷赌球输掉了300多元的生活费。为了向家人索要零花钱,魏某这才自导自演了一出“持刀抢劫案”。[8]
一个刑事案件一般从犯罪人犯罪动机或目的的驱使,到预备活动的准备,再到犯罪实施活动的完成,最后到犯罪完成之后的活动,这一系列犯罪行为之间一般是环环相扣,衔接紧凑的,并且每一个环节既是相连的又是独立存在的。一般而言,每一个环节或行为留下什么物证与痕迹,也是有据可探。并且痕迹物证之间可以做到环环相扣,合情合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表现的很明确。但是对于没有犯罪经验的假案制造者来说一般仅仅只是一个行为、一个阶段的伪装而非能顾及整个犯罪过程。因此必然会或多或少留下瑕疵或漏洞,其痕迹或物证达不到印证整个犯罪过程的程度。
3.分析作案过程是否违反常规。每个案件的作案过程不尽相同,但是每个案件其活动的规律是一样的,例如先后顺序,先有入口再有中心现场再有出口;先撬锁再开门,先外侧再内侧等等,违反这些常规的作案顺序是认定假案的依据。
第一,依据现场的足迹分布、方向以及足迹的重叠判断。首先一般足迹的分布及足尖指向说明了作案人的作案路线,也说明了作案活动的先后顺序(也要考虑到后退前进的可能)。再者重叠的足迹,被压者先留,清晰完整者后者留。
第二,依据痕迹形成的先后顺序识别。当事人或“被害人”由于并不是痕迹方面的专家,其不懂痕迹学的知识,只注重痕迹的表象,而忽视了其形成的内在机理与形成顺序,认真勘查痕迹形成是顺序是认定假案的关键。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报案人称其办公室抽屉的六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勘查中发现该办公室门窗完好,无明显出入痕迹,仔细勘查该办公室,发现抽屉挂锁丢失,抽屉锁扣的母扣完好,而子扣严重变形,使得母扣不能扣入子扣,分析两者的关系,可以判定锁扣的痕迹是先开锁,拉开母扣,再撬子扣才能形成。据此痕迹形成的反常顺序判断,该报案人所报是假案,企图侵占公款。[10]
第三,利用痕迹形成的关联性识别。在犯罪现场中,一种行为必然至少留下一种痕迹,犯罪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的,一起案件中孤立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孤立的痕迹或物证也是不存在的,因此痕迹与痕迹之间必定有所联系。因此要分析现场所留痕迹之间,行为与痕迹之间是否彼此能够印证。彼此独立,没有因果性与关联性的痕迹大多数就是假案现场,侦查人员要认真科学的分析。例如,当时就读医学院四年级的肯尼迪·史密斯在弗罗里达度假时,将一个女孩带回自己的豪华别墅,别墅内有私人海滩,前后院都是宽阔碧绿的草坪。第二天上午,女孩跑到警察局报案,控诉肯尼迪强奸了她,其称肯尼迪先是挑逗,后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她拒绝后,肯尼迪却一下将她扑倒在地,她挣扎起来,往草地上跑去,但又被肯尼迪抓住并按倒在草地上实施了强奸。根据史密斯的说法他们是将浴巾铺在沙滩上躺着赏月,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警方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草很湿,地也很湿,两个物体如果接触过必定会留下微量物质转移的痕迹。因此如果女方说的是事实那必定会很容易在其衣服上找到青草、泥土或者水泥的痕迹,但女方的衣服很完整,没有撕扯的痕迹也没有草迹和泥土。一种行为必定会形成一种痕迹,按照女方的说辞,其身上必定会留下青草和泥土的痕迹,女方的供述显然违背了痕迹形成的特性。经过彻底的查证,他们并没有在草地上待过,也没有在水泥地上挣扎过,女孩出于陷害肯尼迪才谎称被其强奸。
上述三种方法中,最简单用时最少的是方法3,根据要解决的问题的要求,通过观察、比较和分析,找出规律,从而迅速解决问题,体现的是综合应用能力。其次是方法2,它是化学学科思想中整体思想和化学学科观念中守恒观的有机结合的应用。方法1,是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应用。
4.分析当事人或“被害人”陈述是否合情合理。假案是虚构的,当事人或“被害人”的陈述也是根据自己所制造的假案编造的,很难做到使事件的所有情节都合情合理。其前后的陈述、陈述的内容与现场的构造也会出现矛盾和逻辑错误,这也是识别假案的关键。而且由于犯罪活动往往会受到现场环境和事物规律的制约,根据当事人或“被害人”的陈述,研究其所陈述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实验进行证明真伪。但并不是所有出现逻辑错误的地方都是编造的,有时真实案件的受害人由于高度紧张,在陈述时也会出现遗漏,造成前后矛盾。有时假案的制造者准备的非常充分,把作案过程策划的异常精密,前后无矛盾无逻辑错误,这种情况不能单纯的听其事先准备的“台词”,应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询问一些事先不可能准备到的细节问题,并且可以在同一问题上反复提问,让其回答,露出破绽。
结语
犯罪现场分析是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重建犯罪现场、刻画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与依据。犯罪现场分析是刑事案件侦破的灵魂,其分析正确与否或者分析的方向关系着整个案件的走向与发展。在刑事假案中现场分析更是起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假案没有被揭露,那么之后所做的工作都是徒劳,给本来就紧张的人力物力增加了负担,并且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同时也破坏了侦查机关的威信。假案毕竟是伪造的,其必然或多或少会与自然规律、事物规律出现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会体现在犯罪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痕迹和物证的变化上,侦查人员只要能认真细致的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分析、调查访问等工作,利用痕迹与痕迹、物证与痕迹、当事人或“被害人”陈述是否合情合理进行研究分析定能揭露打击假案。除此之外要做好法律规制,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报假案之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达到预防效果,打消其他潜在报假案之人的恶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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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西安晚报.汉中市牛某因感情纠纷谎报警情案[EB/OL](2016-7-21)[2018-12-14].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6-07/21/content_436551.htm.
[8]银川新闻网.只因300元他报假警受处罚!
[EB/OL](2018-7-7)[2018-12-14].http://wemedia.ifeng.com/68174211/wemedia.shtml
[9]胡向阳.犯罪现场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9-132.
[10]廖志红.盗窃案件伪装现场的分析[J].公安法制研究,2008 (1):55-56.
作者简介: 孙璐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7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钱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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